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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动态 ▎为立法建言献策! 华商举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研讨会

华商律师 2023-08-25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我国完善破产制度的方向,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预示着深圳特区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加速落地。


2020年6月11日下午,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商所”)举办《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研讨会,旨在组织华商所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进行跨专业的交流,对个人破产制度及《条例》进行深入研讨,并收集对《条例》的立法建议。


研讨会由华商律师事务所破产重整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破产重整委”)主办,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婚家委”)、争议解决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争议委”)、不良资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不良委”)、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刑事委”)、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协办,由华商执行合伙人、破产重整委主任徐江华律师主持。华商首席合伙人高树主任,党委书记、执行合伙人曾铁山律师,金融委主任郑忠林律师,破产重整委名誉主任陈东律师,不良委主任唐华英律师,婚家委主任吴浪律师,刑事委副主任陈杰律师,不良委副主任余海律师,破产重整委副主任刘慧律师,破产重整委秘书长温迪律师及副秘书长姜涛与胡隽律师,争议委委员牛万春律师等50多名华商所律师参加了会议。



高树主任:对特区个人破产立法积极贡献华商律师的力量


本次研讨会首先由主任高树律师及律所党委书记曾铁山律师发表讲话。高树主任认为个人破产制度解放“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的作用将更加凸显;深圳特区适时地出台,不仅回应了深圳目前客观经济环境的需要,也契合党和国家鼓励人民“撸起袖子加油干”的号召。高树主任强调,新法的出台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新法为律师的业务开拓创造了新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对律师的专业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后高树主任勉励华商全体同仁在新的机遇下要争取新的成就,对于本次深圳特区个人破产立法也要积极贡献华商律师的力量。

 


曾铁山书记:汇编此次意见建议提交给法工委


曾铁山书记指出,学习、理解新的法律法规是律所、律师的责任;这次《条例》的出台非常重要,将对未来的法律服务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华商所作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碰到新法、新规出台等大事,应当积极发声;此外,曾铁山书记还从自身经历出发勉励大家加强业务能力。曾铁山书记认为,结合最新立法动态和法律市场的最新发展来看,破产业务的发展潜力巨大。对于本次研讨会,曾铁山书记强调,要在会后汇编华商律师关于《条例》的意见建议,并以华商所的名义提交立法建议给法工委。

 


温迪律师:解读《条例》特有规定


破产重整委秘书长温迪律师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温迪律师指出《条例》与企业破产法有很多规定是重合的,本次讲解的是《条例》特有的规定。温律师具体讲解了适用范围、破产申请人、破产事务管理机关、管理人、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及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在分享过程,温迪律师对《条例》的部分条文提出了意见,并希望与会律师能够积极就《条例》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



陈东律师:条例出台将对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带来新机遇

破产重整委名誉主任陈东律师针对个人破产立法发表了看法。陈东律师首先总结了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司法实践。陈东律师指出,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之间有很多是相通的,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将对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带来新机遇。陈东律师认为,我国其他省市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经验,特别是浙江省的经验表明,个人破产的处理需要政府和法院的联动。陈东律师指出,《条例》第29条和第31条关于“自动冻结”和“集中管辖”的规定可能与其他地区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发生冲突。陈律师还就《条例》关于“债务人”、“破产管理局、公职管理人”、“豁免财产与债务人财产”、“重整与和解”、“免责考察期、失权与复权”、“债务豁免和不能免除的债务”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徐江华律师:《条例》“机会与挑战并存”

之后,破产重整委主任徐江华律师对《条例》中有关“管理人”章节中的规定发表了意见。徐律师指出,对于律师业务而言,《条例》可谓“机会与挑战并存”。徐江华律师认为,《条例》的第十六条、十七条等条文为管理人报酬提供了新的保障;但第四十一条“管理人的报案义务”在赋予管理人义务的同时,却没有考虑管理人的个人风险;第四十四条关于“管理人公益服务”的规定,没有明确管理人应提供的公益服务案件的数量及其应占管理人总的案件数量的比例,这样在现实操作中可能导致有的管理人办理的公益服务案件占比过高,不利于管理人积极性的发挥。徐江华律师建议,为调动管理人的积极性,管理人报酬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由市政府财政预算予以兜底。



