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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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 | “如果我是你们”

中午十二点多的福山法院,处理完事务的当事人已渐渐离开。但执行局接待三室内,一起持续两个小时的执行案件依然有些“喧闹”,原来,双方当事人就案款支付的问题仍在“讨价还价”。年末的农民工讨薪总令人揪心“法官,我是福建的蒋某某,我的钱最晚什么时候可以拿回来?”去年11月,福山法院执行法官李雪霞接到了这样一个电话,当事人焦急又有些许地方口音的表述让她一时竟无法听清。经过仔细询问,原来,申请人是一名从福建来山东打工的农民工,与另外二人一起在烟台某建筑公司从事钢板焊接工作,三人在工作中均被评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一直拖欠三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常年工作磨得有些发亮的外衣,两只已经破皮的旧皮鞋,充满着敬畏与期盼的明亮眼神,这是11月的寒冬,执行干警见到申请执行人的第一印象。三个人并不标准的普通话,一句句都在体现着他们的急切与不安,更告诉在场的执行干警,农民工兄弟背井离乡,为城市建设贡献着最朴素的力量,做的是苦力活,挣得是血汗钱。年关将近,他们所承载的家庭期盼更加殷切,不仅身体受到了伤害,该得的薪酬也一分未见,这样的事情不能容忍!濒临倒闭的困境让讨薪路难上加难七八家公司共同租用的厂房,大门紧锁的办公室,设备凌乱损毁的车间。这是执行干警到达被执行企业后见到的情景。“我的心里顿时咯噔一下,农民工讨薪案件就怕公司已经濒临倒闭,临近停产的公司靠什么来支付案款?对,还有股东,还有法定代表人,一定还有机会,还有别的路径来解决问题。”李雪霞心想。“我已经60多岁,一身慢性病,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间不久,公司效益这几年一直不好,我们不是故意拖欠工资,是真的没有能力。”经过调查,被执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某一直积极配合执行,只是作为民事主体的烟台某建筑公司确实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一时间陷入瓶颈。一面是急需用钱的农民工兄弟,一面是确已力竭的企业,在保证企业能渡过难关的基础上,让农民工兄弟可以拿钱回家过年,成为执行干警的执行目标。换位思考的一句话成了执行破冰的关键为了更好地推动案件执行,执行干警将双方当事人约至福山法院。在两个小时的“拉锯战”中,双方一直未能达成和解,这也就发生了开头的一幕。眼看双方争执不下,李雪霞及时叫停,说道:“如果我是你们,肯定会给自己买份意外伤害保险啊。”一句设身处地的话语,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谢某却突然有了新的想法。“法官,您稍等,我记得这些老员工入职时公司都给他们买过雇主险,我核实一下。”就这样,原本已经走到尽头的死路,因为法官的一句感触迎来了柳暗花明。“我已经联系过了,只要你们配合签字,保险赔付很快就可以打到你们账户。作为企业负责人,我自己先支付你们每人8000元作为过年的费用。剩余的钱我们企业在明年年底一定给你们。”谢某向蒋某某三人作出了保证。中午12点半,谢某向蒋某某三人分别支付了案款8000元,三起案件一起顺利执行完毕,另外两起案件也顺利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年关因为法院的努力变得不再难过,被执行企业也因执行干警的一句话找到了案件解决的途径,原本来势汹汹的两方人也在离开时加上了彼此的微信,携手走出了法院的大门。真正的“如我在诉”,体现在角色的代入与共情,所追求的始终是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作为城市建设者的农民工群体,法官不能让他们出力又吃亏、流汗又流泪;对于农民工群体的保护,需要法官自身代入角色,感受他们的情绪。能够拿到自己的血汗钱,是他们最关键的诉求,因此执行工作的重点,在于保障他们可以切实将真金白银拿到手中。为农民工与企业搭建交流平台,引导双方实现共赢是案件执行的核心目标,也是案件执行的有效策略。秉持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和“到我为止”的责任担当,用每一起农民工讨薪“小案”的握手言和,汇聚社会和谐的“大爱”,执行干警,一直在路上。撰稿:王明达编辑:商雨校稿:曲晓梦
1月25日 下午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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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村民跌入村内路沟死亡,责任谁来承担?

张超审核:郭宏伟法官有案说专栏精彩回看👉法官有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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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装修完成后,物业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吗?

为房屋装修问题,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并缴纳押金,装修完毕后,物业公司却声称未到一定期限不予返还。近日,张女士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基本案情张女士是烟台市福山区某小区的业主,在2014年购房时同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标准、物业费缴纳等事宜。同时,还另行签署了《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其中明确约定:“装修押金2000元/户,装修后无违反装修规定如数返还。管理处保留权利要求所有业主/住户对所有装修工程(如该工程影响楼宇设施、结构或严重影响外观)进行更改或还原,即使该工程在管理处批准下已完成”,该物业管理公司向张女士发放了《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装修规定》)一份。协议签署后,张女士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了装修押金2000元,物业公司给张女士出具了收据。一年后,张女士房屋装修完毕正式入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还装修押金,物业管理公司却称因未过两个取暖期不予退还,张女士遂诉至福山法院。法院审理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原告张女士需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装修押金2000元,装修后如无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物业公司需将装修押金如数返还。被告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有权向原告张女士收取装修押金,张女士亦按约将装修押金2000元交付。现房屋装修完毕,若物业公司拒绝返还押金,应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否则理应依约返还装修押金。由于装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违反装修规定的情形,故对于张女士要求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押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女士的装修押金2000元。法官说法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装修人或者装置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管理服务费用、装修的禁止行为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物业公司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在业主与物业公司已经签署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如果业主没有发生装修规定中所禁止的行为,物业公司没有理由扣留或拒绝返还业主的装修保证金。当然,作为小区业主,在装修时也应当遵守相关装修管理的规定,避免房屋装修影响到楼宇设施、结构或外观,这既是作为小区业主的应尽义务,也是对自身居住安全的最大保障。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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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怎样认定?

