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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证据涉嫌造假也能判刑?这起环保大案太离奇

邓建华 老唐㕛态度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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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发生在鲁迅故里的股权转让事件,一个污水收集池,引发了长达数年的一系列民事和刑事官司。最终,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王光祥锒铛入狱。


但是,王光祥在狱中喊冤不断,坚称自己无罪。他企业的另一股东也愤慨喊冤,认为本是两家企业双方的股权纠纷,最终因“王光祥拒不配合,便从民案转为刑案。政府与司法力量全力配合,将他投入监狱。
而在这一过程中,诉讼程序违法,核心证据上多处造假,所有证据漏洞百出,昭然若揭,明眼人一看便知”。
罪与非罪?对此,开屏新闻记者就该案深入采访并查证了相关资料,同时向相关当事人、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求证。
转股与仲裁

本文约7703字,阅读约12分钟 …


事情得从2002年说起。当年,浙江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嘉业化工)成立,王光祥为法定代表人,地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化工厂需要建设污水收集池,在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备和取得许可证后,占地1625平方米,1米多深的污水池建成,专门对企业产生的废水进行收集和中转,收集的污水由柯桥排水公司处理后经曹娥江流向钱塘江。

嘉业化工

据嘉业化工股东之一的徐鸣介绍:2003年污水池竣工后,通过了两次“三同时”验收和每年的现场查验;王光祥经营期间,从来没有因污水池问题和超标排放被处理和罚款。


2016年,王光祥因身体原因,想把企业转让。此时,殷阿四主动找王光祥,要求受让。


“从转让给殷阿四后,我们的噩运来了。”2016年12月6日,王光祥及股东将嘉业化工以1.3亿元转让给殷阿四,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显示,受让方为殷阿三、殷阿土,“殷阿四是实际控制人,是他指定让两个哥哥代持股”。


签订协议的次日,王光祥收到了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12月27日,收到了第二期4000万元;余下的5000万元从次年2月起,分12期支付。

股权转让协议

“之后,殷阿四派人提前进驻嘉业化工开展接管工作”。2017年2月9日,双方完成了现场财务等交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殷阿三。


“本来以为一切都顺利交接了,但其实只是噩梦的开始。”徐鸣说,此后数年官司缠身,直到王光祥锒铛入狱。


2017年3月,运行两个月时,殷阿四告知王光祥,说污水池有问题,“虽然转让约定是一口价,但本着息事宁人,我们还是同意出钱修理,殷阿四多次反复,上午同意整治,下午施工队刚把池盖的彩钢瓦打开后又反悔了,只能停工,后来我们才知道,殷阿四的本意是要解约,污水池只是一个借口。”徐鸣说。

2017年时的污水池

彼时,柯桥区出台该区包括嘉业化工在内的18家化工产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其中包括污水池防渗漏问题。徐鸣说,企业已在殷的控制之下,殷自己不肯整改,也不同意王光祥一方出人出钱整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光祥方面只好在4月下旬求助政府,希望政府出面督促企业整改或强制介入整改。


“无奈,我们答应补偿其2000万,殷阿四还是不同意整改,于是谈判破裂”。


2017年6月8日柯桥区环保局(现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环境监察大队等对嘉业化工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污水收集中转池疑似渗漏后,当场对池内的废水、底泥进行取样。“结果全部未超国家排放标准,环保局也没有下达停产整顿或罚款的处罚决定”,事情到此告一断落。


“后来,殷阿四连续6个月转让款支付违约,一场仲裁官司自此拉开”。徐鸣介绍,2017年9月,王光祥以殷阿四等人逾期支付转让款为由提起仲裁申请。一个月后,殷阿三、殷阿土则以王光祥构成欺诈,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连带利息共8479.25万元。


