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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思案例:法援案件一样可以做成经典案例

林淑贞 梁瑞群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关于我们

【明思】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广州。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明思所受南沙法援处指派,为受援人潘阿姨追讨劳务费。近日,南沙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公司及其股东余某连带向受援人支付劳务费,超出受援人预期,为受援人讨薪取得初步胜利。

一、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0日,受援人入职某公司名下的食堂,任职洗碗工,双方约定,受援人的劳务报酬为2500元/月,每月20日支付劳务报酬。2017年10月28日,受援人与其他工友如常到食堂上班,发现已大门紧闭,并自此拖欠9月份及10月份的工资。受援人与工友一起到南沙劳动局讨说法,劳动局认为不属于劳动纠纷,且受援人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受理,建议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建议受援人可到南沙法援处寻求帮助。于是,受援人找到南沙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南沙法援处将该案指派至明思所承办。其他工友则直接向法院起诉追讨劳务费。

二、代理过程

某公司已人去楼空,估计已无财产可执行,判决书可能要公告送达。受援人即使告赢了公司也难以实际讨回劳务费。明思所律师亦主动联系过该公司老板余某协商,余某态度极其恶劣,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务费。明思所律师及时查阅某公司的工商信息,发现该公司营业期限将于2018年3月31日到期,判决书作出后公告送达需等待六十日方能生效,受援人根本耗不起这个时间。

劳务合同双方主体平等,且合同具有相对性,某公司拖欠的劳务费只能向某公司追偿。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追回劳务费,将有财产可执行的老板列为被告,是本案的关键。令人欣喜的是,根据工商信息显示,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自然人股东就是老板余某,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列该公司自然人股东余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请其与公司连带向受援人支付劳务费,为受援人追讨劳务费增加执行保障。且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余某需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否则其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法官在收到受援人增加被告的申请书后认为,公司财产具有独立性,股东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虽有《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法律支持,但因某公司及余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仍要求受援人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某公司与余某财产混同。由于相关的会计账簿仅由某公司保存,受援人根本无法调取,为此明思所律师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书。

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受援人的诉请,判决某公司与余某连带向受援人支付4274元劳务费。

四、明思律师提示

      据受援人反映,食堂的其他工友仅起诉了某公司,担心某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执行,追不回劳务费,拟采取过激的甚至违法的行为迫使余某支付劳务费。明思律师提醒,年轻人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以免酿成大错耽误终身,表达诉求、争取合法权益必须遵循法律途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工友们可以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申请追加余某为被执行人,通过采取有效执行措施进行补救,追回劳务费。


关于明思

明思律师事务所于2002年8月1日正式成立并开始执业。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并获广东省律协授予“2012——2016年度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律师现担任中共广州市委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内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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