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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都高铁打人事件”发生在美国

来源:华理商业伦理;作者:Gu Jian


这名高铁打人事件中选择还击的小姐姐,如果在美帝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2011年1月,美帝佛罗里达州14岁少年萨维德拉遭到同学16岁努诺的欺凌攻击。两人在巴士上发生冲突,努诺尾随着萨维德拉下车,并用拳头袭击他的头部。


小萨维德拉随后向努诺的胸腹部连捅12刀,将其心脏刺穿而死。佛州地方法院法官以“不退让法”为依据,判定萨维德拉“未成年二级谋杀”罪名不成立。


在美帝,有一个著名的法律叫做“不退让”法。该法律规定:“一个人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武力自卫,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受到非法的威胁,没有义务先撤退,可以坚守阵地”


另外在美帝还有一个著名的“城堡法”。


曾经美帝俄克拉何马州18岁女子麦金莉家中有两名持刀歹徒闯入,麦金莉为了维护自己3个月大男婴的安全,持霰弹枪击毙歹徒,法官依照“城堡法”,判定她无罪,不予起诉。


2018年7月23日,美国佛罗里达州一个便利店外的残疾人停车点,Britany Jacobs未经许可将她的车停在一个残疾人停车位之后,47岁的Michael Drejka上前与其理论并发生争吵。闻讯赶来的Jacobs 28岁男友Markeis McGlockton用双手把Drejka推到地上,然后Drejka迅速掏出一把枪,朝McGlockton的胸口开了一枪,致其死亡。




当时,负责调查此案的佛罗里达州皮涅拉斯县治安官Bob Gualtieri表示,依据美国“不退让法”,Drejka的行动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他不会被逮捕。


美国有超过30个州有“不退让法”。根据这项法律,民众在与他人发生对抗时无需选择退让,可在认为生命安全遭受威胁时使用致命武力,这种情况下杀人被认为是自卫。


罗翔曾讲了一个案例,说遭人强暴时,把人踢下粪坑还补上几脚,算不算防卫过当?


某日,甲开车出去游玩,途中看到路边女子乙向其招手。乙告诉甲自己的脚扭了,不能走路,希望能带她一程。


甲见乙颇有姿色,心生歹意,便满口答应。待乙上车之后,甲慌称要先去办点事,实际上却将车开到郊区非常偏僻的山脚下。甲见周围没有房屋,便开始对乙动手动脚,并要求与乙发生性关系。


乙意识到自己的处境非常艰难,只好假意应允,但告诉甲此处不够隐蔽,被人发现不好,要求到山上去,甲应允。待甲搀扶乙上山之后,乙发现半山腰有一个粪坑,大概有两米深,心生一计。


乙让甲停下,指着粪坑旁边的一块平地说:“山上太陡了,就这块还平整,就这吧。”


甲看情况确实如此,就答应了。甲在乙的催促下开始脱衣服,这时乙用尽全力撞向甲,将其撞到了粪坑里。


之后乙在头上踩几脚。


最后又举起旁边的一块石头向甲砸去,然后逃离。


甲被石头砸晕,并在粪坑中被淹死。


她算不算防卫过当?算不算故意杀人?



大家想一想,如果你是这个女的,你踩几脚?


我踩三脚!老子还拿快石头往他头上砸!大家觉得何不合适?


合适得不得了。


第一,法理不同于道德,法理的原则的公平,道德的原则是关照。在这个极端情况下,只能讲公平,不能讲关照。所谓关照就是关心照顾别人。你强暴我,还指望我关心照顾你,门都没有!


第二,现场的判断和事后的判断,理性的程度不同。现场是应急反应,时候是理性判断。所以,千万不要站在事后的角度判断,要站在事前一般人的角度,而不是事后诸葛亮的角度。


所以,基于公平对抗的原则和现场的一般人的应急反应,踩三脚不为过,被石头砸死活该。


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危害甚过十次犯罪。如果一个人在自己被打了以后,还不能还击的话,那么人的尊严何在、人的安全感又何在呢?


金星说,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礼让三分;人再犯我,斩草除根!


当人人都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人人都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当法律积极的支持人们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这个世界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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