股权受让方殷阿三、殷阿土在申请中称: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后,双方曾经经过协商解决股权的问题,也曾在滨海开发委主持下,进行过数次协商,但都没有取得实际结果。在王光祥不同意消除嘉业化工存在的环境影响违法行为,又不同意终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他们彻底了解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认为嘉业化工未按规定建设环保设施并采取隐瞒事实、虚报材料骗取“三同时(指一般项目的环境或安全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验收,不告知工厂存在的其他环保问题,构成隐瞒嘉业化工股权交易中一个极其重要的事实。

目前的污水池

他们认为,在股权受让的过程中,转让人有义务向拟受让人披露公司经营和股东权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但是王光祥从未告知有关污水调节池未按国家规定建设的情况,也从未告知过骗取“三同时”验收通过的情况,以及嘉业化工存在的其他需要整改的问题,客观上向受让方隐瞒了与交易的股权直接关联的嘉业化工重要负面影响事实,构成欺诈。欺诈与刑案
2017年12月16日,绍兴市仲裁委开庭审理此案。王光祥方律师提出,受让方认为是欺诈,有举证义务。但受让方并未提供证据。


当年转让股权和之后与王光祥发生的分歧与纠纷,以及在仲裁案中情况如何?真如徐鸣所说吗?记者2022年5月9日联系到了实际受让股权者殷阿四,他说“时间比较长,这件事不是三言两语能讲的”,他不便详说,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他称“我们都是按照法律来的,我也没有什么可说的”。


庭上,王光祥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表明:嘉业化工搬迁项目于2002年10月通过环评后开始建设,2004年通过“三同时”的竣工验收;2015年再次通过技改项目的“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投产后,环保部门还每年进行数次查验。而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下称柯桥区生态环境局)已经专门就污水池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和核实,未发现异常。


一份2017年9月15日的《绍兴日报》第五版显示: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未发现渗排、偷排情况,经检测,周边河道水质无异常;据群众投诉,企业污水池建造过程中未采取防渗措施,存在渗漏情况,经检测,污水池内沉积的底泥重金属无异常;环保部门于2017年9月12日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污水池防渗漏情况做进一步调查,10月20日前根据结果依法处置。

2017年9月15日的《绍兴日报》第五版显示:现场检查时,企业未生产未发现渗排、偷排情况

徐鸣说,此后并没有处置结果给到他们。


在柯桥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开屏新闻记者从一篇题为《绍兴市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汇总)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部门预算绩效情况说明”中看到,“1-11月,已完成化工企业整治提升18家,完成率100%”。而当年4月7日同样发布在区政府网站上一份题为《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化工产业整治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明确需要整治的正好是18家。

2017年柯桥区化工厂整治提升,嘉业化工在列

据此,“说明至开庭时,环保部门也未对嘉业化工有任何处罚”,王光祥的律师认为,嘉业化工相关环保设施不存在重大环境违法的情形,更不存在所谓的骗取验收的问题。


“所有一切的证据都说明,转让前的嘉业化工是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的!”徐鸣说。


仲裁案在超期3个月后,当地警方介入此事。


2018年6月2日,柯桥区生态环境局将嘉业化工污染环境案移送至滨海派出所,同日柯桥公安分局对嘉业化工立案侦查。当月底,仲裁案第二次开庭,次月底,案件因刑事立案被中止。


2018年8月8日,王光祥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拘,37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被取保候审。


一年后,当地警方向当地检方移送起诉,经两次退侦后,2019年12月25日,检方对王光祥个人提起公诉。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开庭后至9月18日,检方追加嘉业化工为另一被告人,后又开了一次庭,至2020年12月15日,一审宣判。


一审判决书显示,检方认为嘉业化工和王光祥未对化工厂污水池进行防渗改造提升,放任企业生产含有有毒物质的1,2-二氯苯、1,4二氯苯、苯酚等污水并向外环境排放。之后环保部门进行了应急防控处置等,嘉业化工和王光祥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68万余元,涉案污水池及周边1万平方米地下水与土壤生态环境基线之间的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336.2万元。其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一审法院判决王光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王光祥否认自己有罪,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键数据造假?
“检测全部合格的废水、底泥变成了有毒物质,反常地进入刑案程序,难道就是因为将股权转让给了殷阿四,王光祥便遭受了莫名其妙的牢狱之灾?”徐鸣说,2017 年 9 月 8 日前,所有的检测数据没有问题。


