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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超:社区社会企业是否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社创星
2024-08-23





背景:
此前,笔者已经通过《居委会能否依法设立社区社会企业—社区社会企业的合法性探讨》进行了关于社区社会企业合法性的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即居民委员会作为特殊法人可依法设立和投资服务社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此之后,成都市作为我国社企发展的重要实践区域,在市和区层面也相继出台或者制定多个鼓励社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成都市政府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发布了《成都市社会企业培育发展管理办法》,其中明确支持有条件的社区以特别法人身份创办社区社会企业,支持社区社会企业运用市场机制,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引进社会企业或社会企业项目。


成都市武侯区则发布了《武侯区关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企业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武侯区实施办法》”),在该实施办法中不仅对适用该办法的社区社会企业进行了定义,而且也要求社区社企应是社区居民委员会全资控股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郫都区在其《郫都区城镇社区社会企业培育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郫都区扶持办法》”)2022年 7 月的送审稿中也提到了入库的社区社会企业应该满足“社区居民委员会 100%控股”的条件。无论是武侯区还是郫都区的相关行政文件,均对适用社会企业提出了社区居委会“100%股”的要求。


因此相关人士也提出了疑问,这种“100%控股”的全资要求是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抵触,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适合作为社区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结合股份有限的特点与各位一起探讨此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人数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发起人必须有二人,也就是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设置了下限。如果社区社会企业采取社区居委会与居民共同发起或者社区居委会与外部企业共同发起,符合这一条件并不困难。但是若社区社企要满足武侯区《武侯区实施办法》的“居委会全资控股”的要求,则从公司设立开始便存在一定的困难其中一个满足该要求的操作方案是由社区委员会需要先行设立一家企业,再由该其企业和社区居委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能达到“全资控股”或者“100%控股”的要求。而且后续加入该社会企业的股东也必须是由社区居委会 100%控股,以满足该条件。股权结构如下图:



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下限为 1 人上限为 50 人。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和一个法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因此社区社企可以采取一人有限公司的形式由居委会作为唯一的法人股东,100%控制该企业。当然,以一人有限公司运营的情况下,需要注意居委会作为公司唯一的股东其财产必须与社企的资产相独立,否则可能因为财产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实践中也已经有社区社企采取了这一模式,例如成都市新都区正因金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正因社区居民委员会持股 100%)。



二、股份有限公司募资的底层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发起人必须有二人,也就是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需要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这一设计使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根据持有股份数量公平、公正地行使其股东权利,而与其个人的人身性(例如信用、社会地位、财产数量等)无关,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这样的设计更有利于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也是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吸引投资的重要原因。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上市募资之前需要进行股份改制,从有限责任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而一般的初创公司大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可以就股权比例、表决权、分红权等进行协商,采取特殊约定而非简单的按比例行使权利;当募资需求增大的时候公司将考虑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为上市募资做准备。

笔者从现阶段已有的社区社企进行分析,它们主要经营业务是物业管理、养老服务、就业服务、保洁服务、儿童教育等,因此这些企业绝大部分属于轻资产企业,它们对募资需求并不突出。因此现阶段社区社企缺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底层需求。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配的需求


根据《武侯区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社会企业利润主要用于企业发展、社区服务、社区基金等方面”,“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同意,可拿出不超过 20%的社区社会企业年度税后净利润,给予有突出贡献的社区两委一定创收奖励”。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社区社企不偏离其服务社区居民、实现社区公共利益的宗旨和目标。由于《武侯区实施办法》适用的社区社企必须是社区居委会“全资控股”,一般情况下居委会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和股东决定等形式决定公司利润的分配,可以全数用于社区的发展或社区福利。但若居委会和外部众多投资者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本文此前论述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企业,公司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也正因如此企业经营过程中很可能发生股东分红的诉求与“100%用于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社区服务项目、社区基金(会)或企业发展”相互冲突的情况。


再者,由于社区社企的一个重要作用是盘活社区资源(例如空置活动场地、物业),因此社区社会企业往往能够免费使用或者以优惠价格租赁相关物业资源。这些资源的本身又具有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属性。所以这类型以运营社区公有资源为主,社区社企若将其利润分配给仅以现金投资的股东,这样的操作显然不妥。


因此不难看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求利润分配的需求和现阶段各区要求社区社会企业利润全部用于企业发展和社区服务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额外经营成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成本比有限责任公司要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组织架构和财务状

两个方面:


(1)组织架构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股东有限公必须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且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仅有执行董事一人。


(2)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股东人数较多而且分散,因此公司一般需要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的财务状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公开其财务状况,并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财务状况等因素无疑增大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成本,中小型企业为主的社区社会企业而言,选择经营和管理成本相对更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合适



初步结论

从法律层面,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社区社会企业的组织形式。但根据现有实施办法和培育扶持政策并结合现阶段社区的实际情况,若要保证以运营公有资源为主的社区社会企业由社区居委会全资控股,企业利润 100%投入到企业发展和社区服务,则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则并不适合募资需求不高的社区社会企业。相反,采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形式反而增加了社区社企的设立和经营的成本。


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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