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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汇编: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注意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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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法律上确立了通知规则。依据该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责任主体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但仍可能因未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而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增加了反通知规则,被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用户享有反通知权,可以提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构成了完整的避风港原则,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了平等保护。那么,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界限呢?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1.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对明显侵权内容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对非明显侵权内容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殷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对其已经掌握或广为社会知晓的明显侵权内容,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而对于并非明显侵权的内容,网络服务商只有在收到权利人发来的有效通知后,才负有按照通知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删除侵权内容、断开链接、关键字过滤等可直接阻断侵权后果发生的技术手段。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

2.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权利人未发出警告或提供其他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侵权事项的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崔某斌诉普联软件(济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案


案例要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权利人未发出警告或提供其他足以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侵权事项的情况下,无法对电子论坛上发布的信息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逐一作出及时的识别或判断,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6期

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动删除侵权链接缺乏可操作性,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知钱(北京)理财顾问有限责任诉某淘宝店店主侵害版权案


案例要旨: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负有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若认定淘宝公司对于投诉通知未予列明的侵权链接应主动采取删除措施,缺乏法律依据,亦缺乏可操作性,显然加重了淘宝公司的义务。但在收到通知后,淘宝网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侵权链接,导致当事人受到的损害进一步扩大,淘宝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网 2011年08月02日

4.网络存储空间提供者未设置合理的通知途径,则不能主张避风港原则免除侵权责任——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韩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图片公司应当预见到其网站极有可能被用户作为实施侵权的便利场所,因此应当采取预防、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包括设置专门的针对侵权进行举报的便捷程序并将通知方式及通知——删除流程公示权利人及公众、设置制止同一用户重复侵权的政策或措施。被诉侵权人在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时,没有设置明确、便捷的通知——删除程序及制止重复侵权的政策和措施,则不具备适用“避风港”的资格,不能免除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


案号:(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643号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司法观点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和责任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实际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了“避风港”和责任限制。这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那些提供信息平台或者信息通道服务,例如信息存储、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提供内容或者产品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不适用本条规定的避风港和责任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个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既实施了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行为,又实施了提供信息通道或者信息平台服务的行为,则需要区分不同的行为类型分别适用本条的不同规定。


1.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


根据本款前半句规定,被侵权人如果发现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措施,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还应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还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尽管本款没有明确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合同关系的影响,但是结合本款前半句的意思可以推定,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采取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行为,由此给网络用户造成的损失,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在于,根据本款前半句,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根据被侵权人的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如果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合同义务,就会造成义务冲突。因此,本款前半句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立了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避风港”。


2.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体现在,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之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合理,造成损害结果的扩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只对因此造成的损害结果扩大部分与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的理由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信息交流提供技术支撑,提供的是一种平台或者通道服务,它对于信息的传送、信息的内容以及信息的接收通常并不进行主动组织、筛选和审查。此外,对于网络上海量的信息而言,筛选和审查也超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为了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正常开展平台或者通道服务,免遭莫名其妙的纠纷困扰和不可预见的责任风险,保障网络整体的顺利运营,为其设置“避风港”和责任限制是必要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 264-265页。)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侵权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七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新增)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ps:小编对原文内容已作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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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源“法信”,转载自“  新时代普法”微信公众号,在此致谢!


编辑:朱   琳

排版:孙   丽

审核:刘   畅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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