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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川知识点丨QQ买债安全吗

一川Law 一川Law 2023-03-17

作者 / 蔡文君 张亦文 张天宇

编辑 / 叶明珠

3月14日, 一则债券报价咨询软件将于近期下线债券实时报价功能的重磅消息席卷固收圈, 交易员们惊呼“一夜回到解放前”。有人调侃:去年这会我在进群买菜, 今年这会我在进群买债。次日, 报价功能果然从平台下架, 当晚网传多数货币经纪公司周五起恢复向数据商展示债券报价等数据。两日混乱, 一波三折, 但值得警醒的是, 进群买债究竟安全吗? 交易员用QQ相互沟通债券交易要素,有法律效力吗?


01

进群买债, 对面是谁?

进群买债, 通常是各类同业QQ群, 不管是代投代缴沟通群、同业存单报价群、各地信用债交流群, 一言以蔽之, 属于“不具有实名认证 、权限管理 、信息留痕及记录保存等功能的即时通讯工具”。

上海金融法院在《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中特别提示了投资者从事债券交易时未审慎核查交易对手身份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如投资者使用上述不具有实名认证和权限管理功能的即时通讯工具, 例如QQ开展业务, 或未能注意审核交易对手经办人从事交易是否取得授权, 在该经办人不属于职务行为、未取得事后追认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 存在经办人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风险。因此, 进群买债, 第一要务是核实QQ账号背后的人及其授权。

《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早已要求使用符合一下要求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交易相关业务:

(一)支持从业人员实名注册或认证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同时可由市场参与者核实认证从业人员任职信息并在账户中标识认证情况;

(二)支持市场参与者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进行身份及功能权限管理;

(三)对市场参与者按照本通知要求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所产生的全部通讯信息进行妥善存储,包括但不限于一对一对话和群组对话信息等;

(四)支持市场参与者在本通知规定的信息保存期限内,调取查看或通过数据接口等方式导出下载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全部通讯信息

(五)具备支持市场参与者合规有序开展交易相关业务的其他功能条件。

了解账号对面的人士, 避免空忙一通, 白白期待, 错失交易机会, 甚至可能受到的损失。另一方面, 机构为自家从业人员实名注册并认证之后, 如果有李鬼冒充, 或有部分从业人员的权限已然终止, 也可向交易对手方广而告之, 自证清白, 避免被要求履行并非真实意愿的交易。使用符合要求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既是自我保护, 也有利于避免巨大摩擦成本对市场整体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02

进群买债, 是有约束力的合同吗?

确认了交易对手方, 就可以开始谈交易了。但买债和买菜到底是不同的, 交易标的具有特殊性, 并受特殊法律规制。

以公司债券为例, 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是受《证券法》调整, 应依法受到监管的金融活动, 基于金融安全、金融稳定的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金融交易的契约自由有相应形式上的约束。例如,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进行债券交易, 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 书面形式包括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202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六十三条规定:“交易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债券交易于成立时生效,成交结果以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交易双方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债券买卖合同的成立依法具有要式性特征,其以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以电子化方式经证券交易场所确认后始得成立。大家在QQ上聊得热火朝天, 并不能成立债券买卖合同。

上海金融法院在《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中特别提示了投资者未按相应的要式要求交易债券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的风险。公司债的交易须在规定场所遵循交易规则实施报价、交收等行为。当事人仅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就债券数量 、价格确定方式等达成合意, 但未按照交易规则在相应平台上进行正式交易,不符合债券交易合同要式要求, 债券交易合同不成立。


03

进群买债, 合同未成立

需要承担责任吗?

债券交易合同不成立, 那QQ上达成的一致就毫无意义, 一张废纸吗?显然并非如此。

例如202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〇一条规定,协商成交是指债券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债券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协商成交交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数量等要素成交,交易一方将协商一致的交易要素通过交易系统发送给交易对手方,经交易对手方确认后,由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显然, 协商达成一致, 随后通过交易系统成交确认合同成立的方式, 是完全合乎规定的。

对于协商达成的一致, 在未通过交易系统确认合同成立之前, 法律上要如何定性呢?上海金融法院在(2021)沪74民终1264号一案判决书中已给出了答案, 在债券交易合同因不符合要式要求未达到缔结本约的情况下, 若符合预约合同的特征, 可以认定为构成预约合同, 违约方仍存在就其不诚信行为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的风险。该案中, 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聊天就案涉债券数量 、价格确定方式等所形成的意思表示, 已明确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以及价格确定方式等, 故可以认为就案涉债券交易形成了预约合同, 违约方应就交易对手方的预期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 固然进群买债,不能直接构成债券交易合同, 但只要交易对象、标的、数量、价格已明确达成一致, 交易双方仍负有继续磋商抑或继续缔结本约的义务。以上述案例为例, 基于微信协商形成的预约合同, 双方约定确认了债券交易模式为逐日交易并价格价格逐次递减的方式以最终实现总体交易结果, 并已成功实现了部分交易, 后续因受到市场上其他交易影响,未按照约定价格达成。因此, 法院认为, 具体的由于后续交易时机、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频次等仍有待交易双方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进一步磋商,因此, 该案预约合同的效果在于确定交易当事双方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就本约的达成进行磋商。

对于未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保持进一步磋商并努力实现交易目的, 停止磋商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预约的预期利益并不等同与本约达成后的预期利益, 换言之赔偿责任并不等同与违反已成立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本约达成后,当事人之预期利益系基于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确定利益。而预约之期待利益在于达成本约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因其尚未确定,故不应仅依据一方当事人主观意愿进行判定,而须基于市场交易中当事双方经济人之定位,综合考虑市场因素进行判定。以上述案例为例, 结合未依预约磋商一方因案涉债券所获收益及本案交易风险分配、交易成本等因素, 上海金融法院酌定预期利益损失为案涉债券按约定交易价格而未成交总金额的30%。


04

代投缴沟通群沟通的

“代投缴”有无效风险?

债券交易们加的群还有特殊的一类: 代投代缴沟通群。债券代投缴是指一家机构代替另一家机构在债券分销时进行投标, 并按照债券发行公告指定的时间向承销商缴款的行为。当事人约定债券代投缴加上市后回购协议, 即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代为申购债券, 在该债券上市后数日内, 前者在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电子平台向后者购买该债券, 完成债券接回。

上海金融法院在《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中特别提示,当事人出于获取收益、申购灵活等原因考虑, 采取约定债券代投缴加上市后回购协议的方式完成债券的购入, 可能涉嫌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 破坏债券市场秩序, 有关交易行为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 此类代投缴业务在行业内广泛开展, 甚至被冠以“债券中间业务”之名在部分证券公司等机构被大力开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在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提及“约定由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购回或者为他人暂时持有但最终须返售的债券交易,均属于买断式回购,债券发行分销期间代申购、代缴款的情形除外。”似乎也默认了代投缴业务的存在。如果后续上海金融法院在实际案件审判中做出代投缴相关交易行为无效的认定, 那么司法审判在这一问题上甚至可能先于监管发现和处理相关违规交易。


05

结语

从债券违约风险,到债券交易本身所引发的潜在风险,上海金融法院关注的视角愈发深入,伴随着司法案例不断涌现,相信债券交易也会越来越规范,无论是进群买债,或是QQ软件沟通交易,提高债券交易便利性的同时,也需要关注相应的法律风险,这样的债才买的安全、卖的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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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川研究团队

蔡文君
一川研究员
通力律师事务所 业务合伙人
wenjun.cai@llinkslaw.com
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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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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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律师事务所 业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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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宇
一川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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