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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五部门联合发文!事关校外培训

辽沈晚报 2023-05-12
近日,市教育局、市大数据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广电局、市体育局联合下发通知,联合建立全市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信用等级评价。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进一步落实“双减”改革要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从2023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对未经许可违规办学的行为计入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信用积分,形成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提高办学质量,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打击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积分由公共评价分和行业评价分两部分构成,共1000分。其中,公共评价分占总分的40%,行业评价分占校外培训机构信用总积分的60%。公共信用评价分由市大数据局负责归集生成,行业评价分由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评价积分包括办学正面行为和负面行为两个方面。其中,正面行为包括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努力提高办学质量等内容;负面行为包含行政管理、广告和招生管理、人员管理、培训材料管理、教学行为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内容。
 培训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周期制,积分周期为每年3月至次年2月。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按照总积分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分为A+至D共8个信用等级。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培训机构的正面或负面行为,将按积分规则加分或减分。每个积分周期开始时,办学行为负面行为整改到位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恢复原始分值;整改不到位的,该项指标上一年度得分将作为次年的基础分。
 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等级将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定期公布。积分规则将结合国家、省市校外培训监管工作重点和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对于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行业评价积分由各区县(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发现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校外培训监管规定,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实后,书面通报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主管部门。
关于建立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

实施信用等级评价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发改局、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文旅局、体育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规范我市校外培训行为,树立校外培训机构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教监管厅函〔2022〕15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现就沈阳市建立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管理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等级评价,对未经许可违规办学的行为计入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信用积分,形成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提高办学质量,自觉规范办学行为,打击惩处隐形变异违规培训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适用范围


 1.沈阳市经教育、文旅、体育、科技等部门批准,并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

 2.未经许可,违规组织教育培训的个人、企业或社会组织。


 三、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通知精神,制定校外培训信用积分规则(详见附件)。

 2.积分规则包含正面行为和负面行为两大方面。

 3.办学正面行为包括如下内容: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服务水平、出色完成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在积分周期内无违规行为、办学声誉良好。

 4.办学负面行为包括如下内容:行政管理、广告和招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培训材料管理、教学行为管理、收费与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监管平台使用等负面行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未经许可,违规组织教育培训的行为。

5.积分规则将结合国家、省市校外培训监管工作重点和信用建设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原则上可每年调整一次。


 四、积分办法


 1.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信用等级管理,分为A+至D共8个信用等级;850分以上的培训机构为A+级,850分至800分为A级,799分至750分为B+级,749分至700分为B级,699分至650分为C+级,649分至600分为C级,599分至分550为D+级,549分及以下为D级。

 2.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分和行业评价分两部分构成。其中,公共信用评价分占总分的40%,行业评分占校外培训机构信用总积分的60%。

 3.行业评分积分规则设置一级、二级指标,正面行为和负面行为作为一级指标,加强党组织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行政管理等作为二级指标。

 4.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每发现1次校外培训的正面、负面行为,按积分规则加分或减分;加分或减分的分值不超过二级指标分值的上限。

 5.校外培训机构每个积分周期为每年3月至次年2月;新的积分周期开始时,办学行为负面行为整改到位并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恢复原始分值;整改不到位的,该项二级指标上年度得分作为次年的基础分。

 6.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违规办学行为,按减分规则计入个人或法人的信用积分。


 五、实施部门


 1.对于证照齐全的校外培训机构,行业积分由各区县(市)教育局、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归集,并按时评出信用分数。

 2.对于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由有权处理的部门查实后,书面通报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主管部门。


 六、结果使用


 1.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等级和积分通过信用中国(辽宁沈阳)定期公布。

 2.可将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积分作为审批、年检、评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管理制度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常态化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精心组织,使积分管理制度成为引导培训机构自觉规范办学,提高服务质量的有力抓手。

 2.认真实施。把校外培训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和常态化检查、日常监管、投诉举报、舆情通报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准确记录培训机构日常办学行为,认真按照评分规则进行加分、减分,确保积分管理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3.确保时效。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要从日常监管工作源头严格把关,安排专人负责信用积分归集工作,在发生正、负面办学行为的一周内,及时更新信用积分,确保时效性。


 附件: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积分规则


沈阳市教育局沈阳市大数据管理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沈阳市体育局

2023年4月2日

附件:戳链接了解→校外培训行为信用积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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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教育发布

编辑: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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