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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过户后,59万元尾款没拿到!市民李女士遭遇“套路买房”

又现“套路买房”?近日,市民李女士向温都新闻热线88868886反映,她通过房产中介交易二手房,买家在支付部分款项后,以需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为由,要求先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结后,却迟迟等不到购房尾款。“这样的套路和你们此前披露的‘买房骗局’很像,我感觉上当受骗了,希望有关部门能引起重视。”


商定139万元卖掉房子

过户后迟迟拿不到尾款



今年年初,李女士通过房产中介挂牌出售一套位于鹿城区旺增新村的住宅。不久,中介工作人员联系上李女士,表示有买家愿意购买其房产。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约定交易金额为139万元。

“对方前后向我支付了3笔资金,支付时间分别是合同签订、房产过户、过户后催款,金额合计80万元。剩余的59万元尾款一拖再拖,怎么催都不给。”李女士还披露了一个细节:过户后,该房产持有人并非合同中的买方。“这样的操作方式同之前报道经开区的案子如出一辙,唯一不同的是,我根本不知道房子现在的状态,到底是被抵押,或是被变卖了。”

中介公司:

正积极联系双方,尽快解决纠纷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涉事房产中介。中介工作人员证实,该笔房产交易尚有尾款未结清,他们也在积极催促买方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王总,对方什么时候能把钱给过来?”其中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当着记者的面,拨打了购房合同中记载的买方王先生。
“上周我还和他们打电话聊了很久……等一下,等一下再打电话给你。”电话接通后,对方简单回应了几句,便挂断了。
该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表示,购房合同中有条款约定,房产持有人可以由王先生指定。至于为何会临时变更房产持有人,王先生未说明缘由。不过,在尾款未结清问题发生后,王先生就将责任推给了“买方”,即房产持有人。
根据李女士和房产中介双方提供的购房合同显示,第十三条其他事宜,第五款其他补充约定中记载,甲乙双方协商决定该房产过户当日新的产权人由乙方制定。(其中,甲方为李女士夫妇,乙方为王先生)
当记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时,房产中介有关负责人以“相关报道有可能影响后续经营”等因素,称再主动尝试联系买卖双方,争取早日解决纠纷。

律师建议:

核实交易真实性

必要时可以追加第三方担保


遇到此类经济纠纷,有业内人士建议当事人尽快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尽量减少损失。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案件会移交到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琦策表示,如果买方因为贷款未获批等非主观因素,而导致无法及时凑齐剩余房价款,可以认定为一般经济纠纷案件。相反,如果买方已将房产抵押或转让,其资金被买方侵占,而导致剩余房价款未结清,则买方存在非法占有嫌疑,当事人可以提供直接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如果有直接证据表明房产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当事人也可以向其追索。
那么,面对类似“陷阱”,卖方该如何维护正当权益?李琦策认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务必关注交易信息及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尽量通过不动产交易中心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必要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等具备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提供交易担保,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作者:温都记者 陈恩欣

编辑:曹滢校对:郑凌审核:潘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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