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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学宾:民间法实践的制度逻辑 | 跨学科视野下的民间法

侯学宾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9-10

吉林大学侯学宾教授 

大家好,首先感谢顺峰兄、伟臣兄,还有中礼老师组织的这次会议,刚才谢老师激情澎湃的致词非常具有感染力。其实对民间法的研究并不是我的专长,但是最近确实很关注民间习俗,因为去年我们吉大的几位老师一起成立了一个家事司法研究中心,旨在研究婚姻家事领域中的问题,自然不能忽略我们家庭领域当中的一些习惯性规则。这个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民间法。根据一开始我给顺峰老师的题目:民间法实践的制度逻辑,显然这是一个非常大的帽子,我觉得当时自己太武断了,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所以今天我就把这个题目具体化一点。

我就谈一谈最近比较关注的彩礼问题。彩礼问题是我们家事领域中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彩礼制度也是一种具有很强文化意义的制度。在我们国家,彩礼经历了一个从有法律规制到习惯又到法律规制的过程。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关于彩礼,有着非常具体的法律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把彩礼问题作为一种糟粕,从而将它从法律中驱逐了出去。但后来实践证明,它并没有消失,它依然在支配着我们中国人很多家庭领域内的一些行为。后来国家又把它纳入法律调控的范围,就是我们所说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的三条规则。

那么,我想讲的问题是,对于民间法,如果我们要进行界定的话,刚才谢老师也说了,其实它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概念。但是,在这儿我不想去讲什么是民间法,盖因无论从哪个角度去界定民间法或者习惯法,我觉得有一点均是不可忽略的,即它一定是个比较性概念,而比较性的参考点就是国家法。如果国家法当中已经有规定了,其实就意味着民间法已经被吸收进去了。

关于彩礼以及彩礼处理的问题。在我看来,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在国家法上,第一,我们承认了彩礼制度;第二,我们对彩礼当中出现纠纷的一些处理规则作了明文规定,但这个规定,是一种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以结婚为分界点。只要是没有结婚的,彩礼是一律要返还的。但是如果结婚但没有同居的,没有一起生活的,也是一律返还,当然这需要以离婚为前提。但是在我们民间当中,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它并没有呈现这种一刀切的形式。

我发现,在民间法规则上面,对于彩礼的处置问题,其实是丰富多样的。比如,在我老家河北,对于彩礼的返还,它采取了一个过错原则:如果男方给女方彩礼,男方反悔的话,是不能要求返还彩礼的,但是如果是女方反悔的话,那么女方必须要把彩礼退还。所以,它并没有以所谓的“是否结婚”来进行一刀切,而是强调了一种是不是有过错。当然,这只是河北地区,或者是我所看到地区的一种民间法规则,还有没有其它的呢?我相信,应该还是有的。那么,这种规则是不是完全失效?其实不是。在我查询的一些关于彩礼纠纷的案例中,我们会发现,第一,这些规则实在地影响着法官裁判。法官在遇到彩礼纠纷的时候,并不是完全按照国家法进行一刀切。很多时候法官是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将我们民间法的一些规则融入了彩礼纠纷的司法裁判中,由此,这些民间法其实一直在发挥着作用;第二,在实践生活中,人们其实已经认可了这条规则。我在调查中发现,大家并没有说国家法律规定了什么,司法实践中就按照国家法律去处理彩礼问题,人们其实还是按照原来那种处理方式解决彩礼纠纷问题。

所以,我想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当我们国家法已经有规定的时候,为什么民间法的实践依然在产生这种约束力,对我们个人而言,它依然会成为我们行动的一个约束条件。刚才谢老师提到了跨学科,包括顺峰给我提的时候也说,能不能从跨学科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其实这个是很难的。我觉得跨学科本身就是一个很痛苦的事情,你要走出自己的“舒适区”,在当下这个分工越来越细的社会中是很难的。由此,我也想尝试着去做一下,就是看能不能去分析一下,不是从我们所讲的法律本身,或者从我们法教义学分析本身,而是跳出法律领域,从一种组织社会学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

民间法依然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发挥着它的约束力,影响着我们个人的行动。组织社会学当中的制度逻辑,就是由社会建构的一种关于文化象征和物质实践的历史模式。它首先强调,关于社会学家经常所讲的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它认为,社会会给予我们个人一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是社会长期所建构起来的,它通过所谓的“物质实践”,也就是我们的行为体现出来,这是可以调研且可观察的。另外一种就是通过文化象征,比如,通过一种社会化和心理认知来约束我们,比如,我们经常所讲的,要对女士优先,其实我们并没有真地反思过“为什么要女士优先”,但是它会让我们觉得应该那么做。这就是一种文化所赋予我们的并对我们所产生的一种约束力。但是这种制度逻辑,它有历史的演变性,也就是说,它并不是说从古到今都是如此,它会受到很强的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所以说它是一种历史模式。通过这种制度逻辑,我们个人会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寻找意义,从而愿意接受这种逻辑对我们的影响,继而再现我们的生活,积累我们的经验。但是这种制度逻辑,并不是只有一种,它其实是多种的,它是有很多层级放到一起形成的一种多重的制度逻辑。我们个人在面对这些逻辑的时候,其实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反射”,其实我们还是有能动性,会去选择哪一种制度逻辑对我们有用。

