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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宇 李博文 田侃: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机制与路径研究

肖宇 李博文 田侃 农村金融研究 2023-10-24

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机制与路径研究

肖宇 李博文 田侃

作者简介:肖宇,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李博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田侃(通讯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格式:肖宇, 李博文, 田侃. 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机制与路径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22(10):03-12.

「摘要」通过乡村振兴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数字普惠金融的出现,有助于弥补现有金融体系中农村居民融资的短板,继而通过农民增收的直接效应和提升农村地区金融要素的配置效率等间接效应,直接推动实现农民农村的共同富裕。但由于数字普惠金融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还存在着普及程度不高、应用范围有待提升以及监管尚有盲区等问题,据此本文提出应该围绕共同富裕导向,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出对农村居民更友好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以及完善农村地区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等政策措施。

「关键词」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数字普惠金融;数字鸿沟


一、引言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消除了绝对贫困,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从发展阶段来看,脱贫攻坚的伟大成就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历史性任务(黄承伟,2021)。

当前学术界围绕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问题开展了有益的探索,通过文献梳理发现,这些研究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的产业振兴是推动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渠道。在这些研究中,董志勇、秦范(2022)明确指出,考虑到共同富裕具有鲜明的全局性和阶段性特征,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缩小城乡发展差距。而作为新发展阶段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进一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文丰安,2022)。这主要是因为,从社会结构来看,发展不平衡和“短板”明显,低收入群体主要是农民,发展“短板”区域主要在农村(黄祖辉等,2021)。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加快缩小城乡之间在收入、消费、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差距,让农民真正富裕起来(薛晴,2022)。

长期以来,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农村居民在公共服务上的一个重要短板,就是获取金融要素的难度要显著高于城市居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有农村地区产业结构、农民收入、受教育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但同样也与金融机构自身过于倚重“抵押品”的业务模式有莫大关系。尤其是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融资占据了绝对的体量,而受制于《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和银行资产投放商业模式的限制,银行授信需要有足值的押品(肖宇、汪溢博,2022),这直接导致了农村居民较城市居民更难获得足够的金融要素支持。但数字普惠金融的出现,正在弥补现有金融体系在推动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过程中的短板。主要原因在于,与传统金融相比,数字普惠金融通过实现自身的市场下沉,更好地满足了农村居民分散化和小额化的贷款需求,降低了农民居民的创业成本。同时,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普及推广,也有助于扩大数字经济的长尾效应,推动了农村产业“数字+”,从而弥补了数字时代农村地区的数字化短板。整体来看,普惠金融通过包容增长、创新效应、创业效应等,有利于降低收入不平等、提升收入水平,促进收入子系统与平等子系统协调统一,进而促进共同富裕的实现(邹克、倪青山,2021)。


二、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机制分析

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要素在减少贫困、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虑到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短板,202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强调要强化乡村振兴金融服务。从我国脱贫攻坚的宝贵实践来看,普惠金融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向欠发达地区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贫困地区的金融排斥,使得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可得性得到了极大改善,为我国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必要保障。特别是对于那些无法接触到互联网的家庭,数字金融通过促进农业向非农业的就业结构转型,提升了工资性收入和农业经营性收入,促进了消费(张勋等,2021)。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农村地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的重要性日益被人们所认可。与传统普惠金融相比,数字普惠金融具备更强的灵活性与更广泛的可得性,同时兼具了更低的展业风险和更高的效率。最重要的是,其强调展业过程中的普惠性,这与金融助力共同富裕的原则基本吻合。就数字普惠金融的本质而言,作为信息数字化和金融普惠化的载体,数字普惠金融不仅仅是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所提供的普惠金融服务,更是数字技术的发展对传统普惠金融服务进行的一次深刻变革。推广数字普惠金融,既有利于提升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又能够提升涉农信贷风险的分担水平,还能够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继而成为了乡村产业振兴和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

众所周知,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钥匙。因此,在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既要“做大蛋糕”,推动农村地区生产力发展,促进农村地区财富积累,又要“分好蛋糕”(夏杰长、刘诚,2021),在追求经济发展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使得农村居民能够平等地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而数字普惠金融的出现,一方面可以通过提升农民农村的金融可得性,提高农村地区的创业活跃度,为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金融活力;另一方面,通过提升金融要素的匹配效率,数字普惠金融可以大大弥补城乡收入差距,从而通过增加收入的直接效应和在无形之中提升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等间接效应,共同作用于农民农村的共同富裕。

