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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与红利分配——对比分析与特征事实



一、作者简介

张英婕(1980一),女,安徽蚌埠人,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高级审计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政府审计与国有企业治理

王洪强(1977一),男,山东聊城人,上海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


二、引用本文

张英婕,王洪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与红利分配——对比分析与特征事实[J].经济与管理,2022(2):60-68.


三、文章摘要

以中央企业集团为研究对象,探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与国有企业红利分配关系,总结国有企业红利分配的特征事实。对比发现,反映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决算中的国有资本收益与数据公开的中央企业集团红利分配在不同年度存在明显差异。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各年度红利分配与上一年度净利润等数据间关系后得出,红利分配与净利润存在“利润减红利增”“利润增红利减”两个背离期。造成背离期出现的可能原因在于缓解财政平衡压力的需要,为应对未来不确定性预留政策空间等。依据红利分配率分组检验发现,超额分配组主要集中于利润较为丰厚的垄断及一般竞争性行业,在“两利”方面的显著强势突显了其超额分配的必然性,在资产负债率和研发投入强度方面的显著弱势初步印证了超额分配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


四、原文作者

张英婕  王洪强


五、原文刊发

《经济与管理》2022年第2期


六、关键词

国有资本收益  中央企业  红利分配  超额分配


一、引言

国有资本收益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修订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其做出了界定:国有资本收益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将国有资本收益的收支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尽管如此,长期以来国有资本收益仍然作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要补充,在弥补财政缺口、防范财政风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国有资本收益与国有企业的红利分配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从征收主体的角度,国有资本收益根源于国有企业的红利分配,其依法收取的利润及股利、股息,构成了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内容;从征收对象的角度,国有企业的红利分配直接决定了国有资本收益的丰沛程度,也关系到财政收支矛盾的缓解与社保基金的可持续平衡。围绕国有资本收益和国有企业红利分配开展的研究颇丰。诸多学者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角度,探讨了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比例、机制构建、预算安排及协调、支出投向和经济后果等。国有企业红利分配方面,学者们在描述性统计国有企业分类及红利分配方式的基础上,实证研究了红利分配的合理比例,红利税、半强制分红政策、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各项因素对其产生的影响,以及红利分配在促进企业创新、抑制代理成本、提升企业价值、优化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机制与功效。近年来将两者结合的研究逐渐成为热点,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多被称为“强制性分红政策”。经研究证实政策压力有助于降低国有企业代理成本,但也会迫使集团公司将分红责任有选择地传导至子公司,易于触发国有企业的盈余管理以规避红利分配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均以本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所监管的集团公司为对象,与现有研究聚焦的对象——中央控股或地方控股上市公司并不完全相符。因此,国有资本收益收取与国有企业红利分配现状与关系,以及国有企业红利分配的特征事实,还有待从集团公司层面补充新的证据。


二、研究对象与数据收集

我国区域发展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区域经济发展分化态势明显。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已初步走上高质量发展轨道,一些北方省份增长放缓,经济重心进一步南移。近来,人们对于南北区域发展问题的关注不断升温,很多学者围绕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和讨论。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考虑到财政预决算及集团公司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国有企业红利分配的要求,最早施行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这一现实,本文选择以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这些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红利分配数据进行分析,探讨中央企业红利分配在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规制下的现状与特征。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初期,根据国务院授权对196户中央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此后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沿产业链和价值链方向,围绕做强做优做大主业目标,持续推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与资源整合融合,国有资本进一步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资源配置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中央企业户数由国务院国资委成立时的196户,先后调整重组到“十一五”期末的120户,“十二五”期末的106户。“十三五”时期,中央企业专业化重组取得突破,先后完成了12组24户中央企业的重组,新组建和接收了5户企业,数量调整到2020年末的97户。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和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联合重组,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并入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相关企业重组成立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物流板块实施专业化整合,保持中央企业户数稳定的同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本文着重探讨2010年至202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及红利分配情况。如前所述,中央企业在“十一五”至“十三五”期间,历经多次兼并重组,因此以2020年末97户中央企业为起点,而非以2009年末2010年初的129户为起点,更便于收集企业财务数据并确保数据的连续、平稳与可比。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数据主要来源于财政部网站公开的各年度财政决算及《中国财政年鉴》(2010-2020年),中央企业财务数据主要来源于WIND数据库、中国货币网及上海清算所等信息平台。由于中央企业名称数量变动较为频繁,本文在收集数据时所遇到的特殊情形及处理方式如下:一是部分企业由原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重组后新设成立,若其数据已对外公开,则收集并反映该企业数据,如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反之则收集并反映原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数据,如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于2018年联合重组成立,相关数据未予公开,因此本文仅收集并分析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与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2018年及以前年度的数据。二是部分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中央企业或接受其整体无偿划转,完成重组的中央企业无论更名与否,与原企业均存在承继关系,本文收集并反映的是完成重组前后存在承继关系的中央企业数据。如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吸收合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本文收集的是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至2016年、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至2020年的数据,并统一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命名列示。

