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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法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个税优惠政策衔接调整方案

辜鸿鹄 | 沈保言 通力律师 2022-03-20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辜鸿鹄 | 沈保言



2018年12月2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下称“《通知》”), 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全年一次性年终奖税收缴纳、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税收缴纳等诸多个税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通知》给予部分原有优惠政策以三年过渡调整期(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并对有关优惠政策的调整方案进行了具体说明。


一.  全年一次性奖金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 在2021年12月31日前,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 按《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见下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单独计算纳税; 待三年过渡期结束后, 将统一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此外,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符合有关规定的, 其税收政策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 符合原有关文件相关条件的, 在2021年12月31日前,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  关于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仍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起(即三年过渡期结束后), 外籍个人将不再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在过渡期内,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 既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也可以选择按照此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 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变, 也不会受过渡期影响。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

此外, 《通知》还对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政策、个人领取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政策、提前退休和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政策等相关个税缴纳事宜作出具体说明, 以上政策调整均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除《通知》所述衔接事项外, 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仍将继续按照原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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