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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土地法青年学者仙林论坛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顺利召开

法研在线 2021-09-17
来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9年11月23日,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院民商法研究中心及法学院乡村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办的第一届土地法青年学者仙林论坛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顺利召开。

本次论坛主题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所有权实现的重难点问题”,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吉林大学、中国农业大学、海南大学、中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山东政法学院、绍兴文理学院等近20名青年专家学者及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

【与会代表合影】

论坛第一项议程:开幕致辞

论坛开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包俊副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致开幕辞、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肖鹏副教授作为论坛发起人致辞。

【包俊副教授主持】

蔡道通院长对各位与会专家学者、博士生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表示举办此次论坛的目的是集聚国内土地法研究的青年学者们,通过“小会议研究大问题”。同时也希望法学院师生能够通过此种交流,融入国内一流青年学者当中,累计研究成果,为法学专业做出贡献。

【蔡道通院长发言】

肖鹏副教授作为发起人代表,表示集体所有权是传统的民商法学问题,到今天还有很多问题没有探讨清楚。希望通过这样一种形式能为我国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探索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获得更多的灵感。他表示希望这样的会议能持续地举办,能发现学术研究的问题,能促进共同的学科进步。

【肖鹏副教授发言】

论坛第二项议程:主题研讨

本届论坛主题研讨环节共分为四个单元,小议题分别为: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法律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构造、集体土地改革的法治保障、集体成员权的权利体系建构。

第一单元: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的法律定位

论坛第一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包俊副教授担任主持人,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肖鹏副教授、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管洪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昭军博士作主题报告,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于霄副教授、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王鹏鹏老师、绍兴文理学院董新辉老师担任与谈人。

肖鹏副教授的报告题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辨析》,肖老师的基本观点是集体经济组织由于符合营利法人的利润分配给成员的基本特征,因此应将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营利法人。同时他将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司、农民专业合作者进行辨析,认为公司采取的是资本多数决,集体经济组织则是合作制。还提出注意区分股份合作社和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法并不调整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的争议问题可归纳为成员问题,并说明了如何界定成员、是否需要独立标准、成员的变更和丧失等问题。

【肖鹏副教授报告】

管洪彦副教授的报告题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和外延界定》,管老师围绕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该调整的内容做重点阐述。通过对我国立法的梳理,得出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清晰界定;地方性立法的界定之间也有较大差异,但同时存在共性;通过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统分结合”经营形式中的“统”需要集体经济组织这一载体予以落实。由于社区性、成员、资产和功能的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应定位为以服务社员为基本属性的社区型经济组织。外延包括经过人民公社三级所有改革、改组、改造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在集体产权改革过程中所形成的新型的集体所有土地制,农民专业合作社除外。

【管洪彦副教授报告】

吴昭军博士的报告题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形式所有权的信托理论解读》,吴博士指出,围绕《物权法》第60条中的“代表”一词存在“代表关系说”、“代理关系说”和“投资关系说”三种观点,但均存在一定缺陷。他认为两者的关系界定和制度设计应重点考量两方面因素,分别为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行驶所有权的规定以及能否隔断破产风险。进一步认为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之间法权关系界定为信托关系,具有以下优势: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的独立主体地位、集体经济组织能积极地承担权利义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能隔断破产风险、受益人为农村集体成员、制约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功能异化和角色扭曲。

【吴昭军博士报告】


与谈环节:于霄副教授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目前存在问题的原因,将其必要性发生转变的原因归为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于老师围绕集体经济如何进行市场化的问题,分别从外部和内部的两个维度进行理解,认为市场化的主体研究非常重要,主体如果没有现代的优良机制为依托,单纯强调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将存在重大风险。最后针对农村信托,他认为应持审慎态度,由于农民认知情况受限,信托制度有可能成为农村中个别能人的工具,可能产生损害农民利益的风险。

