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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习营报告 | 王励恒:寻至善的“第十二个人”

王励恒 法律人类学世界 2023-09-10

本文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学本科生王励恒同学提交给“法律人类学的历史、理论与方法研习营”的研习报告。法律人类学世界微信公众号感谢作者授权推送。


“理论终将过时,但民族志不会老去。”——孙旭老师



首先我要向王伟臣老师、刘顺峰老师、尹韬老师、孙旭老师、熊浩老师五位研习营老师表达感谢。感谢老师们组织这次活动,进行精彩的讲座分享。感激老师们对像我这种本科生、研究生“后辈”的指导与帮助。感恩老师们为法律人类学学科的巩固与壮大所做的无比的贡献。之所以以“寻至善的‘第十二个人’”为题目,是受了读书会群中老师们谈话的启发。王伟臣老师在群里说,弄读书会群聊的目的不就是“从10人增加到11人”吗?刘顺峰老师回答道,现在已经不止11人了。是的,除了读书会的各位发起人老师、不断加入读书会群聊的老师们,在读书会、研习营及侯猛老师的法社科前沿读活动中,我也结识了许多对法律人类学抱有热忱的师兄师姐和同级伙伴。虽然自己还在法律人类学殿堂的“门前”,离真正入门还有很大的路要走,但我仍渴望未来自己能和这些师兄师姐与老师们一样,把自我投身到田野,投身到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殿堂中。

我的研习报告将分为三个部分。一是“迈向法律人类学之路”,主要报告自己向往法律人类学、参加研习营活动的原因。二是“研习内容”,将报告自己在研习营的收获。三是“实践、反思与疑惑”,将报告自己的一些观察历程、田野困惑等。

一、迈向法律人类学之路


获知此次研习营招生的渠道是“法律人类学世界”公众号。在读书会群里看到老师转发的推送便毫不犹豫决定参加。一是因为,自己跟随各位老师在读书会及其延伸活动学习法律人类学已有近半年时间,随着读书与研讨的深入,会时常感到自己对人类学知识掌握得不系统、不扎实。因此渴望进一步学习。二是因为,参加研习营也可以获得更多与老师们交流、请教的机会。
 
报名时最触动我的地方是研习营开办的目的之一—寻找“真正”喜欢法律人类学的人。我想这与法律人类学目前的学科状况有关。不管是在读书会讨论还是在“经典阅读”对谈等活动中,我都听各位老师不止一次谈到过法律人类学的现状,对法律人类学未来发展的期许与担忧。不管是尹韬老师讲到的“50年代后断掉的中国法律人类学”,还是王伟臣老师指出的“之前的研究更多是对西方法律人类学如Sally Engle Merry等学者理论的中国化,而本土原创还很少”等,结合现状,我们不难看出在中国法学界,法律人类学在目前仍不能说是大众与主流。而如何巩固、扩大学科的地位,促进学科未来的创新性发展?一方面如熊浩老师所说,“多发表,多中基金”;另一方面,我想便是老师们在读书会宇宙努力的——让更多人,尤其是年轻学者、学生,了解法律人类学,爱上法律人类学。

我在高三暑假时读过谭安奎写的《公共理性与民主理想》。书的扉页上一行小字“咫尺忧远,想想可知”一直震撼、激励着我。这句话彰显着学者的使命感。而做法律人类学研究的老师们身上也无时不体现着这种热爱与使命。每每看到,我心中都会充斥一股“敬佩、感动与向往”混杂的情绪。敬佩、感动于老师们的热爱与努力。下图:《公共理性与民主理想》一书的扉页。摄于2020年8月11日)
 

在我们学校还没有开设过法律人类学的专门课程。在现阶段的课程中,为我们讲授“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徐晓老师在他的课堂中多次提及法律人类学的进路,如马林诺夫斯基、费孝通等。在一次课后的讨论中,徐晓老师把人类学的田野方法和社会学中的质性研究方法区别开来,不过我认为在“法的社会科学”大背景下二者没必要有这么严格的边界。此外,社会事业学院社会学系的陈妍娇老师开设了“社会研究方法”课程。陈老师正在翻译博安南(Poul Bohannan)的《蒂夫人的正义与审判》(Justice and Judgement among the Tiv)。在陈老师的方法课里,我对社会研究及其定量、定性取向,研究设计等有了清晰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自己对法律人类学的认知。(下图:《蒂夫人的正义与审判》读书会)


接下来,我想以时间的顺序,回答“接触过的法人类学书籍、活动……有启发的对象是?”