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原想着患病后能有医疗费用上的保障,但被诊断患有恶性肿瘤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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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宠物猫配种失败,配种费用应否返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饲养宠物猫的人越来越多,猫咪配种也成为了很多“铲屎官”的心头大事,在猫咪配种时,大多是通过口头协商约定相关事宜,若配种过程中发生纠纷,该如何处理?近日莱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跟随小编来了解案情吧~2021年年底,王女士想为自家蓝猫配种,于是联系了某宠物用品店,店老板承诺200元包配成功。按照双方约定,王女士将猫咪送到该店,当场支付了配种费。10天后,店老板通知王女士猫咪配种失败,要求王女士将猫咪接走,待下次发情期继续配种。王女士同意并将猫咪带回家中。3天后,王女士发现猫咪感染了口炎,认为很可能是在配种期间感染,于是联系宠物用品店老板一同到医院对猫咪进行检查。店老板则认为造成猫咪口炎的原因有很多,自家猫在配种前做过健康检查,不可能传染口炎,不愿陪同王女士去医院,二人因此发生矛盾。经市场监管局调解无果,王女士将宠物用品店诉至法院,要求退还配种费用并赔付猫咪治疗费。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是王女士主张的治疗费,宠物用品店应否赔付。二是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配种费,应否支持。关于治疗费问题王女士仅提供了猫咪生病的照片,无法证实照片拍摄的时间、地点,该证据不足以证实王女士接走蓝猫时猫咪已生病,更无法证明是由于宠物用品店的原因生病。结合宠物用品店提交的配种猫咪健康报告等反驳证据,王女士要求被告支付治疗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是否解除合同并退还配种费问题王女士主张宠物用品店没有活体经营、给宠物配种的经营权限,经法院调查,首先,该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宠物服务,经营范围标明“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其与王女士交易时拥有猫咪配种的经营资质。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故王女士以超越经营范围为由要求退还配种费,理由不当。其次,根据双方认可的合同履行情况,宠物用品店要求王女士将猫咪接走并承诺另选时间配种,王女士同意并将猫咪接走,现王女士明确表示不同意宠物用品店继续提供服务,属于违约。考虑目前双方已发生矛盾,宠物配种具有特殊性,涉案服务合同不宜强制履行,故王女士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但王女士应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综合考虑王女士的违约情形、宠物用品店的合同履行情况,最终,法院判决宠物用品店返还给王女士配种费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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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入职三天因工受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劳动者入职第三天便发生工伤,因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劳动者为他人雇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无法认定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跟随小编往下看一起来寻找答案~01案情回顾2021年8月16日,韩某某经烟台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高某某招用到公司承包的某水暖安装工程处工作,韩某某入职第三天,在工作时受伤。韩某某受伤后,高某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40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曾在电话中与韩某某索要病历。由于韩某某刚入职三天,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向韩某某发放过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保,因而韩某某无法申报工伤。韩某某遂向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作出裁决: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8日韩某某与烟台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龙口法院,请求确认与韩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02法院审理龙口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入职短暂时间即发生工伤事故,与公司之间并不必然具备周期性、规律性的工资支付、考勤管理、社保缴纳等情形。公司主张涉案水暖安装工程为高某某承揽,韩某某系高某某雇佣,与高某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提交高某某的劳动合同、公司招工登记表、工资表、考勤表等证据,并申请高某某出庭作证。经审查认为劳动合同、招工登记表等证据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无关联,高某某作为公司员工,其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韩某某与公司双方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韩某某受原告职工高某某的管理并从事原告公司业务范围内的工作,韩某某提供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的通话录音,且韩某某受伤后的医疗费由公司员工高某某垫付,韩某某已初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依据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双方自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8月18日存在劳动关系。法官说法构成劳动关系本质上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概括起来,即主体适格、人格从属、业务从属。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通过劳动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帮助用人单位规避法律风险。随着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的用工形式对传统的劳动关系理念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看,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收集证据,如考勤表、花名册、工作证等,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孙慧娟案例编写人:万琦编辑:商雨校稿: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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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夫妻一方举债,配偶同意偿还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福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图片来源于网络)案情回顾王某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5月登记结婚。2018年,王某某因家里急需用钱向本案原告王某借钱,王某通过微信、银行多次向王某某转款,共计10万元。后王某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条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事后王某多次催王某某偿还借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和李某某偿还10万元借款。庭审中,王某某辩称,其没有给原告王某打过任何借条,王某给其转账的10万元,他早已转给王某,欠款已经还清,李某辩称其对于这次借款并不知情,其没有收到一分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王某提交了向王某某转账的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提交了其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李某表示“哥,这个事等他回来我问问他,他借了你多少钱”“哥,你还是跟我说说他借了你多少钱,虽然我们也很难,但是该给的还得给,你们之间的事我知道一点,我每天催他把你们之间的事弄妥了,大家别因为钱伤了和气”,来作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同时由于王某某对于借条并不认可是由其所写,王某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但是王某某拒不配合法院的司法鉴定。法院审理福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原告王某主张被告王某某欠其借款本金10万元,并提供被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及银行、微信转账记录,虽然被告王某某表示借条不是由其所写,但却拒不配合司法鉴定,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原告王某提交的与被告李某的聊天记录中被告李某虽表示对双方借款的数额不知情,但是仍表示在二被告很困难的情况下同意偿还,故应当认定被告李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故应当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法院裁判:被告王某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人民币10万元。法官说法当下,民间借贷较为普遍,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多发于亲戚、熟人、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比较熟悉,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不会主动选择留存书面借条,导致借贷事实、还款事实难以辨认,容易出现一定的法律风险。本案中的原告王某提供了银行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以及王某某出具的借条,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被告王某某虽然主张其已经偿还借款,但却没有切实可行的证据,同时虽然王某某表示不认可借条由其所写,但是在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后,却拒不配合,在这种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已经向法院申请了鉴定并得到法院的准许,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一方,其拒不配合,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即可推定申请鉴定一方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本案中的争议点在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李某与原告王某的聊天记录中李某虽表示对双方借款的数额不知情,但是仍表示在二被告很困难的情况下同意偿还,故应当认定被告李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办法官:姜厚元法官助理:孟凡辉案例编写人:孟凡辉编辑:商雨校稿:曲晓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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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合同未到期却被强制要求搬离,损失应如何认定?

