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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避民警核查,吸毒人员跳楼身亡,民警是否担责?

基层业务 2023-12-15

核查吸毒贩毒人员这种事情对于基层所队的警察而言是日常工作,但这项工作中最让人谨慎和担心的是这些人为了逃避检查、拘捕而进行自残甚至自杀的行为。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起案件的判例:吸毒人员为逃避警察身份核查,跳楼逃跑,却不幸坠楼身亡。家属起诉警察,法院如何判决?

某日晚20点10分,被告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去A网吧核查一名吸毒前科人员董某猛,处警民警着制式服装到A网吧未查到董某猛,后到隔壁的B网吧继续查找,B网吧工作人员告知处警民警,使用董某猛身份证上网的人在5号机,民警来到5号机发现无人,但电脑却开着。

此时管理人员告诉民警5号机人员在卫生间,民警随即在卫生间外守候,数十秒后,当董某猛走出卫生间,民警即对其身份进行盘问,但董某猛当时否认了自己的真实身份,并应处警民警王某、杭某的要求,带两民警到其所住的某宾馆三楼8310房间去查找“董某猛”。到宾馆后,两名民警王某、杭某,董某猛和该宾馆的服务员邓某共四人来到宾馆三楼。

当民警王某、杭某进入8310房间,并在房间内核查入住人身份时,跟随其后进入房间的董某猛,从8310房间跑出至宾馆三楼走廊南面窗口,从三楼翻窗跃下,摔至一楼水泥地面,后经送医不治身亡。

董某猛家属后将派出所出警民警告上法庭。

他们认为:

1、警察对董某猛实施盘查没有法律依据;

2、警察对董某猛盘查时将其带离网吧没有法律依据,且该行为是造成董坠楼死亡的重要原因;

3、被上诉人将董带至宾馆,疏于管控和防范,发生董坠楼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4、董坠楼后,被上诉人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治,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

派出所系接110指令派干警核查有吸毒前科的董某猛,其出警行为合法有据。原告以《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为依据,诉称被告盘查行为违法系适用法律依据不当。

在出警中,处警民警身着制式服装进行盘查,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四条的规定。董某猛虽以其本人身份证登记上网,但在处警民警向其核实身份时,董某猛未予以认可,处警民警在当时并无充足的事实和依据,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将其带到公安机关继续盘问,以致随后与其一同前往宾馆8310房间查找“董某猛”。

由于在网吧并未当场确定被盘查的人即为董某猛,处警民警与被盘查人到宾馆的行为应视为公安机关查找行为的继续,而非原告所称继续盘问。

因此,处警民警与董某猛一并到宾馆去的行为并无不当。根据处警民警与董某猛从网吧出来后,目标准确地直接到宾馆8310房间的这一事实来看,应是董某猛应处警民警的要求带领两民警前往的。在从网吧至宾馆8310房间期间,因董某猛未被确认为系110指令要求核查的人员,其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和管控。

当处警民警随董某猛到宾馆8310房盘查时,盘查行为的关注点在房间内人员身份上,然而此时董某猛却在其身份即将暴露之际,快速跑出房间至三楼南面走廊尽头翻窗跳下。董某猛采取这种跳楼的方式躲避民警的核查,以致造成坠楼后伤重送医不治身亡后果,这与被告处警民警的盘查行为并无法律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属意外事件,被告的盘查行为并无违法之处。

原告据此诉请确认被告盘查并带离董某猛致其死亡的行政行为违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然,董某猛的家属并不认可一审法院的结果,又进行了上诉。

但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1、被上诉人在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两执法民警着装来到网吧盘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两执法民警带董某猛到宾馆应属于盘查的继续,此阶段的执法行为并无明显不妥。

3、董某猛趁两执法民警盘查他人无暇顾及时,从宾馆三楼窗户往外翻走,意外坠落导致死亡,该结果与被上诉人盘查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两执法民警在整个出警过程中并无违法之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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