如前所述,国有资本收益除利润及股利、股息外,还包括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等。这些收入的取得与国有企业红利分配并无直接关联。本文主要研究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及国有控股公司应付国有股股利、股息。这两项在报表中均通过现金股利分配(红利分配)项目呈现出来。已收集的企业年度数据如缺乏这一信息均作删除处理。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与红利分配 的对比分析

表1展示了2010年至2020年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决算,以及依据前述规则收集到的数据公开的中央企业户数及其红利分配的总体情况。其中“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决算数”部分,“利润收入”和“股利、股息收入”列反映了各年度相应收入决算金额,“扣减项”主要包括并非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缴纳的利润收入和股利、股息收入等。两者之差为“纳入收入决算的央企利润及股利股息”,反映的是已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决算的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利润及股利、股息)的估计值(以下简称估计值)。

由表1可见,十一年来,中央企业共有695户对外公布财务数据及年度红利分配状况,其中公布户数最多的年份是2016年,最少的年份是2020年,年均有63户对外公布相关数据。这些企业红利分配共计10148.70亿元,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持股比例,实际应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利润及股利、股息)共计9945.11亿元。

对比后不难发现,2015年前中央企业实际红利分配金额小于估计值,但2015年至2019年,中央企业实际红利分配金额均大于估计值且差异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反映出2014年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进一步提升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国有资本收益并未真正被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2020年,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数据公开的59户中央企业分配了621亿元,按国务院国资委持股比例计算,应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决算中反映的有587.27亿元,远低于当年度决算金额估计值838.68亿元。虽然这一数据表现可以归咎于中央企业财报收集不完整,但想要揭示事物全貌,还需从红利分配的源头——净利润入手。

图1展示了数据公开的中央企业2010年至2020年红利分配情况,以及各年度红利分配与上一年度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间的关系。为更准确反映数据趋势与关系,本文在提供总额之外还对各项数据进行户均处理。户均与总额的趋势基本一致。由图1可以发现:

1.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政策出台的精准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先后于2011年、2013年至2014年三次提高,由三档最高10%逐步提升至五档最高25%,政策出台分别针对中央企业2010年、2013年的利润表现。由图1可见,这些年份中,中央企业净利润的总额与户均值均持续上升,表明政策出台得适时与精准,这也说明中央企业总体增长势头良好的情况下,进一步拓宽国有资本收益的增量空间。

2.无论是从总额还是户均角度,中央企业的年度红利分配与上年度的净利润、归母净利润数据表现均出现了背离。依据历年“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一般而言,在不考虑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情况下,年度红利分配应当与上年度净利润尤其是上年度归母净利润同向变动。但图1显示,中央企业的年度红利分配与上年度的净利润及归母净利润数据存在两个背离期。一是“利润减红利增”时期,具体表现为:2014年至2016年净利润与归母净利润金额持续下降,2015年至2017年红利分配金额仍稳步上升,使得2017年红利分配占上年度归母净利润比例达到37.09%,远高于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中的最高值25%。二是2020年,上年度净利润与归母净利润金额持续上升,年度红利分配金额却出现了回落,出现“利润增红利减”的局面。“利润减红利增”或是“利润增红利减”均与当前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不符,其作为整体趋势出现时亦违背了朴素的常识。因此有必要细究个中缘由,以为丰富有关中央企业红利分配及其在改革进程中作用的认知增添助力。


四、背离期出现的原因探析

1.第一个背离期呈现“利润减”,在所涉及的中央企业数量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原因在于亏损企业数量增加和亏损金额加剧。2014年以来,世界经济增长持续放缓,中国经济进入了“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阶段,受国际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深度下滑及工业领域供需矛盾突出等多重因素影响,石油石化、冶金行业、煤炭、电力及电信等行业出现减利甚至亏损。图2将2010年至2020年数据公开的中央企业净利润及归母净利润为负的数量及金额合计数进行集中展示,对负数做绝对值处理。由图2可见,2014年至2016年,多户中央企业出现了亏损,净利润为负(归母净利润为负)的中央企业分别为6户(10户)、8户(10户)、6户(13户),净利润为负(归母净利润为负)的合计金额分别为-376.23亿元(-282.75亿元)、-476.98亿元(-349.77亿元)、-142.06亿元(-165.41亿元)。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处僵治困”“压减”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随后的2017年至2019年,无论是亏损户数还是亏损金额合计数都呈现出一定的下降态势。

