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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 || 徐伟康,林朝晖:人工智能体育应用的风险与法律规制——兼论我国《体育法》修改相关条款的补足

体育学研究 体育学研究 2023-03-26

人工智能体育应用的风险与法律规制——兼论我国《体育法》修改相关条款的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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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作  者:徐伟康,林朝晖

单  位:清华大学  莆田学院

原文刊发:《体育学研究》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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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伟康,男,1994年生,浙江台州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体育法学。近3年来,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项,发表CSSCI期刊(含扩展版)论文数1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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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概要

人工智能的概念最早由信息论创始人克劳德·香农等在1956年达特茅斯会议上提出,是指能够在复杂环境下进行感知、推理、学习、沟通等智能化行为的工具或技术。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令机器做人类所能做之事、甚至比人类做得更好;二是,令机器理解由人类或机器甚至其他动物做出的智能化行为。随着数据可用性的增加、云计算能力的增强和算法的不断改进,人工智能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到体育领域中。各类顶层设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国务院办公厅《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国办发〔2019〕40号)和体育各个细分领域都在大力探索和发展人工智能的体育应用,并赋予了人工智能解决体育现实问题,促进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功能预期。人工智能作为一项技术,既有“善假于物”的一面,也有“工具异化”的风险,需要冷静审视人工智能体育应用将面临何种新的风险以及如何规制这些风险。法律是风险规制的重要手段,因此,在法律上作出适当的安排,避免技术运用的“科林格里奇”困境就成为当下一个需要回应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尝试以风险规制为切入点,通过对人工智能体育应用风险的系统剖析,探寻法律因应之策,并结合我国《体育法》修改的契机,提出具体的立法进路。

......

体育领域一直都是科技的天然耦合场所,是最适合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的领域之一。作为一种新的动力,人工智能为竞技体育水平的提升、全民健身的开展、体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都带来了巨大的生产力变革。但作为一项技术,人工智能也具有典型的风险效应,一方面,人工智能是由数据和算法驱动的,会带来数据和算法内生和衍生的诸多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体育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展现运动员力量之美,人工智能可能带来体育公正性的侵蚀。故而在人工智能体育应用过程中,只有妥善把握其带来的变革和风险冲突,持拥抱并审慎的态度,在法律制度上作出有效的规制安排,避免人工智能的“风险积聚效应”,才能达到人工智能“善假于物”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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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贡献声明

徐伟康:整理文献,设计论文框架,撰写论文;

林朝晖:提出论文选题,设计论文框架,指导、修改、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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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康,林朝晖《人工智能体育应用的风险与法律规制——兼论我国《体育法》修改相关条款的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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