郑忠林律师:华商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团队要加强协作


华商所金融委主任郑忠林律师接着发言。郑律师从《条例》可实施性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首先,郑忠林律师认为个人破产的立法带来了新的市场机遇,这要求华商所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团队加强协作;第二,郑忠林律师认为《条例》中关于“破产管理人费用与共益费用”、“债权人分组表决”、“破产财产的拍卖与分配”的规定应该更加完善,以保证《条例》的可实施性。

 


唐华英律师:将不良资产的业务与个人破产制度结合起来,挖掘商机

华商所不良委主任唐华英律师接着发言。唐华英律师指出需要积极思考如何将不良资产的业务与个人破产制度结合起来,挖掘商机。唐律师认为,个人破产清算会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资产打折,而个人重整则会挽救债务人的财产,这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理更有利。唐华英律师提出对于“债务人免责许可”应附加更严格的条件,对于“免责裁定的复议”应当明确规定复议的后果和复议的机关。



陈杰律师:简析破产程序与刑事案件退赃之间的关联


接下来发言的是刑事委副主任陈杰律师。陈杰律师从自己的办案经验出发,重点讲到了破产程序与刑事案件退赃之间的关联。陈杰律师认为,在个人破产立法正式实施之后,刑事被害人应当被允许以债权人的身份申报债权,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吴浪主任:华商律师要关注实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华商所婚姻家事委吴浪主任接着发言。吴浪律师主要关注的是《条例》在实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吴浪律师认为,在我国法定的夫妻婚后财产共同所有制下,个人破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首先遇到的困难就是夫妻个人债务的难以识别和夫妻共同财产的难以分割。吴浪律师以香港钟镇涛案为例,说明个人破产的执行在香港和大陆面临的情况不同。

 


牛万春律师:给诚实而不幸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华商所争议委委员牛万春律师发言。牛万春律师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给诚实而不幸的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恶意逃债的老赖就不在个人破产条例保护的对象范围之内,在程序上也应从各个环节防范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风险。牛万春律师接着从适用范围、执行转破产制度、调解前置程序、管辖问题、创设严格的失权复权和信息公开制度等5个方面提出了系统性的立法建议。

 


余海律师:个人破产立法的落地将扩大现有的法律服务市场

在集中讨论环节,华商所不良委副主任余海律师表示,个人破产立法的落地将扩大现有的法律服务市场,带来新的市场机遇。因此,应当加强华商所不同专业领域律师团队的合作,特别是不良委和破产委之间可以进一步深化合作。余海律师认为,可以从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方面实现不良资产法律业务和个人破产法律业务的融合。对于恶意拖欠债务的欠款人,可以通过申请欠款人个人破产的方式给欠款人施加压力,从而达到追缴欠款的目的。另外,对于故意逃避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可以通过申请其个人破产的方式来对其施加压力。


姜涛律师:关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后可能带来的风险

破产重整委副秘书长姜涛律师、胡隽律师随后发言。姜涛律师主要关注个人破产制度落地后可能带来的风险。姜涛律师认为,目前《条例》中对于配套措施的规定太单薄。首先,管理人的权力太小;为解决这一问题,姜涛律师认为将来成立的破产管理机构应该是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机构。其次,对于夫妻之间财产的析别,要求夫妻个人主动提供明确的财产清册太难;再次,法院如不举行听证,在受理时很难发现债务人是否虚假破产,因此应当明确在个人破产申请时强制听证。


胡隽律师:《条例》详细规定仍需完善

胡隽律师认为《条例》缺少对债务人死亡或失踪的情况下如何申请个人破产以及企业破产可否与个人破产实质合并等问题的规定;另外,胡隽律师认为,《条例》中的关于三年免责期的规定太过僵化;对于多次破产的债务人,从其申请第二次破产开始,就应该设置比之前更长的时间限制;《条例》中也缺少有关管理人如何履职的详细规定。


会议最后,主持人徐江华律师表示《条例》的出台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具有重大意义,希望华商所的律师们能够充分把握这次新法出台带来的机遇,在未来创造更大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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