花了7万块,租了3年的店铺用于网上销售、线下发货,距离租期结束还剩半年却接到物业公司通知声称私自占用商铺,并以停电方式要求搬离,这该如何是好?(图片来源于网络)01前情回顾2019年4月30日,出租人马某与承租人魏某签订《出租合同》,双方约定:马某同意将所属位于某商贸城某处的物业、场地及附属设施租赁给魏某使用,用于物流快递仓储,范围为第一层18间,建筑面积1000㎡,租期为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魏某支付房租70000元。合同签订后,魏某使用房屋进行网上销售、线下发货。2021年12月23日,某商贸城物业公司在魏某租用的房屋卷帘门上张贴《通知》称魏某私自占用商铺,并通过停电的方式要求搬离。随后,魏某与案外人韩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另赁厂房经营。魏某现起诉要求被告马某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02出租人称与物业公司有合同断水断电与己无关原告魏某起诉马某,主张马某明知涉案房屋不在其租赁范围内却私自出租,现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导致原告无法经营,故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马某承担其经济损失。被告马某辩称,物业公司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与物业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尚在租赁期限内。因原告租赁房屋外搭建临时建筑与物业产生纠纷,导致物业断水断电。原告无法使用租赁房屋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损失。03商家无奈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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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网购大衣收货发现不符期待 法院:未存在诱导不构成欺诈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愈发兴盛,在提供便捷的同时,也存在种种问题。通过龙口法院审理的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共同了解如何预防此类案件发生。下面跟随小编来了解案情~01案情简介2022年4月,王某浏览天猫商城时,发现一款“双面穿貂皮大衣派克服男貂内胆冬季加厚短款连帽水貂整貂皮大衣男”的商品,看到商品页面描述的“甄选进口水貂”“两面穿进口水貂皮大衣”,以为该大衣是丹麦进口,质量一定会不错,颇合心意,于是立马下单。4天后,王某收到购买的商品,觉得与期待相差甚远,质量也一般,于是联系客服,“咱们家是进口貂皮还是国产貂皮?”客服:“进口的”,“进口哪里的?丹麦吗”客服:“是的”,“那我这款属于几级水貂”客服:“是天鹅绒级别的”,王某觉得实物与客服宣传的产品不符,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消费者下单购买商品之前,商家如存在虚假宣传、诱导等行为,则构成欺诈。被告人商家作为网络销售者,在网络宣传页中未宣传其所售产品系进口丹麦天鹅绒级别的水貂,在王某下单前也未诱导原告,未构成消费欺诈。因此,王某主张被告给予其三倍赔偿,不予支持。02法官说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的,为五百元。”本案中,原被告已就退货退款事宜达成一致且已履行完毕,关于王某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本院认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被告行为不存在上述情况,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不予支持。那么在网络购物中,如何避免再发生案例中的“误会”呢?购物时一定要仔细浏览商品的详细信息,如材质、大小等方方面面,做到心中有数,量入为出,切勿“一时冲动”,注意看清商品信息再下单!承办法官:王桂红案例编写人:张超群编辑:商雨校稿:曲晓梦审核:郭宏伟法官有案说专栏精彩回看👉法官有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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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直播间购物收到假货,“假一赔十”的承诺算数吗?

