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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消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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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四川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建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6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先后被顶格处罚

眉山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执法检查!



全市各中小学校暑假已经来临,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维护良好校外培训市场秩序,切实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校外培训机构消费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一定要查看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报名缴费需与培训机构签订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遇到下列情形请提高警惕、理性消费,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保留好相关证据,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



价格违法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不正当竞争







点评:涉嫌使用山寨协会、山寨评比表彰对所获荣誉做虚假宣传。


《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五)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或其他类似字样


第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违法





(一)违法发布学龄前儿童小学文化培训的广告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二)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合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不得单方面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增加消费者义务。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质上是一种单一用途的预付费消费,消费者付费后是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分次完成消费。


校外培训机构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


(一)单据遗失者,不予退费(收费单据作为退费的唯一凭证)。

点评:退费应以消费者实际缴费为前提,学校收费有义务做好收费记录、家长如果通过微信转账等也有记录。如家长单据遗失,学校为避免纠纷,可以要求家长在收到退费后签写收据。


(二)开学后**天,不再办理退费。

点评:校外培训机构应明码标价,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等详细公示。例如:书法初级班,指导老师刘某某,7月1日至30日开课,每日一课时,总计30课时,每课时90分钟收费100元,总计收费3000元。开学后因消费者原因要求退费的,学校应按总缴纳费用减去已学课时费用,再减去合理的手续费(违约金),将剩余费用退还消费者。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因个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而无法继续上课,申请退费的一律不予退还。

点评:个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由国家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处理,校外培训机构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费无任何法律依据。


(四)学生要求退费的,只能将剩余费用存入学校,由消费者另外选时间学习或转让亲友,不能直接退费。

点评: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要求退费的合法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单方面免除了学校的退费义务。


(五)最终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最终解释权。

点评: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了经营者明码标价等事先明示的义务,禁止经营者宣称享有任何形式的最终解释权。


来源: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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