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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 澳门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之一 ——公司立法沿革及公司种类

华商律师 2023-08-25


摘要:内地与澳门虽属于同一个中国,但由于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导致澳门与内地的公司法存在较大差异。而随着内地与澳门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合作的加强,了解并研究澳门本土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有理论意义更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司法、基本结构、公司种类



随着“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规划的落地与实施,作为“一个平台三个中心”[1]定位的澳门,其与内地的经济合作将不断升温。经济合作的加强及持续发展必然需要公司法律的保障。但由于澳门与内地属于不同的法系,两地的公司法从形式到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对澳门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无论是经济合作与法律交流均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将通过系列文章对澳门公司法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及解读,以期达到让更多的投资人熟悉了解并熟练运用公司法。


澳门公司法的立法沿革


(一)葡萄牙法律适用时期
随着16世纪中叶葡萄牙人进入澳门并逐步实现殖民统治,葡萄牙的法律也随之在澳门施行。长期以来,澳门没有本地单独的公司法律,有关商业组织和公司的法律渊源主要来自于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和1901年的《有限公司法》。其中1888年《葡萄牙商法典》是1894年6月20日延伸至澳门适用,一般认为这是葡萄牙管治澳门期间公司立法的开始[2]。

由于葡国统治澳门的弱势方式以及澳门华人占绝大多数的现实特征,随着澳门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1888年的《葡萄牙商法典》和1901年的《有限公司法》已无法满足及适应澳门发展的实际需要。虽然澳门本地立法机关也制订了一些与公司运作有关的单行法规,但这些也只是为配合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公司法律制度的配套规范。

(二)中葡政权交接过渡时期
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宣布澳门进入了政权交接的过渡时期。在此种背景下,法律本土化的要求日益迫切。

1989年,澳葡政府委托里斯本大学法学教授若赛.利贝罗(Jose Antonio Ribeiro)起草新的公司法,澳葡政府在此阶段采取的立法模式是单独制定统一公司法,即《澳门公司法典》(草案)。该法典草案于1990年完成初稿,1991年在澳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该法典草案便交由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磋商。

在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磋商阶段,澳葡政府亦聘请法律专家从罗马日耳曼模式之最现代商业启示及经验,亦吸收了央格鲁萨克逊模式法律体系之经验,起草了《澳门商法典》(草案)。随后将单独制订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改为纳入统一商法典的立法模式,将公司法作为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1999年8月2日,澳门总督以40/99/M号法令核准并命令公布《澳门商法典》,并于1999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三)1999年澳门回归后的法律本土化时期
《澳门商法典》的颁布及生效意味着澳门公司立法实现本地化。由于《澳门商法典》以葡国商法典为蓝本,导致其中一些内容仍不太契合澳门的实际。因此,在澳门回归祖国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对《澳门商法典》进行了两次修订,分别是2000年(第6/2000号法律)和2009年(第16/2009号法律)[3]。经过两次修订后,澳门公司法律相关内容沿用至今。



澳门公司法的基本结构


澳门公司法在结构上主要参照了葡国商法典和1986年《商业公司法典》的模式,对照欧洲和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律,结合澳门本土实际情况制定而成。因此,澳门公司法的整体表现既具有大陆法系风格,又采用了普通法系有关制度。

澳门公司法的全部内容体现在《澳门商法典》第二卷合营企业之经营及企业经营之合作的第一编,分为六章共315条,从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四百八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涉及各种公司类型的基本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分为十四节共157条,从第一百七十四条至第三百三十条。依次为: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设立;第三节股东与公司关系;第四节,公司机关;第五节,公司机关据位人之责任;第六节,公司簿册及帐目;第七节,章程之修改;第八节,公司之合并;第九节,公司之分立;第十节,公司组织之变更;第十一节,解散及清算;第十二节,公司行为之公开;第十三节,检察院之监察;第十四节,时效。

第二章,无限公司,分为四节共17条,从第三百三十一条至第三百四十七条。依次为: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消除、死亡、执行、退出及除名;第三节,股东及行政管理机关之决议;第四节,解散及清算。

第三章,两合公司,未分节,共8条,从第三百四十八条至第三百五十五条。

第四章,有限公司,分为四节共37条,从第三百五十六条至第三百九十二条。依次为: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股东与公司之关系;第三节,股东会及行政管理机关;第四节,一人有限公司。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七节共80条,从第三百九十三条至第四百七十二条。依次为:第一节,一般规则及公开认购;第二节,股东与公司之关系;第三节,债券;第四节,股东之决议;第五节,行政管理;第六节,资本之增加;第七节,关于控权出资之通知。

第六章,刑法规定,未分节共16条,从第四百七十三条至第四百八十八条。



澳门公司的法定类型

公司从无发展到现代,其类型多种多样,不仅有学理上的分类,也有法律上的分类。公司的法律分类又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不同。大陆法系一般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4]。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其法定的公司类型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5]。

(一)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指由两名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6]。
无限公司是一种古老的公司形式,它起源于中世纪地中海沿岸商业城市的家族经济团体,由合伙演变而来。《澳门商法典》本土化之前,无限公司亦被称为“联名公司”。中国内地公司法未规定无限公司,但实际上,无限公司与内地普通合伙企业并无本质区别,系指同一类企业形态[7],唯一的区别是无限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被限制为自然人[8]。且澳门公司法将无限公司规定为公司类型的一种,但内地的合伙企业不属于公司类型。

(二)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的公司。两合公司依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是否划分为等额股份为标准,又可分为普通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9]。

《澳门商法典》将两合公司细分为一般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两种类型[10]。凡公司资本分成均等股份,公司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的方式出资的两合公司便是股份两合公司,除此之外的两合公司为一般两合公司。

(三)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

由于特殊的社会条件和经济环境,澳门的中小型企业居多,因此,在澳门各类商业组织中,采取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形式的数量最多[11]。

《澳门商法典》明确有限公司之资本分为股,不属于可交易之证券,也不能称为股份[12]。有限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即不得少于澳门币25000元[13]。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澳门商法典》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容与内地公司法有较大差异,如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有三名股东才能设立,且资本不得少于澳门币100万元[14]。

现阶段,澳门的公司类型大部分采用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属于澳门龙头产业的博彩业。第16/2001号法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只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资格参与博彩牌照的竞投。
结语

澳门公司法前后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其发展较缓慢。但由于澳门经济的开放性,决定了其公司组织形式较内地而言又具有多样性。伴随着“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等规划的落地及实施,澳门公司法的发展亦逐步走上快车道,为澳门本土企业及外来投资者的交易安全保驾护航。


注:

[1]一个平台指中国与葡语国家贸易合作服务平台。三个中心指:中葡中小企业商贸服务中心、葡语国家食品集散中心、中葡经贸合作会展中心。
[2]冷铁勋著:《澳门公司法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澳门基金会2012年版,第35页。
[3]资料来源于澳门印务局网站:https://www.io.gov.mo,最后浏览时间为2019年8月10日。
[4]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5]《澳门商法典》第174条: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不论其所营之事业为何,均为公司。
[6]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2页。
[7]刘俊海著:《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8]孙晓洁著,《公司法基本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51页。
[9]孙晓洁著,《公司法基本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10]《澳门商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两合公司得以一般两合公司之方式设立;如有限责任股东之出资系以股份为之,则得以股份两合公司之方式设立。
[11]冷铁勋著:《澳门公司法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澳门基金会2012年版,第347页。
[12]参见《澳门商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13]参见《澳门商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14]参见《澳门商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杨栎洁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股权融资、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企业日常法律事务及涉澳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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