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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彩礼”能否成为过去式?最高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网信江门 2024-0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剑指“天价彩礼”问题,受到社会关注。


彩礼,来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有人也许会感到疑惑:“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彩礼,为何需要司法部门立规矩?
彩礼归根结底是“礼”,但一段时间以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将彩礼视为衡量爱情和婚姻的“筹码”,甚至形成明码标价的地域“行情”。因彩礼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扭曲的“彩礼观”,给年轻人造成经济压力,甚至滋生违法犯罪。最高法司法解释及时回应热点问题,治理高额彩礼陋习,助力移风易俗。


——遭遇借彩礼索取财物怎么办?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离婚了,彩礼还不还?
对于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但是,在“闪婚”“闪离”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分手”时还未登记结婚,彩礼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应当根据相关实际情况和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多少金额算“高额”?
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高额彩礼,从来就不是婚姻美满的保证。举个现实中的案例:男方王某某与女方李某某2020年9月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给了李某某彩礼18.8万元。后因家庭矛盾,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审理法院认为,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18.8万元彩礼款属于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万余元。


彩礼不能成为婚姻的负担,婚姻也不能靠彩礼来“成全”。
司法部门统一裁判尺度,明确标准、定分止争,对于治理“天价彩礼”有特别意义。据悉,人民法院接下来将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以案释法、依法释理,积极配合民政、妇联等部门的前端治理工作。
打好治理高额彩礼的“组合拳”,各地各部门持续推进婚俗改革,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整治婚姻不正之风,把抵制高额彩礼、大操大办等纳入乡规民约……助推形成健康的新时代婚俗。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这是对婚姻美好的祝福,也是对社会文明的守护。摒弃“天价彩礼”,打造新时代婚俗,以更好培育新时代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法释〔2024〕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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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网、新华社

编辑:“网信江门”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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