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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正义观念 ——兼评艾伦·伍德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根本性误解

李旸 国外理论动态 2023-03-12


全文载于《国外理论动态》2021年第6期

提要:“伍德难题”的核心在于“正义即与生产方式相一致”,这不仅会推导出“任何现存制度都是正义的”这个荒谬的结论,而且会剥离正义的规范性,并因此消解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回应“伍德难题”,既需要从文本和逻辑上对其论证进行归谬反驳,还需要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澄明正义观念生成的辩证机制。伍德失误的症结在于,马克思并不将道德观念的产生笼统地归于生产方式,而是着眼于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物质关系的复杂性和矛盾性来阐明生产方式、阶级与正义观念的具体联结。生产方式并非铁板一块,在现存的物质关系中,既有希望保存当前生产方式的保守因素,也有旨在变革它的进步因素,进而生成与生产方式相一致或不一致的不同正义观念。

关键词:历史唯物主义  正义  马克思  政治哲学

作者:李旸

当前,在国内学界方兴未艾的马克思正义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相关研究中,美国马克思主义者艾伦·伍德(Allen W.Wood)于1970年代对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做出的否定性阐释仍然是研究者们无法绕过的难题。而在诸多对伍德的驳斥和回应中,有一个关键问题尚未得到清晰有力的解答,那就是正义观念与生产方式的关系问题。正义即意味着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吗?同一种生产方式能否涵容不同的正义观念?一种正义标准能否跨生产方式而适用?这些问题既关系到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观念是否相容、如何相容等重要课题的解决,又决定着在现实维度上确立社会正义原则的方法和路径。因此,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下对正义观念与生产方式的关系予以仔细的辨析,并为“伍德难题”提供一种有说服力的解答,将对我国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及政治哲学研究大有裨益。


一、问题的核心:正义即

生产方式相一致


1972年发表那篇著名文章《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以来,伍德始终是“马克思反对正义话语”这一观点的坚定捍卫者,回应伍德的观点便成为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建构的一个前提性工作,这一点从研究者们对伍德命题的持续批驳中可窥一斑。从总体上看,伍德的观点包含三个基本论证: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一种法权观念;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剥削(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占有)是不正义的;马克思不基于正义进行社会批判。伍德的这三个论证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其核心都在于他对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基本理解,即在马克思看来,正义意味着与生产方式相一致。

在第一个论证中,伍德意在驳斥将正义神圣化为普遍理性法则的观点。他指出,在马克思那里,正义是一种法权观念,是“从法权观点出发,对社会事实的合理性采取的最高表述”。由于权利、正义等法权观念是生产方式的表现,并由其决定,因此马克思总是根据这些观念在特定生产方式中的功能来审视它们。虽然作为法权观念的正义常常以神秘化的方式将自己伪装成无条件的终极理性原则,但在马克思看来,正义的内涵只能从它所处的历史的生产方式中得到理解。行为或制度正义与否,取决于它是否合乎当前社会的生产方式,而不是看它是否合乎某个绝对的规范标准。当一种行为或制度被认为是正义的时,就表明它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在该生产方式中发挥了具体的作用”。在这一意义上,正义不是某种抽象的、普遍的理性标准,而是每种生产方式衡量自身的标准。如果可以证明奴隶制与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那么以马克思的观点来看,古代人拥有奴隶就是正义的。很显然,伍德在这一论证中将马克思的正义概念解读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

在第二个论证中,伍德提出了最富争议性的观点:马克思不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这一论证的关键环节同样在于将马克思的正义概念理解为“与生产方式相一致”。伍德指出,庸俗社会主义者对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批判在于,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这要么违背等价交换原则,要么违背工人的劳动所有权,因而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然而,这种观点恰是马克思所拒斥的。根据马克思的理论,资本与劳动之间的交换关系以及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均符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要求,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协调,所以是正义的。伍德解释道:“与激进的李嘉图学派不同,马克思并没有把等价交换当作一条‘天然正义’的标准。所以,‘工资与劳动力的交换是平等的交换’这个纯粹理论的假设,不是他眼里资本占有剩余价值并未给工人带来任何不正义的理由。工资与劳动力之间的交换之所以没有给工人带来任何不正义,其理由在于,这种交换与那些在根本上构成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相适应。”“对马克思来说,权利或正义建立在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基础上。因此,毫不奇怪,资本家‘完全有权利’占有剩余价值,就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权利。”这表明,伍德将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定性为一个判断是否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事实性概念。既然资本家占有工人剩余价值的行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那么资本家占有工人剩余价值就是正义的。

