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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检察官"对最高检察院的意见

华辩网 2020-02-19

上个月,高检院领导来我省调研,我等基层院普通工作人员自然是无缘得见大领导的。因为,在我们这里,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群众”的范围也是随时变化的,虽然上面说调研要深入群众,但是大领导见到的“群众”怎么也得是正县级以上吧。

据说,调研中高检院领导提出要搞“捕诉合一”,即将负责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合并,由一个检察官负责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一个案件办到底。现在我们省院、市院正在认真贯彻落实领导指示,紧锣密鼓研究如何搞“捕诉合一”呢。我们几个兄弟县院侦监、公诉部门的同志也人心惶惶,不知道自己该何去何从。

我是一个中型县检察院的年轻检察官,最低检察院的最低检察官,也斗胆说几句话,与领导商榷一下,希望领导能听得到最基层同志和“群众”的“不同声音”。我的浅见是:捕诉合一是错误的,不应该搞,否则,于检察人员,于当事人,于检察,于法治事业,恐怕都有害无利。

目前,法学界关于“捕诉合一”的反对声音已经很多了。这些法学大家从法学理论、逻辑、宪法法律规定、检察职权性质、检察规律等方面予以论述,洋洋大观,此处不再赘述。下面,还是重点结合检察实践说吧。

第一,捕诉合一合的是检察院分管领导和内设业务部门,合的是办案人员,大多数院领导和检察官都不愿意。实践中,检察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没有像法院那样,真正实现法官负责制,“让审理者裁判”。检察院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实际上换汤不换药,仍然是承办检察官提出处理意见,科长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你想,连一个小小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都要报检察长批准,这算什么司法责任制?承办检察官能有什么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此处吐槽略去五百字)捕诉合一不光合的是办案工作量和办案人员,而且合的是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我们这里,县级、市级检察院大多都是两个副检察长(或者专委)分别分管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捕诉合一了,批捕检察官和公诉检察官合二为一,侦监科和公诉科合并成一个刑事检察科(局、部),部门负责人合二为一,分管副检察长也两个变成一个。这样,位子少了,官少了,大家肯定会有意见。反贪反渎没了,有人说检察院就像少了一条胳膊,现在捕诉合一了,另外一个手的大拇指和食指被绑在一起,这饭怎么吃啊?关键是,原来两个承办人,两个科长,两个分管副检察长,公诉承办人对批捕后移送起诉的案件有不同意见,还可把一道关,有一个兼听则明,对案件质量还有一个内部制约作用。如果捕诉合一了,内部监督制约肯定是没有了,专家学者也都说得很多很清楚了,此处不再赘述。

再回来说内设机构改革,听说我们院里领导正在和县编办协商,把侦监科和公诉科合并为刑事检察局,然后再成立一个职务犯罪检察局,对接县监察委员会。这样做,目的当然还是为了保持机构、位子不少。但是,我们县一年原来只有十几个职务犯罪案件,其他小县才几个案子,现在反贪反渎转隶到纪委监察委了,估计最后县监委移送起诉的案件还会下降(因为真正查人的权力都在县委书记手里,一个副科级实职干部能不能查,大家都懂得)。一个职务犯罪检察局,一年才办几个案子,而侦监科公诉科合成一个刑检局,一年至少一二百甚至几百件案件。如此以来,看来以后又要忙闲不均了。