记者在2017年6月13日、7月14日的两份监测报告(一份为柯桥区生态环境保护监测站针对 6 月 8 日现场取样的 48 份废水、一份为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针对 6 月 8 日现场检查取样的 12份污泥)上看到,相关数据均未显示异常,也未有超标(在 6 月 8 日现场检查、取样当天执法检查/司法鉴定废水采样和交接记录中,检测项目一栏明确将苯胺、苯酚、氯苯、邻二氯苯等均列入其中)。

2017年其中一份检测报告

“这些检测报告是环境监察大队和浙江省环境监察中心做的,这两家都有资质的,检测结果正常,但柯桥生态环境局却没有将检测结果告诉王光祥,而且在9月借环保督查信访件之由重启调查,之后一切都变了。”徐鸣说。

2017年6月相关检测数据

徐鸣说,检测评估部门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下称:环规院)与绍兴零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下称:绍兴零点)出具的《 嘉业化工1625㎡污水池及周边地块初步环境调查与损害评估报告》(下称:《初评报告》)及其所附浙江中一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中一)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


记者看到,《初评报告》的编制单位环规院、绍兴零点与柯桥环境监察大队通过 2 份《技术咨询合同》完成了相关咨询项目的委托:一为该地块环境污染初步调查(实际是编制方案),合同编号为 2017H185,签订时间为 2017 年 10 月 15日;二为该地块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合同编号为 2017H150,签订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5 日,签订时间间隔一个月的 2 份合同,签订早的序号在后,签订晚的序号在前,时间倒置,序号差 35 位。

编号为HJ174190检测报告被指造假

另外,柯桥区环境监察大队委托环规院和绍兴零点编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工作方案,签订日期为2017 年 10 月 15 日,但该方案却在 2017 年 9月 25 日完成,而彼时,环规院和绍兴零点尚未接受委托。


以《初评报告》为基础,浙江中一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为 HJ174190 ,该检测报告载明土壤、废水、底泥等样品的采样日期为2017 年 10 月 6 日至同年 10 月 13 日,检测日期也开始于 2017 年 10 月 6 日,上述日期均早于2017 年 11 月 15 日环规院、绍兴零点接受委托时间,但是,浙江中一进行采样、检测并出具报告等活动又是基于绍兴零点的委托。


“这很明显,尚未接受委托的绍兴零点,不可能就该地块的环境检测委托浙江中一,浙江中一的样品来源不明,是不是涉嫌造假呢?”


记者随后从鉴别检测报告真伪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上查询,显示“找不到该检测报告”。

编号为HJ174190检测报告在网上查询显示未查询到数据

在当年对嘉业化工的检测中,柯桥区生态环境局为何要委托绍兴零点检测,绍兴零点又委托了浙江中一?为什么生态环境局自己不委托?前后报告为何有所出入?渗水实验和初步评估报告是否客观真实?是否涉嫌造假?检测报告浙江中一检测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上网?记者随后联系到柯桥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称,可以联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王队长,记者数次拨打,其将电话挂断,记者再次与其沟通,他称“要经过宣传部审核,这个案子中院和高院都判了”,随即挂断了电话。
“为了刑事立案,柯桥区生态环境局涉嫌伪造了一份鉴定意见。”徐鸣说,这是一份《毒物鉴定》证据。
在柯桥区生态环境局一份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上显示:根据2018年4月18日环规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出具的《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池、底泥、地下水样品有毒物质鉴定意见》,池水中含有1,2-二氯苯、1,4二氯苯,为有毒物质。鉴定意见的结论是:确定1.2-二氯苯,1.4-二氯苯为有毒物质。“只要指标不超,就不涉及刑事责任,而柯桥环保马鞍执法队郑某、毛某刚对鉴定意见进行了篡改,把不超标的废水改成有毒物质进行刑事立案”。

