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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如何避免落入“风控外包”陷阱?

文婷 蒋文文 华商律师 2023-08-25


引言


据有关消息,银保监会近期已向各大股份制银行发布《关于规范股份制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在信贷领域业务合作的监管提示》(以下简称《提示》),《提示》称,近期,某地银保监局在信访举报调查中发现某银行在与某财险公司、某第三方机构银保合作业务中存在不承担信用风险却坐收高额费用。存在贷前调查未履行到位,风险审批形同虚设,沦为提供资金的通道,贷款审批完全依托于保险公司的保单,忽视第一还款来源和贷款用途审查,风险控制极不负责的情况。


目前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已经极为普遍,依据蚂蚁集团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资料,约100家银行通过蚂蚁金服集团的微贷平台,借助借呗和花呗两款产品进行放贷,放贷规模合计达到21537亿元。依据京东数科招股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京东金条是助贷业务,合作资金方为金融机构,2018年、2019年促成的贷款规模分别为 2,554.92 亿元、4,589.15 亿元。银行借助助贷机构的流量优势及获客能力,实现了业务的大幅度增长。


但不容忽视的是,银行在与助贷机构的合作过程中,往往容易沦为资金通道,风控形同虚设,存在坏账大幅增加,被监管处罚的风险。


银行“独立风控”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一)“独立风控”相关法律法规


1、《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二)借款人收入情况;(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3、《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4、《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5、《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独立风控”是银行法定责任,疏于风控或风控外包均将面临明确的法律制裁


依据前述法律法规,银行从事贷款业务应当动态的对贷款业务进行管理:严格的贷前审查,包括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以确定借款人信息的真实性,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遵循审慎性原则进行贷款审批,进行贷后监控,如违约率、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以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同时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若银行在放贷环节,风控形同虚设或风控外包,则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配利润、罚款等法律责任,其董高监及/或工作人员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纪律处分、罚款、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等。

银行与助贷机构合作

如何避免落入“风控外包”陷阱


(一)对合作助贷机构建立明确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开展严谨的准入前评估


依据《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7月17日发布)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2020年5月18日发布),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助贷机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及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应当主要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机构声誉等方面对合作助贷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从实务经验出发,建议在全行层面制定合作准入相关制度,并按照制度进行实施,实施过程进行留痕,对合作助贷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保留准入评估尽调资料并形成尽调报告。


(二)合作协议明确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及各方权责,且应着重避免可能构成“风控外包”的相关条款约定


在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协议中,往往在贷款营销以及贷前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等环节对合作助贷机构约定非常重的责任,而对银行的风控责任及义务约定较少,这极容易被质疑或被认定为构成“风控外包”。因此,合作协议应对操作流程、各方权责进行明确约定,银行的风控环节为流程及责任条款中不可缺失的内容,注意避免可能被质疑或被认定为构成“风控外包”的相关条款约定。


(三)在贷前、贷中、贷后各个环节均应实质执行审慎的风控制度,避免被反向举证


如本文前文所述,为避免落入“风控外包”陷阱,银行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实施审慎的风控制度。实务中,当银行被有关主体投诉或举报时,有关主体往往会从反向进行举证,以证明银行风控流于形式、形同虚设。从反向举证考虑,就我们所接触的案例,提示如下部分风控环节建议银行着重关注:


1、借款人基本信息真实性核实,包括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工作、住址、收入状况、婚姻状况、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方面。并且应确保借款合同及有关协议文件内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与实际一致。若较大比例的借款人基本信息虚假,则可反推银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成贷前审查工作。


2、着重关注借款人(企业)的异常情况,若较多数量的借款人在贷前或贷中存在经营异常、经营地异常、疑似空壳公司(未开业、并未实际经营)、在借款期间内注销、存在涉案记录、公司登记事项变更频繁等事项,则可反证银行对于借款人尽职调查不彻底、不全面。


3、确保借贷相关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若较大数量的借贷材料存在材料与材料之间内容相互矛盾,或借贷材料形式不完整(如大量借贷相关协议缺页、未盖章、或者盖章与协议主体不一致;缺少时间、金额或购销合同金额与借款合同金额不一致等),则亦可一定程度反证银行存在风控依赖于第三方、“贷款审批完全依托于保险公司的保单”或其他机构的担保。


4、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及时监测。特别关注贷款后大量借款人失联、经营异常,贷款资金经中转后流向集中的情况,可能涉及贷款诈骗。若一旦有该等情形出现而银行并未发现或者发现滞后,则可说明银行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借款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


结语


风控审核是银行业务的核心,在银行与第三方助贷机构的合作中,助贷机构应仅扮演银行的服务中介,为银行提供信息、技术、流量、获客、辅助手续办理等服务,回归服务银行机构的本源。随着银行机构与第三方助贷机构合作的加深加广,部分合作演变成仅追求放贷规模,追求极致客户体验及效率而放松对风控的把控,此等合作极容易造成逾期及坏账大幅度增加,演变成金融风险。


虽然针对银行与助贷机构的合作规则,近年来陆续推出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均有所提及,但多为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细化的合作边界、合作规范仍为空白,仍需期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

 

 

 


文婷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合规、区块链、数据合规等
 
蒋文文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投融资、兼并收购、区块链、数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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