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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 以法律、法治、法理三个概念重构中国法学学术体系

中国社会科学 法学学术前沿 2021-10-03

编者按

张文显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10期刊文:《张文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构建 (点击阅读全文),提出了诸多重要论断和理论命题,如文中提出的科学化、大众化、当代化、国际化是法学现代化的总布局总目标,而以法冶体系论统领法学理论创新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则是法学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本文分别将这些重要的论述推送,以飨读者!


节选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中国法学站在新的时代坐标和历史方位上的新机遇、新使命,是70年法学革命性探索历史逻辑演绎出的时代方向,是新范式引领下法学理论创新的当前目标,更是国家强、法治兴、法学盛的当下要求和现实的迫切需要。


第一,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我国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国际影响力的迫切需要。一个国家法学体系的发育状况,往往代表一个国家法治的整体质量、发展水平、文明程度,构成衡量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准。在全球化时代,一个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强国必须要有深厚的法律思想和发达的法学体系,才能拥有强大的国际法治话语权,才有能力主导全球治理规则和治理体系变革,才有希望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合理化、法治化。因此,要真实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盛况和优势,要有效提升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都离不开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


第二,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唯一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的核心要义之一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它全面阐述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科学释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遵循道路等重大理论问题,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实践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是“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17]。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还是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石和构成要素,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必然要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必然要深入理解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因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但要从方向上坚持党的领导、从制度上坚持社会主义,更要从法理上夯实正当性基础、提供科学性论证,经由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来坚定道路自信、制度自信,这正是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迫切性所在。


第三,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建设,是法学领域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迫切需要。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支撑学科,也面临着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亟待解决的普遍问题 ,如“发展战略还不十分明确,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水平总体不高,学术原创能力还不强。” “学术命题、学术思想、学术观点、学术标准、学术话语上的能力和水平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还不太相称。”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尽管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但是,目前我国法学学科结构不尽合理,传统学科克隆西方法学理论的情况比较突出;新兴学科开设不足,学科设置滞后于实践,不能回答现实问题;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够,影响了知识空间的开拓。这些问题凸显了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短板和弱项,同时也明确了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这一总目标和总抓手,为法学界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供了行动指南。


第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迫切需要。从概念内涵上看,法学体系既是法治体系之组成要素,又是法治体系之精神依托。法治体系包括若干子系统,“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其子系统之一,包含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人才保障等。作为法学体系之内核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法治体系的思想保障,引领法治体系沿着正确方向科学发展。此外,作为精神要素,法学体系更是贯穿于法治体系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思想保障和法理支撑。


建国后,国民党伪法统及其法学体系化为废墟,中国法学只能在“一穷二白”的学术荒地上艰辛探索,由于起点低、底子薄、欠账多,中国法学长期挣扎在“贫困线”上,始终没有治愈“幼稚病”。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界只有以加倍的努力,才能“脱贫”“脱稚”,跟上哲学、史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前进的步伐,实现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历史任务。


(一)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

基于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学学科体系的分析和指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着力。

第一,着力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的升级转型。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学科和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学科在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智识资源,持续不断地为法治建设提供着智力支持,但与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实践相比,明显存在理论脱离实际、概念和命题老化、研究方法陈旧等问题。有些传统法学部门盲目搬运西方不同国家的法学理论和方法,以致 “学术分裂”,严重遏制了相关学科的健康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快马加鞭推动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立足实践、创新方法、转型升级,指引它们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实践中凝练新概念新命题新理论。尤其是作为法学研究生核心课程的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在学科体系当中体量大内容多影响广,必须以研究和解决中国问题、凸显中国特色为导向,更加注重立足国情和本土资源,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并将其贯穿于研究和教学全过程,逐渐摆脱对西方法学理论和研究资源的依赖,破除西方国家刑法学、民法学的教条主义禁锢,使我国的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坚持法治的中国道路、凝聚法治的中国经验、彰显法治的中国精神。


第二,着力新兴学科的原始创新。面对社会发展和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和新需求,发展新兴学科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当务之急。最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法治学、立法学、司法学、国家安全法学、党内法规学、社会治理法学、网络法学、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空间法学、气候法学、极地法学等就是诸多新兴学科的代表。新兴学科是在实践需求的呼唤中产生的,也必然要在解决实践问题的经验和反思中成长,从实际出发、从问题入手的原始创新是发展新兴学科的唯一选择。


