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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 | 陈国庆: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作者:陈国庆


编辑:卓小豸

i【疑问】

“明知他杀人,还为他辩护,不怕遭报应吗?你晚上能睡得着吗”?一位朋友对我说的话。

“你不能为了钱,在法庭上指鹿为马,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一位检察官当庭对我的指责。

“杀光所有的律师”,伟大的莎士比亚如是说。

没有比律师为“坏人”辩护更容易被外界误解的。时至今日,仍然有很多人禁止律师为“坏人”辩护,甚至包括部分法律专业人士。

ii【经验与教训】

经验和教训表明,如果缺少辩方的声音,即使案件真相被发现,也因缺乏持续可靠的制度保障而不可信任。检察官虽有客观公正义务,但是他们仍然无法摆脱追诉犯罪的冲动和倾向,选择地收集、提取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甚至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视而不见或者故意隐匿,甚至不惜伪造证据。

因非法证据被排除,导致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这里并没有关注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而是因为政府(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显然,辩护的存在与发现真相毫无关系,辩护反而可能阻碍真相的发现。

辩护律师的存在不是为了发现真相,而是确保控辩力量平衡,确保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被告人经济实力有限,失去自由,缺乏法律知识,只因被怀疑犯罪受到侦查、起诉,根本无法与代表强大国家机器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抗衡。

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参与,被告人就算无辜,也会有定罪的风险,因为他不了解复杂的证据规则,无法判断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不懂得如何为自己辩解。他离好人远一步,距离坏人却近了一步。因此,我们尊重“坏人”的权利,其实也是在保护好人。坏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权力就会扩张,你我可能就会成为下一个“坏人”。因此,为了我们自己的安全,也要让坏人受到法律的保护。

iii【人的尊严】

为了保护人的尊严,就必须尊重设置的程序,牺牲真相。这就是为什么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定罪,为什么刑讯逼供获得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如果只看重真相,大可不必自束手脚地设置让人讨厌的辩护制度,只需要发明一种让人说真话的药物。可是,我们选择了宁可错放一千,也不冤枉一个无辜者的诉讼制度。

辩护律师的介入,可能会导致被告人被轻判、甚至被宣告无罪。看似他与司法机关对着干,挑证据的瑕疵和程序上的毛病,甚至要求法院宣告一个事实上可能有罪的人无罪,实则促进了公权力纠正自己的错误,促使公权力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和尊重公民的人权。

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也要养儿育女,一日三餐,在追逐职业利益的过程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间接地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辩护律师全力为当事人摆脱指控而辩护,看似像职业枪手为了钱不顾一切,却是当事人正当权益的维护者,不是践踏无辜者权利的枪手,他是保护无辜者(有时可能是杀人犯)免受国家权力伤害的无名英雄。

iiii【为“人”辩护】

被告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辩护律师并不关心。律师为坏人辩护,不是为坏人的“坏”辩护,而是为坏人的“人”辩护,就像手术室内的外科医生,唯一的目标就是挽救病人的生命,无论他是好人还是坏人。

正如德肖维茨说,即使有一天我了解到我为之辩护的人出去再次杀人,我也不会为曾经帮助杀人犯脱罪而感到内疚,就像一个医生医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同样的道理。

律师能不能为坏人辩护?其实涉及到当社会道德与职业道德产生冲突时,当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发生冲突时,律师怎么选择的问题。显然,律师要优先选择职业道德,而不是社会道德;优先选择法律正义,而非社会正义。

律师能不能为坏人辩护,归根到底是社会大众对一个“坏人”辩护权的态度问题,它考验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


律师简介:

陈国庆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卓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特邀委员。

司法部2017年度律师行业最受关注十大人物之一、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度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7年,有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办理过包括缪新华故意杀人案、光明滑坡案、黄金大劫案、基因编辑案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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