时下,网络购物已成为大众主流消费方式。大到汽车、设备生产线,小到一个螺丝钉,都能在电商平台购买。明星带货、直播间导购……各类网购渠道和优惠价格更是吸引消费者频掏腰包。网购一时爽,一不小心收到假货怎么办呢?来看看小王遇到的糟心事。直播间购买花洒喷头,竟是假冒产品小王是网络直播购物的“铁粉”,经常在直播间购物。2021年开始,小王开始装修婚房,家里的沙发、家电都从直播间购买,从没踩坑,没想到买花洒的时候出现了幺蛾子。今年年初,小王在直播间看好了某品牌花洒喷头,在主播的大力推销下,看到商品主页承诺“假一赔十”,毫不犹豫下单两个,花费900元。收货后,小王发现花洒与商家店铺描述不一致。小王拿着花洒去线下品牌店比对发现区别十分明显,向店铺询问,店铺答复正品发货且态度强硬。小王实在气不过,决定“刚”到底,当即向品牌官方致电求证,得知这家店铺并没有获得该品牌代理授权。店铺认为“假一赔十”是电商平台作出,不同意赔偿确认店铺未获品牌授权,小王再次与店铺沟通,要求十倍赔偿。店铺认为“假一赔十”的承诺是电商平台做出的,与店铺无关,不同意赔偿。几轮沟通下来,店铺态度明确:产品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满意可退货。本来想一退了之,但因为运费问题又产生争执。一气之下,小王决定讨个公道。小王把其中一个花洒办理退货,将另一个花洒留作证据使用。今年2月,小王一纸诉状将店铺告到蓬莱法院。未提供进货渠道及品牌授权,小王主张获法院支持法院认为,小王通过电商购物平台与店铺之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店铺未提供进货渠道及品牌授权,认可所售产品非正品属实。电商平台系双方交易平台而非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假一赔十”承诺为双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容,店铺辩称由电商平台赔付小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店铺退货并赔偿小王十倍货款。法官提醒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经营者在网络上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商家自愿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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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1000元买的宠物猫一身疾病,宠物店却否认是自家的猫?法院判了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烟台中院官方新媒体平台将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专题活动,选取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以期规范商家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共同营造良好放心的市场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对“铲屎官”来说,最开心的事莫过于撸猫。新晋“铲屎官”小美终于把自己心心念念的猫咪买回了家,可当晚猫咪就咳嗽不止,还检测出多种疾病,找店家索赔却被指责未照顾好猫……小美该如何是好呢?跟随小编往下看寻找答案~↓↓↓01案情回顾2022年1月2日,原告小美以1000元的价格从被告宠物店买下一只4个多月的银渐层宠物猫,并支付了疫苗费用160元。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宠物买卖合同,但宠物店的对外销售微信号朋友圈封面写有承诺:购买到爱宠后须当天做检测,如健康有问题可全额退款,如当天不做检测,后期出现问题概不负责。2022年1月4日,小美通过微信付给宠物店运费230元后收到了出售的宠物猫,并按照协议内容要求,花费200元对宠物猫进行了猫瘟检测且结果异常,并于次日进行复查并花费了各项费用744元,最终确定涉案宠物猫未患有猫瘟,但患有肺炎及滴虫感染。因宠物店承诺接到猫24小时内,若猫有疾病,全额退款,小美遂与商家协商退猫退款事宜。2022年1月6日,小美花60元运费将宠物猫退还商家,但商家只退还给小美购猫和疫苗费用共计1160元,拒绝退还检查费用和来回运费,小美便将商家告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02宠物店称小美买的不是自家猫,且无任何疾病庭审中,宠物店辩称其出售的宠物猫健康且无任何疾病,且因涉案宠物猫在小美购买的24小时内刚接种了疫苗,可能存在检测误差,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2022年8月9日某宠物医院粪便常规化验单一张,内容显示被检测的银渐层猫包括寄生虫在的各检测项目结果正常。后又在庭审中表示,小美提交的检测报告中载明的猫品种是东方长毛猫,与其出售的涉案宠物猫不一致,同时坚持涉案宠物猫未患有猫瘟就不算有病,只同意最多赔偿三百元。为此,小美质证称该宠物店的检测时间距离自己购买的时间已过去了7个月,不能证明宠物店在1月份出售涉案宠物时不存在滴虫感染的情形。另外,因其之前在宠物医院检查建档的宠物猫是东方长毛猫,故在对涉案宠物猫进行检查时未重新建档,仍以之前宠物猫的档案信息记录检查内容,且退猫的真实性原因是涉案宠物猫患有肺炎及滴虫感染。03法院判决:退还小美所有检查费用芝罘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针对涉案宠物猫接种疫苗后48小时内进行检测容易出现误诊的注意事项,被告商家未能举证证明在1月4日检测前曾告知过原告。其次,原告对涉案宠物猫的相关检测报告中载明的猫品种虽与涉案宠物猫不符,但结合当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检测视频,被告并未提出异议,以及被告当庭认可检测视频及检测报告真实性的事实,本院认定上述检测报告系对涉案宠物猫的检测结论,被告以品种与涉案宠物猫不符为由,否认检测报告与本案的关联性的抗辩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在1月4日对涉案宠物猫进行检测、结果异常后于1月5日对涉案宠物猫进行复检,均属于符合双方交易约定内容的行为,而双方的买卖合同因涉案宠物猫存在肺炎及滴虫感染,已于1月5日解除,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检测费用及来回运费290元。鉴于原告在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自认上述费用944元中包含了药品费135元、且药品由原告留用,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检测费用944元及来回运费290元的主张,本院依法仅能支持被告向原告赔偿检测费用809元及来回运费290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芝罘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商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检查费809元及运费290元,合计109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官提醒购买宠物或者宠物服务时,要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高、交易过程透明的商家,查看商家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宠物是否打过疫苗,尽可能与商家签订书面协议,对相关责任、售后进行具体约定。此外,保存购买凭证,可要求商家提供卫生检疫证书等书面材料。如果购买到“星期猫”“半月狗”,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于晓宁案例撰写人: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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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买到“三无产品”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烟台中院官方新媒体平台将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专题活动,选取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以期规范商家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共同营造良好放心的市场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司法保障。下面跟随小编来看龙口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网购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图片来源于网络)01案情简介2021年6月3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购买减肥药,并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唐某某转账1000元,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580元。2021年7月3日,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购买减肥药,并于同日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1580元。唐某某通过微信向第三方联系货源,由第三方直接向李某某发货,唐某某每次从中获利150元。李某某两次购买的减肥药品均已收到,在服用第二次购买的药品后出现不适。李某某便将该减肥药品送到某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被告所售产品系透明塑料袋包装,内含药片、胶囊,该产品无任何说明文字,无生产日期,亦无批准字号、质量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等信息。双方协商无果,故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某退还原告购物货款3160元并赔偿十倍金额31600元,共计34760元。02裁判结果龙口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李某某向唐某某购买商品,李某某依法享有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涉案产品减肥药无任何说明文字,无生产日期,亦无批准字号、质量合格证书、生产厂家等信息,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李某某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被告唐某某关于“原告明知产品是三无产品,还进行第二次购买,并没有在第一次就对产品提出异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上,法院裁判: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某某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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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还款压力大,男子为“省钱”起诉10岁女儿 法院:驳回!

