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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宇检察长:我的学术志业与人生理想

商务印书馆 法学学术前沿 2023-03-25

法学学术前沿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法学博士

原西北政法大学校长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出版时间:2020年11月

ISBN:9787100126403

来源:微信公众号“商务印书馆学术中心”

(推送时间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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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刑法学是以研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对象的科学。而犯罪是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古今中外的刑法,历来以惩罚故意犯罪为本体,以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所以犯罪论的一切问题,几乎都无法抛开犯罪故意的存否而展开,刑罚论的一切问题,也几乎都不能不以犯罪故意为本体的罪过论作为建构其理论的一个重要基石。本书是作者多年潜心研究的成果。对于我国刑法典和刑法学通说中的犯罪故意概念进行了全面批判,否定犯罪故意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首次提出“希望故意、容忍故意、放任故意”的分类法,首次提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的分类法,首创“容忍故意”概念,主张在犯罪故意概念中引入违法性认识、行为故意、容忍故意等要件,进而提出了犯罪故意概念的新架构。本书的研究在该专题领域居领先地位。


目  录

目录


第一章 犯罪故意的概念疏解


第一节 犯罪故意的概念源流
第二节 英、美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概念学
第三节 德、日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概念学说
第四节 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概念的评析与重构


第二章 犯罪故意的体系地位


第一节 德、日刑法中犯罪故意的地位学说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地位考察
第三节 犯罪故意体系地位的规范评价


第三章 犯罪故意的理论构造


第一节 犯罪故意的构造概论
第二节 事实认识
第三节 违法性认识
第四节 犯罪意志


第四章  犯罪故意的基本类型


第一节  犯罪故意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行为故意与结果故意

第三节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第四节  希望故意、容忍故意与放任故意


第五章  故意的前因――犯罪目的


第一节  域外刑法关于犯罪目的的学说及其评价

第二节  一般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

第三节  法定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  

第四节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


学术志业与人生理想
(代序)

学术志业与人生理想(代序)

“盖文章者,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以学术为志业,研究经世济民之道,是历代读书人的共识。读书人追求的终极理想有三,即《左传》所云“立德、立功、立言”之三不朽。唐代文人孔颖达在《春秋左传·正义》中阐述:“立德谓创制垂法,博施济众”“立功谓拯厄除难,功济于时”“立言谓言得其要,理足可传”。关中学派大儒张载更是道出被后世誉为“横渠四句”的读书人志向:“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诸子百家皆以政论宏文激智扬慧,评古论今,借以喻世。前有贾谊的《过秦论》承先秦之风,后有梁启超的《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收前清之尾。历数尧舜以下,千年以降,纵观兰台,明代的文成公王阳明与清代的文正公曾国藩,被公认为真正的“三不朽”先生,成为儒家文宗,出将入相,文治武功,冠绝一时。更多的读书人虽未能风云际会、鱼跃化龙,但多自存风骨,修身养性,专注治学,继承学统,延续文脉。


在我看来,所谓学术,就是以专业的角度研究实际问题,以专业的语言表达独立思考。法律的学术研究,实际上也就是指以法律的学科思维去分析法律现象,并以法言法语表达有关法律的思考。所不同的是,相比较于文学、哲学、史学等人文科学,法学更强调经世致用,是实践之学。法学研究应以“问题意识”为前提,以“解决问题”为追求。刑法学作为一门理论研究深度和应用精准程度都很高的法学学科,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应关注实践、解释文本、服务社会。文以载道,经世济民、安邦治国应作为刑法学人心系天下、胸怀四海的人生理想。


学术本无际域疆界之分别,但学者却有地域乡土之情结。学术研究作为一项主观性较强的智力劳动,所取得的学术成果不仅仅是学者理性思考和智力创造的客观描述,更是其内在学术兴致和学术情绪的自然表达。可以说,学者对某一课题的钟情,不仅受到研究方向和专业知识的牵系,也会受到个人兴趣和心理情结的影响。为世人所熟知的,有费孝通的“乡土情结”和李约瑟的“中国情结”。学者本身的地域情结,在客观上常常会造成学术研究上的某种特色,形成不同的学脉派系。