在第三个论证中,伍德的依据仍然是马克思对正义的特殊理解。他指出,在马克思看来,正义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规范社会生活的最高标准,相反,正义根源于社会生活并服务于社会生产方式。制度与行为之所以正义,是因为它们在具体的生产方式中具有积极的功能,有利于保持其稳定运行。这无疑将正义降低为一种对现存社会有利以及与统治阶级利益相符的现实标准。伍德认为,正因马克思将正义看作这样一种法权观念,所以他在自己的思想体系中对其并不重视,更反对将正义作为衡量社会前进的标尺和革命的目标。马克思认为,基于正义对社会做出的评价是无效的,既然正义观念在生产方式内部产生并适用于该生产方式,那么就不能做出跨生产方式的正义评价。“新的生产方式并不比旧的生产方式‘更加正义’,它仅仅只是以自己的方式表现正义。”这样一来,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标准便不能适用于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因此,伍德认为,马克思从未基于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也不以正义为依据进行社会批判。

如伍德所说,他想强调的不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这一观点,而是向人们揭示该观点所依赖的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以及这一概念背后的社会历史观。那些认为资本主义不正义的人与马克思之间的实质分歧不在于是否对资本主义持批判态度,而在于对正义的理解,前者认为正义等法权观念是评价和调节社会生活的最高原则,而马克思则借助正义与生产方式的关系来看待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因此,当伍德说“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时,他并非在表达某种“马克思支持或肯定资本主义”的观点,毋宁说他是在强调,在马克思那里,正义这一语词的内涵意味着“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如果“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仅仅意味着“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对工人剩余价值的占有是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那么这种基于正义的肯定性评价对资本主义而言已不具有任何辩护色彩。用伍德自己的话来说:“承认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这一事实(假如是按照马克思理解这一事实的方式)并不是为资本主义辩护,而且,以正义为它辩护也是没有意义的。正如马克思所解释的那样,资本主义交易的正义就在于它们在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占有和分配方式与服务于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正义标准是相适应的。”“就马克思的理解来讲,资本主义制度的正义基本上就等于它们的资本主义本质。”

经过伍德的三重论证,正义在马克思那里已经不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那种具有评价性、批判性和规范性的道德标准,而仅仅是一种意谓“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事实性判定。按照伍德的论述,他对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作出这种解读,其实质指向是希望研究者在当代正义话题和政治哲学的热潮下清醒地把握马克思对正义等道德观念的特殊审视。但是,伍德却由此得出争议性极强的结论,并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设置了难题:(1)马克思认为正义是一种事实性的标准,不具有规范维度;(2)马克思将正义视作无效的评价标准,拒斥用正义来评价社会或将其作为社会目标予以追求;(3)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如果确实如伍德所说,马克思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将正义等同于与生产方式相一致,那么这不仅会推导出“任何现存制度都是正义的”或“存在即正义”的荒谬结论,而且会导致历史唯物主义与规范话语不能兼容,并消解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因此,我们需要从文本和逻辑上对“伍德难题”的这一核心观点做出有力的回应。


二、文本与逻辑的双重悖论:正义

生产方式相一致?


在马克思那里,正义是否意味着“与生产方式相一致”?伍德确证这一点的关键文本是《资本论》里的一段话:“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伍德认为,从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和“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这两句话中可以推导出“正义即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结论。

然而,伍德对这段文本的解读是脱离原始语境的直观式解读,一旦将这段话放置在马克思的整体叙述中加以理解,伍德的解读就会产生悖谬。这段话出自标题为“生息资本”的章节,在这里,马克思试图通过一个例子来解释货币如何转化为生息资本:一个拥有100镑货币的人将这100镑借给另一个人作为产业资本,并产生了20镑的利润,后者将5镑作为利息付给前者。马克思指出,100镑的所有者有权将利息据有己有,因为若不是他借出这100镑,另一个人就无法用这些钱执行资本职能并获取利润。紧接着,马克思说了上面那段话。从文本语境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这段话针对的是产业资本家向借贷资本家借钱并付给其利息这种特殊的资本主义交易的正义性,而非一切行为或制度的正义性。因此,伍德论据中的“这种交易”和“这个内容”指的并不是一般性的交易或行为、制度,而是借贷与付息这种特殊的资本主义交易行为。厘清了论述对象之后,马克思这段话的完整逻辑应当是:用吉尔巴特的“天然正义”来解释资本主义借贷与付息的交易的正义性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这种交易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自然结果而产生的。从形式上看,这种借贷与付息的经济交易是交易双方共同意志的表示,是可由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规定的契约,或者可表现为法律形式。但是,这一交易并不是由这些上层建筑的因素决定的,而是由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决定的。该交易行为只要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符合,就会得到基于这种生产关系产生的正义观念的肯定,反之则不能。我们可以看到,这一论证的核心在于,借贷与付息这一交易行为之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评价为正义的,不是来自天然的正义,也不是来自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内在逻辑。很显然,这段话所表述的是马克思在很多文本中都阐释过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观点,即道德观念或法的关系是从经济关系中产生的,而不是伍德所理解的“马克思在一般意义上将正义等同于与生产方式相一致”。