我接触的第一个有关法律人类学的活动是学院邀请徐晓光老师所作的《法律适用与民间习俗:黔东南小牛纠纷》讲座。在这场讲座中,徐晓光老师以小牛纠纷案件的法院判决与民间习惯法调解为引,得出了他对国家法与习惯法适用问题的思考。徐老师在最后还鼓励学生“多实地调查,少些雄心大志”。可以说,这场讲座为我迈向法律人类学的大门埋下了“草蛇灰线”。对当时的我来说,印象更深刻的是老师关于民间习惯法适用得出的结论。在几个月后我尝试写一篇再思考顶盆过继案的文章时,徐晓光老师的研究为我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灵感。然而,我并不知道老师所说的“实地调查”原来是人类学进路的田野研究。然而,在假期王伟臣老师分享“彩色的羊”一文,让我突然意识到徐晓光老师做的就是法人类学研究,并且在和老师的交流中对该讲座议题有了新的思考。很巧的是孙旭老师在讲座中也提到了他看徐晓光老师文章的经历。(下图:我的部分讲座笔记)
而对我投身人类学Interpretive取向(此借用了熊浩老师上课的观点)的最重要的一个讲座活动,也是我人生中的第二个法人类学讲座是2021年6月5日澳门大学社会学系举办的“法学与犯罪学田野的江湖”讲座(线上)。那次讲座由澳大社会学系的徐建华老师主持,陈国霖、张晓东、郑田田、贺欣、刘思达五位老师主讲。老师们分享了做田野中难忘的经历、有挑战性的经历、写文章的方法、给年青学者的建议等。陈老师做台湾黑道的田野,需要按他们的习惯从下午吃饭喝酒喝到深夜,“大哥”才会开口。还有一次黑道大哥半夜跟他说自己“想买块儿地”,“请教授跟他一块看看”。陈国霖老师害怕是话里有话,要把自己埋了,但没办法还是得跟去。没想到黑道大哥真的就是想买块地,看完后又把陈老师送回了宾馆。还有郑田田老师,她的研究方向是在红灯区做了三年的Sex worker的田野参与观察。老师讲到自己安全受到威胁、被亲友排斥又自我安慰“这样才是田野做成功了”、为获得信任所做的努力等等。有趣的是,老师们经常会提到,很多人类学家是“拖家带口”,与家人一起做田野研究。比如上文提到的博安南。还有郭婧老师说做田野者“大多都有捡命的经历”,让我对法人类学更敬佩、更向往了。

《田野江湖》讲座可以说直接改变了我的本体论偏好。在这个讲座之前,我一直信任着哲学或者说以规则为中心式的思考方法。在这之后,我意识到这种方法有自己的局限性,人类学进路才是自己向往的“大海”。之所以产生这种变化,是我意识到单纯以规则为中心,“the law is the law”的研究范式得出的结论,带有与现实世界割裂的可能性。而田野方法让我意识到,“向下”亦是向上。我们把目光从天上拉回大地,记录真实,见识广袤。而像前辈思考的学术到底是为了个人兴趣还是出于社会责任,我也对这个问题有过思考。一方面,自己是山东邹城人,还是受到一些儒家文化的影响,“为万世开太平”的精神是我很向往的。另一方面,像孔子所说“古之学者为己”,单纯在知识的大海里遨游本身就是一种享受。后来我想,或许这二者并不是矛盾的,完全可以兼顾。法律人类学就是这样吸引人,而又能世界产生贡献的学问。

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带我真正迈进了法律人类学。我还记得自己是去年暑假读霍贝尔《初民的法律》那期加入的。那一期领读人为韩宝老师,讨论尤为热烈。原来,这就是法律人类学!——这是当时自己的心声。有趣的是,霍贝尔这本书并不是由他自己亲自的田野经历写成。在某种程度上说,这和弗雷泽的《金枝》一样是“摇椅上完成的作品”。或许也是此原因,许多老师认为《初民的法律》是不适合作为一本入门书来读的。老师的话也解答了我内心的疑惑。而在后来读绍纳习惯法努尔法祖尼法格拉克曼等,每一期都让我有新的收获。

