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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建专业 | 中港跨境婚姻家庭判决互认之新进展——《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简析

刘姝 卓建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作者:刘姝


编辑:卓小豸


2021年8月27日,香港政府在宪报刊登公告,《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规则》(《规则》)及《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条例》)及将于2022年2月15日实施。 


《条例》旨在于香港实施《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通过《条例》设立的登记机制,香港法院将认可和强制执行内地法院婚姻或家庭案件的生效判决中的指明命令,及承认内地民政部门发出的离婚证,以及当事人一方可向香港法院申请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核证文本及相关证明书,以便于前往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及强制执行
《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便利当事人、减少重复诉讼及为跨境婚姻双方及其子女提供更佳保障,受到业界广泛关注。本文就《条例》的背景及条文进行简要解析,以飨读者。



《条例》出台背景


内地与香港联系日益紧密,人员流动频繁,跨境婚姻数量逐年攀升。根据内地民政部的数据,2017-2019年全国登记结婚的人数中,涉外及港澳台每年近5万对。根据香港司法机构的数据,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香港家事法庭受理的68374宗离婚案件中,约占18%是涉及内地婚姻的案件,即平均每年超过4000宗。



当跨境婚姻不幸破裂时,必然涉及到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法律纠纷。由于内地与香港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离婚制度也存在很大差异。此前,内地法律没有关于承认和强制执行香港法院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专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等规定,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可在内地以个案方式获得认可。各地法院即使承认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对离婚判决相关的子女管养及探视、财产分割、赡养费等的其他判项(命令)的认可态度不一:第一种是仅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婚姻解除的效力,对其他关联判项(命令)不予认可。例如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之二十:倪某熊申请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香港区域法院就倪某熊与冯某离婚纠纷所作离婚判决(限于离婚部分)符合内地法律关于认可法院判决效力条件的规定,未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亦未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裁定对其法律效力予以承认。第二种是全面认可香港法院所做的离婚判决,包括财产分割的安排。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沪二中民认(港)字第1号案件。司法实践中采第一种态度的法院为多数。


同样地,内地判决可以在香港根据普通法承认判决,而除少数个案例外情况,内地法院就婚姻或家庭事宜作出的判决在香港亦普遍不被承认和强制执行。



由于长期以来两地婚姻家庭案件相互认可缺乏制度性安排, 不可避免地出现,如果香港丈夫不依照内地法院生效判决给付妻子金钱或支付子女抚养费,妻子无法依据内地判决向香港法院申请采取措施强制香港丈夫履行义务;又或者如香港法院判令香港丈夫直接抚养子女,但内地母亲在离婚后未经对方许可将子女带离香港而滞留内地,香港丈夫也无法依据香港判决向内地法院提出强制移交子女的申请;再者,内地法律并无赡养费制度,如香港法院判决作出赡养令在内地法院无法获得认可。以上种种,只能通过在另一地重新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非常浪费时间和金钱,当事人亦承受很大精神压力。


《条例》出台进展



《安排》及《条例》生效后,绝大部分跨境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将在两地得到相互认可和执行。


如何在香港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法院婚姻或家庭判决?


1. 申请条件


符合条件的:(1)属于《条例》指明的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2)在《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作出的判决,即在2022年2月15日当日及之后作出的判决;(3)属于生效的内地判决,判决的一方可申请登记令,要求登记该判决中的指明命令或者其中一项或多项。


(注:如某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在《条例》生效之前作出,则不能根据《条例》获得认可和执行,但不影响该判决可在香港根据普通法获得承认。)


2. 受理机构


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登记令。


申请人可单方面向区域法院申请将命令移交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如区域法院信纳已登记命令不能便捷地在区域法院强制执行,可根据申请将已登记命令移交原讼法庭。


3. 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类别


根据《条例》,可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的案件是指《安排》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案件中的13个类别,即: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案件、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婚姻无效纠纷案件、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抚养纠纷案件、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案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值得注意的是,《安排》中第11段的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不包含在内。



4. 生效的内地判决


生效的内地判决是指已生效且可以在内地强制执行的判决,包括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且依法不准上诉或上诉期满没有上诉的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


5. 内地判决中的指明命令的含义

指明命令包括三类,即看顾命令、状况命令和赡养命令。看顾命令是关于未满18岁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和探望权,年满18岁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权,以及保护家人免在家庭关系中遭受暴力的命令。状况命令是关于批准离婚,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及关于某人的父母身份的命令。赡养命令是关于子女抚养费,夫妻之间扶养,婚姻双方财产分割的命令。


6. 登记申请对香港法律程序的限制


(1)如有内地判决提出登记申请,与讼各方就同一诉因在香港法院或法庭(审理法院)进行的法律程序中止。


(2)如有内地判决提出登记申请待审查或指明命令已被登记,则与讼各方不得就同一诉因在香港提起法律程序。


上述第(1)(2)项所指香港法律程序不包含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IIA部进行的法律程序,即“在香港以外获得离婚等之后在香港要求经济济助”。


(注:在香港以外获准离婚等之后申请经济济助,系指如婚姻当事人是经由香港以外地方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解除或废止婚姻关系,或合法分居,而根据香港法律也认为有效的,则经法庭许可,婚姻一方可提出经济济助命令申请,法庭认为有实质理由的,可批予经济济助命令。)



7. 登记的效力


如香港法院作出登记令,则内地法院判决即获承认为在香港有效,相当于香港法院作出的命令,可在香港强制执行,且登记法院对该命令的执行具有相同的管制权。


如何在香港申请承认内地民政部门发出的离婚证


1. 申请条件


该内地离婚证是在《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发出,即在2022年2月15日当日及之后发出。


2. 受理机构


离婚的一方可向香港区域法院申请承认令。

有关程序大致上与登记内地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的程序相同。


3. 承认的效力


自承认内地离婚证的命令具有效力时起,该离婚证所指明的离婚,即获承认为在香港有效。


就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提供核证  


为了便利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依据《安排》寻求内地法院承认及强制执行,该香港生效的判决的一方,可向香港法院申请发出经核证文本及证明书,证明判决是在婚姻或家庭案件中作出并在香港生效。


至于内地法院对香港婚姻或家庭案件判决如何认可和执行以及有关程序,尚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实施《安排》。


结语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所说,签署《婚姻家事安排》是近年来中港两地司法协助领域最聚焦民意、最合乎民心的一项创举,为促进解决两地跨境婚姻所凸显的矛盾与问题带来法律上的支持与保障。《条例》及《安排》的实施,将会惠及跨境婚姻各方、家庭及其子女,让他们获得更便捷、有效的司法济助,带来实实在在的福祉。



作者简介


刘姝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香港注册外地律师,卓建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委员,深圳市“遗产管理人”律师库成员,中国财富管理师联盟创始会员,中华遗嘱库深圳高端遗嘱登记中心法律顾问,长期专注于家事、继承法律事务,家族财富规划与传承法律事务,中港跨境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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