其具体作用逻辑如图1所示,就城乡对比来看,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城市落后,这直接导致了商业银行一直将农村地区市场视为长尾市场。出于成本与效益的考量,商业银行难有动力在农村地区持续开展普惠金融业务,导致我国农村人口特别是低收入人群享受金融服务的门槛过高。金融普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消除金融排斥,数字普惠金融出现之后,借助于先进的算法、灵活的产品矩阵设计和创新的商业逻辑,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因金融歧视形成的“马太效应”。从而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消费者群体提供金融服务,特别是降低低收入人群享受金融服务的门槛,使其能够获得及时、便捷、高效、优质、丰富的金融支持。

从其作用逻辑的细分构成来看,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的普及,促进了金融资源向农村地区投放和发展,使得乡村产业振兴能够获得及时足够的资金支持,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会因乡村产业振兴而实现质的飞越。同时,数字普惠金融有效解决了农村居民创业过程中的信贷约束问题,拓展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帮助农民通过创业增收,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增加致富途径,显著提升了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杨涛,2022 ;张勋等,2019);另一方面,从间接效应来看,借助于网络和移动通讯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中国普惠金融实践已经从最初的公益性小额信贷逐步扩展为支付、信贷等多业务的综合金融服务(郭峰等,2020),促进了储蓄资金向生产投资和消费领域的转移,优化了农村地区的金融基础设施,弥补了传统金融服务在城市和农村之间供给不平衡的短板,从而在更高的层面和更广的视域显著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要素配置效率。此外,数字普惠金融出现之后,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基石得到了进一步夯实。通过弥补“数字鸿沟”(何宗樾等,2020),农村居民的数字素养得到了显著提高,数字画像进一步清晰,农村地区个人征信不足的缺口现象得到了缓解。这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风险防控能力,继而提升金融机构对农民农村的金融匹配水平,从而在把控风险的同时,实现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需更高的平衡。

(一)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直接效应

1.通过支持农民创业活动,数字普惠金融拓展了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来源

一直以来,传统金融供给的相对缺乏导致农村地区创业活动无法得到足够有效的金融支持。这些原因在于,一方面农村居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的信贷需求往往呈现“小而散”的特点,传统金融机构难以通过农村居民的日常借贷行为积累足量信用数据。另一方面,农村居民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在进行大额借贷时难以提供足值的抵押品,导致金融机构在面临农村居民的大额借贷需求时往往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制约,出于降低逆向选择风险与规避道德风险的考量,金融机构会表现出惜贷倾向,这使得农民农村地区的创业融资需求无法得到足够的资金支持,继而形成了缺乏融资支持和创业活跃度下降的负向反馈机制。实际上,金融是创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供给情况直接影响创业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地,创业活跃程度和创业性质显著受到该地金融系统对创业企业友好程度的影响(张林、温涛,2020)。

数字普惠金融依托数字信息技术提高了农村地区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其弥补了贫困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竞争力不足、“拓荒成本”较高的缺陷,使得金融市场发展能有效满足扶贫产业动态发展的需求(郭娜、张正平,2022)。其不需要借款人提供足值抵押品,而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借款人以往各种场景数据进行全面画像,精确分析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此过程中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市场覆盖范围,将普惠金融业务推广至长尾市场,凭借其覆盖广、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改善了难以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农民以及其他低收入群体的金融供给,使得自有财富不足的意向创业群体能够跨越创业的资金门槛,获得创业机会。此外,数字普惠金融应用过程中所搭建的数字化平台能够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将更多的交易对象纳入数字化交易体系,交易对象的丰富带来了平台信息流通数量的增加,数字化平台可以利用自身技术优势与信息优势为交易主体充当信息中介,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由此便于创业者开展创业活动。

作为新型的普惠金融服务模式,数字普惠金融既能够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缓解融资约束、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创业热情,又能够充分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创业者提供后续的信息支持服务,保障了创业成功率,促进了农村地区创业环境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这一过程中,数字普惠金融真正做到了既“授人以鱼”又“授人以渔”,既鼓励了农村居民创业增收,扩大了农村家庭收入来源,又降低了农村家庭的经济脆弱性,提升了其风险抵御能力,为农民农村地区实现共同富裕目标提供了重要保障。