读书会的延伸活动:尹韬老师的“戏曲与妇女法在当代农村的翻译”讲座也给我留下了深深的印象与触动。因为尹韬老师是在河南做的田野,刚好我也在河南读本科,随学院去往“柳湾村”等乡村进行过普法活动(当然,这并非真正的田野研究,因为在短暂的普法中我们自身的结构与他们的结构并没有得到融合与连接),有一些自己的观察。而在这个寒假,我在侯猛老师的法社科前沿活动中有幸领读一篇综述Empirical Studies of Human Rights Law《人权法的实证研究》,印证了尹韬老师说的“从纠纷解决中跳出”,是基于法律人类学的发展进路得出的。

经典阅读对谈。这个读书会延伸活动也给我很大的印象。在对谈中,各位老师仿佛华山论剑般,就自己的领域对法律人类学进行了学术思考与展开。其中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孙旭老师提到的早年法律人类学中对心理学方法的使用,和侯猛老师对法学院的研究。虽然这样说有“碰瓷”之嫌,但侯猛老师提出的对法学院的观察等,确实印证且激励了我当时一直存在的对法学院做田野的内心冲动。当然,在后来跟尹韬老师、王伟臣老师交流,老师们对我疑惑的隐私处理问题提出了回应。王老师指出学生对自己法学院做的田野“在做之前就基本可以知道会得出什么结论”,所以更多是起到一种对我们而言锻炼的用途。

中央民族大学举办的一次法律人类学方法的讲座。主讲老师田艳老师讲得非常清晰易懂,让我对法律人类学方法有很直观的感受。当然也如熊浩老师所说,理论课堂存在自己的局限性。真正进入田野才是我的成长。

郭婧老师“治火的图谱”讲座。印象最为深刻的是老师开篇提出的“灾”与无序性之线索,还有法律人类学最重要的特点:对“人”的关怀。人是核心,而制度等只是符号,最重要的仍是对人的关怀。

二、研习内容


通过本次研习营,我收获了满满当当的系统性的法律人类学知识。在老师分享的阅读材料中,我学习了英美与荷兰的法律人类学进路、格拉克曼的“模糊论”、格博之争、扩展案例分析法在中国乡村田野的应用等。而熊浩老师分享的陈向明老师的质性研究方法讲座让我对如何提出好的质性研究问题、质性资料收集等有了清晰认识。本部分便更多汇报五位老师讲座对我的收获及冲击。

在刘顺峰老师的讲座中,我收获了关于法律人类学历史、理论与启示的知识。

刘老师先是为我们进行了法律人类学简史的呈现。法律人类学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鸠,他认为法律其实是社会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不是绝对的,是相对的。法人类学家认为这是孟德斯鸠对自然法的批判,这构成法人类学的基础。梅因对法典化进行批判,提出了法律发展的三阶段理论。他认为应该从法律现象看法律。没有法典,同样有法律。这也是法律人类学的基础之一。

接着,刘老师介绍了巴顿关于伊富高法的研究。刘老师认为这是现代法人类学的开始。巴顿没受过系统训练,但在伊富高部落生活了八年,是很早的以一个现代法的视角研究部落法的人。刘老师说,他的学术本身存在意义和价值,哪怕巴顿被暂时忽略。接下来是两位“老朋友”:马林诺夫斯基和布朗。我对马林使用田野调查方法较为熟悉,而对布朗了解较少。刘老师介绍了其著作《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Primitive law《原始法》等,原始制裁思想在其中有明显呈现。在20世纪初叶,布朗和马林是“世界法律人类学最耀眼的明星”。此外还有:霍贝尔、他的学术经历及其与卢埃林合著的《夏延人的方式》;格拉克曼与格拉克曼时代;博安南;格尔茨和他的学术贡献:内卷化、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深描等。还有后格拉克曼时代的女性人类学家,如劳拉纳德(我太爱纳德!当然对其他大家前辈我亦非常敬佩。但刘老师分享的Moore的综述里提到纳德的学者风骨,让人很难不爱)、Sally Engle Merry、Sally Falk Moore等。通过对这些学者前辈的梳理,我快速地了解了法律人类学的发展之“线”。

