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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上律师称,对行政执法监督不该找检察院,该找司法局!对吗?

烟语法 烟语法明 2024-03-31

近日,“实习律师赵孔亮因要求查验警察证件被协警铐走”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尽管时候当地公安部门已经发布情况通报,认定了涉事的民警、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分别给出了处理,但是,关于该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还在引发热议。据此,“澎湃新闻”、“央广网”等媒体还专门专访了涉事的实习律师。
2月5日,“央广网”发布了《“辅警铐走实习律师”背后 对话当事人→》,央广网记者在文中对话了当事人赵孔亮,以及中原治安研究中心研究员崔向前、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等专家和律师,就上述事件中的涉及有关事实及法律问题,如“协警是否有权查验当事人身份证?”、“是否有使用警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何你提出查验警方证件?”等问题,访谈了以上“专家和律师”的观点。

其中有“央广网:为何事后又去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是否有监督权?”这一问题,实习律师赵孔亮认为,检察院对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情形具有监督权,可付建律师认为,“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是在刑事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判决执行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过程中的执法监督,可以向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室提起申诉。”

赵孔亮在记述自己遭遇的《要求查房人员出示警察证后,我被铐至派出所》一文中有,事发被铐至派出所之后,其到市级检察院投诉,被一市检工作人员告知,“这明显不存在违法犯罪,检察院无权受理。”,被旁边的另一检察官告知,“你到底懂不懂?检察院只能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你这是诉讼活动?”,最终也不给出具书面材料的让实习律师碰了一鼻子灰。

看来,“央广网”请的律师跟上述市级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观点是一致的,那就是检察院的检察监督仅限于刑事案件,或是诉讼监督,并不包括包括公安机关治安执法在内的行政执法监督。
这样的观点对吗?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中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呢?2021年9月1日,《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施行,很多法律人据此认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就仅限于通过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不少的检察人员也这么认为,将行政检察监督,仅限于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进而依法督促纠正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们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纠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再看看各地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能宣传和实践做法:

1、2023年12月29日,“永登县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检察知多少——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中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异议,只能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只要不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产生损害,行政行为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就没人过问了?检察机关对此坚决说“不”!检察机关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全面推动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持续以检察监督办案为“小切口”,助力提升社会治理“大效能”。

2、2023年8月2日,《检察日报》刊文《从四方面发力,积极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其中提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为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提供了政策依据......在不久前闭幕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对这项工作也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3、2016年3月8日,“黄埔检察”发文《监督行政机关执法,看检察院挥拳》其中有,“当你遇到上述问题而行政机关不能解决时,检察机关就是安全的港湾,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会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而进行监督,当然也需要热心的公民的线索提供,毕竟,解决问题需要群策群力呦。

文中还介绍,检察院可以:一、督促依法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行政。二、督促起诉......三、支持起诉......四、提起公益诉讼......

再看看付建律师推荐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过程中的执法监督,可以向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室提起申诉”途径,目前是什么状况呢?

2023年11月6日至10日,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在山东济宁举办第一期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工作培训班。会上介绍,此次培训班是新一届政府换届后全国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领域举办的第一次培训,也是司法部重组后举办的第一个全国性的系统学习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的培训班。可见,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尚在培训探索阶段。
2023年年底今年年初,各地省级人大纷纷出台了《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多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以及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以上可见,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是一项刚刚设立的地方性法规设立的工作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仔细查看各地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会发现,其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社会群体对行政执法存在异议后的投诉、立案、调查及结果反馈程序。

不信,可以问问给出建议的付建律师,他知道有对行政执法合法性投诉被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室处理的具体案例吗?根本没有!

按照法律规定,我国立法层面对于行政执法活动规定了不少的法律监督途径,例如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上级部门的领导监督、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监督、信访监督、纪检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等等。

可是,这些监督大多没有具体投诉立案、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以及对于不予监督相应责任的硬性规定,导致光有监督渠道的规定,却没有必须监督的约束。久而久之,也就出现了实习律师遭遇的,““违法,违法,违法!你随便告!你告谁都可以!你可以随便将此事发布到网上,我们一直是这么做的,我看谁来管我们?”
监督部门履不履行监督职责,成了自由裁量的事儿,不是互相推卸,就是最后来一句,“自己去法院行政诉讼吧!”律师给出让去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室申诉的方案,要么是不明就里,要么也是应付而已。
实际上,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司法局的行政执法监督科室,都是具有行政违法执法管辖权的,如果真的能履行职责的话,何至于出现实习律师被辅警拷走,无奈只能求助媒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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