第二,捕诉合一,案件质量未必能提高,而有的案件可能会一错再错,甚至酿成冤假错案。大领导认为,捕诉合一,一人既管批捕也管公诉,对批捕公诉案件质量把关会更加严格,否则办错案要承担责任,因此案件质量肯定会提高。但是,这个问题也要辩证看,两面看。试想,如果我案件批捕了,结果后来公安移送起诉过来,发现证据不足,嫌疑人和辩护律师也提出了无罪的证据,我作为承办人,怎么办?要么我秉公执法,依法办理,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不起诉。但是,错捕检察院要赔偿,要追究我的责任,上级院考核要扣分,一个错案,我这副科长估计也干不成了,员内变员外了。关键是检察长到时候也坐不住了,全市九个基层院,考核排名,甚至一票否决,决定他检察长能否继续干下去,过几年能否提拔重用,因此他不会坐视不管。另外,好多年轻优秀但是因为资历浅级别低没有入额的同志都在等着想入额呢,年纪大、业务水平低没入额的人还在等着看笑话呢。我不愿意不诉,检察长也更不愿意,那么案件可能会一错再错,错捕的案件,硬着头皮也要诉出去,然后求求法院刑庭的弟兄,尽量作个有罪判决,哪怕定罪免刑、缓刑也行。但是,如果涉嫌犯罪数额大或者情节严重,或者无罪证据确凿,要么定,要么放,这时法院的兄弟就未必能给面子了。还好,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给检察院保留了一点针对公法司的侦查权,对公安法院还有点威慑力。检察长去找院长协调,变相逼着法院硬判,这种事肯定会发生。因此,冤假错案会不会发生?答案是:肯定会。

另外,再谈谈批捕案件质量问题。刑诉法明文规定,除了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这三类案件,公安机关对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是七天。试想,七天之内,公安局能把所有的证据拿到?公安机关报捕时,会把无罪或者不需要逮捕的证据提交给检察官?批捕的办案质量能提高吗?实践中,据我所知,很多地方包括上海,都是把公安机关拘留时间全部延长到了30天。这是违法的。还好,监所科(有的地方改为刑事执行检察局了)的兄弟面对超拘留期的超期羁押基本上视而不见,从这几年的经验看,就没有纠正过。如果一旦监所科的兄弟严格起来,把公安的拘留期控制在7天,公安局刑侦经侦大队的那些大老粗,估计更抓瞎了。

特别是现在新型案件增多,经济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法律适用关、证据关更难把握。如果公安拘留后报捕案件的证据不行,我会批捕吗?有办案责任制,我肯定不捕,会让公安先取保候审,慢慢去取证,证据足了,再报捕。但是,万一涉及命案,如杀人发火的案件,我怎么办?捕吧,将来万一错了,又是大麻烦。如果不捕,将来犯罪嫌疑人跑了,或者又去杀人发火了,县委领导、政法委领导,市委领导恐怕不会答应,后果更不堪设想了,可能我的责任更大,估计纪委监察委要找我了。法律又没有检察官办案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责任豁免的规定。捕也不行,不捕也不行。一个字,难!

第三,捕诉分开,虽然现在内部监督制约作用有限,但如果真的搞司法责任制,作用会显现。原来检察院也是大刑检,捕诉合一,发现有问题,所以从高检院到基层院,搞捕诉分开,分为侦监科、公诉科。其目的就是要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立法目的,保障嫌疑人的人权,控制逮捕和羁押,防止案件一错再错。实践中侦监、公诉部门之间,内部监督制约作用有限,是因为司法责任制不够,检察官没有责任。公诉检察官碍于情面,给批捕检察官面子(当然也是为了关键时刻,如在干部提拔、职级等级晋升时,民主测评推荐时多得几票),能诉的尽量诉出去。如果真的实行司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公诉检察官会为前面的批捕检察官擦屁股吗?肯定不会!这内部制约作用就显露出来了。但是,如果捕诉合一了,那内部监督制约就一点也没有了!

第四,捕诉合一不符合大局。检察改革成功的标准是什么?有检察院同志说,检察院“改革成功的标准是办案人员和当事人满意不满意”。这样的说法,简直不是一个法律人和检察官说的。哪有改革会以办案人员满意为标准呢?讲政治讲大局,是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最终标准,以能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统一为具体标准(这是领导说的)。

再说了,搞捕诉合一,我作为公诉检察官,第一个就不赞成,将来搞了,也未必满意。如果以当事人满意为标准,更是笑话啦!你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最好都是希望不捕不诉。检察院现在搞捕诉合一,承办检察官就会考虑办案的便利性,方便办案,够罪即捕,一押到底,该取保候审的也尽量不取保,这怎么能够让当事人满意呢?捕诉合一,既不能提高公诉案件质量,也不能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降低逮捕率,保障人权,那怎么能够服务大局呢?