2.通过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数字普惠金融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是通过乡村振兴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在现代产业体系的分析框架下,乡村振兴的重点在于产业振兴,实现乡村产业振兴是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这主要是因为,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导致的城乡发展不平衡一直是阻挠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难点,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现代工业体系与传统农业体系之间的结构性矛盾。比如,受追求效率的动机驱使,商业银行在城市工商业中的资产投放收益会显著大于农村地区,这直接导致了金融资源过度向城市集中,继而使得乡村产业缺少必要的金融支持,进而减缓了乡村产业发展进度,形成乡村产业落后的局面。在这种负向反馈机制的作用下,乡村产业对于金融资源的吸引力会进一步下降,继续加大农民及时获得足够金融要素支持的难度。

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推广,有利于打破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局面,田杰等(2022)的研究就发现,数字金融会通过缓解家庭农场融资约束和提供便利性金融服务来降低其生存风险,尤其对初创型、小型及西部地区的家庭农场作用效果更强。通过推动金融资源主动向农村倾斜,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长尾效应,为乡村产业提供多元化的基础金融服务,鼓励技术研发创新,激发产业创新活力,数字普惠金融不仅能够推动乡村产业升级,而且对于乡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数字支付、结算、数字购物等新业态的发展,这有助于提高数字技术在乡村产业发展中的推广应用。继而推动实现农村地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业产业链各个环节的增值,催生出诸如农村电商、休闲农业、农产品深加工等乡村新业态,实现产业间协调发展、优势互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

数字普惠金融所带来的先进的数字化理念,以及独特的平台优势,推动农村地区的乡土特产、人文地理等领域发展过程中的金融资源支持,充分发挥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培育具有自身特色和市场竞争力的优势产业。数字普惠金融聚焦主业的这种商业模式,为农村地区的乡村产业找准自身比较优势、集中精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提供了可能。盛明泉等(2022)认为,当乡村企业金融化程度得到抑制后,更多资源会将被投入主营业务,促进企业实业化投资的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将一步扩大,自主创新能力也将不断提升,有利于推动农村地区实体经济发展,最终加快乡村产业振兴步伐。所以数字普惠金融在乡村产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支持与引导的双重作用,在支持乡村产业全面升级与优化的同时,引导资源向优势领域集中,增强了乡村经济的内生增长能力,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持续发展动力。

(二)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间接效应

1.数字普惠金融有利于提升农村金融要素配置效率

由于存在事实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村地区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供求错配。虽然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也有做大资产规模的内在诉求,但在风险偏好的约束之下,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将资产投放给当地的成熟企业与富裕农户,小微企业和贫困农户的信贷需求难以得到满足,这为数字普惠金融的生产和壮大提供了空间。

从商业银行负债的角度来看,解决农村金融要素配置问题,首先需要考虑如何充分吸收农村地区的闲置资本,数字普惠金融打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网点分布的地理限制,拓宽了做大负债规模的客户群体,拓展了负债来源。在资产管理端,数字普惠金融能够建立起数字化信用管理体系,摆脱传统金融体系在借贷业务中对抵押品的依赖,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有助于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同时,数字化平台可以根据借贷双方资金供求的数量、期限、风险自动匹配交易,通过精准的客户识别和画像以及对应的产品创设,使资金借贷中间成本进一步得到压缩,从而使得农村居民的借款需求得到充分满足,降低寻求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升。

在信贷需求的匹配上,数字普惠金融通过运用人工智能与云计算技术,完善信息获取渠道,扩大信息共享范围,通过对客户个体的历史行为与金融交易等数据的整合与处理,弥补了传统金融体系的信息缺失,能够精准把握客户的潜在需求和风险,继而可以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普惠金融产品。

综合来看,数字普惠金融通过为农村居民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服务,增加了农村居民获得差异化、个性化金融服务的可能性,同时通过缩小“数字鸿沟”,强化农村家庭投资理财意识,提升了现有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弥补传统金融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时间和空间上的不足,促进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最终提升了农村金融要素的配置效率。