绍兴市柯桥区生态环境局于2018年6月1日将王光祥涉嫌污染环境罪移交当地警方

记者就此采访了马鞍执法队郑某、毛某刚,他们称“这事得问我们领导”。记者随后拨通了执法队负责人俞伟的电话,他称“一是不太可能,第二个什么案子具体的我没有参与过,具体不是特别清楚”。他说“那个(篡改)的可能性不大”。


据其律师分析,《毒物鉴定》作为本案定罪核心证据之一,从法定形式、内容实质、专业性、科学性看,均不符合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仅以证据体现的时间节点为例,混乱、矛盾,疑似造假。


记者在徐鸣提供的资料上看到,《毒物鉴定》的形成是以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为基础。《技术咨询合同》签订时间为 2018年 4 月 1 日,但《毒物鉴定》标明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为 2018年 3 月 15 日,鉴定时段为 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5 月 15 日。与此同时,同样记载与《毒物鉴定》中鉴定意见的落款时间又为 2018年 4 月 18 日,“上述委托时间和受理时间的矛盾、鉴定时段和意见出具的落款时间之间非常混乱,也未附检测报告”。


而记者在2017年12月24日的《初评报告》——“结论与建议”一章看到,污水池污水样品各项检测指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土壤样品没有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报告》等内容。该报告的编制单位为环规院、绍兴零点。

申请公开资质平台上疑似无法查到绍兴零点

“检测造假不说,还是完全没有资质的单位。”徐鸣说,在浙江政务网上,绍兴零点经查询并没有检测资质。2021年7月,查询内容显示,绍兴零点没有在所在的越城区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2021年9月1日,北京市司法局的答复称,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风险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和齐某等6人未在该局登记,该信息不存在。

政府答复信息

就绍兴零点是否有鉴定资质,以及前后多份鉴定检测报告的检测编制过程,记者向绍兴零点负责人单刚强求证,他说对王光祥一案“我不知道的”,并请记者“你去找环保局和法院去”,随即挂断了电话。核心证据造假?
据记者了解,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公私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以上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刑期3年以上7年以下。


“因王光祥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后,他们一直没有找到确凿的犯罪证据,只有借环境突发事件召开应急会议来伪造证据。”在徐鸣提供的相关材料上,2018 年 8月 8 日为应急处置协调会:该应急处置协调会是发生在刑事立案(2018年6月2日)两个月后,距案发时间14个月。根据该应急会议记录显示,会议上讨论的却是未来的、同年 8 月 17 日的应急处置方案。就是这次会议后,产生了168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

2018年8月8日应急处置协调会记录

另据资料显示,应急防控处置总结材料由绍兴零点公司出具。记者发现,2018 年 9 月 22 日编制出具的“应急防控处置总结材料”中,出现了未来的、同年 9 月 24 日的图片和同年 9 月 26 日的流量表图片。

零点公司所作的嘉业化工污水池应急防控处置总结被指造假

“更让人无法想象的是,柯桥共生态环境局还将上述时间冲突、自相矛盾、明显造假的材料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徐鸣说,之后形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相互影响、彼此支撑的局面,“将王光祥钉在砧板上任人宰割,其手段之卑劣着实辣眼睛”。


“警方、检方也涉嫌造假!”徐鸣说,柯桥区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滨海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绍柯公(滨 )受案字[2018]10575 号涉嫌造假。


记者在相关笔录中看到,2018年 6月 2日,滨海派出所冯某钢接收了柯桥区生态环境局的刑事移送案件,但另一份名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柯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显示,冯某钢4月2日起就6次到现场对污水池侦查活动进行现场踏勘、检查指导、监督见证。但实验中记载只有4次,凭空多出了两份《勘察笔录》。“冯某钢既是现场勘察见证人又是刑案主办人员,明显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

