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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师因不满管辖问题,在法院放火被判寻衅滋事罪......

烟语法明 2024-03-31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明律如是说 Author 陈明东耳西来

今天明律在百家号“王律师看法”上看到一篇题为《律师纵火案警示的不仅仅是律师》的文章,看得我诧异震惊,五味杂陈,难以言表。私信了作者,求证此事,截止发文时,其尚未回应我。该百家号认证为作者为律师,应该不会拿这种事情开玩笑的。



文章称:一位律师同行代理了一起商事案件,因案件管辖问题,到中院诉讼服务大厅放火,最后被判寻衅滋事罪......


虽然这位同行最终没有被判实刑,缓刑在外,但不出意外的话,其律师生涯也马上要到头了,因为律师故意犯罪会被吊证的。相关律师协会应该会就此事(律师被判刑,吊证)发通告的。


唉,冲动了,冲动是魔鬼。何必呢?何苦呢?


文章没说这位孙姓同行是男是女,我觉得是男律师的几率比较大,一则,律师界男律师占比较高,二则,这种“热烈”暴躁上头烧身的事情,胆子相对较大的男律师更容易做得出。


南方一线城市,也不知道是上海、深圳、广州中的哪一座?觉得是上海的可能性最低,因为文中提到了事情的起因在2022年3月到5月期间,这个时间段,上海法院基本都停顿了,律师也出不了门。


其实孙某律师是男是女,发生在哪里并不是事情的关键,关键是其为何走到了这一步?为何作出了这种极端举动?


缺乏刑事风险意识?

 

孙某律师代理的是一起商事案件,其可能平时不做刑事案件,是一位民商事诉讼律师。但即便是民商事诉讼律师,其肯定也是学过法律的,通过法考的,刑事知识方面不至于一无所知。


其日常工作应该也能接触、听闻到刑事案件、刑事律师的,没吃过猪肉,也见过猪跑的。既然是做律师的,其肯定也知道故意犯罪是要被吊证的。而且,就算没学过法律的老百姓应该也知道在法院放火,肯定是不对的,犯法了。


孙某律师在和当事人商量去法院自焚时,一定也思考判断过这事情的法律风险,估计其可能预判这种举动应该不构成刑事犯罪,至多算治安案件。放火啊,很危险的举动啊,放火罪又不需要严重后果才定罪的,有放火行为即可能入罪的。


再说,还有寻衅滋事罪这个啥都能装的口袋罪可以兜底。也不知道孙某律师在商量时,放火时是怎么想的,其缺乏足够的刑事风险意识,大意了。

法院欺人太甚?

 

“一起商事案件,该市某区法院受理立案后,认为该案应由外地某法院管辖,于是裁定移送。”OK,我们来咬文嚼字一下:某区法院受理,证明通过立案审查,某区法院应有管辖权,或至少看上去有管辖权。


没说对方提管辖权异议的事情,所以十有八九是立案庭收案后,到了审判庭的承办手里,承办在没通知被告或被告无异议的情形下,自行决定移送的。这有点儿割裂,法院一边收,一边移送。如果要移送,当初何必收案呢?估计这一点让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孙某有点儿想不通。


“孙某律师认为区法院裁定有误,于是上诉至该市中级法院。5月,中级法院裁定维持一审裁定。”孙某按照自己的知识与经验认为该案不应移送,上诉至中院。孙某指望中院纠正一审的”错误“裁定。结果,中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至此,孙某认为一审法院错了,有管辖权而移送,推卸责任;二审法院知错不纠,有法不依。某律师觉得法院欺人太甚,决定以在法院点火自焚的极端方式“引起重视”,讨个公道。


明律没看到卷宗,不好说法院裁定移送是否有误,但能把一位律师气到想自焚,法院可能或许真有错误?或者法院和当事人及律师的交流沟通不顺畅有问题?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也许孙某律师的极端举动是法无可恕,但事出有因呢?


太“上心”了?

 

律师得承认自己的有限性、局限性,律师也只是一个职业,也只是所谓法律共同体里不招人待见的,话语权似有还无的。律师不是无所不能的神,不是法律领域的主宰者。律师代理案件,不可不投入,也不能太投入。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拿人钱财与人消灾。但对于当事人的一些超出律师职责与能力的要求,不应一味迁就、顺从的。


正常情况下,律师不应办案子办到奋不顾身,办到舍己为人。一起商事案件,说到底了也不过是利益二字。

移送到外地,也没有丧失实体权利,就是办案成本会高一些,可能会遭遇“地方保护”。但本地法院就一定保护本地企业吗?未必。本案孙某所在地法院就没给孙某案件当事人地方保护。

 

为管辖问题,去法院自焚,犯不着。


为当事人一起案件,去法院自焚,犯不着。当事人提出违法要求,不劝阻,反而积极参与,犯不着。

对于该起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孙某律师确实是一位“上心”的律师,都陪着一起去法院放火了,不要太热烈太上心了。对于律所,对于孙某的亲人,甚至对于孙某自己,孙某又不够上心,草率轻易地置自己于险地。不够自爱。

说一千道一万,腿长自己身上,手长自己身上,脑子也长在自己身上,孙某这种去法院放火的行为确实太冲动了。


请注意一个细节“几人用矿泉水瓶子装了汽油,在工作时间到了中级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这说明什么?这意味着几瓶子汽油全部都是孙某律师带进法院的。因为当事人进法院要安检,律师进法院免安检,只有孙某律师有条件把这几瓶装在矿泉水瓶子里的汽油顺利带进中院的诉讼服务大厅。


说孙某律师不上头,肯定不对,其都干了法院放火这种事情了。说孙某律师上头上到了完全丧失理智,也不对,因为火烧起来后,孙某律师没有依照原计划自焚,其“躺倒在火焰附近的地面上”,片火未沾。


去法院烤火玩么?这代价也未免太惨重了一些。如果仅仅是想引起注意,吸引眼球,弄个高音喇叭进来喊两声,也能达到一样的效果。何必玩火呢?不值当啊。

 

唉,冲动了,冲动是魔鬼。何必呢?何苦呢?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也希望有关部门与人员能够从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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