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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期间个人/企业/国家工作人员不可不知的刑事风险 (常见涉嫌罪名:问+答+附实例)

东卫•张涛团队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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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月20日





前言




      2019年底和2020年的庚子之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肆虐中华大地,形势严峻,已被国家定性为乙类疫情、甲类管理。目前,我国大陆31个省区市政府均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社会秩序,促进和谐稳定,国务院各部门及各地政府颁布多项文件确保防控工作有序展开。至此,疫情防治已经从群防群治转向依法防治。为此,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组织团队,集中力量,就人民群众关心的疫情防控相关常见问题及法律法规、政策等做了系列的专题梳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将尽绵薄之力,与大家共克时艰。本篇为《肺炎疫情期间个人/企业/国家工作人员不可不知的刑事风险(常见涉嫌罪名:问+答+附实例)》,由张涛、李国信撰写整理。





正文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逃离医院,甚至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传播病毒,致使其他人感染,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例:1月31日,青海警方发布了一则通报,全文如下: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该案中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在未被确诊感染的情况下,隐瞒到过武汉等疫区,或有意回避去过疫区的敏感时期,结果导致他人被传染等严重后果,这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有关此项问题,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中南大学医疗卫生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宇君曾解释道:隐瞒者虽未明确诊断患有突发的传染病,或者被诊断为疑似突发传染病,但国家及各级政府要求报告到过疫区的情况,目的在于防范突发传染病的传播。疫区接触史,在传染病防治上,本身即属于重要的流行病学证据。因此隐瞒者如果被证明导致接触者被传染,甚至导致多人被传染,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问:“咱家这里已经有XX例感染的了!保真!我对象的朋友就是医院的!”你的微信群里是否也流传过这样的谣言信息?传播这样的信息构成犯罪吗?
答: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实例:1月28日,平安北京官方微博转发了一则警情通报:1月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该案中,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诈骗罪


问:网购“n95”、一次性医用口罩,碰到“空头支票”和“货不对板”,卖家是否构成犯罪?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实例:1月30日发生在广东珠海市一位陈先生在微信上联系购买医用口罩,连续13次向一位自称有大量口罩的男子转账133.5万元,但是一直没有等到梦寐以求的口罩,愤而报警。2月1日,沈阳于洪警方抓获了1名23岁的犯罪嫌疑人肇某,肇某用微信卖口罩的手法收了23个人的1万多块钱口罩款,但是该买家发的货却是搓澡巾和袜子。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


问:行为人在接受医护人员诊治、服务中,对医护人员实行或“追打”或“猛咳”或“吐口水”或“撕扯防护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医护人员感染患病、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甚至死亡的后果,应当认定为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实例:网上报道,一病人家属柯某在武汉市四医院(西区)抓扯并殴打医生,扯坏医生口罩、防护服,扰乱医院秩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妨害公务罪


问: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劝返、劝解等工作不服,甚至暴力违抗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实例:1月27日,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一名湖北返回宁乡的男子,不服从工作人员劝解,多次辱骂工作人员,甚至驾车闯入派出所,持刀追砍民警,最终被刑事拘留。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问:疫情期间,发现自己购买的品牌口罩是假的,生产销售者犯法吗?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实例:1月2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1月25日晚,我局接到义乌存在假口罩案件线索后,即刻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现查明王某成(男,江西余干人)、田某军(男,黑龙江宾县人)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防护口罩,邵某娟(女、浙江建德人)、毛某娟(女、浙江义乌人)等人从王某成、田某军处进货销售给他人。该案中,王某成、邵某娟、毛某娟、邵某燕、鲁某科等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军在逃。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问:许多卖家宣称所卖的产品是“医用外科口罩”,买家收到后却发现只是普通的一次性医用口罩,有的甚至只是普通的一次性无纺布口罩。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呢?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非法经营罪


问:原价12元的口罩卖到128元?几块钱一颗的白菜近十倍地涨价?发疫情财该如何定罪处罚?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实例:1月28日,天津市场监管官微发布消息,天津一药店以128元高价出售原价12元的N95口罩被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到达该药店时,销售人员表示没货,但其仓库里囤积了大量N95口罩。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当场责令这家药店暂停营业,接受下一步调查处理。市监部门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给予该单位300万元的行政处罚。1月27日,据郑州市委宣传部微信公号“郑州发布”消息,有网友发帖称,郑州市某超市白菜价格暴涨,一颗白菜卖出63元高价。该案中,郑州市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对超市负责人进行了行政约谈,并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

破坏交通设施罪


问:为了减少亲朋好友间串门外出,部分地区已经采取了堆石头或者泥土、挖沟等方式“封村”隔离病毒。这些硬性“封村”行为构成犯罪吗?
答: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其中明确提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因此,如果未经批准私自采用堆石头或者泥土、挖沟等方式封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十一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问: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得知本地已有传染病时,不及时上报、瞒报或者谎报感染人数,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控制传染病,导致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如果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感染人数,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控制传染病,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范围越来越广,人数越来越多的,不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六十六条、《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也可能因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实例:天津市卫健委一名二级巡视员被问责;中央赴湖北指导组派出督查组督查工作,“一问三不知”的湖北省黄冈市卫健委主任被提名免职;河北五名干部因疫情防控履职不力被查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隔离期间外出聚餐被免职;(2014)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中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卫生局分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副局长黎某被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

十二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问:随意丢弃疫情患者用过的口罩、防护用具等含有病原体的器物,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十三

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问:自湖北武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来,红十字会再一次被舆论推到风口浪尖,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护救援工作中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红十字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均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依法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中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职务犯罪,如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均可以依法适用【(2016)鄂01刑终1310号刑事判决书中,时任武汉红十字会副秘书长的姚某被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附:本文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3]8号【发布日期】 2003.05.14 【实施日期】 2003.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发布日期】 2013.06.29 【实施日期】 2013.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发布日期】 2007.08.30 【实施日期】 200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17.11.04 【实施日期】 2017.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发布日期】 2012.10.26 【实施日期】 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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