在法学界,也存在着为人们所深深眷依的历史情结和地域情结。在我研习法律的过程中,就深受西北法学和珞珈法学的知识培育和思想滋养。今天的西北地区虽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但具有丰富的历史资源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西北地区的法律学人延承了周秦汉唐以来的治学文风,纯朴豪放而又严谨执著,刚烈的学人性格与刚性的法律品格形成天然的契合。清代的“陕派律学”作为传统律学的集大成者,经过薛允升、赵舒翘、吉同钧等律学家的薪火相传,在务实、求实并密切关注法律实践与改革的基础上取得了新的风格和成就,极大地推动了司法文明的发展,是值得珍视的中国古代法文化遗产。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法制实践中创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人民司法审判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建国后西北地区的几代法律学人兢兢业业、甘于寂寞,献身于祖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在夏商西周法制史与陕甘宁边区法制史、刑法学与反恐怖主义问题、枫桥经验与基层社会治理等多个领域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创造了具有西北特色的学术气象,繁荣了祖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在中部重镇武汉,由著名法学家王世杰、周鲠生等任武汉大学校长始,广揽名师英才齐聚珞珈山,珞珈法学横空出世,在中国近现代法治进程的许多关键节点留下了里程碑式的足迹。从民国至当下,虽经抗战西迁、“文革”停办,但珞珈法学之学脉不辍不绝,弦歌不断。在韩德培、姚梅镇、马克昌等老一辈法学大师的带领和感召下,诞生了一大批“以学术为志业”的法学名家,且传承有序;产出了一大批传世的经典之作,仍回响不绝。特别是韩德培先生和马克昌先生所强调和倡导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风格,铸造了武汉大学法学学科在法学理论界的重镇地位,也进一步促使珞珈法学形成厚重大气、知行合一、经世致用的学术风格,成为特色鲜明的学术共同体。


因缘际会,造化惠人。作为不同时期与西北法学和珞珈法学都具有学术渊源的法律学人,能够有幸与诸多前辈老师和同代学者孜孜矻矻,共同努力,勠力同心,勖行法治,备感荣焉。1979年至1986年,我在西北政法学院(2006年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攻读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之后毕业留校任教。在读期间,周柏森教授、解士彬教授等专业导师和赵馥洁教授等任课老师悉心指导和栽培关照,助我养成了实务导向、问题导向的研究风格,至今受益。1992年至1995年,我在武汉大学法学院追随马克昌先生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先生宽厚,心系学门,言传身教,弘扬师道。因我去武大读博时已在西北政法学院取得副教授职称,武大刑法学当时师资力量不足,所以在读期间我身兼师、生二职,除了完成学业,还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讲授中国刑法学和国际刑法学。蒙恩师马克昌先生不弃,毕业后曾竭力邀我留任武大,所以又延宕一年,终因西北政法学院不同意调动而未果。但在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武大法学院聘我为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所以,虽身在西北,但我也一直以珞珈学人自许。


作为建国后学术谱系上的第二代刑法学者,我有幸亲身参与到共和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建设之中,见证其繁荣发展。作为一名教师,在个人学术生涯中,时刻不忘提醒自己,也时时告诫我的学生们:法学研究,尤其是刑法学研究,绝不是书斋里的学问,而必须关注社会实践、透析问题本质,要研究真问题、真研究问题。任校长之职时,我也常半开玩笑地与年轻的博士和教授们讲:“谁能把隔壁的杨家村建成民主法治村,谁就是当代最伟大的法学家。”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追求,我积极支持汪世荣教授等一批同仁,从十多年前就持续研究浙江诸暨基层社会治理的“枫桥经验”,形成了西北政法大学在这一重要领域的显著优势。