2.数字普惠金融有利于降低农村地区金融风险

数字金融出现,实际上是对传统金融形态和生产组织方式的深度重塑。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之前,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村镇银行为主。这些金融机构普遍面临着规模较小、资金有限、单个机构难以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构建完善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等问题。加之农村居民的金融素养相对不高,风险意识不足,很容易在农村地区造成金融风险的累积,对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造成威胁。

数字普惠金融出现之后,一方面加快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步伐,推动农村地区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制度创新。面临外来者的强势竞争和“技术外溢”,农村金融机构利用数字化技术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赋能再造,创新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完善数字化风控体系,设置科学合理的监测指标,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数字金融发展能够倒逼农村金融机构降低经营风险。在发展的初始阶段,由于数字金融将业务重心放在长尾市场,而传统农村金融机构的路径依赖导致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缺乏数字信息技术支持,难以在营销与服务领域与新兴金融业态相抗衡,导致数字金融对农村地区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空间产生挤压。随着数字信息技术逐渐发展成熟,农村金融机构意识到数字化转型带来的效率优化与成本节约作用,将寻求通过数字化转型提高自身竞争力,此时,数字金融的“溢出效应”通过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示范、与农村金融机构合作交流等形式发挥作用,多维度的数字化转型将有力强化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

风险管理的核心之一实际上是信息的管理,数字普惠金融的平台化运作模式,有助于减少农村地区商业银行和农户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数字普惠金融的一个重要的展业模式,是将个人客户的授信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这为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客户的情况提供了可能。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实现农村地区各金融机构间的征信数据共享,以此为基础建立大数据信用数据平台对用户数据进行统一分析,可以凭借极低的成本且最大限度地将分散在各金融机构间的用户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帮助农村金融机构获取既全面又准确的信用数据,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授信体系不断完善,同时也可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搜寻信息的成本,降低坏账风险,最终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因此,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不仅可以通过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来降低农村金融风险,还可以通过增加农村家庭收入、提高农村居民风险意识等措施有效避免已经摆脱贫困的农村家庭“因灾返贫”,有助于缓解农村家庭经济脆弱性,提升农村家庭的风险抵御能力。在当前城乡收入差距事实存在的大背景下,数字技术赋能农村金融不仅能够促进欠发达地区产业发展,推动社会家庭财富结构“提低扩中”,也能够助力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速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马九杰、杨晨,2022)。并最终成为有效巩固脱贫攻坚的胜利成果、为农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的重要实现渠道。


三、数字普惠金融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短板分析

虽然数字普惠金融自诞生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程度还不够深入,这制约了其对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作用的发挥。具体来说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数字普惠金融的普及程度有待提升

目前数字普惠金融在乡村的普及程度不高,导致其规模效应和正外部性难以得到有效的彻底发挥。数字普惠金融依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提升了创新效率,克服了传统金融的低受众和高排斥问题,使得普惠金融服务能够跨越时空限制,提升金融服务的渗透率与可得性。然而,城市与农村的数字资源禀赋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金融素养也不尽相同,数字普惠金融在乡村普及过程中面临诸多约束。

从硬约束角度来看,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制约了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以网络基础设施为例,我国农村地区的4G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多从2015年之后才开始进行,与此同时,城市地区已经实现了4G和光纤全覆盖,这种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城市的现象在5G时代也普遍存在。除了建设进度与城市地区存在差异,农村地区的信息服务质量也显著低于城市地区,实际调研中发现城乡“同网同速”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此外,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也处于较低水平,2021年,中国互联网中心公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仅为55.9%,而城镇地区互联网普及率高达79.8%。数字工具的缺失导致农村居民面临一定程度上的“数字排斥”,既阻碍了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又使得农村居民所享受的普惠金融服务成效大打折扣。

从软约束的角度来看,由于农村地区教育资源匮乏、教育观念落后,农村居民的金融素养普遍不高,集中体现在金融知识欠缺、风险责任意识薄弱、家庭支出计划性不足。也正因如此,农村居民在对数字普惠金融的了解、接受程度有限,使用过程中存在相当程度的“自我排斥”,这对农村地区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普及形成了障碍。