警方现场勘察笔录被指造假

2022年5月7日,当年办案的民警冯某钢告诉记者,他确实参与过该案的办理,但是具体案子的详情他不便说,“他们觉得是违法,但我们都是依法办理的”。污水池的勘验是当年的柯桥区环保局(现为区生态环境局),“污水池的勘察主要是环保那边,包括修复”,他只到现场是个见证人,“后期都是环保局在做”,至于前期现场参与,“办案肯定是要去现场,如果他们认为是现场勘察见证人又是刑案主办人员是违法的,当时他的律师也提出这份证据是无效的,但是最后这个证据(法院)是在用的,如果我们的证据是违法的就不会判”,对于徐鸣质疑的应急会议为何去讨论8月17日的应急处置方案,“问题肯定是没有的,有问题就退出来了”。他举例说,造成污染环境了,要对相关造成污染的地方进行修复和挽救,开展一个会议讨论后续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至于造假,他说“我们后面都在处置,这么大的案子不存在造假”。

当地警方受案登记表

“在公检法层面,没有认真审查核心证据就妄加定罪!”徐鸣说,2019年9月9日,柯桥公安分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局从来没有委托任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涉嫌证据伪造。


检方指控王光祥没有按 2013《绍兴县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进行整改,有犯罪故意。徐鸣说,嘉业化工当时根据由政府牵头统一委托的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方案进行整治提升,并通过了环保等部门的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结论资料就在补充卷中,难道他们没看到吗”?


“一审判决中,有显而易见的错误。”王光祥的二审辩护律师邓学平说,《初评报告》所附浙江中一检测报告中,废水检测结果中显示废水中未检出苯、苯酚、苯胺,但在一审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却认定王光祥放任企业生产的含有苯酚等的污水通过污水收集池向外环境排放;在分析认定有毒物质时,认定废水中同时检出苯、苯酚、苯胺等污染物均属于有毒物质,涉案废水属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应认定为有毒物质。


徐鸣说:“由此可见,在一份刑事判决最核心的事实认定部分,和对本案起决定作用的有毒物质认定部分,法庭均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不利于王光祥的认定!”


2021年4月7日,王光祥污染环境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王光祥在狱中提起申诉,坚称自己无罪。2021年5月向绍兴市中院提起申诉,但被驳回。“后来律师从复制的案卷中发现,柯桥区检察院一审后向绍兴中院补充了7份证据,但两位律师均没有收到阅卷通知,7份证据未经质证就被采用”徐鸣说。


记者在2021年4月7日下判的绍兴市中院(2021)浙06刑终9号刑事裁定书中看到,该案审判长为韦玮,在案号为(2020)浙06民初172号同样为绍兴市中院裁定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审判员为韦玮。“当时我申请法官回避,但是被驳回。”邓学平说。

民事案和一审刑事案件中审判员为同一人(此为民事案件一审)

法院一审和二审维持原判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判决最核心的事实认定部分,和对本案起决定作用的有毒物质认定部分,法庭是否违背事实?记者于2022年5月9日联系到法官韦玮,她称不接受采访,需要联系院办公室。记者随后拨打法院办公室电话,截至记者发稿,数次拨打均无人接听。

民事案和一审刑事案件中审判员为同一人(此为刑事案件二审)

而与刑事案件同步进行的还有民事案件。


2020年6月,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起诉嘉业化工、王光祥案立案并三次开庭,次年3月,王光祥共同侵权被驳回,判决嘉业化工付修复费等5100万余万元。随后,王的律师以该案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重大问题向省高院上诉,但被驳回。


2021年4月30日,在王光祥和律师缺席的情况下,中止的仲裁案第三次开庭。2022年4月11日,绍兴市仲裁委裁定:撤销双方股权转让协议,返还申请人殷阿三、殷阿土股权款按约支付的利息合计8479万余元及4483万余元利息。

2022年4月,王光祥仲裁败诉

目前,王光祥在狱中坚称自己无罪,其律师已向浙江省高院申诉申请再审。这起严重事件,比“唐山打人”更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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