个人研究成果方面,梳理这些年来的劳动所得,自感雪泥鸿爪,成果寥寥。若是敝帚自珍,似乎在以下问题上略有所得:(一)死刑问题。本人在国内较早关注并研究死刑问题,发表了系列论文,对死刑制度的本质和发展趋势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分析,认为死刑必将走向废止,但现实的选择只能是保留适用、严格限制。同时,长期致力于推动死刑的制度和实践变革。(二)刑事和解问题。研究并积极推动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建设,推演并反驳了一定时期内学界关于刑事和解制度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加拿大司法实践的既有成说,从判例、制度、理论上研究介绍了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我国陕甘宁边区的刑事和解经验。(三)反对“诬告反坐”思想指导下的诬陷罪量刑原则,主张对诬陷罪设置独立的法定刑。该种主张后为国家立法所采纳。(四)犯罪故意问题。本人对于我国刑法典和刑法学通说中的犯罪故意概念进行了全面批判,否定犯罪故意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首次提出“希望故意、容忍故意、放任故意”的分类法,首次提出“行为故意和结果故意”的分类法,首创“容忍故意”概念,主张在犯罪故意概念中引入违法性认识、行为故意、容忍故意等要件,进而提出了犯罪故意概念的新型架构及其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具体地位。(五)边疆稳定与反恐问题。基于个人的学术志趣和西北地区的特殊区情,我较早就开始关注新疆地区的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等相关问题。在西北政法大学从教、治校期间,我主导立足西北地区,坚持问题导向,依托人才优势和地理优势,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便率先开启反恐怖主义法学研究工作。先后主持完成国家社科项目“西北地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研究”和国家社科重点项目“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高级法律人才培养项目”,成立了国内首家也是至今唯一一家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建设“以反恐怖主义方向培养法学学士-硕士-博士”的专门人才培养体系,为国家安全与反恐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人才,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认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暴力恐怖风险是最现实的风险,反恐工作存在的问题是最明显的短板。”事实证明,我们当时的决策与努力符合国家重大需求,所谋者长远,并不为应时。(六)国际刑法学研究。我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研究国际刑法学,是国内较早拓荒这一领域的学者之一,通过对条约、惯例以及现行国际刑法实践的考察, 归纳、提炼出比较系统的国际刑法学科体系, 并首次将世界上主要法治国家以及我国的立法和实践纳入其中。


回想来,从1979年至2017年,我一直在西北政法大学学习、从教、治校,春华秋实,历阅三十八载,任校长职整整十一年。那里的一草一木,一人一事,都念兹在兹,无日或忘。2010年5月30日,全国法学教育“立格联盟”成立大会暨首届高峰论坛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在这次会议上,我将个人的学术立场和育人理念归纳为十六个字:“法治信仰、中国立场、国际视野、平民情怀”。嗣后西北政法大学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亦将这十六个字作为育人理念载入学校章程。我理解,“法治信仰”是成为合格法律人的基本前提和必要素养。“中国立场”是对中国法律人的主体性、自信心要求。中国的法律人不能言必称英美、欧陆,而要着眼、着力于解释和解决中国问题。“国际视野”是要求放眼世界,知己知彼,博采众长,以为我用,防止以无知、自负为自信。“平民情怀”是要求法律人虚怀若谷,心系底层,植根于民众。我对于“法律教育是精英教育”的说法是持保留意见的。总体而言,我极力主张法学教育应该倡导“立身为公、学以致用、面向基层、服务大众”。为将育人者首先培养成为知行合一的实践者,我在西北政法大学推动建立了青年教师挂职基层司法机关一年以上的制度。到我离开时,已有约80名年轻学者经过了实务磨砺,效果可谓好于预期。


2017年7月,根据组织安排,我调任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半年后的2018年1月,转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从此,我由一名法学教育者转行为一名司法工作者。这样的安排于我,当然也是学以致用的难得机缘。这两年司法界有个流行的说法,“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由漫卷书海的理论研究者到亲历亲为的司法实践者,我对此的体悟甚多、颇深,非三言两语所能道明。


在武汉大学取得博士学位的论文题为《犯罪故意研究》。当时为我评审和答辩的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杨春洗教授、储槐植教授、曹子丹教授、周柏森教授、解士彬教授、喻伟教授、赵廷光教授、曾宪信教授、朱继良教授等前辈,都给予论文以不低的评价作为鼓励。恩师马克昌先生更是寄予厚望,要我认真修改补充后成书。歉疚的是,《犯罪故意研究》虽历经数次增删编修,文字由十余万扩充到三十多万,始终未能付梓,几成藏心之作。但时隔多年,内心仍然寄存先生当初栽种的学术梦想。


梦想既然种下,嗣后必然开花。此次下定决心,全面、彻底增修《犯罪故意研究》并最终付印,一时多有感喟,既以之告慰先师,又将之抱愧自己。


是为代序。



【法界】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易帅,原贾宇校长出任陕西省检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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