所以,在彩礼这个问题上,我们个人在行动的时候会受到不同制度逻辑的影响。第一,从家庭层面来说,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对我们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第二,从地域层面来说,有的人也把它称之为所谓的社区,当然这个社区不是我们住的某一个小区,它其实强调的是一个有边界的社群,或者说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第三,从市场层面来说。理性人会主张机会成本,或者说成本收益的权衡;第四,从国家层面来说,国家会支持一定的文化意识。这几个不同层面的制度逻辑,都会给我们施加影响。接下来,我将具体来谈一谈,可能某些表述会有点武断。因为没有去做实地调查,有些论证无法深入展开,所以请大家多多批评。

首先,我要说的是,对于个人而言,在面对社会不同的制度逻辑给我们影响的时候,我们每个人其实都是一个理性人。这个理性人不一定是经济学上意义上的理性人,它可能更多的是一种实用主义意义上的理性人。就像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都有自己的目标。我们为了自己的角色和目标,会去争取或者寻求一些东西,在婚姻问题上其实也是如此。当每个人要去结婚,要去支付彩礼的时候,一定会有一个目标,即追求什么样的生活。即便在个人层面,其实也有区别,那就是男女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并不是生理上的不同,而是我们所讲的家庭、地域、市场和国家所赋予它的文化影响的差异。所以,这是一种个人性的设定,因为,如果我们把个人不设定为一种实用主义的理性人的话,我们就可能会成为一个傀儡,那显然不符合我们对实践的观察。

在家庭层面,家庭在中国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中国的家庭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有一个非常大的变化,最典型的是家庭规模的变化。我们从大家庭走向小家庭。甚至更极端一点说,我们走向了一种所谓的三人家庭,甚至是丁克家庭。传统式的大家庭,亦即那种兄弟姐妹很多,包括亲戚朋友的大家庭模式,正在慢慢消失。这种消失会对我们的婚姻家庭,甚至对我们有关彩礼的认识产生影响。有些影响又会改变我们对彩礼的认识,但是,有些影响却会强化我们对彩礼的观念认知和坚持。这个变化其实也说明了,我们即使到了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彩礼也依然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那我想在此简单扩展一下:第一,关于家庭规模的变化。一个最典型的表现是兄弟姐妹的“消失”,也就是亲生兄弟姐妹关系的“消失”,这会给理解彩礼问题带来很大的挑战。那么,这个挑战究竟是什么呢?彩礼大多是男方给女方,而在传统家庭的兄弟姐妹关系中,从策略上来讲,不管是以过错为前提的处理规则,还是一刀切的以是否结婚为前提的原则,其实质结果在整个社会并无太大区别。但在现代独生子女家庭中,一刀切的处理规则却不利于女方家庭,因为它无法拥有同样的无条件的要回彩礼的机会。因此,小家庭形式反倒会更加抵触一刀切的处理方式;第二,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原来我们讲彩礼,更多的是强调将它留下来给其他子女,现在却变成了“彩礼要留给子女未来的生活”,这也会影响到具体的选择策略;第三,关于家族名誉问题。如果说你没有任何理由,只是说我们俩不合适,然后你就要求彩礼返还,这对另一方来讲,其实是一种羞辱。因为没有任何过错,这对很多人来讲是很难接受的,尤其在尊严和名誉层面,所以这也会容易产生对国家法规定不满的情形。

从家庭财产制度角度来讲,如果我们允许民间法,诸如河北式规则存在的话,它其实也可以避免个人在婚姻家庭领域内的投机行为。假如我们默认就是男对女的话,你只要给了彩礼,当你不同意的时候,你可以把彩礼要回来,这意味着你有无限大的选择空间,且不需要支付成本。这对家庭而言,可能对某一个家庭是好的,但对另一个家庭则不利。所以说,我们讲到的这种过错式的规则,其实是在拒绝或者压制投机性。

其次,我要说的是,在地理层面上,我觉得就是我们所讲的地理差异,比如,沿海和内陆,它会影响到人们的认知。另外是农村和城镇的差异,这更多是一种生活方式。当我们思考有关彩礼认知的时候,其实要考虑到这种制度逻辑的影响。在熟人社会和陌生人社会,人们的投资行为是不同的,比如,在农村熟人社会,结婚的“随份子”具有银行替代性的集资功能。在城市陌生人社会,其实就无所谓看到不看到,这是不一样的,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对比和差异。

再次,我要说的是,在市场层面上,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在性别资源上,男女是不平衡的,所以我们看到有些地方彩礼特别多,其原因是女性数量比较少,男性因此要不断地去增加彩礼。而当男性拒绝婚姻的时候,他又可以把它要回来,这对女性明显是不公平的;二是在女性待婚时间上,这个时间也是可以转化成财产资源的。换言之,女性的青春和待婚的期待利益,如果不给出补偿的话,其对个人而言,不管是男是女,它其实都是一种损失,其对市场层面所谓的追求效率和自利行为是不利的。

最后,我要说的是,在国家层面上,国家也会选择不同的文化观念或逻辑。国家在面对彩礼问题上,其实一直是在摇摆当中。这个摇摆,体现了典型的个人主义和家庭主义的交互出现,这种交互出现,其实给予了我们在选择自己行为的时候一种有利的资源获取形式——我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比如,我们国家在对待离婚或对待彩礼问题上,有时候会强调个体自由,有时候会强调家庭稳定,其背后的相应文化则是一直在交互进行,凡此文化实践投射到我们个人身上,会让我们更愿意去接受对我们有利的,当然,这也是一种正确的理性人策略。综上所述,整体而言,我其实想表达的是,民间法的很多规则,之所以能够坚强地存在下去,它不是没有理由的,这种理由可从多个角度去考虑。今天我们跨学科来探讨民间法,其实正好就是在试图做这件事情。好的,我就说这么多,谢谢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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