接着,老师介绍了法律人类学的理论谱系。在规范法学中,“从法条到法条”是优点,也是缺陷。法律人类学则不然。刘老师对理论谱系中的关键词进行了深度讲解。如“法律人类学”在不同国家的概念(Legal Anthropology, Anthropology of Law, Legal Ethnology等)、不同学者的看法(如荷兰的格里菲斯认为法律人类学与法律社会学相比的三个不同:法律现象,微观过程研究与法律多元理论,比较的、历史的方法;查瑞斯·富勒则以传统的纠纷解决过程定义之;美国的格尔茨认为文化是一种解释,是意义性的,都不是客观的。他批判客观式民间法法律民族志;还有多诺万等);关于“部落社会”一词,格拉克曼、霍贝尔、马林等不同的表达……给我启发最大的是刘老师介绍的法律民族志的三种叙事类型的划分(曼伦):客观式民间法法律民族志,运用中立视角、客观呈现民间法事实;忏悔式民间法法律民族志,立场鲜明、将主观性视为特征;印象式民族志,关注不为一般人所关注却特别有意义的民间法事实,再让读者自己解读。启发在于,我之前对做民族志到底是主观性还是客观性存在疑惑。如穆尔的田野多是站在被调查者的角度,以当事人的眼光看待和分析问题;而也有一些学者是客观记录,尽力排斥自己的主观色彩。王伟臣老师在文章《如何界分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中提到与法律社会学相比法律人类学不排斥研究者内心主观感受。通过刘老师的分享,我意识到主观与客观也可以由民族志的不同类型进行解释。当然,对自己来说,我也认为客观式民族志存在不足。还有司法文明的人类学范式、法律的国家主义与地方主义、Law as culture, domination, problem-solver等。这些让我对法律人类学的理论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从刘老师分享中收获的第三、四个部分是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与经验启示。刘老师以他喜爱的“1号案例”为引,为我们介绍了参与观察法、格拉克曼的拓展个案分析法(向后与向前)/社会情境分析法等。老师指出参与观察的四个方面:加入部落族群;客观观察与记录生活;学习语言;至少居住一年时间。对第四个方面“至少居住一年时间”,我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时间限制可以被打破吗?当时我的理由是:条件的改变(如互联网信息技术);研究熟人社会的便捷(极大缩短获准进入、取得信任等过程的时间成本)等。不过后来进行反思,或许这中间表现的是传统参与观察方法与其他民族志方法的区别。刘老师还对理论“遗产”的处理、田野经验等进行了分享。这些都很振奋人心,期待在未来中国法律人类学界会有更多独创性的民族志作品。

可以说,刘顺峰老师的分享主要是基于世界的,或者说西方的法律人类学进路来展开——毕竟,法律人类学起源于西方。尹韬老师的讲座让我收获了中国的法律人类学研究知识。

尹韬老师的分享分为三个阶段:一、民国时期,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受到西方法律人类学影响。二、学科恢复之后到80年代、90年代,法律人类学研究进入到新的阶段,出现新的成果。三,最近的研究,西方法律人类学开始研究法律的跨国、全球流动视角。例如,“对人权的侵犯”观念其实是带有特定的法律色彩的。那么,传统的观念是怎样的,它又如何与跨国法律意识发生关系?老师的讲座一方面和国际法律人类学同行进行着交流,第二方面也蕴含中国法律人类学推进的进路。

尹韬老师指出,法律人类学的核心命题是法律多元(Legal pluralism),反对法律中心论思考模式。例如,联合国颁布的“条条框框”具有软法性质:徐州事件亦受到联合国人权法案的影响。而福建、广东有自己家族内部的法律。在很多地方的庙会中,神明也扮演着法律的重要作用。在国家法之外有重要的起着法规则的规范,其互动关系及变迁历史值得研究。

老师用冰心与吴文藻的合照引出了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律人类学。在这一时期,以瞿同祖、费孝通、林耀华等为代表的中国法律人类学家创造性地将梅因、马林、布朗等学者的理论转化到解释中国法律实践中,提出了“礼治、法治、法律儒家化”等概念。西方是个体式(人权式)的社会。而传到中国,例如“广州儿子告父亲”一例,也体现出西方社会般的,基于商业契约产生的平等式色彩。而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则是与血缘关系等连带的。老师还介绍了马林诺夫斯基的活跃课堂,课上有格拉克曼,帕森斯等。上课可吸烟:所谓“熏陶”,在吞云吐雾的过程中慢慢感受到什么叫人类学,社会科学。马林诺夫斯基最大的影响为:一、提出田野调查的方法。这对吴文藻(一是田野调查、二是以功能主义的整合式观念看待社会)产生了影响。二、研究非西方社会的法的互惠因素。而布朗则是从部落社会转到文明社会的研究。马林很强调个人需要,布朗受到涂尔干影响更强调社会整合、社会团结的方面。当年,吴文藻邀请布朗到燕京大学讲学,林耀华是他的助教。(老师还介绍了林耀华为学术而学术,学术基础扎实,从学术内部出发;费孝通则带一种灵气。这颇有意思)布朗于1935年给燕京大学社会学提供了研究基础,而且布朗自身还有一个“比较社会学”方法。例如研究一个村,通过不同村的比较,以类型学达到对社会的整体了解。比较社会学方法被吴文藻借用,他的研究与时代背景有关:怎么认识中国,中国哪里做的不好导致被欺压?通过研究乡村与城市,“众人拾柴火焰高”,加起来会得到对整体中国的认识。所以在当时的燕京大学社会学,理论上是布朗奠定的比较社会学方法,实践中是马林的田野调查方法。