第三,着力交叉学科加快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各环节中的诸多问题,不是仅靠法学一个学科就可以独立解决的。例如,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社会治理、网络治理、金融治理、算法规制、人工智能规制、无人驾驶规制、基因编辑规制、生物基因保护等新兴治理问题,就需要哲学、政治学、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网络工程学、生物科学、数学等学科的共同参与,需要文理工医等学科的协同攻关。加快发展法学交叉学科,一方面要突破以往按照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和研究领域的习惯做法,打破法学内部的学科壁垒;另一方面要善于与其他学科“交朋友”,推进法学与外部各学科的理性对话、交叉融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更关键的是,要增强交叉学科的范畴意识和范畴研究,以推进概念共享。概念共享是建设交叉学科的前提,也是衡量交叉学科发展水平的标尺。近几年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政治学、法伦理学、比较法文化、法律方法论、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艺术研究等,正是在共享概念和范畴研究的沃土上蓬勃成长的。而数据法学、计算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基因编辑法学等发展缓慢、甚至干打雷不下雨,恰恰也根源于共享概念缺位。


(二)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

法学学术体系, 包括法学知识体系、理论体系、以及作为知识和理论重要载体的教材体系。我国现行的法学学术体系是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为基础、以西方国家法学体系为参照而构建的,除了法理学和法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社会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都对应着法律体系中相关法律部门。这一学术体系有三大弊端。第一,保守性,严重滞后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落后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原有的法律体系已经被法治体系所覆盖和吸收。相应地,法学体系也应当根据法治体系进行重构,否则便难以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格局新需要。第二,封闭性,以法律部门划分来网格化法学学术体系,既不适当地阻断了各部门法学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又严重限制了新兴学术领域的发展。第三,参照系的不确定性。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模式的法学学术体系,西方法学学术体系同样五花八门、千变万化,再没有哪个现成体系有资格成为我们唯一的参照系。近代以来,照抄照搬外国法学体系的尝试都失败了。只有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才是正确选择。


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应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创新原有法学学术科目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法治学、立法学、执法学、司法学、普法学、法治监督学、法治保障学、党内法规学以及法政治学、法社会学、法治文化学、法教育学等新科目。


从中国法学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来看,应当致力于构建以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三位一体的法学学术新体系。近代以来,法现象和法实践有三个基本方面,即法律、法治、法理,相应地,法学体系有三个核心概念,即法律、法治、法理。法学理论体系则由法律理论、法治理论和法理理论组成。法律理论是关于法律本质、法律演进、法律作用、法律功能、法律体系、法律要素、法律效力、法律渊源等的研究。法治理论是关于什么是法治、如何实行法治,如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等问题的研究。法律和法治必然要以某种理念或信念为基础、必然要尊重某种价值共识或基本共识、必然具有某种目的性导向和正当性检验,对这些理念、信念、价值导向、目的性和正当性的讨论、反思、批判、建构,就是法理理论。这三种理论的学术化就是法律学、法治学、法理学,它们统和起来构成了法学学术新体系。


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律学”是最古老的法学形态。古罗马的注释法学、文艺复兴时期的新注释法学、中国古代的律学,以及被一些学者称为“法律教义学”(法教义学)的德国法律科学,都属于法律学的范畴。法律学通常把法律看作一套规范体系,并采用逻辑实证或经验实证的方法去注解、分析、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按哈特、德沃金等学者的说法,法律学是一种依赖于逻辑和经验的认识形式,其对象是实在之物,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或由司法机关认可的实在法;法律规范的效力并不依赖于它的内容是否符合某种正义标准、道德标准或其他任何先验标准,而且它从根本上反对关于法律正确性的种种形而上学。法律学特别是其中的刑法学、民法学等传统法学长期被称为“注释法学”、“法教义学”。从法学发展史看,无论是“注释法学”、“律学”,还是“法教义学”,对于法律精确化、体系化,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对于法学学术体系的形成,都发挥着历史性作用。但是,如果法律学停留于注释和实证分析,将会枯竭其思想体系而退化为单纯的知识体系和工具理性,同时对该部门法的完善和进步产生负面制约。


以“法治”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治学”是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以及法学体系的创新而逐渐形成的。改革开放以来,法治一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实践展开,特别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新兴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大量涌现。例如,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法治与法制、民主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法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法治理念与法治文化、法治与改革,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如何建设法治经济、营造最优营商环境,如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如何阻断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长臂管辖”、维护国家制度安全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重大的前沿性法治问题是法律学无法解决的,于是,以法治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治学应运而生,而且一出生就成为显学。


