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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 给抖音拴上“缰绳”,用户、企业责任请各归各位!

樊玉成 社会科学报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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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抖音为代表的短视频平台走到了舆论风口。据抖音官方数据显示,截止目前,抖音国内的日活用户突破1.5亿,月活用户超过3亿。其中将近82%的用户的年龄段都集中在35岁以下。抖音受欢的迎程度以及由此带来的诸多质疑,已经使它成为一个现象级的名词。它为什么有这样的魔力,让诸多网民甚至众多青少年沉迷其中而无法自拔?如何在互联网法律空间中对它进行监管、实现有序引导?有关它的讨论不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还可以深入到现代社会文化心理的层面。


原文 :《与抖音一起恪守法律》

作者 | 华东政法大学  樊玉成

图片 | 网络


近来,以抖音为代表的媒体分发类网络平台走到了舆论风口浪尖。各种头条都能看到诸如“小女孩空翻上坐父臂”、“现场违法犯罪直播”等新闻,抖音似乎成了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罪魁祸首。

  


其实,抖音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市场。它就如同现实世界的自贸区一样,给予参与其中的用户以平等和便捷的体验权利。无限可能的媒体内容让抖音成为当下最具用户黏性的APP。未成年人尤其难以抗拒这种新奇的媒体参与互动形式。抖音用自己的魔性魅力占据了青年少的闲暇时间,成为他们标榜前卫时尚的重要标签。然而,物极必反,全社会包括抖音平台自身都已经开始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抖音们”要会克制与忍耐


人人都喜欢权利,但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本身就是带有克制与恒久忍耐的制度设计。“抖音们”可能认为市场经济是绝对自由的,使用者和客户的喜欢是绝对正确的。放松对自我经营的约束与管理,让市场与利益至上,这不是市场经济与法治的要义。

  

“抖音们”可能是害怕舆论一边倒的批评会损害自己的经营利益而不得不寻找自我克制的手段。但这种自我克制的出发点是基于利益,而不是基于法律本身的要求。同样,包括政府和家长在内,对于抖音的批评和制裁也是从利益出发。法律只是他们主张利益诉求的工具。



利益冲突是多元社会的基本特点。如果利益平衡不能纳入法律框架内,那么利益冲突只能是相互实力此消彼长的暂时屈服。


责任归位、各就各位   


抖音的经营者需要很好地梳理《网络安全法》《合同法》《侵权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并学会使用它们。以《合同法》为例,在法律关系缔结之前设计好用户协议,确定权利义务分配,进而确立自我克制。比如关于注册资格问题,建议用手机号码注册为唯一方式。目前手机号码是实名的,相比邮箱或者QQ号等,手机号码对用户的追踪与管控更为有效。

  


此外,还可以通过用户协议建立起严格的惩戒机制,列举用户行为禁止范围,对于违反约定的用户,如滥发不良视频等,给予强制下线、封号、封IP、封MAC地址等约定惩戒措施。只有建立起明确的责任机制,用户才会珍惜与合理使用。

  

对于网络安全、治安违法等有关的媒体制作与分发,“抖音们”应当在协议中设计好预先审查的机制,用人工智能完成初步的安全与违法审查工作。依据媒体内容建立起分级管理制度,借鉴电影媒体的成熟管理经验,给不同年龄群体匹配不相同的制作与分发的权利。

  


对于政府而言,作为抖音市场的监管者应当借助现代手段,通过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接入到抖音大数据之中,获取第一手的线上经营信息。其次,应当保障“抖音们”的营业自由。客观上抖音等产品并不只是消费空闲时间的工具,它本身就是多元文化的组成部分,药与毒本身就是一体的,关键看政府如何监管,而不能一棍子把他们打死。

  


抖音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与监护失责也有关系。抖音最主要依赖的终端设备是手机,在学校和家庭之外,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社交小圈子。相对现实世界的社交圈而言,对于借助网络世界而相互交流的圈子活动,家长们应当有所约束。客观上,家长失责是抖音事件所折射的当下社会的常见现象。


未成年人也应有责任担当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被忽视了。未成年人并不只是抖音的受害者,其实不少时候他们本身在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他们也具有加害人的身份。这种界定可能让家长有些难堪。大家都觉得自己的孩子品行是良好的,只是受到了外界的蛊惑而作出了不应该做的事情。从来没有用责任人的观点来彻底审视过孩子。

  


法律上从来没有把未成年人界定为天使。很多事情未成年人可以做,但最终责任是由他人代为承担的,这就是监护人制度。孩子们不用为自己的过错买单,是否就意味着在成年之前一切行为都是不可责的呢?这并不尽然,也不符合孩子们的认知。在法律上,未成年人的确可以成为错误和麻烦的制造者,我们必须要让他们明白这一点。

  


去接触抖音上不健康的信息是不负责任的自我放任。如果还去制作、传播这些不良媒体,既是对抖音用户协议的违反,也可能触及了公共安全的底线。社会应当营造出未成年人的法律主体责任意识,让他们知道尽管有人帮你担责,但未成年人和大人们一样都是社会法治的遵守者。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13期第4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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