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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以高端交友为名开发运营涉黄网站 五名被告人被判刑罚

莱山法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08

对以“高端交友”为名、

实为发布卖淫嫖娼信息的

涉黄网络平台应如何定性?

(图片来源于网络)

日前,

莱山法院审理了一起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

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


01 案情回顾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伙同胡某某、曹某、马某、罗某等人开发运营“某圈”APP,通过各种手段吸引女性人员免费注册会员、男性人员充值注册会员,为有卖淫嫖娼需求的男女会员之间搭建网络沟通联系平台促成线下达成卖淫嫖娼交易。

该APP自运营以来,注册的男会员达100余万人、注册的女会员达13余万人,会员充值金额共计9497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五人利用该APP为卖淫嫖娼人员提供互联网联系平台,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等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张某等人开发“某圈”APP的初衷是陌生人高端交友平台,没有利用该APP发布过招嫖约嫖信息,该APP没有提供促成“性交易”居间服务的项目或者功能,其平台收取的会员费并非“性交易”的提成或介绍费。“某圈”APP用户数量庞大,而公诉机关出示的从其平台查获的卖淫嫖娼人数只是其中极少数,且张某等人在运营中也进行了必要的管理,与介绍卖淫有本质区别。



02 法院审理


莱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胡某某、曹某、马某、罗某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以涉黄软件“某某公园”为模板,开发运营了名为陌生人交友实为满足男性用户嫖娼需求的“某圈”手机软件。在网络推广和运营期间,该团队利用“**公园”被工信部查处之际,使用“**团队全新打造”等暗示性文案,虚构“**公园”升级为“某圈”的事实,从该平台引流大量涉黄用户,在各大应用商店上架“某圈”时设置“**公园”等搜索关键词引诱用户注册。

该手机软件以收取男性用户会员费从而解锁聊天和查看女用户联系方式功能为盈利模式,给潜在嫖娼用户获取招嫖信息、实现嫖娼目的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期间“某圈”还采取对女性用户进行实人认证,研判封禁“会所用户”、“键盘手”等措施以提升男性会员体验感。

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其团队运营维护的“某圈”手机软件平台存在大量用户发布卖淫嫖娼信息的情形且在网络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仍默许、放任该情形的存在。自2020年12月“某圈”手机软件上线至案发,注册用户达113万余人。



03 法院宣判



莱山法院认为,从涉案平台的功能及盈利模式综合分析,该平台与卖淫方面的相关人员没有利益关联性,是通过诱使男性用户为解锁与女会员聊天和查看女会员联系方式的权限而向平台支付数额不等的会员费营利,没有向男会员推介卖淫人员的功能,不从卖淫嫖娼活动中代收嫖资或收取提成。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被告人在线下实施了介绍卖淫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

本案中,各被告人存在利用网络平台为嫖娼行为制造便利条件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运营期间也默许、放任用户在平台上发布招嫖等违法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禁止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利用信息网络、软件开发有关的职业。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不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罪名的适用问题。对以“高端交友”为名、实为发布卖淫嫖娼信息的涉黄网络平台定性问题,应结合其平台主要功能及盈利模式综合加以评判。如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组织、介绍卖淫违法犯罪行为而开发手机软件,他人利用该软件着手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行为人构成目的犯罪的帮助犯,此时依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即可。

但具体到本案,各被告人是为满足嫖娼人员的非法需求而设计了涉案手机软件,其先通过前期在其它涉黄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引流大量有卖淫嫖娼需求的用户形成规模效应,继而通过向有嫖娼需求的人员收取会费以解锁查看平台中女会员(含卖淫人员)联系方式权限和聊天功能盈利,平台并不参与推介和收取嫖资,与卖淫方面的相关人员并无利益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解读,区别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娼的关键在于介绍人主要是为了组织、介绍卖淫行为人、卖淫人员的利益还是为了嫖娼人员的非法需求,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其属于后者,应认定为介绍嫖娼,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介绍卖淫。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智能设备的日趋普及,网络社交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是传统犯罪呈现出网络时代下的新特点。我国刑法新增设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前移惩治关口,将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信号,有利于遏制网络犯罪扩张、蔓延的态势,精准打击违法犯罪,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网络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承办法官:张华军

案例编写人:焦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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