伍德论证“正义即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另一个关键依据是,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正义属于法权观念,而法权观念由生产方式决定并为之服务。同样,我们也可以从文本和逻辑上对这一论据进行归谬反驳。

首先,从文本来看,伍德论证“正义是法权观念”的文本依据出自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阐释法的起源时的一段论述:“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的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自身包含自我根据的体系。比较是以共同点为前提的:法学家把所有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对永恒公平的破坏。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这种东西正如米尔柏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理解’。”伍德依据这段话的前半部分得出结论:在恩格斯看来,正义是一种从法的角度反映社会事实合理性的最高表示的法权观念。但是,若在整体叙述中审视整段话,就会发现伍德有两点误解。第一,正义并非从法的角度反映“社会事实的合理性”,从而只反映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内容,而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既然现存经济关系中的因素是多元的,有保守的方面,亦有革命的方面,那么正义观念既可以反映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内容,也可以反映与生产方式不相适应的内容。第二,正义并非从法的角度反映社会事实合理性的“最高表示”。从恩格斯在这段话里的论述逻辑来看,正义并不是现实的法的尺度的最高表示,而是被视作一切法中可被普遍接受的内容的衡量尺度,是现实法的最高理想,换言之,是人们希望一切法在发展中将会实现的东西。既然正义是一种理想的价值,那么人们对它的定义便是因时、因地、因人而异的,其内容既可以符合当前现实的生产方式,也可以与之不一致。正是循着这一逻辑,恩格斯才列举出资产者和普鲁士容克对于封建制度是否公平持有相反看法的例子。因此,伍德根本无法从这段文本中自洽地得出“正义是一种法权观念,因而它反映着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内容”的结论。

其次,从逻辑上看,如果正义是一种法权观念,那么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可以推导出,法权观念属于观念上层建筑,是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表现,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思想观念。既然在一个社会中只存在一种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和阶级,那么就只可能存在一种类型的正义观念,即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念。正因如此,伍德才能断言,正义观念只具有肯定它所处的生产方式的单一维度。换句话说,“正义是法权观念”的逻辑推论就是:“一种生产方式下只能存在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念。”很显然,这个推论不仅违背基本的历史事实,也与马克思恩格斯对正义观念的论述完全相悖。马克思恩格斯常常使用“公平”、“正义”这两个术语来表达相同的意思。当前国内外学界在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时将他们的这两种表述视作具有相同的意涵,本文也遵循这一惯例。马克思恩格斯并非笼统地把生产方式作为某种单一道德观的基础,而是强调同一社会中的不同阶级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念。恩格斯的确说过:“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统治阶级的思想总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思想,甚至会呈现出永恒真理的面貌。但是,恩格斯从未否定社会中还有其他阶级的道德观念,相反,他强调被统治阶级也有自己的道德:“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被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恩格斯还指出,在他所处时代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就存在着三种不同的道德,首先是封建的基督教道德,与其并列的有现代资产阶级的道德;而与资产阶级道德并列的,还有无产阶级的道德。“所以仅仅在欧洲最先进国家中,过去、现在和将来就提供了三大类同时和并列地起作用的道德论。”同样,马克思也认为同一社会中的道德观念是多元的,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过这样一段话:“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这段话曾被伍德误读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是公平的,因为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但是,结合上文可以看出,与恩格斯相同,马克思在这里既解释了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正义标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具有主导地位,甚至呈现出“唯一正确”的面貌;又承认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还存在其他的正义观念。马克思的最后一个反问表明,在当时的社会中至少还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社会主义宗派分子的公平观念,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内部存在多样的正义观念,既有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也有与生产方式不一致的。

综上所论,如果承认伍德的马克思将正义理解为“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观点,那么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和逻辑中均会产生悖谬。至此,我们用归谬法对伍德的观点做出了反驳,但要彻底地解决“伍德难题”,还需要清晰地阐明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伍德误解马克思的关键症结所在。


