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司法人员违法要严肃追责|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

编者按


随着司法改革的力度加大,尤其是严禁党政领导干部过问个案、干预司法,以及司法人员待遇的提高和责任终身制的建立,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措施、政策和制度在逐渐完善,这有利于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案件的解决和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逐渐形成。


只有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检察院严格审查起诉、法院依法裁判,对党政领导和司法人员严格追责,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党和国家的社会治理规则才会有预期,有了好的预期才可能有持续发展的信心。



延伸阅读

上下滑动查看

文件原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通知


(2016年7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检察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干预司法活动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


第四条   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调离: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按规定应当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九)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将法官、检察官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员额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降级、撤职处分:


(一)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审判、检察纪律,情节较重的;


(三)存在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应当予以降级、撤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官、检察官,并列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法官、检察官不服调离、免职、辞退或者降职、撤职等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法官、检察官不因申请复议、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第十条   考核法官、检察官办案质量,评价工作业绩,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司法规律。对法官、检察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考核的办法和标准由中央政法单位统一制定,地方可以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信访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法官、检察官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   法官、检察官非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导致错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二条   案件办理及相关审批、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实行全程留痕。法官、检察官依照司法责任制,对履行审判、检察职责中认定的事实证据、发表的意见、作出的决定负责。上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等依职权改变法官、检察官决定的,法官、检察官对后果不承担责任,但法官、检察官故意隐瞒或者因有重大过失而致遗漏重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情况导致该决定错误的除外。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对法官、检察官履职的举报、控告和申诉过程中,当事法官、检察官享有知情、申辩和举证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将当事法官、检察官的陈述、申辩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法官、检察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法官、检察官因违反党纪,审判、检察纪律,治安及刑事法律,应当追究错案责任之外的其他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检察官错案责任案件,应当进行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机构应当派员向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检察官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拟处理意见、依据。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陈述、申辩。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   法官、检察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检察官良好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机关对法官、检察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恢复被处理人的职务和名誉、消除不良影响,对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法官、检察官因接受调查暂缓晋级,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应追究法律或者纪律责任的,晋级时间从暂缓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邪教组织犯罪等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检察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禁止特定人员接触以及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法官、检察官近亲属还可以采取隐匿身份的保护措施。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司法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司法人员人格尊严,泄露依法不应公开的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信息的,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依法保障法官、检察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法官、检察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在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时予以平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和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检察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或者直接责任者因玩忽职守、敷衍推诿、故意拖延或者滥用职权,导致依法履职的司法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人员有权提出控告,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


(二)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


(四)对司法人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不作为的;


(五)侵犯司法人员控告或者申诉权利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法官、检察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承担办案职责的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


第二十五条   军事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军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


民企产权保护开山之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9-06-11 重大文件解读


无罪!准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薇薇爱珠宝案再探法律边界

2019-06-10 典型案例分析


如果您是企业家,有任何问题,请联系我们。点击阅读原文,开始法律咨询。


律师 李舒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专注为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致力于以法律手段为民企产权保护问题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并有大量成功案例,擅长公司、金融、破产与执行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领域的法律事务。

 18501328341

 lishu@yuntinglaw.com


律师 唐青林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土地与矿产资源、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18601900636

 tangqinglin@yuntinglaw.com


免费赠书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


两位律师曾分别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


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多家出版社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此次赠书活动由本公众号全程赞助,因数量有限,目前只面向企业家群体赠送,请符合条件的读者尽快领取。识别下图二维码,即可免费获得此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