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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债妻怎么还?高院的最新意见让婚姻风险变小

2017-02-07 魏小军 小军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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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统一民事审判中婚内债务问题的执法尺度,重申夫妻债务有限连带


作者 | 魏小军    


2016 年 8 月 底,江苏省法院民一庭在常州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例会,省法院民一庭庭长俞灌南就民事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统一了执法尺度,其中对夫妻债务问题的表述是这样的:

夫妻债务问题是困扰民事审判的大难题,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处理,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三点:

(1)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2)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 即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了三种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告知债权人的;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3)关于责任财产的范围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以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外。而对于举债一方的责任范围, 应以个人全部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享有的部分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内容源自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2016 年第 2 期

这个法律适用意见,一方面重申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文的精神,在继续坚持夫妻债务内外有别论的前提下,适当修正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增加一种夫妻债务连带的除外情形“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另一方面,也重申了江苏高院2016年3月9日发布的典型案例六中遵循的立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对该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其责任范围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个人的婚前财产以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等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财产应排除在外。”

江苏高院采用的夫妻债务有限连带,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负面效果日益显现的背景下,是极富意义的司法实践。笔者在2009年发表的《论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一文中提出夫妻债务有限连带的建议以来,理论和实务界鲜有回应。但事实上,如果不改变现行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债务有限连带可能是最能兼顾各方诉求、实现相对公平的制度安排了。

在现行法定财产制下,夫妻一方举债形成的财产和收益通常自然地(无缝隙)归夫妻共有,所以站在债权人的立场也很自然地会要求债务人夫妻共同承担。但对于夫妻一方来说,另一方举债让自己拿婚前或离婚后的财产去偿还,以至于对方举债自己成为“后半生只能吃低保的老赖”显然也极不公平,从而让已婚者人人自危。在债权人和配偶均需要保护的背景下,有限连带不失为一种相对合理的方案。毕竟,对债权人来说,责任人扩展到举债人配偶,无疑得到了更强的保障;而对配偶方来说,纵使遇人不淑被负债,也不影响离婚后自己从头再来——不至于成为后半生只能吃低保的“老赖”。

当然,站在立法的角度,我本人倾向于用类似“剩余共享”或“增益共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来取代我国现行的婚后所得原则上共同共有的财产制,以消除夫妻债务连带的婚姻财产制根基。只是,在夫妻法定财产制尚不能改变的前提下,有限连带应为首选。且迫于配偶受害者越来越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受到越来越广泛的质疑,最高法院宜尽快在全国推广适用。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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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最高法院院长信箱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的最新答复

9、最高院杜万华专委关于夫妻债务认定标准及阶段的解答

10、江苏、福建两地高院涉及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最新司法意见及最高法院民一庭的两份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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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魏小军律师负责的婚姻及家族财富管理团队运行,原名“家事无小事”,专注婚姻、继承、家族企业传承、家族信托、家庭保险等家事及财富管理传承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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