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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丨“两高”发布涉彩礼纠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北大法宝 2024-03-14

⊙本文长约9687字,阅读需时25分钟
作者 |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
来源 |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批22例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1批4例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批10例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内容涉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串通投标、受贿行贿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1批8例行政公益诉讼,内容涉及耕地保护、革命文物保护以及农民工劳动报酬等。依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本文按照发布日期对22例典型案例的典型意义、要旨进行梳理,以供参阅。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四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2023.12.11发布)1.【典型意义】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82
2.【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判决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83
3.【典型意义】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是,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何谓“共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84
4.【典型意义】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没有就彩礼问题予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按照习惯处理涉彩礼纠纷。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是由男女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当然,各地区、各家庭情况千差万别,彩礼接收人以及对该笔款项如何使用,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既有接收一方将彩礼作为嫁妆一部分返还的,也有全部返回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生活启动资金的,还有的由接收彩礼一方父母另作他用。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接收彩礼的,可视为与其子女的共同行为,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将婚约一方及父母共同列为当事人,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从而依法作出裁判。【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85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2023.12.08发布)1.【关键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监检衔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履职【要旨】国有粮库主任、粮管所所长等企业负责人,实质上行使董事、经理职权,属于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安排自己经营的企业借用其任职单位的资质从事粮食收储等经营活动,属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行为。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应加强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注重检察一体化履职,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助力粮食领域综合治理,守护国家粮食安全。【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72
2.【关键词】监检协同;证据审查;认罪认罚;追赃挽损【要旨】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应强化监检协同,形成打击合力。要准确把握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规律,围绕行为本质,构建完整证据体系,依法严惩“粮蠹”。能动履职,综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司法制度,积极追赃挽损,守护大国粮仓。【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73
3.【关键词】串通投标;自行补充侦查;追赃挽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发现案件定性和事实认定存在分歧的,应主动与办案机关加强沟通,统一办案共识。坚持全案审查,在办理涉粮职务犯罪案件时,同步推进对串通投标罪等其他关联刑事犯罪的审查工作,提升办案质效。贯彻办理案件与追赃挽损并重的司法理念,充分释法说理,高质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追赃挽损工作有效开展,努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74
4.【关键词】粮食购销领域;监检协作;受贿行贿一起查;滥用职权;追赃挽损【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对投资型受贿以及受贿渎职交织等隐蔽犯罪行为,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有力指控犯罪。进一步加大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同步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推动粮食领域腐败问题标本兼治,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75
5.【关键词】“小金库”;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窝案串案;诉源治理【要旨】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要重点审查主体身份、责任认定、资金来源等相关证据,夯实证据体系。国有公司、企业“小金库”资金中属于公共财产的,侵吞、挪用“小金库”资金,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积极延伸检察职能,针对粮食购销领域治理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进诉源治理,服务社会治理现代化。【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76
6.【关键词】职能管辖;窝案串案;能动履职;诉源治理【要旨】粮食安全关系国计民生,保障粮食安全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检察机关要强化能动履职,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明确管辖主体;依法移送案件线索,与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打击合力,严惩粮食收购、储存、经营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注重诉源治理,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涉案单位堵塞管理漏洞,规范行业治理,共同守牢国家粮食安全防线。【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77
7.【关键词】经营行为认定;能动履职;宽严相济;治罪治理并重【要旨】对于国企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以合作经营涉粮业务为名实施的隐性腐败犯罪,根据行为人是否存在实际经营行为,准确区分受贿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参与人数较多、事实复杂的窝案、串案,综合审查各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提出量刑建议,动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全环节追赃挽损。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检察建议、法治宣讲、庭审警示教育以及联合开展以案说法等方式推动诉源治理,更好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78
8.【关键词】粮食购销领域;窝案串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监检配合【要旨】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配合监察机关对形成利益共同体的窝案串案深挖细查,准确查明全案事实,确保精准惩处职务犯罪。有效聚焦争议焦点,重点出示关键证据,全面建立证据体系,确保指控犯罪有力。通过配合审判机关组织案件庭审观摩、制发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进一步规范涉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督促企业有效维护粮食安全。【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79
9.【关键词】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认罪认罚;警示教育【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要充分发挥提前介入作用,夯实证据基础,完善证据体系,厘清犯罪行为,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对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类犯罪,要关注对主观故意内容的审查,明晰滥权行为与失职行为的区别,充分运用证据,查明职权范围与履职过程,客观判断履职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依法准确适用法律。持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80