三、问题的解答:历史唯物主义视域

正义观念的生成机制


在伍德的众多批评者中,齐亚德·胡萨米(Ziyad Husami)提出的论证曾被认为最有说服力。为了容纳同一社会中不同的正义主张,打破伍德造成的理论困境,胡萨米为道德观念确立了一种二元决定机制,即生产方式与阶级结构,他称之为社会决定因素与阶级决定因素。这一理论策略的优势在于为社会中多元的正义观念确立唯物主义基础。但是,将生产方式与阶级结构作为并列的、同一层次的、独立的决定因素,与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表述存在明显出入,因而成为这一解答的最大劣势。不仅如此,在反驳伍德的“不能用后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来断言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这一论证时,胡萨米的二元决定机制也显得捉襟见肘。他的回应是:在一种生产方式之下(特别是变革时期),新兴阶级作为体现未来社会主导精神风貌的先驱者,可以依据未来将取得支配地位的道德标准来批判当下社会或生产方式。这一反驳显然无法回答伍德的质疑:既然正义观念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生成,那么就不能适用于不同的生产方式。无产阶级的正义观若植根于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那么这种正义观便只适用于未来的生产方式。除非将无产阶级主张的道德观念视为某种永恒的、普适的标准,否则如何用这种道德标准来评价资本主义?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用生产方式与阶级结构这两个并列的层次来解释道德观念的产生,而是需要回到历史唯物主义中去寻找正义的生成机制,并清晰地说明生产方式、阶级和道德观念三者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物质关系是道德观念生成的直接源泉。马克思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动机之一在于破除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将思想观念视作“独立的意识产物”的迷思,将政治、道德、宗教等观念的根基植入现实的物质生活,特别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伍德强调正义等道德观念来源于生产方式,并由此推导出正义意味着与生产方式相一致。的确,马克思认为作为整体的物质生产活动或生产方式决定着道德观念的产生,但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其具体的生成机制是什么?若仔细考察马克思的论述,我们会发现,在生产方式对道德观念的决定机制中,有一个环节起着重要的联结作用,那就是生产方式中具体的物质关系,这恰恰是破解“伍德难题”的一把钥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将思想、观念视作人们在物质生产活动中发生的物质交往和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他们在解释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时明确指出:“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即物质关系的总和)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基于这种历史观,他们批评德国唯心主义理论家将思想与思想产生的历史基础割裂开来,且“主要是同生产方式的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分割开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成果做出经典表述时再次指明,道德观念等社会意识形式是在生产关系的总和(即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正义等道德观念不是由生产方式直接决定的,而是在生产方式中具体的物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其次,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物质关系是联结生产方式、阶级与道德观念的重要环节。道德观念在具体的物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这表明生产方式不是如伍德所理解的那样作为铁板一块,而是作为一个包含不同因素的总体,影响着道德观念的生成。在一种生产方式内部,既有占主导地位的物质关系,亦有非主导的物质关系,并由此产生占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与被主导的被统治阶级,而不同的阶级基于自身的物质关系又提出各自的思想主张。因此,“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在一个社会的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政治、法律、道德等思想是统治阶级在精神生产中主导性的体现。“例如,在某一国家的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为夺取统治而争斗,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于是分权就被宣布为‘永恒的规律’。”除了统治阶级会将自己的思想上升为“普遍性的形式”,被统治阶级同样会强调自身思想主张的普遍性。“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这表明,同一种生产方式生成的道德观念之所以是多样的而非单一的,是因为这种生产方式包含的物质关系是复杂的、矛盾的,其中既有占支配地位的物质关系,也有居非支配地位的物质关系,而阶级作为物质关系的承载主体,将这些现实关系中的因素反映为自身的政治、法律、道德等观念,由此呈现出包括正义观在内的道德观念的差异性。

在考察道德观念的根源时,马克思恩格斯始终从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物质关系入手,而不是笼统地归因于生产方式。只有把握这一点,才能澄明道德观念生成的辩证机制,揭示出生产方式、阶级与道德观念之间的具体联系。基于生产力所推动的生产关系的变化,恩格斯曾清晰地描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上升时期生成不同阶级的道德观念的过程。他指出,在1516世纪,生产力的发展表现为从手工业生产向工场手工业转变,大规模的国际贸易发展到较高水平,在生产关系上既要求商品占有者之间自由、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同时也要求自由工人与工厂主之间自由、平等的缔约关系。由此,代表着经济关系中新的因素和要求的资产阶级提出了一种现代平等观念——废除政治特权,社会的一切成员应当拥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权利。而在同一种生产方式下,代表着更先进生产关系因素的无产阶级进一步提出了自己的平等观念,即平等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家和政治领域,还应当实现社会和经济上的平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日渐占据主导地位的上升时期,由于还存在着旧的、落后的生产关系的残余,除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提出自身的道德主张外,封建阶级也继续持有自己的道德观。因此,“如果我们看到,现代社会的三个阶级即封建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各有自己的特殊的道德,那么我们由此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恩格斯的这一阐述再次印证,平等、正义等道德观念并非简单、笼统地与生产方式相一致,而是与生产方式中具体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从而与不同阶级的利益诉求相一致,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同一生产方式下总是存在不同的、代表不同阶级的正义观念。