(二)数字普惠金融的应用范围尚需深化

虽然在实践中,农村数字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数字支付、数字农贷、数字农险、数字惠农理财、数字综合服务平台(汪小亚、黄迈,2021)等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但目前数字普惠金融的应用主要集中在支付与信贷领域,在其他领域中发挥的影响尚且有限。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重点在于通过数字化技术优化信贷流程以解决农村居民的融资约束问题,融资约束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能够满足农村居民的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农村居民创业增收,随着收入增加以及消费模式的转变,农村居民金融意识增强,投资需求有所扩大,然而农村居民由于理财知识匮乏,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盲目性的问题。加之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对于农村居民的投资需求缺少关注,存在理财类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供给不足或者不符合农民需求的现象,导致数字普惠金融在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此外,对于农村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来说,科技信贷平台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压力,但出于审慎考虑,平台通常会对信贷规模与期限作出限制,导致数字普惠金融对于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十分有限。此外,数字普惠金融对农村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信贷支持以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为主,农村地区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充分。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的持续推进,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诞生了大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他们对于农业科技、农业机械的需求更高,导致其在基建投入、设备购置、机械租赁等方面产生了新的融资需求。具体表现为借贷规模大、还款期限长、资金用途广,加之农业生产的季节性、长期性、分散性特点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经营目标存在矛盾,导致现阶段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农村金融体系无法充分满足新时期农村产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在数字普惠金融尚未涉足的领域,比如利用数字化技术完善农村地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打通农村地区中小微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农民群体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价格发现等功能,稳定农业生产收益,健全农村产权交易体系,促进农村资产资本化,继而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目标,对此,数字普惠金融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三)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存在部分盲区

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实践中,部分数字普惠金融的产品设计与农村居民的理解水平、消费能力、金融需求不匹配,加之监管手段落后、相关法律缺失等问题,导致数字普惠金融的潜在风险在农村地区进一步放大。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增加了传统违约风险与新型网络安全风险,传统监管体系难以触及;另一方面,数字普惠金融提高了金融系统的复杂度与关联度,增加了金融监管难度,两方面因素共同导致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存在较多盲区,特别是在金融生态体系不完善的农村地区。

数字普惠金融监管存在盲区导致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诈骗、用户个人隐私泄露、法律缺位导致维权困难等。目前较为普遍的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假借数字普惠金融的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由于数字技术被应用于金融欺诈行为,导致其出现专业化、产业化、隐蔽化、场景化等新特征。京东金融研讨院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平安研讨中心、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共同撰写的《数字金融反欺诈白皮书》显示,违约欺诈平台占数字金融平台比例已超六成,67.7%的网贷平台被归类为问题平台,由网络黑色产业链主导的数字金融欺诈行为已经渗透到数字金融营销、注册、借贷、支付等各个环节。据统计,2017年黑色产业链从业人员超150万人,年产值达千亿元级别。自2007年,网络借贷行业在我国高速发展,我国P2P网贷规模曾居世界第一,网贷平台欺诈案例也层出不穷,部分网贷平台打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幌子在农村地区集资敛财,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如今,我国P2P网贷平台全部退出经营,但如何鉴别数字普惠金融真伪,预防金融诈骗行为依然是留给农村地区金融监管者的难题。

此外,数字普惠金融机构在建立数字化信用体系时需要将大量的用户信息存储在大数据平台,这种集中存储的方式极易发生大规模的信息泄露事故,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特别是农村地区数字化水平较为落后,数据保护措施尚不完善,一旦发生大规模信息泄漏,将严重阻碍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进程。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监管还存在法律体系没有完全建立、监管主体尚不明确、监管手段相对滞后以及保障实施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导致法律监管难以跟上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速度,农村地区金融监管面临全新挑战。对于农民群体来说,数字素养、法律知识和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也增加了后期的维权难度。


四、通过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政策建议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坚持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基本导向。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而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这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好数字普惠金融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扎实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一是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支撑农村数字经济增长,但会对数字基础设施、金融生态和客体认知禀赋等提出更高要求(星焱,2021)。具体说来,即需要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物理上的可获得性、技术上的可连接性、经济上的可负担性与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相匹配。但是考虑到广大农村地区数字鸿沟的事实,数字普惠金融只有与数字基础设施实现协同发展才能让农村居民平等地享受普惠金融红利。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二者的协调效应受到抑制,那么数字普惠金融的普惠性将难以发挥,甚至可能由数字排斥引发新的金融排斥。此外,政府部门数字化管理水平的提升、金融机构数字化经营能力的增强、农村居民数字化生活方式的培养,都离不开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因此,在当前“新基建”和“东数西算”的大背景下,应着力推动信息网络、大数据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促进5G通信技术、云计算技术在农村地区落地并不断扩大服务范围。加快数字工具在农村地区的普及,鼓励农村居民使用智能手机等数字通信设备,为数字普惠金融深化与广化提供硬件支撑。