瞿同祖出身世家,古文功底很好,对历史感兴趣。他喜欢从文字里出发,做了很多恢弘的研究,即对中国社会有整体认识。例如《中国的封建社会》。和法律人类学有关的如《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提出以礼入法、中国法律儒家化。他很大程度上受到马林、布朗影响,后期的作品有《清代地方的政府》等。费孝通与法律人类学有关的作品是《江村经济》。其中观察了妇女地位的变化,如妇女可以流动、可以挣钱时财产权利的变化等,这可以从法律人类学的视角重新审视。这和他的经历相关:费孝通小的时候身体不好,读的女子学校,从性别的角度看社会。尹韬老师还介绍了他在大瑶山做的研究。在该研究中,除了描述族群关系外,他还谈到当地有一套自己的习惯法,有自己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办法。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看研究会有新的视角。林耀华是一位思维非常超前的人类学家,喜欢纯理论的思考。他写的第一篇文章就是在反思我们的学问是科学还是艺术?这回应了当时的争论:学术是经世致用还是自己的趣味?林耀华非常注重对人物的研究,他将人物和社会结构放在一起进行研究。例如《金翼》本身是一部人身史研究,以人物为主线带有时间顺序的思考。在60年代时,社会学经过了从结构到人物的演变,这与林耀华脱不开关系。他研究涉及的“纠纷”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到不同宗族、不同政府等。《金翼》和延伸个案有类似之处。总的来说,林耀华特点为:一、研究是一种艺术。二、研究以人物为主。这一时代的研究特征:第一点,做的是动态研究,这非常重要。第二点,结合了中国很长的历史背景。这些特征预示了后来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变化。

老师以1974年的会议合照引入了对第二个阶段的解读。老师指出,中国法律人类学在50年代之后就断掉了。例如费孝通50年代后被打成右派,觉得做研究对社会没用,心灰意冷。而此时林耀华在有限的空间里完成了自己的研究,例如他和俄国人类学家一起合作。可惜的是,中国学者在这个时期的研究已经中止。(老师也提出了对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学术生命这一问题的思考)而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变化为:在六七十年代,一是从结构研究转向过程研究,并慢慢融合一些马克思政治经济学风格。例如,研究外来政治经济势力对地方习惯的冲击。二、更加注重人物的行动。到了1990年末2000年初,中国的法律人类学慢慢恢复。以朱苏力、朱晓阳、赵旭东、梁治平老师为代表的法律人类学家受到格拉克曼、布迪厄、格尔茨等人的影响,提出了很多“国家—社会”关系的概念。例如福柯的规训理论,雷德菲尔德的大小传统观念等。而朱晓阳对福柯式的研究进行一定批判,体现着扩展案例的动态性。尹韬老师还提到一个老师的老师辈的研究:在北京的会议“乡土社会的权威公正与秩序”,这是早年类学与法学合作标志性的会议。

第三个部分是当下的研究。尹韬老师在介绍时加入了上述提到的法律的跨国流动和实践等内容,形成法律人类学的“国家—地方—跨国三角关系”。而Sally Engle Merry是代表性人物。这些学者的研究是对跨国流动新现象的回应。在最后,尹韬老师还就学术生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感触。在尹韬老师的讲座中,我启发最大的是老师对民国时期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介绍。并且这些内容和老师前一阵子的“经典阅读”对谈活动也有一定关联。

法律人类学需要采用怎样的调查方法?熊浩老师在讲座中进行了回答。熊浩老师先是为我们介绍了他曾经的田野调查研究,那是一片永不散场的梦田。接着,老师为我们讲了法学、纠纷解决与田野调查的关系,并带我们理解了开展田野调查的三个奠基性观念。

熊浩老师先是抛出一个问题:法学研究法律的什么问题?一、相遇,即规范与事实的相遇。这指已经有法律规则,面对琳琅满目的事实规则,如何把法律的规则系统应用到事实当中。这基本为教义学脉络,以司法为中心。二、追及问题。指当事实发生,规则尚未完成,需要新的立法。此时需要创设、改变、调整规则,是现实朝向理想的追及,以立法为中心。将其合并可看出,研究的多为“规则”问题,规则是重心。在这种本体论下,产生了相应的法学方法论,以三段论逻辑推理为内容。