在“利润减”的背景下却出现“红利增”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自2014年第三次提高后,政策效应持续释放,客观上缩小了企业归母净利润与年度红利分配间差距。二是大规模减税降费带来的财政平衡压力需要中央企业来缓解。2012年初开展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历经了试点行业、试点地域范围扩大之后,于2016年全面推开。2016年实现减税5736亿元,比2015年增加了139%。新增试点行业全部实现总体税负只减不增的预期目标。与此同时,政府性基金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规范也在持续推进中,具体表现为取消、停征和归并一批政府性基金、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进一步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缴费比例等,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460多亿元。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抓手,减税降费的同时财政支出强度不减且规模适度扩大。为有效应对由此所带来的收支平衡压力,中央及地方政府“开源节流”,采取了扩大财政赤字规模、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等多项举措。其中,提高特定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以筹集资金是最为便捷有效的“开源”措施之一。对于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来说,这一措施主要表现为盈利状况较好的企业,除按照“通知”要求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外,还需按照财政部门等的要求缴纳专项税后利润和专项收益等。在2017年、2018年财政政策应“更加积极有效”“聚力增效”的背景下,这一措施获得延续,并在2019年“有史以来力度最大、规模空前的减税降费政策”推进的过程中,作为筹集资金的主要方法予以专门强调

图3反映了数据公开的中央企业十一年来的红利分配比率。由图3可见,在不考虑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因素的情况下,中央企业的红利分配率呈现阶段性特征:第一个阶段是2010年至2014年,中央企业红利分配率由近10%缓慢增长至18%,明显的增长点出现在2011年和2014年,与财政部提高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节点完全一致。依据2014年出台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分属于第二类至第五类,适用20%至0%的利润收取比例,因此这一阶段中央企业红利分配率处于合理的区间范围之内。第二个阶段是2015年至2019年。这一阶段,中央企业的红利分配率始终高于25%,在2015年一举跃升至近28%后,以年均超过15%的速度增长,于2017年达到37.09%的高位。此后,比率虽有所回调但仍居高不下。伴随着红利分配率的上升,2015年至2019年,中央企业年度红利分配总额与户均值均稳步上升并于2019年达到最高点(见图1)。综上,2015年至2017年中央企业红利分配与利润表现呈现趋势背离的背后,反映了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缓解财政收支压力、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增长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2.第二个背离期在图1中主要表现为上年度即2019年净利润与归母净利润金额持续上升,但2020年红利分配金额并未随之上升反而出现回落。从总额来看(见表1),59户中央企业红利分配金额甚至低于2013年水平;从比率来看(见图3),2020年红利分配率大幅降至12.65%,重新回到2015年以前合理的红利分配率区间范围。这一现象在财政预决算上表现为:2020年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数1438亿元,执行数972.89亿元,较2019年分别下降了74.55%和85.39%,减少原因主要是“上年采取特定金融机构和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措施”,即该项措施并未像往年一样较大规模的实施。在中央企业效益效率同比双增,2020年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减税降费仍持续推进的背景下,这一背离期的出现是否意味着提高特定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措施的正式退出?对于这一现象的解释,可能需要从改革任务与经济形势中寻找答案。

一是“提高特定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或“增加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央企上缴利润”是“特殊增收措施”。“特殊”也就意味着其或许并不具有制度性与持续性。随着改革红利的逐步释放,经济逐步恢复常态,临时性、一次性的救助政策有必要稳妥退出,这既为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预留政策空间,也可避免长期的超额分配[12]影响到中央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二是平衡稳增长和防风险关系的需要。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推出了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以对冲危机所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促进经济软着陆的同时带来了杠杆率尤其是国有企业杠杆率的快速攀升。基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考虑,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宣告了去杠杆进程的正式开始,2018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更是将国有企业作为“结构性去杠杆”政策落地的核心领域之一,随后出台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到2020年年末比2017年年末降低2个百分点左右”,将降杠杆减负债目标进一步具体化,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信心和决心。《指导意见》基本原则之一是要“增强内源性资本积累能力”“扩大经营积累增强企业资本实力”,但毋庸置疑的是,超额分配难免与其背道而驰,增大了目标完成的不确定性。因此,基于减负债防风险的考虑,尤其是2020年末完成目标任务的刚性要求,有必要暂缓这一措施的实施,以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和新冠疫情的严重冲击。


