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疫情下的民企应对(三):壮士断臂之选择——企业破产或公司解散

明思研究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2023-08-25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全国企业均遭到严重的损害,疫情更蔓延至世界各地,直接导致我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萎靡不振,对各领域行业造成了毁灭性的冲击,订单流失、资金链断流、员工讨薪维权、欠租房东阻扰生产等等一系列问题缠绕各大企业,此次疫情加速了市场调节作用,提示着每一位企业家,淘汰落后产能,对于无力回天的夕阳企业,应当当机立断,及时止损。本文将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实务经验,对疫情下民企如何壮士断臂,及时止损,优化产能进行法律分析。



一、何为破产?何为公司解散?


破产,是债务人不能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又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减免或延迟偿还债务的协议,经法院审理,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使债权公平受偿,其余无力偿还的则予免除的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


《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公司解散是否属于自愿,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本文是针对在疫情的契机下,淘汰劣质企业,及时止损,疫情并不可预见,企业家在当前对公司进行解散,应是自主决策,所以本文公司解散依据的是上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款。


二、资可抵债、股东不和,疫情止损可解散


从上述破产的概念可知,破产受理需企业资不抵债,即若单纯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短暂出现经营困难,但仍资可抵债,即不能直接适用破产的相关规定,另外破产申请主体为债务人或债权人,即单一股东或股东不和,无法达成符合公司章程的统一意见的,仍是无法申请破产。因此,在公司面临经营困境的时候,但又未至於资不抵债,且股东之间分歧较大或者出现公司僵局的时候,股东依法解散公司进而清算和注销公司,不失为股东“止血”的一种选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解散公司的方式中,依据《公司法》180条第五款的规定,股东向人民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必须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二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强调的“管理”并非是生产经营的困难,而是法人治理层面的“管理”问题。单纯的生产经营不佳、长期亏损等情形,并非是经营管理困难,不能单独证明公司符合应当解散的条件。而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股东开不了会,做不出有效决议等,才是符合公司解散之诉条件的。

三、资不抵债,疫情止损可破产


运用破产方式化解企业债务负担和经营风险,帮助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再生,既能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降低社会生产成本,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又能防止大量社会矛盾发生和蔓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及股东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只有注销后,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才不存在。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通过向法院申请破产来处理完毕公司最后的事务,达到注销状态,使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归于消灭;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重整,给企业一线生机。

在破产程序中,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债务利息不再计算,这将使企业的债务大幅度减少。各种诉讼活动、执行程序均予以中止,从而避免了当事双方的诉累,节省了大量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同时,破产受理后,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出庭参加各类诉讼、仲裁,某种意义上讲,破产企业也因此减少了律师代理费用的支出。

四、结语


无论是企业破产还是公司解散,都有利于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和债权人双方的权益。而且,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企业还想继续经营或者有继续经营的必要,可申请进入重整程序,为企业赢得喘息的机会,重整之后的企业很有希望会再一次“活”过来。对企业资产进行重新配置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将资源投入优质资产及业务,即使是壮士断臂,也是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的睿智选择。

关于明思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2年,总部位于中国广州。系由来自国内外的多名资深律师、博士、博士后、教授组建的,专注于解决家族法律事务、民商事争议、资产重组、投融资、财税法、刑民交叉等领域的综合性、涉外型的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明思律师事务所从创立至今,先后入选多家行政机关及知名企业的专业服务机构库,获得了多项专业法律服务资质/资格,并获广东省律协授予“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律师行业先进基层党组织”、“卓越公益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本所律师现担任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中共广州市委法律顾问,还担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述履职充分体现了明思律师在相关法律服务领域精湛的专业能力,也体现相关部门对明思律师的充分认可。

    【网址】www.mingsilawyer.com


  明思律谈 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MingSi_Lawyer加关注

联系我们

电话:020-83277990

传真:020-83277008

邮箱:mingsi1705@163.co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17号

广晟国际大厦3801-03室

欢迎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明思热门原创推荐(点击标题即可阅读): 明思律师助力广东省餐协成立法律服务中心,援企抗疫复工解困

明思律所与广州互金协会共同抗疫,设立“公益法律小组”为互金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明思党支部助力各行业协会,服务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抗疫援鄂

 疫情下的民企应对(一):引入股权激励缓解危机

• 疫情下的民企应对(二):企业利用金融扶持政策化解危机

• 疫情下餐饮企业的困境与对策

• 疫情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困境与对策

•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建筑业企业所涉问题的简要法律分析意见

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违约的法律分析意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若干“暖企”税收政策解读
新冠肺炎疫情中餐饮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新冠肺炎疫情下复工的企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关于新冠病毒防控期间的劳资关系10点法律意见新冠病毒疫情中民企租赁问题法律分析
• 明思律所作为省律协唯一协办律所隆重举办“首届广东省企业法务高峰论坛”• 明思律所作为市律协唯一协办单位隆重举办《明思中秋夜——广州律师文化节专场音乐会》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