王鹏鹏老师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需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内部利益协调问题,防止有话语权的人侵害农民个体的利益;二是外部利益代表问题。他认为可通过商事信托理论构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法律关系;三是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问题。信托可以作为意思表达的机制,商事信托的逻辑结构和民法不同,受托人没有意思表达的机制,怎么平衡最大的利益是值得考虑的问题。同时指出,农村立法更应该考量社会的整体性问题,考虑如何更好地让外界非农力量介入农村的建设当中。目前过于强调农村封闭性,阻碍了外部因素的介入,造成很大的问题。

【王鹏鹏老师与谈】

董新辉老师从务实和务虚两个角度对宅基地资格权进行了解释。他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由户从事家庭承包经营。农村承包经营户是独立的;户的成员也是相对独立的。实践运行中宅基地资格权主体是户还是个人存在争议。户为主体而成员权是个人权利,二者协调出现问题。董老师认为,在宅基地资格认定中,存在政策和法律错位的问题,最后还应该回归和落实到法律上。

自由发言环节:南京师范大学包俊副教授针对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他提出的产权边界越清晰,流转越灵活,成本越小,越能发挥物的效益;历史负担导致现有制度的现状。于霄副教授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及用信托来解决农民集体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存在一定的困难。

第二单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构造

论坛第二单元由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高海教授担任主持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姜楠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吴迪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于雅璁博士先后做了主题报告。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肖鹏副教授、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管洪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昭君博士担任与谈人。

【高海教授主持】

姜楠老师以《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法律意蕴》为报告题目,围绕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性质,姜楠老师从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及其法律职能以及在立法上需要特别立法来完善等角度进行了分析。他强调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可有有无的组织,立法应予确定化,是区别于村委会和其他经济组织并要立法明确必需设立的组织。

【姜楠老师报告】

吴迪博士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构造研究——基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视角》为报告题目,指出宅基地有着福利性的基本属性,农民本身其实并不愿意流转、害怕流转。吴博士以历史的抽样分析为基础,分析了土地流转的原因,指出要坚持符合经济的方式进行农村土地的改革。指出目前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应为营利法人,保证其营利性。最后总结解决中国实际问题必须去到农村,难点就在于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下最大限度的解决农村生产力问题。

【吴迪博士报告】

于雅璁博士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特殊性内涵与法律表达——以与营利法人比较为视角》为报告题目,提出了三个观点,分别为特别法人的定位关系到利益平衡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构造不能完全模仿公司法人以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性没有完全清楚的情况下,不能过快地把农地权利完全交给集体经济组织。

【于雅璁博士报告】

与谈环节:肖鹏副教授指出存在的现实情况是立法进度跟不上改革进度,并就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集体是一个组织还是两个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能否破产等问题作了回应。

管洪彦副教授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本质问题,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营利性,但营利性不代表就应定位为营利法人。指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强制与团体自治的关系,立法不能完成的或不方便完成的应交给组织章程来规定。

吴昭军博士指出特别法人的特别之处重点在于与营利性法人的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性建构的核心在于成员上的特殊。在财产上,农民集体和集体组织应予明确区分,二者的财产是不一样的。集体经济组织没有资源性财产所有权,其财产就是经营性资产。关于破产的问题,他认为不必担心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风险,相反破产制度恰恰具有保护功能,可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了解的程序。

自由发言环节:王鹏鹏老师提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不能排除非农因素的介入,考虑非农因素集体经济组织才能有更好的发展空间。肖鹏副教授从集体经济组织能干什么反推集体经济组织的构建。明确专业合作社解决产业发展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解决农民的发展问题。同时表示集体经济组织能不能很好的解决产业经营,还有很多问题。于霄副教授联想到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关于能不能破产的问题,觉得还是有可能的,至少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有负资产情况。吴昭军博士补充到集体经济组织模式不适合经营,其不是一个成功的、良好的市场经济主体。管洪彦副教授对吴昭军博士观点表示赞同,认为下一步改革强调生产服务性,更加不适合市场经营主体。

