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十大(10):浦东法院|季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刑二年八个月,罚金9000元
核心观点:被告人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已销售标识4万余件,尚未销售的标识达141,351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合议庭:徐俊、冯祥、倪红霞
相关案号:(2017)沪0115刑初3300-3303、3326-3327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15刑初33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季某某,男,1993年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辩护人闫煜伟,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邵志强,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7]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及其辩护人邵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Dole”“SWEETIO”“Zespri”“Zespri4030”均系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被告人季某某明知系假冒上述品牌的水果贴标,仍大量购入并在华徐公路XXX号“西郊水果包装”店内及通过网络予以销售。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季某某人赃俱获,查获印有上述品牌商标的标贴共计141,351件。经鉴定,上述商标标贴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另查明,被告人季某某通过网络销售上述“Dole”“SWEETIO”的贴标共计4万余件。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上海都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佳沛泽普水果(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照片、清点记录、上海都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佳沛泽普水果(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标识鉴定报告,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淘宝销售记录等书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季某某明知是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尚未销售部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且供述前后稳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季某某被查获的标贴有141,351件,其尚未将标贴对外销售,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季某某的主营业务不是水果标贴,已销售的水果标贴仅价值135.20元,获利微乎其微,其主观恶性小。
4.被告人季某某法律意识淡薄,且系初犯。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季某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美国都乐食品有限公司于1989年9月20日在第31类新鲜蔬果上注册了第384446号“
被告人季某某明知系假冒上述品牌的水果贴标,仍大量购入后,在其经营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徐公路XXX号的“西郊水果包装”店内及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2017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店内将被告人季某某人赃俱获,查获“
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上海都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和佳沛泽普水果(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证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刑事照片、清点记录、上海都乐食品有限公司和佳沛泽普水果(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标识鉴定报告,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涉案店铺内查获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贴141,351件,经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单位鉴别,涉案标贴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季某某在其经营的本市青浦区华徐公路XXX号“西郊水果包装”店内及通过网络销售涉案水果标贴。
4.淘宝网店销售记录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季某某通过淘宝网店销售涉案水果标贴的数量。
5.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季某某承认其在本市华徐公路XXX号经营“西郊水果包装”店及淘宝网店,其知道从非正规渠道进的涉案标识是假冒的,进价是16元一捆共200张,每张8分,有60-72个小标贴,共获利500-700元。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季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季某某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
涉案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共3种类型,其中,“”标识由注册商标“”及“SWEETIO”组成,尤其突出了“”在整个标识中的辨识度;“”标识以注册商标“
被告人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明知是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而予以销售,已销售标识4万余件,尚未销售的标识达141,351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季某某尚未销售部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季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季某某明知涉案标识系假冒而销售,其行为不仅破坏了商标管理秩序,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被告人季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季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季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查获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俊
审 判 员 冯 祥
审 判 员 倪红霞
书 记 员 陈 瑶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来源:上海法律文书检索系统
编辑:方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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