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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20年第4期法学论文要目

青苗法鸣信息中心 青苗法鸣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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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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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与合同效力——以商品房预售为对象的分析


作者: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摘 要:以商品房预售为分析对象,可以看出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预售许可的作用在于引发后续的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等管制机制,它决定了预售合同能否适当履行。预售许可能有效遏制违规预售,无须否定预售合同效力。预售许可旨在控制预售合同的履行,预售合同的效力不是其管制目标。预售会转化为现售,预售许可的申请由出卖人决定等要素综合在一起,使预售许可无法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与预售许可同类的许可不能影响合同效力。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行政许可;管制机制;合同效力;公私法衔接;《民法典》


2.我国高校监察制度的性质、功能与改革愿景


作者:秦前红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石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 要:高校监察机构作为校内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由高校自主设置并主要执行内部纪律规则,与行政监察部门“异体同质”并形成共治关系。高校监察制度兼有实现政纪自察和维持学术自律之现实功能,后者与高校学术惩戒制度之功能并行不悖,但必须尊重中国高校的学术传统和学术规律。将高校纳入国家监察范围应属必要,但两种监察之职能交叉主要限于廉政监察层面。因此,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该制度之调整主要表现为规则制定、政纪追责和人员产生的双重化倾向。未来高校监察制度仍有存续价值,其对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可行方案是在既往“以内部监察和纪检约束为主渠道”的模式之上完善创新,包括例外性地嵌入监察派驻制度,明确派驻情形、授权形式、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和职责权限;通过监察对象和职责权限的区分与衔接,理顺高校监察机构与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的监督关系;行政监察与人事监管相分离,处理好学校监察机构、教职工所在单位和人事部门的关系。在廉政监察之外,国家监察不宜直接介入高校内部监督工作,可以通过强化对在高校学术专业发展方面具有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和专业性人民团体的监察,进一步推进高校内部监督法治化规范化。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高校监察;学术自律;廉政监察;派驻制度;人事监管


3.论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的变迁及其意义


作者: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特聘教授; 刘海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摘 要: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 其根本标志是香港和澳门的宪制基础发生了性质上的转变,并由此形成了全新的宪制秩序。在香港和澳门回归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比较流行的看法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分别构成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的宪制基础。为了克服这种认识的片面性,强调《宪法》的重要性,“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这一命题应运而生,并得到中央的确认,也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宪法》与《基本法》存在效力上的位阶差异,《基本法》依据《宪法》而制定,在“共同构成”中两者并不是平行地、混合地发挥作用,《宪法》在其中发挥着根本性、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一命题之下,明确《宪法》是特别行政区的根本宪制基础,阐发《宪法》根本性、独特性的作用,对于丰富这一命题的内容、增强这一命题的说服力,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宪法》;《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宪制基础;宪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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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辑 ✎ 泽宇

排版编辑 ✎ 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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