本单元讨论结束后,高海教授用三句话总结本单元的讨论:汇报人汇报精彩,主题聚焦;与谈人探讨深入;自由发言积极。

第三单元:集体土地改革的法治保障

论坛第三单元由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管洪彦副教授担任主持人,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于霄副教授、绍兴文理学院董新辉老师、中南大学范朝霞博士作主题报告。南京师范大学包俊副教授、东南大学单平基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王丽惠老师担任与谈人。

主题报告环节:于霄副教授以《一户一宅的结构变迁与规范重构》为报告题目,于老师就“一户一宅”进行了深入探讨,首先谈结构异化,规范里的行为与预期的基本关系。后就“一户多宅”的来源、内涵、处理办法以及“一户多宅”在我们现代社会面临的冲击等方面进行分析。最后以三点总结报告内容:第一,土地保障要向社会保障进行变化;第二,“一户一宅”向农民的保障变化;第三,农民和集体之间的关系要转变为实质上的财产关系而非保障关系。

【于霄副教授报告】

董新辉老师以《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表达——以集体成员权的权利建构体系为视角》为报告题目,从权利定位、权利性质、权利内容和解决方案四个方面来讨论,认为集体成员权的权利建构体系是一个完整的权力运行体系,宅基地的资格权的性质属于成员权,是村集体成员权向下的概念。权利内容上主要包括宅基地无偿使用权及收益分配请求权。宅基地转让后,新的使用权权利人获得的是使用权,由于转让以后新的使用权的权利人不具有资格权,所以他的使用是要收费的,也是要附期限的,这个期限要小于等于宅基地资格权的一个期限。农民想退出已经流转出去的宅基地时,应当与使用权人协商一致,进行一个权力的回弹,能够避免司法实践当中违反契约精神的行为。

【董新辉老师报告】

范朝霞博士以《再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理阐释与规范路径》为报告题目,范博士首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理论分歧即继承否定说和继承肯定说进行了说明。而后对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司法判决进行了梳理,发现判决中存在不同的理由和结果,并阐述了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是公法管控和私法理念的冲突以及制度功能和制度变化的导向、立法规范上“有意制度模糊”。最后得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应该有所限制。

【范朝霞博士报告】

与谈环节:包俊副教授结合司法实践谈了自己的观点。对于于霄老师“一户一宅”问题,提出在实践中宅基地上建筑物的转让法院判决出现不一致,同时指出“一户一宅”的“户”本身就是在变化的。

单平基副教授提出关于“一户一宅”问题,应该进行规范的重构,但由于各地的经验不同,还存在一定难度。对于宅基地资格权问题,指出需要注意对于没有实行或者不适合实行“三权分置”的情况下的宅基地资格权与两权分离之下的宅基地资格权的区分进行界定。他认为继承的问题值得研究,要回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定性是什么。

【单平基副教授与谈】

王丽惠老师则从公共资源的角度,认为宅基地作为公共资源,具有资源配置效率和福利性。从宅基地的功能划分,可以从城乡分离和城乡联动两个机制理解。总结到宅基地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在城镇农村的要保证居住的方便和便利;在城市的要保证农民作为一个阶层尚不落后的基本财产功能;在管制上,要保证效率的实现,加强集体内部的治理。

自由发言环节:于霄副教授认为土地属于集体,集体获得利益进行分配,将集体资产附着于用益物权来构建还是强调集体成员权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关键在于保证公平,尽可能把蛋糕做大,没有必要让每个人就分一块地种,一块地住。董新辉老师认为宅基地改革与农地改革的目的上有细微的差别。以农房买卖合同为例,实践中法院对农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认定为无效的趋于一致,但无法找到直接援引的条款,这也是要将三权分置尽快上升为法律表达的原因。包俊副教授则提供了一个案件实例,得出“户”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的主体。