而一种本体论的设定能决定方法论的选择,这便是所谓的“体用不二”。方法论依赖本体论。老师对此进行了类比:当我们拿出任何一种工具,便同时拿出了本体论的设定,拿出了其蔓延的“根系”。所以当“the law is the law”——以规则为中心时,法学方法便依照着形式逻辑的自洽性。而田野调查的方法某种意义上修改了本体论的设定,即对法之为法的设定修改,是朝向现象去延展更为多元的方法。这也是我前面提到的自己从法哲学向法律人类学的“叛逃”,尽管曾经的我还无法用如此学术的话语进行表达。我的本体论偏好不再是the law is the law的规则与逻辑或哲学演绎,而是想通过自己的眼睛进行观察与记录、梳理,帮助实然存在着的世界发出自己的声音。熊浩老师还以他的专长纠纷解决(立场对立:竞争性关系、零和博弈→利益→生命困境,角色需求→认同)进行了对比。用传统法学的方法论没法解决过程问题与意义问题,因为其没法被规则涵射。所以当本体性认识溢出白纸黑字的规则与形式逻辑,增加了过程与意义时,我们便需要拥抱与之适用的田野方法。这太精彩了!

熊浩老师还使用一张数轴图对体用不二进行了直观表达。在老师的图像中,横轴左边是唯心主义,偏向主观;右边则偏向客观。对纵轴来说:上边是变化的方向;下边则走向稳态。右下角代表着“稳态、客观”:即功能主义。这属于狭义社会科学,孔德式的研究方法,研究被认为是发现、揭露规律。现代统计学方法与之类似。而法教义学也带有这种功能主义稳态的假定,且认为规则是客观的。而“客观、变动”(例如文化)则为结构主义的区域,超越人的个体去分析外部力量对个体的作用。“主观、稳态”为阐释主义的区域。人类学便是属于此。田野调查支持稳态性,但意义是主观的。数轴左上部分则为彻底的人本主义,不强调客观的条件、环境约束,强调自我的决定。熊浩老师认为不同的设定是偏好,不是争吵,“萝卜白菜各有所爱”。理解这种“体用不二”可以反思方法论选择中过度的“实用主义”“拿来主义”“工具主义”,还可以避免教义学与法社科纷争中的失焦与泛化。


熊浩老师用“牛圈画地纠纷”引出了田野三个概念(这像老师所说:田野调查需要奇迹,需要在丝薄的纸中扎出洞来的意义)。在开庭时,法官使用法言法语,然后自己用方言再翻译一遍。“明明知道原被告根本听不懂,但仍然坚持使用,并坚持自己翻译一遍。一小时后书记提出调解。”这种做法看似有些幽默,但实际上是法官营造一种结构权力,让当事人自己自愿选择和解。这引出了第一个重要概念:“结构”。熊浩老师说,结构是我们在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重要路径:人的行为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如地理、宗教、群体性偏好等。如上述所写,法官要制造一种结构环境,让当事人自愿地调解。所以不能使用权力,而是塑造一种结构性偏好,“请君入瓮”。人是一座连绵的山丘,后面带着自己的结构框架,当进入田野时,新的环境与此截然不同。研究者与参与者携带着完全不一样的结构。一些技术性的片段是去实现结构的融合,也就是所谓的“接地气”:耗在结构,融入结构,如使用地方性话语、喝酒、不怕脏、穿着打扮像当地人等。熊浩老师以婚姻类比,认为婚姻的状态就像田野的状态,中介人则发挥着“媒婆”的作用。

熊浩老师也提出了他的个人经验:“你的访谈对象开始问你问题了”,关系产生互动性即主体间性是一个获得信任的标志。还有一个标志是“对方开始抱怨、吐槽了”,背部信息开始向你开放。进入田野的反身性是很重要的,要时刻保持着对自己的结构的反省。我们得把自己的结构按下去,把他的结构抬上来,如做田野笔记时的反省等。

第二个概念为“赋能”。赋能即给对方主体性,让对方成为主体。当一些访谈用大的话语把对方话语压在下面时,所有话语都是无力的。所以扎根理论提出一种悬浮的状态,悬浮在对方的经验世界上方。所有话语用他的话语提问,否则所有因素所有背景都会成为你的权力。把自己解构,拥抱他人的结构,方得田野。第三个概念为“概念”本身。老师认为要抛开所有的概念,概念是束缚,是最短的咒语。概念要特别小心地加以使用。