以“法理”为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的“法理学”是随着法理概念的内涵更新、法理研究的广泛开展再次崛起的。追溯“法理”的词源和历史可以发现,“法理”是一个纯正的中国本土概念,是中国古代思想家为世界法学作出的最杰出的学术贡献。早在1900多年前的汉代就出现了“法理”一词,并逐渐演化为“法理”概念[19]。至南朝齐武帝永明年间,统治集团已经提出“匠万物者以绳墨为准,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20]的治国理念。唐代统治集团明确提出“不习经史,无以立身;不习法理,无以效职”,[21]把熟谙法理作为选拔官员的重要条件。近代以来,无论是《大清民律》(草案),还是“民国”民法典,都把“法理”作为兜底法源。在两千多年的流传演变中,“法理”语义千变万化、内涵丰富多样、意义朝夕有别,但总体上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对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当性的判断和共识,对法律之所以获得尊重、值得遵守、应当服从的那些内在理据的评价和认同;承载了法律和法治文化传统中定分止争、惩恶扬善、光明正大的美德,积淀着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融通了古今中外法律和法治的原理、理论、学说、共同价值。法理是古代律学和现代法学的共享概念,始终内含于法学体系之中,以美德支撑着法律,以智慧推动着法治。然而,在既往的法理学论著和教科书中,“法理”却处于近乎“缺席”的境地,“法理学不研究法理”甚至成为长久以来的悖论。在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新时代探索中,“法理”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缘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对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的理论需要,缘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系对良法善治的价值需要,缘于法律体系、法治体系对其正当性根据的追问。而以“法理”作为核心概念和中心主题的“法理学”,使法理学真正回归“法理之学”的学术本质,也使法学的各领域有了在学术体系内的价值依归、理论依据。


以法律学、法治学和法理学为支柱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必将在世界法学中彰显中国法学的主体性和民族性、时代性和原创性、规律性和融通性,必将充分体现我国法学体系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三)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

一个国家的话语体系是以本国语言文字对由诸多概念、理论、信念和经验所组成的思想体系的系统表达,话语体系以其自身所负载的思想力量和魅力而形成的影响力、支配力、权威力就是话语权。[22]话语权的功能,在国内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引领力、主导力,即引领思想理论、公共舆论和社会意识形态的能力;在国际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影响力、支配力和参与甚至主导全球治理的权能。


法学话语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党中央就明确提出要“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在国家层面上提出了以对中国实践的创新性解读为基础、建构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在全球范围内争夺话语权的重大任务。8年过去了,我们建构中国话语体系、占领世界话语体系高地、掌握话语主动权的能量仍显不足,国际上的声音还比较小,还处于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境地。特别是在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领域,“西强我弱”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不少方面还没有话语权,甚至处于“无语”或“失语”状态,我们设置议题的能力、参与和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能力仍比较弱。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我们的话语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我国发展优势和综合实力还没有转化为话语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支撑话语权的基础是哲学社会科学体系。要在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世界新形势下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就必须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形成富有感召力的中国特色话语体系,以在全球治理格局中展现中国思想、发出中国声音、提出中国方案。在法学领域,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一个现实目的就在于,打破西方法治话语的支配地位,消解西方法治中心主义的负面影响,破除奉西方法学理论、西方法治话语为金科玉律的怪圈,提升中国法治话语在国际社会和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


近代以来,从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法治领域基本上是“西学东渐”,以引进西方法治话语为主。经过40年改革开放和学术创新,我们应当提出、也有可能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对外“输出”问题,实现中外法治思想和法治话语的双向交流和文明互鉴。但与构建学科体系和学术体系相比,构建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难度更大、任务更重、耗时更长。这是因为,话语的内核是思想,话语体系并不是词语的拼凑而是思想的凝结,而思想不是一蹴而就的。法学话语体系能否建成、法学话语权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能否产生出具有感召力、影响力和说服力的法学思想体系,以及能否产生出创造这一思想体系的法学思想家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特色法学话语体系的建构,离不开法学学术研究的繁荣发展,离不开法治实践基础上的思想创造,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真理和方法及其中国化当代化成果,也离不开解放思想、创新理论、平等对话、包容歧见的学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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