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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仙打架!孟勤国对梁慧星提出"反批评"

余是以言之 律新观察 2020-09-13

孟勤国教授(左),梁慧星先生(右)


执笔 / 余不谓,“余是以言之”团队出品


一份“头角峥嵘”的民法典草案,引起民法江湖的阵阵涟漪。各路人马纷纷有所动作,有人乐得安静吃瓜,有人跳下奋勇互掐。

郁闷的孟教授

作为“民法大佬”之一,武大法学院的孟勤国教授似乎心情颇不平静。因为一篇题为《暗战与角力:民法典编纂之背后故事》(原文目前已不可见)的“网文”在历数王利明、梁慧星两位民法大佬神仙打架的江湖旧事时,顺带将他也“黑”了一把。

这篇文章指控,孟教授疑似为了一顶民法研究会副会长的帽子而改变学术立场,在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上原本持观望态度,“副会长”到手后立刻转变态度,发文宣称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不二之选。

孟教授看到这一指控后心中不是滋味,对于自己“有幸”被贴上在人格权编争论中绝无仅有的、在“民法大佬”中左顾右盼、唯利是图的“小人”标签,感到十分吃味和不解。他在《学术争论应是蓝天净土》(法学家茶座第49辑,2019)一文中对相关的指控做了澄清:武大法学院是民法研究会的副会长单位,这顶帽子他是代表武大法学院接的,而他在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上并无所谓投桃报李、“立场转变”的问题,所有讨论皆出于公心,问心无愧云云。

值得注意的是,孟教授在针对相关指控做出解释的同时,也对这篇他口中的“网文”的作者的写作动机进行了反指控。根据孟教授的说法,这篇网文的作者疑似为周杲博士后,无巧不巧的是,梁慧星教授正是其博士后导师组的成员。换言之,周博士后的写作背后动机不纯,有“媚其师”的嫌疑。


让人“不寒而栗”的指控


更让孟教授不解,甚至“不寒而栗、不知所措”的,是梁慧星教授在“反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时的一些超出了他理解能力范围的言论。在他看来,梁慧星教授明知当下对于政治规矩的强调,却仍然用政治正确的帽子压人,指控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对“中央决定”的有意违反——这么大一顶帽子压下来,给谁都接不住——这也是让孟教授困惑的地方,学术争论说到底不就是“文人相轻的那点面子”问题嘛,至于如此上纲上线么?

事实上,这可能也是很多一般读者的困惑。无论怎么说,我们都希望“学术的归学术,恺撒的归恺撒”,而不是在本该单纯的学术争论中挥起非学术的大棒砸人,这么做,似乎的确有点儿没风度。

问题是,即使就事论事,在孟教授看来,梁慧星教授反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两个理由也很难站得住脚。理由之一,除了乌克兰之外,全世界再没有其他国家在民法典中将人格权法单独成编;理由之二,根据王泽鉴等学者的论述,认为人格权法的相关理论研究严重不足,且没有证明力。

孟教授反问,其他国家没有将人格权法单独成编,所以中国也不能这么干,这是什么逻辑?说到底,这根本不是逻辑问题,而是一种价值选择——如果梁慧星教授认为中国民法典不应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他应该从中国社会现实出发,证明中国不需要人格权编。

至于梁教授的第二个反对理由,孟教授也认为站不住脚。因为,任何学者,无论他在学界享有怎样的知名度,其论述说到底都只是一家之言,而不是真理的化身或唯一的真理。故而,王泽鉴等人对人格权法的态度,并不能作为判断人格权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的决定性理由。如果一定要反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那也应该“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威学者的权威判断压人。

对于梁慧星教授的其他一些提法,孟教授也表达了无法认同的态度:

” 梁慧星教授还有许多独具一格的论述和提法,远远超出我的理解力。梁慧星教授发问,“在没有人格权概念的社会,是不是人就不被当作人,就不保护人?”谁这样说?我查了好久没有查到,想了好久也想不出谁会这样说,会不会是梁慧星教授搞混了人格权编和人格权的概念?梁慧星教授定义“人格权的不可言说性”的依据是“很难下笔千言”,一个事物的本质特性居然取决于能写多少字,其高深莫测不亚于量子纠缠或霍金黑洞,国家社科基金是否应考虑将“字数与事物属性的因果关系”列为重大资助课题?梁慧星教授断言“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生命”的条款颠覆了现代社会禁止私力救济、实行公力救济的基本原则,可我的常识是现代社会只禁止血亲复仇性质的私力救济,并不禁止依法进行的自力救济,道理很简单,面对暴徒行凶岂能只靠报警而不得反抗?梁慧星教授指责中国法学会没有就人格权编征求全国1200名民法教师的意见。我1985年就是民法教师,2006年还侥幸成为第二届国家级教学名师,除了物权法是我自己凑上去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民事法律,从没有谁问我搞不搞、如何搞,怎么人格权编就那么特别? “

值得一提的是,孟教授的行文非常克制,他在针对梁教授提出一系列观点提出疑虑的同时,专门强调他与梁教授没有任何私人恩怨,他对梁教授的批评也没有丝毫的恶意,因为“学者论争应有曲水流觞般的境界,对事不对人是应有的气度和原则”,更因为“梁慧星教授是公认的中国民法学界领袖,一举一动代表着中国民法学界的品位。梁慧星教授肩负着指明民法学研究方向和为民法学人树立榜样的责任,其任何一种行为方式都会成为先例,任何一个价值取向都会成为风标,任何一点思想都会成为源泉。梁慧星教授公开演讲的后果不在于为难全国人大法工委和我们这些“忽悠者”,而是树立了一个不合学术伦理和规范的典型,年轻一代的民法学人或以为学术论争就该是梁慧星式的论争。没有批评的声音,梁慧星教授的公开演讲极有可能成为中国民法学界雾霾的源头。


余韵


公允而言,孟勤国教授的这篇文章的观点值得学界中人深思。他的表达虽然十分克制(甚至是客气),但依然不减其力道。

江湖事,江湖了。作为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我们只有一个小小的愿望,那就是,希望这些学界大神在争吵时能保有学者的基本风度,能坚持“就事论事”和“以理服人”的基本原则,给年轻学人树立个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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