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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磨一剑,“偿二代”重磅升级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明年一季度执行,因新规影响较大的险企视情况分步到位~

13精 13个精算师 2023-11-07

刚刚

银保监会正式下发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①共20项监管规则

较此前新增3项


②自编报2022年

第1季度偿报起施行

部分险企可申请过渡期


感觉这还是发生在昨天的事情,2018年3月5日上午9点,在北京泰康商学院,原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组织咨询专家委员们开始了第一次的“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和实施分组讨论”。
从那时到现在,已经过去近4年的时间~

1

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自2022年第一季度偿报起实施

受影响较大的险企可申请过渡期


1. 规则(Ⅱ):20项规则,正式下发!

2015年2月13日,原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标志着自2012年启动的“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即偿二代)建设,共17项监管规则正式发布。


随后,监管在2017年9月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明确二期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今天,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标志着自偿二代于2016年正式运行后,历时4年多的时间,二期工程终于即将执行了~

总体上,还是保持了偿二代三支柱的监管体系,共计20项规则。


其中,对原有的17项规则进行修订,并新增3项规则,分别是《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资本规划》和《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具体的修订内容及其对险企的影响,后文详细说~


2. 自2022年第一季度偿报起执行,影响较大的公司可申请过渡期!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第一季度起,保险公司就要按照规则Ⅱ,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至于,那些因新旧规则切换,导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幅下降,或跌破具有监管行动意义的临界点(如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150%以下、120%以下或100%以下,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降至75%以下、60%以下或50%以下)的险企,可以向银保监会反映有关情况。

银保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一司一策确定过渡期政策,允许在部分监管规则上分步到位,并将督促公司制定过渡期计划,严格落实,最晚于2025年起全面执行到位。


3.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更新,与规则Ⅱ配合!

其实,规则Ⅱ变化背后的核心,还是体现在偿付能力是否达标,以及风险高低上。


因为,监管主要是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去对不达标的公司,或者部分风险较高的公司,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根据今年年初,银保监会正式下发的偿付能力新规,不仅明确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


同时,还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充到3个,分别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评级,全方位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度和偿付能力风险大小,如上图所示。


这些,都是与今天下发的规则Ⅱ相匹配的~


以风险评级为例,凡是评级为C或者D类的公司,都将是偿付能力不达标机构。


因此,此次规则Ⅱ对风险评级规则的修订,也需各家险企关注,详见本文第二支柱部分。


2

第一支柱:定量资本

五大核心变化


1. 规则Ⅱ:对所有资产进行穿透!

先看,偿二代的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方面。


此次,规则Ⅱ最显著的一个变化,就是增加了一项监管规则《第七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


规则Ⅱ将对所有资产进行穿透,这将成为对资产风险计量的普遍原则。如果资产无法穿透,将会适用惩罚性的资本要求。

新规则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分为基础资产和非基础资产两类。


其中,基础风险指风险清晰,可以直接计量最低资本的境内和境外资产;非基础资产是指不可以直接计量最低资本的资产。

对于非基础资产,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豁免穿透,还有一些资产是无法穿透的,规则Ⅱ穿透到底的原则,就是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将所有非基础资产逐层穿透至基础资产或者豁免穿透的非基础资产。


非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层级确定了交易结构风险特征系数,结构每增加一级,系数增加0.1,即风险因子提高10%。

对于无法穿透的资产,基础因子为0.6;对于豁免穿透的资产,权益类保险资管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因子为0.28,详见上图。


对于满足豁免穿透的资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放弃豁免权。


2. 严格资本认定标准,强化核心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

此次,为严格资本认定标准,夯实险企资本质量,规则Ⅱ对保单未来盈余、长期股权投资方面的规则,都进行了修订。


①保单未来盈余根据期限类型,纳入对应资本分级!

现行,偿二代监管规则下,寿险公司保单未来盈余全部纳入了核心资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本质量。


此次,规则Ⅱ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对保单未来盈余进行分组,进一步夯实了资本质量。


②完善投资性房地产等的认可标准,防止偿付能力充足率被高估


其实,此前不少寿险公司借助公允价值估值方式,在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的时候,变相实现资产增值,从而提高偿付能力水平。

甚至,有的公司甚至将实际用于自用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还因此被监管处罚。


此次,规则Ⅱ针对投资性房地产,从原先的由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改为成本模式计量。


另外,对于长期股权投资,也要求足额计提资产减值。


3. 调整保险业务的基础因子:车险、巨灾等,新增疾病趋势风险因子!

在规则Ⅱ中,不再采用超额累退方式计算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和年初征求意见稿相比,除车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有所提高,准备金风险有所降低外,其他险种的基础因子均未变化。


和现行规则相比,新规则对于头部财险公司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有所提高。


以车险为例,现行规则下保费规模400亿以上的公司,保费风险基础因子为0.0843,新规则提高了22.2%;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200亿以上的公司,准备金风险基础因子0.1003,新规则提高了22.6%。


并且,将信用保证保险分为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和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对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采用和其他险种采用一样的综合因子法计算保费风险和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对于融资性信用保证险,单独制定了最低资本的计算规则。


巨灾风险最低资本方面,对于车险和财产险巨灾风险最低资本,境内按照各省级区划,境外按照亚太、北美、欧洲和其他四个区域计算。


此外,针对显著上升的重疾发生率,新增疾病趋势风险因子,并区分投资类产品和保障类产品的退保率风险。


4. 增设调控性因子:对中小险企、农险、专属养老等给予支持!

