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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分享 | 新冠肺炎疫情对产权交易的影响及法律风险应对

刘小进等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2-07-10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全国各行各业尽量减少人员的接触,这对于各行业的正常运营产生了较大的冲击。产权交易所为响应国家的号召,亦暂停了现场交易活动,线上交易活动成为疫情期间的主要交易方式。


目前,部分产权交易所正在有序恢复线下交易,但由于正处于疫情攻坚阶段,产权交易依然面临较大的困难及风险。本文旨在通过梳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权交易所面临的产权交易法律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议,供业界人士参考。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产权交易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梳理

(一) 线下交易业务受阻

因疫情的影响各地产权交易所春节后均暂停了线下交易活动,截至目前,部分产权交易机构逐步开始恢复有条件的开展线下交易活动。例如,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2月22日下发通知,有条件的开通线下交易活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2020年2月3日下发通知,该中心自2020年2月3日起将启动灵活办公模式,鼓励交易各方通过产权中心官方网站、交易系统、手机微信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交易各方确需向产权中心提交材料或相关文件的,建议发送电子版及邮寄送达,并告知产权中心相关项目负责人。


但在开展线下交易的过程中,仍然面临受疫情影响无法完成交易标的现场勘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转让方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等棘手问题。

(二) 线上交易业务法律风险增大

因为线上交易中交易各方以传输的电子资料为基础达成相关合意,交易所只能审核电子件,无法对原件进行核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如因转让方上传申请资料存在虚假情形而造成纠纷,产权交易机构可能牵涉在内,线上交易业务法律风险增大。

(三) 部分竞买人受疫情影响,出现无法参加交易的问题

疫情期间,可能存在部分有资格的竞价人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无法线上参与产权交易所组织的网络竞价活动,从而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提出要求重新组织竞价的诉求,加大了交易所的纠纷处理及涉诉风险。

二、新冠肺炎疫情下部分产权交易所的应对措施

(一) 大力推进线上交易业务的开展

近年来各大产权交易机构均探索开设了线上交易的产权交易方式,但是,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并未全流程化的推广,很多交易手续尚需线下办理,本次疫情倒逼产权线上交易的步伐,将尽可能多的交易手续在线上完成。与传统的线下交易相比,线上交易具有时效性高、安全便捷、信息披露及时等优点,能够在保证疫情防范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相关的产权交易工作。如北京产权交易所推出的“不见面、无接触”服务模式,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7*24小时为各相关方提供产权交易政策咨询、交易方案设计等相关服务,且交易相关方均可向北交所提交电子材料,线上办理信息披露、受让申请、竞价遴选及项目成交等业务。此外,部分产权交易所也正在研究推出电子签名章的适用,以避免合同等文件的签订困难。

(二) 有条件恢复线下交易业务

虽然线上交易能够完成一系列的程序性工作,但是,依旧有部分工作必须进行现场办理,或者现场办理更加公开透明,比如资料原件审核、现场开标及评审、现场纠纷协调等等。但是,在当前疫情防控并未放松的情形下,开展线下业务依然应当遵循一定的前提条件。如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于2020年2月22日下发的《疫情防控期间现场交易业务办理指南》规定,该所将继续开展线上交易业务、有条件的恢复线下交易业务,以非现场方式办理交易业务为主,若遇特殊事项(现场开标及评审、现场纠纷协调、现场查看标的等),确需到交易所现场办理交易业务的,需遵守该所现场“预约”、现场“一对一”接待以及现场管理规定。

(三) 拓宽产权交易品种及方式

疫情期间,面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困难,各大产权机构均在思考如何更好的帮助其盘活资产、实现产权流转,如西南联交所下属产权交易平台近期上线了“疫情受困企业服务平台”,针对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专项推出“疫情受困企业服务平台”,联合全国的产权交易机构等各类专业资产服务机构,为广大困境企业提供针对性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企业盘活”、“合作方征集”、“企业融资”等绿色通道服务,助力受困企业自救。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权交易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建议

(一) 虚假信息的风险及应对

目前,产权交易项目的挂牌、报名、竞价、缴纳保证金、价款结算等均可以通过线上方式进行,但交易所根据客户提供的电子版资料进行审核时,由于无法核验客户原件资料的真实性,挂牌客户或者投资者可能存在提供虚假证明资料、虚构资产标的等情况。


因此,我们建议,产权交易机构在审核相关资料的时候采取以下方式防范风险:第一,针对投资者及转让方,进行线上报名或提供申请时即在网络报名界面提示虚假提供信息的法律后果并由其承诺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采取线上交易与线下审核相结合方式,针对挂牌申请、投资者报名、缴纳保证金、竞价等程序性流程,采取线上方式完成,产权交易机构加大相关资料规范性和齐备性的审查。针对实质性事项,比如产权证书、审批文件等核心资料,采取线下现场审核的方式,以便对原件进行核查。同时,如果确实因疫情原因,无法对原件进行线下审核,建议可考虑采取视频录音录像审核的方式,或者要求转让方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原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间接审核方式。