法律人类学又有怎样的人类学背景?孙旭老师在他的讲座中进行了细致讲授。孙旭老师提到的人类学与哲学的关系论也给了我非常大的冲击。在讲座中,孙旭老师介绍了更基本的对人类学背景和方法论的了解。

第一部分为人类学的定义与理论。老师分享了很多前辈人类学家的观点。如博厄斯、郭德烈等。其中戴维斯在《生命的寻路人:古老智慧读现代生命困境的回应》中的定义很触动我。戴维斯说,不是只有西方一种现代化,而且要把人类学的研究上升到哲学维度,探讨人生意义是什么。综合考虑,孙旭老师归纳了人类学的特点:关注群体、日常生活、包容多元、自我批判、意义探索。

人类学是一门通过社会和文化研究“人性”的学科,即从特殊性到普遍性(人性)的追求。孙旭老师说,它类似于哲学,又和哲学形成了很微妙的对抗关系。换言之,人类学就是一套经验哲学。当世界不按欧陆哲学的方式去生存时,就有了新的哲学的方式,回答如何认识你自己,认识人自己。哲学问题仍是人类学研究问题的根本,只是两条不一样的路径在向前推进。哲学更强调抽象和思辨,人类学则分为两步走:第一方面非常强调具体和经验,如得和记录的人生活在一起等;第二方面,研究者回到办公室后再开始思考,或者说“在活生生的经验世界”背后思考。我们的(人类学的)问题其实是生活化的哲学问题,例如孙旭老师举了电子支付的信任建立之例子,这给了我非常大的冲击。如上所述,我一直认为自己对法律人类学的向往是一种对书斋里做哲学的叛逆。但孙旭老师的话让我明白了人类学与哲学的“路径与目标”之关系问题,二者并不是对立的。此外,老师还讲了人类学内部理论的复杂性。这通过学科分支体现,例如美国某次人类学年会的闭门造车、自言自语,缺乏内部变化的平台等。老师还介绍了人类学的年代谱系,范式的不同与合并,文化和社会的概念等。

其次,孙旭老师也提到了马林诺夫斯基及其建立的田野方法。民族志是人类学知识生产与继承、转译与理解的基础。田野是成人礼,也是为人处世的教学。老师认为民族志方法可以教学,而且好的民族志学者不一定是好的人类学家,反之亦然。《西太平洋的航海者》确立了民族志方法的三个原则:一、科学的目标;二、完全生活其中,无白人干扰;三、特殊的收集材料的方法。如居住在土著人之中,时刻保持接触,打破陌生感使自己摆脱对自己文化和人的依赖等。遗憾的是,现在手机的出现让人们没有办法产生真正的孤独感。老师回忆了他自己刚进入田野时,参与者从不理解到对老师有了基本认识:“他什么也不知道”。当然,我个人感觉,若尝试对人们进行一些帮助,是否更有利于自己的获准与取得信任呢?老师说,田野不能只访谈,而是要抽象与归纳,放置到活生生的生活中去书写。提问的艺术让我很有启发,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了具体的方法实践。例如老师所言,“不直接问穷与富,而是问怎么放这么多鞭炮?”此外,参与观察还要及时做记录,并对不清楚的地方补充访谈。

老师“返场的”第三个部分是对曼彻斯特学派的回顾。孙旭老师把格拉克曼置入整体人类学图景中理解,并提出他所代表的曼彻斯特学派对现在的人类学纠偏的作用。曼彻斯特学派具有非常重要的承上启下的意义,它博采众长,综合了布朗对理论的追求和马林的田野方法,并将对象放在更大的社会结构中研究。它具有自己的理论关怀,并将人从“理性人”中解放出来。此外,它也把历史作为一种能动主体。还有其朝向事实的整体观方法论等……这些方面丰富了我对曼彻斯特学派的认识,可是,为什么如此重要的曼彻斯特学派和格拉克曼,在现在的人类学中却“没有了位置”?老师在最后提出这个反思。除了“民族志不会老去”那句话让我打心眼里感动外,老师说的“人们因自然相生,因关系相识,因互动相知,因道德相聚,因规则相敬”也给予了我无比的震撼。

那么,一个困惑几乎所有(我相信是所有)初学者的终极问题到来了,那就是——法学和人类学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法律人类学”到底是不是交叉学科?王伟臣老师在讲座中对这个终极问题作出了回应。