同时,在规则Ⅱ中,为体现监管导向和政策导向,还增设调控性因子,对特定业务和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比如,在车险业务方面,针对上一会计年度车险保费收入小于20亿元的中小险企,车险的保险风险资本要求上给予15%的折扣,以支持鼓励中小财险公司的发展。


另外,在农业保险方面,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对政策性业务占比高的在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方面给予10%的折扣,降低其资本要求,以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三农。

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业务,考虑其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并专门设置了其评估责任准备金时适用的选择权及保证利益的时间价值(TVOG)因子,以体现监管支持。


此外,为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为贯彻科技自立自强的决策部署,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


5. 财务再保险:严格其对实际资本提升的效应!

近年来,随着监管对险企公司治理的严管控,不少公司的增资进程放缓。


因此,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偿付能力充足率持续承压,只能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的方式,补充实际资本。


但是,发债也有一定的门槛要求,也并不是那么容易。


所以,为缓解偿付能力压力,有些险企只能通过财务再保险的方式,提升实际资本。


此次,规则Ⅱ中对于此类业务,也进行了严格区分和细化,在实际资本规则中,新增第三十八条,要求再保险合同3年内终止的,不得将因其增加的资本计入实际资本。


同时,在最低资本规则中,新增第十四条,要求针对3年合同终止的再保险业务,也不得计量其降低的最低资本。


3

第二支柱:IRR等级细分

SARMRA评分越低,资本要求越高


1. 风险综合评级IRR细分:操作和战略风险内容简化!

至于,偿二代的第二支柱,风险综合评级(IRR)和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两项内容,也有较大变化。

首先,如前文所说,风险综合评级已经是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之一,凡是评级为C类和D类的公司,都属于偿付能力不达标。


2021年第三季度末,纳入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179家保险公司中,10家被评为C类,2家被评为D类。


也就是说,有近7%的公司都是因风险评级过低,而成为偿付能力不达标机构的,详见《2021年三季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排行榜》。


此次,规则Ⅱ对IRR的修订,有三个方面需要注意。


①IRR评级类别细化:A和B类细分三个等级


虽然,IRR仍旧将险企分为ABCD四类,并对其差异化监管。


但是,对于A类和B类公司,根据其具体风险大小,又细分为AAA 类公司、AA 类公司、A 类公司,以及为BBB 类公司、BB 类公司、B 类公司。

②评价指标简化:操作和战略风险评估内容缩减


同时,对于相关评价指标进行大幅精简,比如,操作风险的评估内容由九项简化为六项;战略风险由四项简化为两项。

③分支机构的风险评级内容删除


另外,新规则下关于分支机构风险评级的内容,都被删除了。


2. 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影响加大!多数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

其次,作为偿二代的第二支柱之一,SARMRA评估结果对偿付能力达标与否,直接体现在其对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上。


简单的说,就是按照原规则,SARMRA得分高于80分,可以降低最低资本要求,反之则会增加最低资本要求。


①控制风险最低资本分类计算,得分越低提的越多,并引入相对分概念!

但是,规则Ⅱ对这一规则进行了调整,引入相对分的同时,还将评估结果的影响按照得分进行分类。


其中,引入相对分指标,并配以50%的权重,可以解决部分公司评分与80分标准分,差距较大的问题。


当高评分公司较多时,较原规则相比,会提升控制风险资本,反之同理。


最重要的,还是评估结果对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影响。


从上图可见,对于评分为70分以下,90分以下,100分以下三类公司,适用的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计算公式,有区别。


总的来看,对于风险越大(即得分越低)的公司,控制风险资本要求更高,风险越小则要求越小。


因此,根据“13精”按照最新一季度数据测算,在新规则下,大多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都会下降,不过幅度较小。


②险企存在这七类问题的,绝对分不得高于70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凡是险企的股权结构不清晰,或者存在大量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保险集团及下属公司除外)等7类行为的公司,SARMRA评估的绝对分都不得超过70分。


所以,综合来看,SARMRA评估规则的调整,对于险企的风险管控要求也大幅提升。


另外,SARMRA评估中,基础与环境部分,新增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的内容,对监事会和首席风险官的内容也有所增加,大家可以自行对比看一下。


3. SARMRA现场评估每三年一次,其他改变?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今后SARMRA监管评估每三年一次。而且,不再统一由银保监会进行,而是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行划分。


其实,这一点在2021年度评估工作中已经体现,43家险企的评估工作,都是由30地监管局进行的。


详见《2021年SARMRA评估启动:涉及43家险企,财险25家,寿险18家》。


凡是当年未被评估的公司,均以最近一次现场评估结果,作为计算控制风险最低资本的基础。


虽然,监管评估每三年一次,但是,各家险企还是要每年一次进行自评估。


4

规则Ⅱ

对险企经营管理的影响


1. 预计不同公司之间,分化会更加明显!

总的来讲,规则Ⅱ将给各家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带来不同的影响,预计不同公司之间分化会更加明显。


各家险企应积极应对变化,重点从三方面提升资本管理:


①坚持长期高价值业务


这类业务的实际资本贡献一直较为显著,在利率风险有所释放、保险风险合理管控之后,能够显著提升公司充足率水平。


②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优化资产配置,在投资决策中平衡风险与收益,做好现金流匹配,在合理占用最低资本的情况下,多贡献实际资本。


③关注行业趋势


无论是产品端的新业态,还是资产端的新环境,都呈现出越来越快的变化节奏,只有及时反应,方能避免突发危机。


此前,“13精”也邀请太平人寿精算部陈建华总,探讨规则变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几点影响,详见《偿二代二期工程,对险企经营管理的影响》。


2. 附:《规则Ⅱ》20项规则原文

至此,本文已经将规则Ⅱ的主要变化,以及对险企的影响,进行了总结。


但是,由于规则Ⅱ的规则和调整很多,本文并不能全部概括,所以,大家可以下载原文,仔细对比规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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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大家可以点击上方图片进入“13精”小程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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