(二) 交易延期的风险及应对

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转让方或者竞买人可能提出延长挂牌期的要求,而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等产权转让规则,非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能变更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实践中,变更公告的内容也是诉讼纠纷高发领域,如周x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一案,由于转让方延长了挂牌日期,导致原告起诉转让方及交易所,要求确认变更挂牌信息的行为无效,竞价结果也归于无效[注1]


笔者注意到,按照32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变更转让公告的内容需符合不可抗力且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两项条件。笔者认为,首先,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部分法院也已出台了相应通知意见,将本次疫情界定为不可抗力,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关于审理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即指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其次,是否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需根据不同标的的情况做出审慎判断,如转让标的系企业,受疫情影响,短期内无法复工,则可能符合本条件,如转让标的属于资产,并无不可使用的情形,则应判断为不符合这一条件,不够成延长信息披露的事由。当然,若存在有资格的竞价人因存在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参与网络竞价活动的,建议交易所对其进行充分的释明,退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

(三) 投资方对挂牌标的资产的现状无法核实的风险及应对

无论是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均涉及到对挂牌标的资产的产权、物上负担、证照齐备性等进行核实,在疫情防控措施尚未松绑之前,投资者通过现场调查、政府部门走访的形式进行核实的困难较大。


我们建议,交易所可提示投资方:第一,针对挂牌标的外地资产的核实,因为目前各地限制外来人口流入,所以现阶段可先采取网络核查方式,疫情之后再进行现场核查;第二,针对标的资产的重大债权债务、重大合同的核查,可考虑采取银行函证、打印银行付款凭证等方式进行核查。

(四) 投资方开展标的资产的现场尽职调查工作受阻的风险及应对

投资者进行产权投资对标的资产进行现场尽职调查是常规的操作,疫情期间各地对人员流动限制比较严格,现场尽职调查涉及到大量的人员接触与聚集,可能导致该项工作无法开展,针对标的资产的经营情况、负债情况、诉讼情况、股权结构、重大资产情况无法进行现场核查,如在交易过后暴露上述法律风险未查询到,则可能导致投资人无法达成投资目的,从而导致损失。


我们建议,交易所可提示投资方:第一,涉及到产权、股权、担保等需要到相关政府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核查的相关情况,首先可采取函证方式确认,待可以现场核实后再行前往相应部门打印资料。第二,先期采取外部初步尽调,由转让方初步提供相关资料,投资者根据资料先期形成调查报告,后续证据支持资料待疫情过后予以补充,最后形成尽调报告终稿。


此外,我们还建议交易所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防范现场交易的风险:第一,制定疫情期间现场办理交易业务制度规则,落实疫情期间各分支机构的防范制度;第二,特殊事项,比如现场开标及评审、现场纠纷协调、现场查看标的等,确需到产权交易机构现场办理交易业务的事项,提前给相关人员发送注意事项通知,并且要求相关人员做好相应的疫情防范措施。

(五) 转让方信息披露不足的风险及应对

疫情期间,如转让标的系企业股权,如企业出现停工或疫情隔离,标的可能出现无法交易的问题,因此,转让方对转让标的涉及的可能影响交易进行的疫情信息披露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根据32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也为相应疫情信息的披露提供了法律支撑。


如标的企业职工是否有新冠病毒确诊病人,就属于可能对投资人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因为职工一旦感染新冠病毒将对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会加重企业的运营成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上述规定无形之中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在疫情期间,投资者有权了解标的企业的疫情防控信息,尤其是位于疫情高发地区的标的企业职工身体状况信息,如职工属于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处于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比例等,进而评估其受让方案。


因此,我们建议,产权交易所可以在产权标的信息披露中增加一栏“转让标的疫情相关信息”,对转让标的疫情相关情况进行披露,以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避免出现交易纠纷。

四、小 结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一些地方的疫情防控级别已经由一级响应降为二级响应,但是,疫情战役尚在攻坚期,加之病毒在国外正快速扩散,我们依然不能掉以轻心,尚需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产权交易机构承担着产权流转的重任,需要一方面注重疫情防控,另一方面也要有序组织交易,保障产权交易各方的利益。在有序组织交易的过程中,需要特别注重法律风险的防控,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应预案和规则。在开展新型交易业务时,也需要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论证,防范自身法律风险。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周x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判决书,详见:https://www.055110.com/fs/5/104.html

刘小进      国浩成都办公室管理合伙人

郭晓锋      国浩成都办公室律师

龚志刚      国浩成都办公室律师助理

作者简介

刘小进

国浩成都办公室管理合伙人


刘小进律师系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法国南特高等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主要业务领域为资本市场、国有产权交易、企业并购重组、私募投资基金、债券发行、国有企业混改、企业法律顾问等。

邮箱:liuxiaojin@grandall.com.cn

郭晓锋

国浩成都办公室律师


郭晓锋律师系德国汉堡大学法学硕士,主要业务领域为资本市场、国有产权交易、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并购重组、债券发行、国有企业混改、企业法律顾问等。

邮箱:guoxiaofeng@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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