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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会 多元化解劳动争议

近日,钢城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借助某集团公司工会力量,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被告双方均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原告高某诉称,2002年2月至2019年12月,高某一直在某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某印刷所从事门卫、绿化等工作,2019年12月,印刷所将高某辞退。高某申请劳动人事仲裁调解委员会仲裁,后高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与印刷所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加班费等共计20余万元。

本案原、被告之间矛盾争议较大,双方各执一词,判决难度大,如果一判了之,容易激化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为缓和对立情绪,钢城区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发挥某集团公司工会作用,法官不厌其烦多次与双方当事人对接,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最终,某印刷所支付高某一次性经济补偿50000元。

近年来,钢城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积极争取企业工会、仲裁委、行业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快构建“法院+”调解模式,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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