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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首: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梁王之争

余是以言之 律新观察 202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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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沐白


写下这个题目,我的心中有感慨,更多则是遗憾。


梁与王,是民法诸老之后民法学的扛鼎人物。他们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引领了中国民法学的发展,并在相当的程度上主导了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进程。


几十年后,梁王之争大约会成为中国民法典立法史上的一段著名的公案。


持平而论,梁与王,都曾是“中国民法典之父”这一桂冠的有力竞争者,他们都既有学养,也有抱负,更有行动力。


无论是梁所在的中国社科院,还是王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都是中国民法研究的重镇。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他们曾势均力敌。


那时候,大家还能保有基本的风度,即使有分歧有争鸣,脸上总也还会挂着笑,不会像这两年杀红眼之后那般面目“可憎”。



那时节,民法典还只是民法学界的一个“话题”,一个不断被鼓噪的“理想”,官方的态度还不明朗,民法典的编纂还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国家行动。


说到底,彼时的民法典编纂,只是学界的自发性议题,理想兴味十足但却不具有迫切性。

既然是坐而论道,与谈理想,自然就不会有那么多的利益纠葛,所有讨论也基本可以心平气和地进行。

你一句“自由主义”,我一句“人文主义”,他再横插一句“物文主义”,彼此开开玩笑,抖抖机灵,调侃着,谈笑着,至少表面上还是一派和谐。

然而,这一切,都随着民法典立法正式成为国家计划而改变了。原来这一切并非“没有生育能力的亢奋”,而是可以切切实实看到立法“果实”的近期目标!

也许,那一顶“乃父”的高帽诱惑太大了,以致于让习惯于“立言”的民法学大佬们,也格外在意起民法典的“事功”来。

于是,民法学界表面上的平静与和谐终究被打破了,各方人马开始频繁地合纵连横,叫阵厮杀,真真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偌大个民法学界,如果不是还有如江平先生一般的“太上长老”存在,并在关键时刻以“狮子吼”止住了混乱的局面,结果可能更为不堪。(参见:“中国民法典之父”花落谁家?叔伯天团都有谁,老娘舅、四大太保都哪位?


严格说来,我并非局中之人。

对于民法学界的派系倾轧,尤其梁王之争的一些幕后故事,秘辛之类,我之所知,并不比一些人更多。因此,这篇“再回首”其实并无更多的花可爆,充其量,只是根据公开可查的资料和互联网上的印迹所进行的一番梳理。

既然当事人碍于各种有形无形的制限不好说话,那么一个旁观者的胡言乱语就或许还有些价值。

关于梁王之争,我的一个基本的判断是:始于学术,终于意气。这一点,的确殊为可惜。

早在今年一月下旬,梁慧星先生在接受一家自媒体的专访时,还不忘捎带“黑”了一把王利明教授。

他在回顾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时,特别点出在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过程中,他们原本坚持的是“物权平等主义”,是王利明教授提出了物权的“所有制类型”问题,并因此最终导致了不同物权在立法上的“区别对待”。

言谈之间,似乎仍旧颇不能原谅。

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王利明教授如果愿意开其尊口,当会有一番不同的叙述罢。



穿过绿野仙踪的重重迷雾,梁对于王的这种不能释怀的“怨念”,大概是因于王派在民法典编纂后期的逐渐得势,以及梁的角色与若干主张的被边缘化。

这种得势与失势,最集中地体现在人格权是否应单独成编这一民法典最重要的立法体例的分歧上。

在这个问题上,王派坚持人格权应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而梁则大声反对。梁慧星先生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两点:

其一,没有先例,综观当世各国民法典立法,尤其是被奉为大陆法系主流的德法诸国,人格权皆未独立成编——唯一的例外是乌克兰民法典,它是首部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民法典——难道我们要学乌克兰?

其二,在梁慧星先生看来,人格权只在受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这种关系属于侵权责任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一种。既然民法典已有了债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又何必多此一举另设新篇?

博弈的最后结果,以王派的胜利告终——无论是著名法学家江平,还是最高法院等实务部门,甚至法工委,都似乎更青睐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是次呈现于“两会”诸位代表手上的民法典草案,也最终将人格权从总则中分离出来,单独作为一编立法。

就在前两天,网上还曾出现一篇打着梁先生旗号的文章《在民法典出台前,再次郑重建议删除人格权编》,似乎梁先生仍未放弃呼吁,试图力挽狂澜。

这篇刻意操作学术问题政治化的文章也再次引发了一些学者的怒火,譬如武汉大学的孟勤国教授,即再次针对此文怒怼,认为此文若果真为梁先生授意推送,则其“失去了学术的底线”。

当然,虽然该篇文章所罗列者的确是梁先生此前的一些表态和观点,但梁先生到底有没有“在民法典出台前,再次郑重建议”,我个人认为是要打一个问号的。果不其然,在引起争议之后,推送这篇文字的公号最终选择删除了推文。

当然,孟勤国等王派学者(孟教授自己大约会坚决否认其为王派)之所以反应如此激烈(参见:神仙打架!孟勤国对梁慧星提出"反批评"),事出有因。因为梁先生此前在激烈反对人格权单独成编时曾剑走偏锋,将乌克兰民法典与其国内的颜色革命联系起来,认为鼓吹人格权单独成编(尤其其中对“自卫权”的规定)的学者“其心可诛”。

这种试图将学术问题政治化的操作,的确失了一些格调,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是“急眼”的表现。对此,王利明教授的回应似乎显得更大气淡定一些:“与其投入大量的精力去做此种无谓的联想,还不如把有限的时间用来把人格权编中的规则设计得更好”。

当然,梁对于王派主导的民法典草案的批评,不止这一桩。他还反对民法典规定“双重适用原则”、反对将“居住权”写入民法典物权编、反对民法典合同编中删除“无权处分规则”等等。(参见:梁慧星评民法典草案:有脑子的人都会觉得奇怪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梁王等学者围绕民法典草案的纷争也将告一段落。但公允而言,单纯从学术论战的角度而言,梁王之争似乎在其后期失去了一些格调,所谓“始于学术,终于意气”。

若干年后,这可能会成为一段民法典立法史上的学术公案,但远远谈不上一段佳话或者美谈。

毫无疑问,梁慧星先生对这个版本的民法典是不满意的,事实上,很多人都不满意。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个结果其实早已注定:一个本来就不完美也不可能完美的文本,自然也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满意。

最后,我想冒昧地劝梁先生,该放下的,就放下吧。

梁在民法典编纂之争后期的歇斯底里,令我想起一个故事:一妇丧夫,哭诉于夫坟前说:“我往后的生活靠谁扶助?我往后的感情靠谁慰藉?”一荷锄老汉停步劝说:“你未嫁前,是如何生活的呢?”妇人想想,悟,释然而去!

以此譬喻可能不太厚道,果真如此,是我的罪过,还请梁先生(如果能看到的话)原谅后学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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