第五,检察院捕诉合一,对公安、辩护律师的积极影响不大。领导认为,检察院捕诉合一,一个检察官既管批捕又管公诉,对公安侦查影响力会更大,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甚至将来可以指挥侦查。这种想法想想也不错,想入非非,前景不错。但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根据刑诉法,现有的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体制机制一点没有变。捕诉合一了,检察官对公安局和办案警察就有更大影响了?不大可能。

现在公安局长是副县长兼任,政治地位比法院院长和检察长还高,警察的职级待遇和工资福利比检察院高。在党委政府领导那里,公安警察都是被高看一眼、厚爱十分的。没了反贪局,检察院在党委政府眼里,估计真的是可有可无了。刑侦大队、经侦大队的警察兄弟也不想被检察院指挥,他们也不会让我们指手画脚。所以刑事案件,检察官想提前介入侦查,只是检察院的一厢情愿。法律依据都没有,你指挥个球啊!绝大多数案件,他们不希望你介入。捕诉分开不分开,检察官想去指挥警察侦查,影响调查取证,都不可能。

再说捕诉合一分开对律师的影响。捕诉合一,一个承办检察官,律师对接一个;捕诉分开,两个承办检察官,律师对接两个。看似会增加律师的麻烦?但是,实际上没有什么变化。因为,律师见检察官,要通过案管部门,不能私自会见我们检察官。案件换了检察官,也会通知律师。再说啦,案件依法办理,公对公,两个检察官肯定好于一个检察官,因为可以防止律师私下与一些不良检察官勾兑。毕竟,搞定一个检察官比搞定两个有竞争关系的检察官难度增加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此前,很多地方检察院都在搞大部制改革,有的地方,如吉林省,就是搞大刑检,捕诉合一。但是,查查资料看,试点捕诉合一的基层检察院的实践证明,捕诉合一并不科学,虽然案件效率提高了,但是审查逮捕和侦查监督职能被削弱了,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和侦查活动的监督弱化了,纠正不该立案而立案、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数量、纠正侦查违法的数量下降了。张军检察长讲,我们检察机关要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讲得很好!

但是合格、优质的检察产品是什么?如何生产和提供?个人浅见是:有效的诉讼监督才是检察机关能够提供的特色法治产品!

因为,公诉是刑事诉讼的中间环节,最终成品是法院的判决,因此检察机关公诉案件提供的绝大多数只能是半成品。审查起诉环节做得再好,也是为他人做嫁衣裳。捕诉合一最终的目的是实现公诉案件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光有效率也不行,还有兼顾人权保障,还要兼顾侦查监督。这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之一。而只有诉讼监督才是检察院能够提供的自己独有的特色法治产品,这些“产品”公安机关和法院提供不了。

目前,检察业务工作要补短板、强弱项。诉讼监督是检察工作的最短板和弱项,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刑事申诉监督和民事执行监督。原来地方各级检察长高度重视反贪局反渎局,重视公诉,其他部门成为偏远二类部门,常年不重视,配备的人员也是最差的,配备的人长期不交流不提拔不重用。因此,诉讼监督始终是检察院的最短板。现在反贪反渎转隶了,剩下的就是公诉了。如果搞捕诉合一,将进一步强化公诉,弱化审查起诉、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导致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被忽视或者不重视。这是不能不考虑的。

窃以为,检察业务要办案和监督并重,不能“唯办案论”,不能一味强调办案的重要性,而忽视了诉讼监督。检察业务有的体现为具体案件的办理,被动性和事后性较强,如批捕、公诉和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而有的监督业务则体现为事后性和事前性并存,主动性和预防性较强,体现为办事模式和日常检察,如侦查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具有一定的主动性、预防性,如发现公安侦查取证有轻微违法,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公安机关纠正整改了,应该会尽量预防和减少警察严重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总之,捕诉合一的改革思路不对,实践证明也不对。改革关系重大,希望上级检察院领导三思而后行。

来源:法律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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