但事实上,由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其较高的迭代速度要求在数字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持续引入增量资本,后期也需要付出高额的维护和运营成本,加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搭便车”现象,导致企业更倾向于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建设数字基础设施,而将在农村地区进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视为不经济行为,市场认为高额投资无法匹配高额回报时就会普遍失去投资动机。因此,在农村地区开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部门积极作为,一方面,要加大与数字基础设施配套的政策扶持和财政支持力度,对相关企业施加更多的政策倾斜、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补贴。此外,还可以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利息更低、期限更长、规模更大的优势,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设立专项建设债券,根据项目融资方实际需求与项目未来收益有针对性地开发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还应该积极探索符合各地区实际发展情况的行之有效的数字基础设施供给模式,重视市场力量,比如PPP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贡献,强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纵深合作,提高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性,积极鼓励社会公益力量参与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由政府、市场、社会组成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长效供给机制,为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深入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是推出对农村居民更友好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应以提高农村居民金融可得性为前提,避免将城市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直接复制到农村,从而忽略了普惠金融产品的适农性。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机构要主动提高服务“三农”的意识,明确助力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不断下沉工作重心,在开展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区块链和云计算等数字信息技术分析农村居民的交易行为和交易数据,充分掌握农村居民的真实金融需求,有针对性地进行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创新,为农村居民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农业保险基金等专属金融产品,在产品设计过程中还应将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色纳入考虑,完善适合当地产业发展、农民生活、农村建设的个性化普惠金融产品体系,彰显数字普惠金融在扩大农村地区比较优势上的重要作用。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数字普惠金融机构要着力优化服务流程,推动服务模式变革,尽可能缩短农村居民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等候时间,通过简化宣传,帮助农村居民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充分彻底地全面了解产品信息。利用技术优势建立“云”上普惠金融业务办理平台,考虑到农民群体的特殊性,平台要设置一定数量的“云”客服协助业务办理,在客户端推出“大字版本”“关怀版本”“简洁版本”等形式。打通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服务渠道,将优质服务作为桥梁,让农村居民随时随地都可以获取需要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强化数字普惠金融的支农作用。

三是完善农村地区的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从进展来看,当前我国的数字普惠金融还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张岳、周应恒(2022)的研究表明,数字金融发展对农村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存在倒U型影响,即农村金融机构经营风险随着数字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先上升后下降。因此,在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加快完善农村地区数字普惠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在监管理念上,监管部门应对数字金融产品创新秉持包容心态,给予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机构足够的自主空间,倡导“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方式。重视宏观金融监管,从整体视角出发把握农村金融风险趋势,将所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机构、产品、交易纳入监管范围,从源头出发防范化解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应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数字金融风险。其次,要坚持实质性原则,把监管的立脚点和出发点放在是否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上来,推动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和全流程。最后,注重多部门协同合作,各地金融监管机构要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分支机构加强工作沟通,厘清职责范围,扫除监管盲点。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一定要秉持包容开放的心态,积极拥抱数字化变革。在监管工具优化上,监管机构应将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加入金融监管工具库,建立数字化金融风险监管机制,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研判、处置、反馈体系,提高监管效率,通过数字技术分析提高资本流向透明度,加强对不良资本的监督,促进人工审查与数字化监管相结合,完善资本投资效率和投资回报评价机制,及时遏止高风险、低质量的投资行为。引入沙盒监管机制,以农村数字金融业务模式与城市数字金融业务模式的差异性为切入点,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地开展数字普惠金融监管试点,积累数据、总结经验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在监管队伍建设上,农村地区金融监管机构要重视人才作用,顺应数字金融监管发展趋势。一方面,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现有人员的数字化技能培训,丰富金融数字化转型相关知识,使得传统金融监管经验在数字金融监管过程中得到丰富与完善;另一方面,也要吸收和培育一批拥有金融与科技综合型专业知识、熟悉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掌握数字化转型方法论、了解金融创新与科技发展趋势的复合型人才,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用人机制,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为农村地区的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原文载于《农村金融研究》2022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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