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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眼中的中国海事法院——司法主权卫士|Legallab

2016-04-15 Susan Finder 法律實驗室


作者:Susan Finder

2016年4月5日载于美国《外交学者》网站

 

译者:陈延忠

最高人民法院内参课题《海事法院体制改革研究》课题组成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厦门海事法院研究室副处级审判员


  为方便手机移动端读者,经译者同意,Legallab对文章内容进行了一定的简化。

编者按

  Susan Finder女士现为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其博客《最高人民法院观察》是西方法律人了解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窗口。

  她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与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同窗,并是新任美国大法官梅里克·加兰的师妹,曾应何帆法官之邀,撰写了《哈佛小师妹眼中的新任大法官候选人》,刊登在法影斑斓上。她曾在国际律师事务所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执业多年。《法制在中国:制度, 话语与实践 》(梁治平编)也有她的文章。其此前在香港城市大学执教,并出版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专著。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向全国人大做工作报告时提出要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中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一时成为外国观众讨论最为激烈的话题之一。

  周强院长的讲话有何玄机?当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被问及此事时,他要求提问者向“有关部门”了解详情。

  本文的目的在于剖析“有关部门”也即周强院长领导下的最高人民法院乃至中国政府是如何看待“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

  首先,这一概念并非要取代国际海洋法庭或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均未曾提及这一目的,更不要说即使有这一目的,也应由外交部来提出。再说,外交部 的国际法律专家正忙的团团转,无暇他顾,而且创设新的国际法院也需要其他国家点头同意。

  从周强院长的讲话、中国国际法学者的分析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召开的全国海事法院会议,可以看出,将中国建设成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其目的在于提升中国海事法院的国际影响力和权威性,而不是设立新机构。周强院长在其讲话中指出,中国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案件数量高居全球之首。2015年全国海事法院受理案件17500件,涉外案件约占15%。

  最高人民法院打造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具有诸多因素,既有党和国家政策方面的因素,又有国家主权和安全方面的因素,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类型范围、中国对国际海事公约的参与、海事法院在提升权威性方面面临的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挥海事法院的作用

  提升中国海事法院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与中国作为航运大国的地位密切相关,也体现在诸多重要文件中,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中央政府关于“一带一路”的文件、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文件中。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把中国的海事法院打造成为国际海事纠纷解决的中心,正是中国政府提升中国在国际法律事务话语权以及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权益的总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去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即《一带一路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海事法院依法及时妥善审理相关的港口建设、航运金融、海上货物运输、海洋生态保护等海事海商案件,依法促进海洋强国战略,保障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一带一路意见》还要求中国法院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维护本国司法管辖,并保护外国当事人协议选择司法管辖的权利。

  在另一份文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则要求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该文件中还提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以及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现中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中国的海事法院对中国宣称主权的所有海域行使地域管辖权,其中也包括东海和南海。因此,可以通过坚定行使管辖权来强化或支持国家主权主张。周强院长在向全国人大的报告中提到的一个案例就很好地阐明了这一点。根据周强院长的介绍,该案中,中国某海事法院调解了一起发生在中国宣称拥有主权的钓鱼岛海域附近的中国渔船与巴拿马籍货轮的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尽管后来日本政府就此案件提出了外交抗议)。

海事法院的涉外案件

  除了主权因素以外,中国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与日俱增,这既与中国已成为航运大国这一地位有关,也与中国法的规定有关。有专家指出,案件数量的剧增,也与国内国际航运市场的低迷有关,航运市场低迷导致许多航运企业纷纷陷入困境、大量船员工资未付。

  外国当事人之所以接受中国海事法院管辖,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当事人主动向中国海事法院起诉,有些则是基于中国法的规定。外国当事人时不时发现虽然他们约定了纠纷由外国法院管辖,但却不得不到中国海事法院进行诉讼,有时甚至不得不同时在中国海事法院和外国法院进行诉讼。

  国际航运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会在提单或其他协议中列入选择司法管辖条款或选择法律条款。但根据中国法,中国法院在审查此类司法管辖条款效力时通常不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而直接根据中国法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选择法院管辖,所选择的法院必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但在国际航运实践中,非英国籍当事人或交易与英国无实际联系的当事人选择英国法作为准据法并选择英国法院管辖是极为常见的。此外,中国法还可能出现“平行诉讼”问题,即某一案件已被域外法院(包括香港法院)管辖并在审理过程中,但中国法院仍可受理该案件。

  正因国际航运实践与中国法存在的上述冲突,往往导致中国法院认定当事人约定的英国、香港、或其他法院与相关纠纷不存在实际联系,进而认定中国法院有权管辖。这也造成了大量案件流入中国海事法院,或是多法域平行诉讼。实事求是地说,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航运或国际海商活动常常会滋生挑选法院、诉讼冲突和保护性国内立法的问题。从这一角度而言,中国对协议选择中立法院的保守态度、对挑选法院的限制,某种程度上也是服务于维护中国司法主权的需要。

海事法院面临的挑战

  虽然设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已经明确,但中国海事法院要成为海事纠纷解决市场的领跑者,还任重道远,挑战重重。存在的问题包括透明度不足、裁判说理尚不如国外同行;中国也不是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国际公约的成员国(虽然公约的不少内容都已吸纳到中国海商法中了);中国海事法院在当事人已协议选择法律和司法管辖并且域外程序已经开始的情况下仍然受理相关案件,也容易给航运业界和法律人士不良观感。

  多名经验丰富的海事律师均认为,国际海事律师及其当事人已经越来越熟悉中国这一司法管辖区,在中国进行海事诉讼与在香港或伦敦相比有何诉讼风险得失?当事人也自有预期。这关键得力于高素质的中国海事律师队伍的出色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通过各种专项行动全面推进海事法院的国际公信力,包括不断提升海事司法透明度,以英文方式提供更多信息(包括海事法院的英文网站、案件的英文信息)、案例或案例简介的翻译、白皮书的发布以及典型案例的公布。

展望未来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没有注意到的一点是,在中国土地上已经有一个重要的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心——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关于提升国际海事法律话语权或提高中国海事法律软实力的各种讲话也没有提到香港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

  香港的司法独立、杰出的法律共同体、香港对国际海事公约的参与,都使其成为国际纠纷当事人理想的可靠管辖地。

  中国社科院在近期发布的《中国海事司法透明度指数报告》中就指出伦敦和新加坡之所以成为公认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是因为其法治环境完善、案例发布及时。而根据前述海事律师的观点,香港也正是这样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对中国的海事法院而言,正在推行的司法改革和关于海事法院的特殊政策已经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例如提高司法自主权、提高司法透明度、裁判文书定期公开、海事法官的能力提升培训。海事法官这一群体本已就是中国法官中公认的高素质群体。 

  协议选择司法管辖和平行诉讼(也影响到了香港)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则需要中国国内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审视。这一过程中,中国可以借鉴香港、新加坡、伦敦和其他主要海事司法管辖区的做法。

(注:上图节选自香港方兆文职业大律师《海事仲裁:香港 、 伦 敦 或 上 海 ?》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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