基于正义观念的生成机制,同样能够解答正义标准的跨社会适用性问题。马克思是依据何种正义观念来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的呢?他依据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已经萌芽并不断发展的新生产关系的基础上生成的正义观念,亦即无产阶级的正义观念。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当旧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不再符合生产力的发展时,已经萌芽的新生产关系的因素就会在社会中不断发展,并在社会观念上表现为代表着新兴生产关系的阶级提出更合理、更进步的道德观,使原先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思想受到挑战并逐步丧失其主导性。前文提到,胡萨米提出的“新兴阶级依据未来将取得支配地位的道德标准来批判当下社会或生产方式”的论证未能阐明未来社会的道德标准为何能适用于当前社会。更准确地说应该是,在当前的社会中,新兴阶级能够基于已处于发展中的新生产关系因素所生成的正义观念去评价既存的、旧的生产关系,从而使得将在未来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正义标准适用于当前社会。这一原理可在马克思关于道德观念的历史演进的表述中得到验证。马克思指出:“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依马克思所言,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产生了否定这种生产方式的无产阶级正义观,这种观念会成为给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这表明,生产方式的演进过程是辩证的,同一种生产方式里包含着肯定自身与否定自身两方面的物质关系元素;物质关系中这些矛盾的方面又反映在社会两大基本阶级的对抗之中,这就为正义等道德观念提供了一种辩证的生成机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与所有权相分离这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成为生产力的桎梏,新的生产关系因素不断积累,在观念上就表现为既存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对无产阶级而言的不正义性,表现为一种否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正义观念。

我们看到,在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正义观念并非像伍德所说的那样,简单地与当下的生产方式相适应,而是与现存生产方式下矛盾的物质关系因素相适应。如果按伍德的理解,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就是正义的,那么就会得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因而是正义的结论。但是,如果将正义的生成机制放置在生产方式下具体的物质关系中,就会发现“剥削是正义的”这一判断只是资产阶级依据自身的物质关系及其生成的道德观念得出的结论。如果依照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根据自身的物质关系提出的正义观念,亦即马克思本人所赞成的正义观念,就会得到完全迥异的道德判断:资本主义剥削由于违背工人的劳动所有权,因而是不正义的。至此,“伍德难题”的三个方面都得到了解答。

从根本上看,伍德强调正义即与生产方式相一致,是为了规避马克思明确反对的那种颠倒社会生产方式与道德观念之间关系的理论。这种颠倒在正义问题上表现为两点:(1)认为生产方式的演进是由正义观念引导的;(2)无视正义观念的现实历史根基,将其视为普遍永恒的原则。在伍德看来,持这种颠倒观点的人试图站在某个脱离社会实践的“阿基米德点”上来调节社会现实。伍德反思“普遍正义”、“抽象正义”的出发点无疑与历史唯物主义相符合,但他在具体的论证中却误解了马克思的正义思想,并得出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无法兼容正义话语的失实结论。伍德失误的症结在于,马克思并非简单地将正义视作与生产方式相一致,而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下阐释了物质关系的复杂性及其对正义的决定机制。生产方式并非铁板一块,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物质关系是联结生产方式、阶级与正义观念的重要环节。在现实的物质关系中,既有希望保存当前社会体系的保守因素,也有旨在变革社会体系的进步因素,因此现实社会中总是存在着代表不同物质关系及相对应的阶级的正义观念。在甄别同一生产方式下的不同正义观念时,应当追问这种正义观念代表的是现实物质关系中的哪个方面,是要将社会引向进步的方面,还是引向保守的方面。如恩格斯所说,在一个社会的所有道德观念中,“哪一种是合乎真理的呢?如果就绝对的终极性来说,哪一种也不是;但是,现在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即无产阶级道德,肯定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这一点无疑是我们当前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最重要的指导原则。


[作者:李旸,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当代建构”(20FZXB061)的阶段性成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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