第四单元 集体成员权的权力体系建构

论坛第四单元由东南大学法学院单平基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高海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王丽惠老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晓宇博士先后做了报告,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姜楠老师、中南大学法学院范朝霞博士、海南大学于雅璁博士担任与谈人。

主题报告环节:高海教授以《论集体土地股份化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坚持》论文进行报告。他围绕集体土地股份化中坚持土地所有权的实践困惑、集体股权化能够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辨析思虑以及在股份化的过程中如何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三方面进行讨论。高老师的核心观点为:对所有权股份化即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造。集体土地股份化的客体与组织载体,特别是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底是具有同质性还是具有异质性一脉相承;辨析思路要从集体经济所有权的本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载体如何进行组织构造、农村经济组织改造后能不能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三方面进行;在股份化的过程中如何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则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进行类型化。

【高海教授报告】

王丽惠老师则从社会学的角度,以《成员资格的集体产权共有制塑造及法治冲突调适》为论文题目进行报告,围绕集体产权共有制的楔块秩序、集体共有制外向博弈的规控秩序、集体共有制内向环网的差序分利秩序、集体共有制的成员资格塑造、法治冲突及其强化原因、集体共有制成员资格确认的实践与法治冲突、集体共有制成员资格法治冲突的特殊性、股权固化对成员资格法治冲突的强化、行政下沉对成员资格法治冲突的强化等九个方面进行了细致而有体系的报告。

【王丽惠老师报告】

陈晓宇博士则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构建》为标题。首先探索政经分开的村委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其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构建中要遵循农村产权改革发展的趋势,明确自然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形态。再次,在成员权的资格认定过程中,应当以成员权的内涵为依据,把“生存保障”作为判定的实质标准,兼顾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决议,实现法律强制与团队自治的体系和谐。最后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一种概括性权利,是具体权利的集合,会呈现出不同的权利形态。陈晓宇博士同时提到结合2018年修正的《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中央1号文件,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过程中,要特别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

【陈晓宇博士报告】

与谈环节:姜楠老师围绕高海老师股份化的观点进行了联想,提出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角度来讲,如果享有发包权,则是所有权的主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性质目前尚未明确,但也有可能是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权的主体来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王丽惠老师的报告,他认为,王老师报告的主题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认为集体产权是以利益为核心的秩序,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与法律存在普遍冲突。在法律的统一规定和我们的具体情况怎么相结合需要进一步地研究。他赞同了陈博士关于自然人作为集体成员权主体的观点。但是户的地位如何定位,是集体成员权的享有者还是如何界定,集体成员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户可以成为行使集体成员权的权利行使的主体。在我国,户成为承包方,不一定是权利承担的实质性主体。法律为了便于权利的形式和分配进行这样规定。

范朝霞博士就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方面,认为应形成框架式的立法规定,以避免具体执行中存在统一立法的局限性。关键是在没有地方性立法时,如何对集体决议进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于雅璁博士将王丽惠老师的报告内容概括为“产权改革制度的地方实践”,并以珠三角为例谈论了外嫁女的产权资格认定问题,股权分配问题等。于博士关于三亚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问题的提出引起了在场老师的热烈回应和激烈讨论。

自由发言环节:各位老师针对海南有关成员权资格认定的行政诉讼一案进行了讨论。

论坛第三项议程: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红利老师主持,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高海教授对大会进行了总结。高海教授提出三点体会:本次研讨会有好的选题、好的队伍、好的论坛,同时表示希望平台坚持下来,青年学者之间互相帮助,抱团取暖,共同发展,相互启迪。

【高海教授大会总结】

最后,姜红利老师感谢了参加本次论坛的各位老师,向大家汇报了土地法青年学者论坛从萌芽到发起设立的过程。并表示第二届和第三届论坛的承办方已基本确定,希望各位老师对论坛给予持续的关注和支持。最后也对提供热心细致服务的会务同学们表示感谢!

第一届土地法青年学者仙林论坛至此闭幕!

文:朝日罕熊文佳

图:蒋梦晨丁宁姜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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