收入锐减、经济困难、还贷压力大,我要求降低抚养费数额。你既然有能力偿还贷款,就不能以此为由降低抚养费!法院刚调解完10个月,抚养费问题再起争端。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下面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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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萌发 | 两级法院联动,成功化解一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

不“破”不“立”!烟台法院助力我国首个核电主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迎春归👉二月·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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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萌发 | 名单来了!烟台法院的Ta们获得表扬啦~

婷(女)牟平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一级法官马治国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科员任奎文高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五级法官助理刘修谊蓬莱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负责人、三级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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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以高端交友为名开发运营涉黄网站 五名被告人被判刑罚

对以“高端交友”为名、实为发布卖淫嫖娼信息的涉黄网络平台应如何定性?(图片来源于网络)日前,莱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下面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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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低价买房、高薪工作、代办养老保险?警惕连环骗局

买房、找工作、退休养老,是人生不可忽视的三件大事。如果有一位朋友,既能帮你低价买房,又能帮你介绍高薪工作,还能帮办养老保险,你是否觉得天降馅饼,已经在心里乐开了花?然而,这外观看似光鲜亮丽的“馅饼”,内里包裹的却很可能是诈骗的“陷阱”。近日,莱州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下面跟随小编来看一下吧~01基本案情“关系户”身份令人深信不疑2014年,岑某某经老乡介绍认识了张某某,两人共同在青岛租住房子,2016年在张某某介绍下认识了其女儿老师王某某及丈夫贾某某。得知贾某某夫妇想在青岛买房,岑某某谎称某小区旧城改造准备建新楼盘,自己朋友是开发商,手中有低价购房资格。贾某某信以为真,向岑某某转账购房预付款、车位费等36万元。2018年,岑某某将骗取钱财挥霍一空,又联系贾某某说其朋友开发青岛某房地产项目,楼盘升值空间很大,为了拿到该楼盘的优先购买权,贾某某按照岑某某要求支付全部购房款186万元。为了取信于贾某某,岑某某在网上找人伪造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书,看到岑某某顺利替自己办下了“房产证”,贾某某对岑某某“关系户”身份更加深信不疑。其儿子研究生实习期间,贾某某又联系岑某某替儿子安排山东某大学高薪工作,并给付岑某某3万元好处费。此后,岑某某又编造朋友开冰库需要融资,以放高利贷获得高额利息引诱贾某某夫妇投资,骗取贾某某夫妇35万元。听说岑某某有关系能拿到楼盘低价购买权,张某某的妹妹及二哥心动不已,主动联系岑某某想让其帮忙在青岛某处买房,岑某某顺水推舟,从二人手中骗取购房预付款共计80余万元。在此期间,了解到张某某二哥身体不好需要经常就医,岑某某又虚构向即墨市某医院投资可以获取高额利息,还能报销所有医院发票,从其处骗取5万余元。14人被骗400余万元2017年,张某某闺蜜向张某某诉苦,称想提前退休,但养老保险缴纳年份不够。岑某某得知后,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可以提前退休的职工养老保险,但需要缴纳6万元“业务费”,张某某闺蜜按要求将钱汇入岑某某指定账户后。为了避免骗局被识破,业务办理后的一段时间,岑某某每月按时向其账户汇入“退休金”,之后又以政策调整为由反复拖延。以为养老保险办理“成功”,张某某及闺蜜将岑某某推荐给自家亲戚朋友。2017年到2021年,岑某某共为8位老人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骗取业务费60余万元。02法院审理2022年,莱州市检察院以岑某某犯诈骗罪向莱州法院提起公诉。莱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诈骗罪。案发后,其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赔被害人贾某某等人经济损失四百余万元。切勿贪便宜而轻信他人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骗子行骗的套路很简单,之所以能多次得逞,主要是利用了部分人想贪便宜走后门的心理,通过编造所谓“关系户”身份获取人们信任。针对此类骗局,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一是要对陌生人保持警惕,不要轻信,常怀戒备之心,尤其是在交友时,要尽量多沟通交流,善辨良莠。►二是遇事要三思而后行,特别是在涉及到重大财产处分时,要多实地考察,多询问亲朋好友的意见建议。►三是不要贪图便宜,天上不会掉馅饼,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总想花钱托关系走捷径。尤其是老年人,更容易成为骗子诈骗对象,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应到有关部门、专门网站、社区等了解相关政策,到相关部门的办事窗口、平台依法依规办理。承办法官:童睿案例编写人: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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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萌发 | 不“破”不“立”!烟台法院助力我国首个核电主设备制造业上市公司“迎春归”

