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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莎拉蒂女司机被判拘役2个月, 引发十个劳动法(刑法)问题!|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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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专家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刘秋苏原创: 404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21) :《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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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孙某就是在11月6日晚开着玛莎拉蒂豪车的女司机,当晚与同事聚餐喝了约半瓶红酒,22时许其驾车从酒店驶出,被执勤交警查获。期间孙某以各种理由不配合吹气检测,还多次对交警称“叫yu wei过来”,执勤交警霸气回应“叫谁过来都没用”。经过60余次呼气、历时17分钟终于完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醉驾。经鉴定,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68mg/100ml。11月8日,孙某被刑事拘留。



根据网友的深扒资料看,孙某毕业于某航空大学音乐学院,是江西银行从空姐那里专门招收来的,去年就职于高新区支行行长助理,年薪百余万,34岁,至今未婚。11月10日,其照片已被该行从领导班子成员栏撤下。




那么,现在劳动法(含刑法)问题来了,用人单位现在能不能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劳动者被刑事拘留后,用人单位采取什么措施最为恰当?用人单位什么时候能依法单方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下面请随我一起来看看与这个案件相关的十个问题吧!
一、用人单位与孙某是劳动关系吗?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江西银行高新区支行是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孙某作为行长助理,属于银行的员工,是劳动者(高管),双方的履行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应当构成劳动关系。
二、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吗?
不属于。
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逮捕,均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还没有进入到审判程序并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均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就认为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因为,11月8日孙某被刑事拘留,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拘役并处罚金,属于刑事责任吗?
当然属于。
原劳动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年)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后来,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都进行了修改。目前(3)中已被修正为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1)中的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则取消,而目前的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则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中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不管是单处主刑或附加刑还是主刑并处附加刑,均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追究刑事责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以及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而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人单位如果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本案中,在孙某作为劳动者存在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孙某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醉驾和酒驾有什么区别?
区别太大了!
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就是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醉酒驾驶入刑之前,警察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不会涉及到犯罪。然而醉酒驾驶入刑之后,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且属于故意犯罪。



六、用人单位现在能不能立即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

不要冲动!不要冲动!不要冲动!重要的话说三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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