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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又3家暂停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还有险企不能筹建省分...

13精 13个精算师 2023-11-07

风险评级

16家C,11家D

27家偿付能力“不达标”


3家险企

暂停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27家险企

或不能筹建省级分公司


偿付能力

不能只看达标与否

还会影响机构、业务、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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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家偿付能力“不达标”

风险评级,16家C,11家D


1. 27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风险评级11家D,16家C!

按照最新版《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达标要求增至3条,综合≥100%,核心≥50%,风险评级≥B类。


年初,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会议,公布2022年第四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1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96%。


其中,风险综合评级方面,16家保险公司被评为C类,11家保险公司被评为D类。


也就是说,单单从风险评级看,就有27家险企属于偿付能力“不达标”机构,较上季度增加3家!


2. 这15家偿付能力不达标,还有10家未披露,23年1季度还要增3家...

根据四季度末,各家公司披露的偿报数据,偿付能力不达标的机构共15家,其中,财险8家、寿险7家。


需要注意的是,长安责任、安心财产、北大方正,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都不达标。


此外,从已披露的公司数据看,风险评级不达标的机构是14家。


但是,三季度末风险评级CD类机构24家,也就是,在未披露偿报的公司中,还有10家偿付能力不达标机构。


每次,“13精”在发布险企偿付能力排行榜时,都有人留言问是哪些家不披露?


这些未披露偿报的公司,包括前海人寿中融人寿、珠江人寿、上海人寿等...


此外,如前文所说,等到2023年一季度偿报披露的时候,还会新增3家风险评级不达标的险企。


2

偿付能力“达标但偏低”

机构、业务、投资,也会受影响


1. 偿付能力不达标,会被采取停新等监管措施...

一直以来,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保险从业人员,对于险企偿付能力的关注都很高。


一方面,是偿付能力充足率,作为偿付能力三项指标之一,大家比较熟悉。


另一方面,是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代表着险企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而且,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监管还会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资金运用渠道等监管措施。


比如,从历史情况看,就有7家曾被接管,12家被监管,还有3家业务多年“停摆”,详见《大而不能倒,小又如何生?》


所以,大家在选择或者推荐产品的时候,都会将偿付能力作为衡量险企的指标之一。


但是,大家是否知道偿付能力不达标,或者说偿付能力偏低,对于险企的影响可不止这些呢?


2. 偿付能力偏低,增设机构、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等,也受限!

随着,行业差异化和分类监管理念的贯彻,经营不好或者说风险偏高的公司,很多业务的开展也会受限。

比如,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新机构开设、大股东分红等...


“13精”梳理了数十份制度文件,约有17个制度都要求险企开展相关业务,必须满足一定的偿付能力门槛要求。


以增设省分以外的分支机构为例,要求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

为方便大家查看,我们汇总了农险、个人养老金等制度中,偿付能力三项指标的最低门槛要求,如上图所示。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业务对这些指标要求达标的时间不同,有的是连续4个季度,有的是上年度末或上季度末等。


因此,还要去参照具体的文件查看。


如果,大家感兴趣具体的制度要求,可以文末留言,人多的话我们就再发一期制度篇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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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暂停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27家险企或不能筹建省级分公司


1. 又有3家险企,暂停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那么,从目前的偿付能力数据看,都有哪些机构的何种业务,会受到影响呢?


去年,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施行后,我们就曾总结过有29家险企宣布暂停相关互联网业务。


详见《继17家之后又12家险企暂停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近400款新产品上线,打上“互联网”标签,“专属”时代启航

但是,2022年寿险业因为投资收益下降导致净利润大幅下滑,很多公司都处于亏损的状态。


一些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也显著下滑,不再满足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门槛要求。


所以,又有三家险企在2022年中下旬,宣布将暂停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分别是爱心人寿、中韩人寿、英大人寿。


其中,爱心人寿、英大人寿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75%。


不过,也有公司通过成功增资,偿付能力提升得以恢复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开展。


比如,已经发布公告的富邦财险,如上图所示,中韩人寿也已成功增资,估计后续也会恢复。


2. 27家险企,2023年或不能筹建省分!

熟悉保险圈的大家知道,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扩大公司业务规模,提高分支机构的产能是一种方法。


但是,更重要的是分支机构的铺设!


比如,近年来规模增速较快的友邦人寿,就是得益于新机构的增设和代理人模式的成功复制。

那么,监管对于筹建省分机构的门槛要求也比较高,单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就需要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均不低于150%。


从2022年四季度部分公司的数据看,已经有27家不符合这一要求。


也就是说,这些公司若审计后的偿付能力不能提高,未来一年将不能筹建省级分公司。


4

保险业的“差异化监管”

偿付能力影响权益资产配置


1. 偿付能力充足率,影响险企权益资产配置比例!

除前文所说的保险业务方面的门槛限制外,偿付能力偏低的险企,投资方面也会受到一些限制。


比如,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银行二级资本债券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都要求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20%。


此外,按照《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险企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需要根据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值进行计算。


而且,当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时,应当立即停止新增权益类资产投资。


所以,大家可以对照各家险企的2022年四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看看他们的权益类资产配置上限。


历史各季度,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数据,大家可以通过“13精”小程序查看。


2. 监管对险企差异化监管,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儿~

其实,今天之所以总结偿付能力偏低或者不达标对险企的影响,是有两面原因。


一方面,是方便大家全方面了解其对投资、开设机构、开展业务等的具体影响。


另一方面,是通过今天的总结,大家应该不难发现,保险业“差异化监管”的理念一直有..


而且,近两年越发突出,比如,银保监会拟对人身险公司,分五类实施分类监管。


简单的说,分类监管背后的核心,就是要求险企“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儿”!


公司经营的好,业务可以正常开展,监管还鼓励大家创新~


反之,公司经营的不好,投资、展业、增设机构等都会受限,对于那些风险较高的公司,还有可能被监管要求压降规模。


详见《可限制万能险等业务发展,分支机构增设,资金运用等,等级越低越受限~


这一点最近的例子,应该就是去年年初的前海人寿,详见《银保监会下发监管函,约谈前海人寿实控人姚振华:总经理免职一事程序不合规,强调严禁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这样的监管方式,一方面,有利于倒逼险企,走差异化的发展道路,另一方面,也能更好的从源头,杜绝一些风险的扩散。


所以,在这样的监管方式下,能够更有效的防范风险,对于险企和消费者来讲,都有不同的利好在。


# 直播预告 #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本期直播主题:新会计准则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直播时间:3月17日(周五)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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