法院服务在前”的理念,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规范破产重整、“府院联动”等机制运行,切实帮助危困企业“迎春归”。莱山法院、中院民二庭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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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萌发 | 烟台法院涉企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二)

没有一个寒冬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到来。春意萌动,活力迸发,让善意文明理念深入人心,让助企暖企措施持续扩围,助力企业走进“春天里”,烟台法院义不容辞。今天,小编带大家来看烟台法院涉企善意文明执行系列典型案例(二)灵活采取“活封活扣”执行措施,妥善执行买卖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涉企民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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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法院涉企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一)

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更是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烟台法院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统筹考虑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保障和被执行人经营发展需求,审慎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经营的影响,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为进一步实现依法执行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现推出烟台法院涉企善意文明执行系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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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办实事 | 诉前访谈+公正审判,烟台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情怀

索要借款起矛盾,龙口法院“诉前访谈”化解二十余年矛盾纠纷。车辆维修引纷争,莱州法院公正审判,守护公平正义。下面跟小编一起来了解详情吧~龙口法院“感谢龙口法院诉前访谈机制,公正、便捷、高效地给我们解决了僵持二十余年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王某激动地表示,特别感谢“法润芝阳”工作人员和乡镇领导,通过耐心、用心的调解,扎实开展诉前访谈,为自己追回借款。原来,早在1999年,七甲镇某村村委向村民王某借款用于缴纳合作医疗费用,该款村委一直未偿还,经王某多次催要,村委于2002年向王某出具借款协议一份,承诺每年支付利息,该款经王某多年多次追要,至今无果,无奈诉至法院。申请立案后,诉前访谈联络员于当天联系王某向其介绍诉前访谈机制,王某当即同意委托“法润芝阳”进行诉前访谈调解。立案庭将该纠纷以工单形式提交至“法润芝阳”诉源治理指挥平台,诉源治理中心收到工单后立即派单至七甲镇调委会,由七甲镇“法润芝阳”诉源治理工作站负责指导督办。在前期了解基本情况后,“法润芝阳”诉源治理专员和乡镇特邀调解员将双方约至村委,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引导双方自愿、理性解决纠纷,经过反复沟通、交谈,找准了矛盾症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今年2月份,龙口法院开辟“法润芝阳”诉源治理新渠道,通过诉前访谈,对于经立案庭诉前指导,立案申请人同意接受诉前访谈调解的案件,及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截至目前,已成功化解371件。莱州法院“邓法官,感谢你为我们主持公道,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公正。”11月14日,莱州某汽修部老板来到法院,激动地将一面锦旗交到了承办法官邓惠军手中。2020年1月,因熄火、发动机抖动等问题,王某某将汽车开到莱州某汽修部进行维修,经检测需更换车辆缸盖。临近春节,维修所需配件不齐,急于用车的王某某将车留在汽修部,与汽修部老板张某某约定修好后再提车。后莱州某汽修部对汽车的缸盖和凸轮轴进行了更换,王某某支付修理费12500元(含缸盖、凸轮轴价格5100元)并将车提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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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工作过程中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险成“背锅侠”!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隐患重重👉:法官有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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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险成“背锅侠”!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隐患重重

任职期间员工受公司委托,挂名担任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多次与公司沟通变更登记未果,直至公司外部纠纷找上身方知身陷窘境,险成为公司债务担责的“背锅侠”!日前栖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场由挂名任职公司法定代表人引发的民事纠纷01基本案情原告张某自2009年4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先后就职于烟台某酒店有限公司、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涉案烟台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上述两公司均为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受公司委托,2020年6月烟台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张某于2020年12月与某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张某未与烟台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与该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离职时张某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某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公司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王某均未予回复。事后,烟台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因多起涉诉案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张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频繁陷入诉争,被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严重妨碍了张某的正常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某将该石油公司诉至栖霞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涤除张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02法院审理栖霞法院经审理认定,法定代表人与所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应定性为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辞去代理。本案中,张某未参与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也未在公司领取报酬,仅受托为该公司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故张某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张某即向公司股东提出辞去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期间曾多次与股东王某协商变更事项未果,张某主观上已无继续担任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意愿。故张某请求终止其与被告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并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公司限期赴登记机关涤除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法官说法司法实务中,受人请托或受公司安排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现象频发,由此产生大量纠纷案件。我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挂名”并非“冒名”,亦经过法定登记程序,对外具有公示效力,产生合法的权利外观。“挂名”仅为内部约定,挂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对外依然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挂名”并不必然成为挂名者规避责任的免责事由。“挂名”任职即意味着实名担责,由此带来重重隐患。民众在生活中一定要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莫因人情关系或利益诱惑将自身民事权益当做交易筹码,避免因“挂名”背负上本不属于自己的债务负担。若已被“挂名”或不慎身陷风险,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协商办理变更登记,通过法律途径积极救济、及时止损,避免日后陷入替人担责的窘境。承办法官:胡海滨案例编写人:朱越法官有案说专栏精彩回看👉:法官有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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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车辆剐蹭后莫冲突,打输住院打赢赔钱!