很多论文会自然而然地说,“法律人类学作为法学与人类学的交叉学科”,但到底何为交叉学科?交叉学科的标志是什么?王老师在开篇便引出这个终极问题。接着,老师从“交叉学科的前提”“研究对象的交叉”“研究方法的交叉”“研究成果的交叉”“学科交叉的困境”进行了展开。

英语文献中第一次出现“跨学科”术语是心理学家罗伯特指出的“Interdisciplinary”。通过对时代与学科建构的回顾,人类学(综合社会科学)“切割他者社会现象”的时代背景与学科分化,老师指出人类学成为整个19世纪与法学最为亲密的一门学科。为什么法学家会从事人类学研究?一是人类学的学科使命。用老师话说便是“通过社会(法律)进化论,能够再次把欧洲人置于人类社会顶端,消除焦虑感。”第二个原因是,除了法学家外没人能胜任此工作。只有法学家有能力、有勇气、有闲暇时间承担此使命。霍姆斯大法官的话,王老师已经在读书会群里引用多次:“如果你的专业是法律,那么自然就会通向人类学。”进而老师得出了初步的结论:法律人类学一点也不神奇!它的出现是学科切割与分立的必然结果。

王老师通过对法学科学性的历史回顾与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方法的梳理,展示了二者研究方法的交叉。而对于研究成果的交叉,老师计划检索一百多年来英美法学与人类学的重要刊物发表情况。这确实是个浩大但又令人憧憬的工程。法律人类学到底是不是交叉学科?不是!不止一位学者提出法律人类学属于人类学的分支学科。如Carol J.Greenhouse, 费肯杰Wolfang Fikentscher等都提出法律人类学属于人类学的分支。此外,美国法律人类学研究会也是人类学研究会的分支机构。

老师给出了他对这一结论的理解。法律人类学是人类学单方面的接受,是法学向人类学的入侵,而人类学还没有进入到法学。所以不是交叉学科。为什么人类学进入不到法学?一是法学对他者世界不感兴趣。(这也是为什么比较法在美国开展不下去)我记得前一阵子比较法年会中,山东大学有一位老师做以色列的宪法研究。当时老师提到,很多人对她的研究对象提出质疑。所以国内法学界是不是也对“他者的世界”(这里指除了本国,英美法德日意外的其他国家)不太感兴趣?第二个原因是法学很难学习人类学的方法。因为典型的人类学方法需要听懂当地人方言,而且做至少1年的田野调查。第三个原因是人类学研究对法学没有启发:格拉克曼在法学院的讲座不惊波澜便是一个例子。

王老师的讲座不光在结论方面给我极大冲击,在内容方面也反映着他对法律人类学前途的关切与忧虑。老师提出,他对交叉学科的标准是“相互性”,并举法律经济学的例子进行了对比。在最后,老师介绍了一些近期的有深远意义法律人类学研究与感想。再引《公共理性》那本书的扉页:咫尺忧远,想想可知。我也很渴望在未来以自己的努力为学科助力燃薪,成为法律人类学大河中的一个小小船夫。

三、实践、反思与疑惑


较为遗憾的是,目前阶段的我仍只是“观察”,还没有进行真正的田野研究。法律人类学为我们带来的思想碰撞与交锋一点不比其他领域少,我也倾向于不同观点间的碰撞与交流。受侯猛老师在前沿读活动中的鼓励,我也建立了自己的小群,和师兄师姐、伙伴们一起读Practicing Ethnography in Law: New Dialogues, Eduring Methods法律的民族志实践:新的对话、经久不衰的方法》一书。在第一次的讨论中,我提出Susan Hirsch对座谈会/集体访谈的方法处理有些粗糙,没有很好地解决参与者的从众心理或The Power带来的压力等。参加讨论的应正宇师兄是做知识产权的,认为那一章隐藏了很多论证过程。徐小芳师姐更是根据书的主旨,借由法律人类学的视角对我提出了很多有用建议……我想,能组织、主持一项小型的讨论,也是参加每期读书会带给我的进步。(下图:我们的讨论交流)


作为法律人类学的新生,我还有一点疑惑:法律人类学研究在基本的田野调查、参与观察之上,是否可以基于研究问题加入一些其他方法,甚至定量方法的补充?

以上便是我的研究报告。感谢您愿意花时间读完这篇拙笔。说不定涓滴意念侥幸汇成河!也非常期待与老师们更多交流,向老师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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