10.【关键词】粮油购销;检察建议;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要旨】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配合,严肃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切实扛起维护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查找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深层次原因,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粮食系统长效治理。用好案例“活教材”,配合监察机关开展警示教育,提升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的辐射效应。【法宝引证码】CLI.C.546103481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3.11.24发布)1.【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土地出让金;移送起诉;准予撤诉【典型意义】土地出让金是国家财政收入重要来源之一。企业欠缴会严重影响国家对收入的管理支配,损害市场和社会诚信体系。针对该领域突出问题,如何以较少成本实现最大效益,检察公益诉讼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土地出让违约金得以足额收取,国家利益得以充分保障,离不开法院和检察院相互配合。对龙华公司拖欠的巨额违约金,作为合同相对人和履责机关的自然资源部门,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和人民法院积极协调、释法说理等,最终认清问题并切实履责,维护了社会诚信体系和行政协议的严肃性。同时,将多元协调机制融入行政公益诉讼活动全过程,也是各参与机关明晰职责、保护公益、正确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有力体现。【法宝引证码】CLI.C.546187081
2.【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供水安全;判令履责【典型意义】水是生命之源,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要,关乎百姓生活健康,涉及最基础、最根本的公共利益。本案中,针对龙沙镇政府怠于履行对供水水质的监管职责,当地群众健康权益持续受损的情形,检察机关先后采取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针对龙沙镇政府一系列自行纠错未果的情形,最终以判决方式确定了责任与要求,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转变观念,纠正持续已久的对饮用水水质监管缺位、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倒逼其强化民本意识,重视公共卫生安全。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通过能动司法,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强化司法监督,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探索出新路径。【法宝引证码】CLI.C.546187082
3.【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革命文物保护;判令履责【典型意义】革命文物承载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弘扬革命传统和革命文化、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文物保护部门对已列入重点文物保护名录的具有革命教育意义的建筑,应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设立标志碑、界桩,明确保护区域,划定保护范围。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怠于监管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在其作出承诺后紧盯不放,在整改未果后适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本着尊重英烈、弘扬传统的原则依法裁判,督促文物保护部门依法履责,及时抢救濒临灭失的文物,切实保护了义勇英灵塔这一革命建筑。法检两院以特有方式宣扬了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具有重要的现实和长远意义。【法宝引证码】CLI.C.546187083
4.【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文物保护;判令履责【典型意义】文物是文明的载体,是中华灿烂历史的记忆与传承,是全民族的财富。重要的文物资源是一个地域或某类文化的集中展现。文物保护部门针对历史悠久、急需修缮的文物要尽到日常监管职责,否则文物损毁难以挽救。本案中,检察机关主动监督,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对检察建议落实“回头看”、再督促以及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对行政机关未及时采取全面有效措施保护毕家畈塔的情形适时亮剑;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倒逼行政机关加速安排抢救文物、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强有力的司法监督形成合力,压紧压实职能部门的责任,确保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从总体上促进了城市建设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协调发展。【法宝引证码】CLI.C.546187084
5.【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食品安全;撤销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领域必须牢固坚持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在法律框架内严格执法与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应当从重从严处罚的“情节严重”情形,本案中,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对此取得共识的情形下,对于市监部门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严格审查,体现了司法的精准度与力度,对提升行政机关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意识、规范执法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且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召开圆桌会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判决的做法,产生了多赢共赢的积极成效。本案诉求类型体现为不同于一般不作为之诉的撤销之诉,这对法检两院进一步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类型与方式,具有探索和示范作用。【法宝引证码】CLI.C.546187085
6.【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农民工劳动报酬;确认违法【典型意义】中国目前有近3亿农民工,依法保障其劳动报酬权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农民工、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特别是在诉讼期间主动组织多主体磋商,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得以落实;人民法院通过全程协调,释法明理,促成了当庭宣判并使当事人明确表示服判息诉。无论是诉前还是诉中程序,法检两院的协同发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根治农民工欠薪顽疾提供了司法智慧和司法方案,共同营造尊重劳动者权益、守法诚信的法治营商环境。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在公益诉讼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责,人民检察院可变更诉求为确认违法。【法宝引证码】CLI.C.546187086
7.【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消防安全;准予撤诉【典型意义】消防工作事关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酒店、商店、娱乐设施等公共场所的防范更是重中之重。未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会埋下重大隐患。对此,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各司其职,发挥好督促与监管职能。本案中,针对上述单位履责不到位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跟进调查和提起诉讼等方式,发挥了有力监督作用;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在审理过程中积极介入,把握时机适时协调,避免就案办案,与检察机关共同查看现场、组织听证会,最终促成隐患消除,公益保障到位。【法宝引证码】CLI.C.546187087
8.【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责令复垦【典型意义】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是当前基本国策。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持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但非法占地情形仍时有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以钉钉子精神狠抓不放,从发现问题,到提出检察建议、组织“回头看”和跟进监督,防范了虚假整改、反弹回潮;人民法院辨法析理,针对争议问题组织了多环节现场勘验,充分考虑了诉求本身和判决可执行因素,确保整改到位、恢复到位,有助于扩大社会影响,对有关单位、非法占地者起到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耕地资源保护事关千家万户,司法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发挥监督作用永远在路上。【法宝引证码】CLI.C.54618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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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陈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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