老李的哥哥与小封的妻子因车辆剐蹭产生纠纷两人一言不合产生肢体冲突老李将其诉至龙口法院小封的妻子被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941元小编提醒大家遇事冷静莫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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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酒后在小区内挪车没事儿?别侥幸,有人因此被刑拘!

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有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酒后在小区内停车、挪车没事,下面法官来告诉你,你认为的不一定是你认为的!近日,牟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危险驾驶案,两个醉汉被判刑!(图片来源于网络)基本案情2021年5月27日,王某、李某及其三五好友相约一起吃饭,期间大家均喝了酒。席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王某驾车载着李某行至某开放式小区内,李某从副驾下车到小区内的蔬菜店里买烧肉。随后,王某也下了车,但车却停在路中间影响了交通。被堵的司机找到王某、李某并与其沟通,小区居民也来相劝,欲让二人挪车,二人不仅拒绝还与人发生争执,小区居民遂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王某、李某身上有酒味,便让二人找人将车挪开,李某在不听民警劝阻的情况下将车往前开出十多米远,后民警联系交警将二人带走做酒精测试。经鉴定被告人李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5.46mg/100mL,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60mg/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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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楼上暖气漏水导致楼下被淹,谁之过?

房屋无人居住,暖气报停却不料漏水,楼下住户房屋被淹遭受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蓬莱法院依据以双方认可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合理裁定赔偿数额,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司法鉴定费双方各担半责。(图片来源于网络)下面跟随小编了解案情案情简介经审理查明,居住在三楼的王某和居住在四楼的李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今年年初,李某外出,遂将暖气报停,房屋空置期间不曾回屋照看,某日房屋内的暖气片爆裂漏水,积水漏至楼下王某家中,造成后者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双方就财产损失协商未果,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10000元。李某主张其房屋无人居住,暖气也已报停,王某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且王某主张的损失数额过高。法院审理蓬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李某房屋内的暖气片碎裂,积水流至三楼导致原告财产被淹受损,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碎裂暖气片归被告所有,被告负有管理职责。被告虽主张系热力公司的原因导致,但对此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又撤回追加热力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故被告房屋内暖气片碎裂是否另由其它原因引起本案不予认定,并不影响原告直接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存在较大争议,后原告就水淹损失申请司法鉴定,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书,载明:委托标的在评价评估基准日的损失参考价格为4060元,原、被告双方对该鉴定报告书均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4060元,诉讼过程中为确定损失价值产生鉴定费2000元,原、被告各承担1000元。法官提醒供热时节,由于各种原因,暖气设施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水情况,甚至造成楼下房屋被淹,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者及管理者,要多关注自己房屋内的暖气设施的使用情况。屋内的暖气片属于业主的私有财产,因暖气片爆裂漏水造成楼下房屋被淹,应对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因热力公司未关闭好阀门造成暖气片爆裂,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认定。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以双方协商为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司法鉴定,赔偿范围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部分如修复漏水部位所需要的费用及因漏水所损毁的物品的价值损失,间接经济损失部分如房屋因漏水暂时不具备居住条件而因此产生的合理的租房费用等。还需要注意的是,因漏水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通常是不予支持的。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发生房屋漏水的纠纷时,邻里之间要相互体谅,不逃避、不推脱,尽快查找原因,积极配合检修,将损失控制到最小,同时不伤害邻里感情,营造睦邻友好的居住氛围。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承办法官: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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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情侣分手后明“算账”,恋爱期间资金往来能否都认定为借款?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一些资金往来,一旦感情不再,分手后双方明“算账”,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能否都认定为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返还?日前,莱阳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合意,认真核对借贷数额,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借款本金64000元及相关利息。下面跟随小编来了解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双方于2020年1月底分手。恋爱期间,原、被告之间发生数笔转账。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9000元及利息。该借款数额为根据原、被告微信语音聊天对账,被告认可欠原告79000元的陈述而确定。(图片来源于网络)被告辩称,不存在借款合意,款项系双方同居生活中的经济往来,该数额系双方感情破裂后基于一时气愤进行的核对,并非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账目。莱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双方于2020年1月底分手。恋爱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转账16万元左右,被告共计向原告转账8.9万元左右。其中,2017年至2018年仅有4笔转账,大部分款项都是于2019年至2020年1月期间发生。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的转账行为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莱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转账、现金支付等款项交付行为外,还应当有借贷关系成立的合意。原、被告恋爱期间多次转账,双方均未出具书面借条,应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根据原、被告的转账明细来看,自2019年8月起,原、被告之间开始有较为频繁的钱款往来,应视为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对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数额,经过对原、被告提供的几十条微信聊天记录、二十余条转账记录等证据的认真审查、仔细核对,最终认定,两人之间基于民间借贷关系形成的借款数额共计为64000元。对于双方之间的其他钱款往来,双方均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款项用途及借贷合意,原告对其他款项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说法本案中,原、被告虽对恋爱期间原告花费的款项进行了对账,亦获得了被告的认可,但账单内容还另外包含了买衣服、随礼、交违章罚款等细节性花费。应当明确,恋爱关系具有人身关系的特定属性,恋爱期间为了获得对方及亲属的好感,进一步发展恋爱关系,在日常生活正常开销方面会各有付出,亦不排除赠与的可能性,借贷关系的存在不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告主张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对此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原告向被告支付上述种类款项时,更多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想获得被告和其亲属的好感,进一步发展恋爱关系,并没有形成借贷的合意,故对原告主张向被告对账的数额即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数额不予支持。因此,对恋爱期间经济往来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重点应审查双方对借贷关系是否达成合意,是否实际交付借款等条件。承办法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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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打印遗嘱应谨慎,形式失范有风险