五、中央企业超额分配的特征事实

如前所述,缘于超额分配的存在,中央企业红利分配与其净利润、归母净利润数据表现呈现出两个背离期,其背后反映出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在大规模积极财政政策中所做出的重要贡献,但这一贡献显然无法作为常规措施持续下去,在2019年国有企业微观杠杆率下降,但总债务规模在全部非金融企业债务中的占比仍然较高且保持上升势头的背景下,通过增加经营积累的方式来促进企业降杠杆不失为明智之举。明确上述事实之后,本文进一步依据红利分配率的大小对所有企业进行分组,十一年中红利分配率曾经大于20%0企业的归类为“超额分配组”,其余红利分配率始终小于等于20%的企业归类为“对照组”,通过分析超额分配所涉及的特定对象特征及其与对照组的差异,以更为全面地了解中央企业红利分配现状及超额分配所带来的影响。

(一)特定对象的行业分布

按证监会行业大类来分,数据公开的中央企业分布于28个行业,其中既包括石油石化、电力、机械、冶金、煤炭等传统垄断行业,也包括农副食品加工、贸易批发等竞争性行业及信息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超额分配组、对照组求取不同行业红利分配均值后排序可得(见表2):超额分配组中,每户企业年均分红金额最高的前四位行业是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以及汽车制造业。垄断行业在年度红利分配中表现突出。汽车制造业虽属一般竞争性行业,但其营业利润、利润总额,长期以来在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行业布局中均位居前列。较高的年均分红与行业所带来的高额利润相适应,有助于促进收入合理分配,实现收益全民共享。对照组红利分配率遵循了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制度的要求,每户年均红利分配最高的四个行业同样属于影响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具有提供基础性普遍服务功能。

(二)特定对象的净利润表现

2010年至2020年,超额分配组与对照组的净利润、归母净利润如图4所示。由图4可见,超额分配组与对照组净利润表现截然不同。超额分配组的净利润、归母净利润数据较对照组波动更大,两者的波谷虽同处于前文所述及的2014年至2016年“利润减”期间,但并未同步。超额分配组的波谷与图1一致,主要出现在2016年;对照组则由于受到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自2012年起业绩持续低迷,并于2014年降至波谷。波动的差异反映了中央企业行业发展态势不均衡,也意味着中央企业的整体业绩表现主要受超额分配组的影响。

(三)特定对象的综合业绩一—基于“两利三率”的考察

中央企业的业绩考核是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职能,也是促进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由粗放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重要抓手。自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业绩考核方式愈加完善的同时,考核指标也在持续优化。2003年的“一利三率”指标体系在融入了经济增加值、总资产周转率等之后,逐步更迭为以“高质量”导向性著称的“两利三率”指标体系,该体系由净利润、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利润率、资产负债率及研发投入强度等五项考核指标组成,旨在推动中央企业实现质量效益不断提升⑭。表3展示了超额分配组与对照组在“两利三率”考核指标上的差异。相对对照组而言,超额分配组在“两利”方面表现突出,印证了“盈利状况较好的企业需要多交利润”。在资产负债率和研发投入强度方面,超额分配组表现显著逊于对照组,这或许意味着高分红影响了相关企业降杠杆的幅度与研发投入的力度,初步印证了“超额分配可能与降杠杆减负债目标背道而驰”及措施暂停必要性的解释。

六、结论

本文以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为研究对象,对比2010年至2020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决算与红利分配后发现,两者在不同年度存在明显差异,其中2015年至2019年,中央企业红利分配金额高于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决算的国有资本收益(利润及股利、股息)估计值,即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未完整反映中央企业红利分配,差异原因值得深究。本文进一步分析了中央企业各年度红利分配与上一年度净利润、归母净利润之间的关系,发现存在“利润减红利增”“利润增红利减”两个背离期。第一个背离期出现的原因主要在于政策效应释放和财政平衡压力缓解的需要,而第二个背离期出现则或许意味着长期的超额分配对中央企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稳妥退出不仅有助于“防风险”等目标实现,而且可为应对未来不确定性预留政策空间。以此为基础,本文依据红利分配率对所有企业分组,从行业分布、净利润表现与综合业绩三方面来考察超额分配所涉及的特定对象特征及其与对照组的差异。研究发现,超额分配组主要集中于利润较为丰厚的垄断及一般竞争性行业,在“两利”方面的显著强势突显了其超额分配的必然性,在资产负债率和研发投入强度方面的显著弱势初步印证了超额分配可能存在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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