随着电脑技术的普及,一种新样式遗嘱——打印遗嘱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那么,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跟随小编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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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案说 | 夫妻一方卖房不成未及时返还购房款,法院认定: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冷某某与原告因房屋买卖纠纷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冷某某需返还原告给付的购房款,但是,被告冷某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后原告主张该返还购房款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将被告冷某某及被告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福山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为什么呢?跟随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基本案情王某与冷某某、案外人烟台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冷某某将其名下位于烟台市福山区某处的房屋以46万元出卖给王某,房产公司是居间方。王某分期向房产公司支付房款共计96700元。在王某支付部分房款后,冷某某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解除房屋抵押。王某与冷某某经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冷某某自愿解除2020年4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冷某某返还王某购房款。后因冷某某拒不遵照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执行,且冷某某迟延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已产生迟延履行金。原告王某将被告冷某某和其妻子姜某某告上法庭,诉称返还购房款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房屋购买以及双方达成调解时,系在冷某某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后冷某某与姜某某协议离婚。被告冷某某称房产系个人财产,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与前妻姜某某无关。福山法院受理该起纠纷后,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其中原告王某主张购房款以及迟延履行金系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福山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虽然原告王某提交了被告冷某某与姜某某系在调解协议达成后离婚的证据,但是,并不足以证明冷某某收取的王某的购房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法院对原告王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历经多次修订完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正式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当事人双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来进行判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不能予以认定。承办法官:安忠辉法官助理:杨明钰案例编写人: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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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 | 烟台这家法院老干部宣讲团在行动

莱州法院“不忘初心红色记忆”老干部宣讲团第一站走进玉龙社区,拥有30年党龄的退休党员张春生利用丰富的党史知识,结合自身经历,向玉龙社区31名党员作了题为《中国共产党百年辉煌》。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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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第九督导组山东小组赴山东省级政法单位开展顽瘴痼疾整治专题督导调研

姚增科督导调研时强调:推动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必须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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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当天发现丈夫偷偷服药,妻子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判了

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可以选择离婚。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婚姻是可以撤销的。撤销之后,婚姻状况与离婚是不一样的。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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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教育整顿 | 三个规定:法院人的履职红线

法官说:无论案件在审理前、审理中、审结后、执行中、执行后,都不要对办案人员送礼品、请吃饭、代付款,办案人员依法履职,千万别用这样的方式表达感谢,办案人员依法履职,根据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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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烟台中院大力推行诉前鉴定工作!(附案例)

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在诉前单方委托的鉴定,由于不了解鉴定程序和规定,往往易导致鉴定结论效力存在瑕疵,诉讼中仍需要重新鉴定而耗费时间和经济成本,在诉前调解阶段由法院主持下了进行鉴定,将有效避免上述弊端。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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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的标准(2021.7.1日实施)

民政部发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其中第五条对“无劳动能力“和第六条对“无生活来源“和第八条“无履行义务能力“进行了规定,办法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和计算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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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夫妻一方避免“被负债”的10个法律要点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民法典》下,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负债”成为不少朋友关注的内容,本期为您详细解读。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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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队伍教育整顿 | 莱山法院孙玮琳:铁骨柔情,让法律更有温度

作为一名民事法官,孙玮琳在办案中本着“民事案件无小事”的理念,想当事人之所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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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两小时就猝死算工伤吗?附认定工伤的22种情形!

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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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 | 烟台这家法院走进街道开展党史教育报告活动

红色记忆”党史教育宣讲活动,回顾党的百年奋斗历程,讴歌党的丰功伟绩,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深化传承红色基因教育。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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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烟台法官司法为民暖人心,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然而,在对房屋综合验收过程中,该公寓因消防等相关验收未通过,而无法正常对外经营。一面是迟迟拿不到租金的房东,一面是因验收不合格而每天入不敷出的公寓管理公司,各有各的委屈,双方矛盾一度激化至不可调和。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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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法治伴成长,烟台法院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此次校园法律宣传活动的开展,既贯彻落实了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又传播了法律知识,让同学们认识了解并远离校园暴力,真正做到用法律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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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信用卡的必看!这样借钱,合同无效,利息泡汤!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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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队伍教育整顿 | 福建律师发朋友圈“点赞”龙法执行!

这起关于两个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子正是孙慧娟所在的速执团队办理的,从立案执行到办理放款耗时37天,以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朋友圈“点赞”落下帷幕。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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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队伍教育整顿 | 莱山法院徐桂霞:要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

从事审判工作以来,徐桂霞先后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三等功、荣获烟台市“杰出女法官”、烟台市“三八”红旗手、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优秀办案能手等称号,并多次荣获莱山区委、区政府及莱山区法院嘉奖、表彰。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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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有新规!这些“坑”快避免!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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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学习教育 | 烟台市委党史学习教育第四巡回指导组到龙口法院进行调研指导

指导组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对党史学习教育进行工作指导。指导组一行先后参观了龙口法院百年党史文化长廊、党建主题展馆和“法润芝阳”诉源治理集约指挥中心。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