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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宇: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理论彰显和自觉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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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理论彰显和自觉实践

作者:贾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来源:本文节选自2021年《人民检察》第18期。原文转载自公众号“人民检察”。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要求检察官履行职责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首次载入法律不仅是新中国检察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史上的一件大事。作为检察官司职履责的一项基本遵循,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确立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高度契合,与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高度契合,与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潮流高度契合,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维护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与深远历史意义。如何全面、科学、准确定位“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正确理解其理论价值及实践意蕴,不仅是一个具有宏观性、全局性、指导性的基础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关乎我国检察官职业品质、检察业务成色品位、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客观义务”到“客观公正立场”的演进逻辑


(一)“客观义务”是现代各国检察官普遍接受的职业伦理和司法理念


从历史发展看,检察官客观义务的产生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行使“准司法权”所担负的刑事追诉使命具有内在的互补性、统一性。19世纪后半叶,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在德国形成后,很快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吸纳到法律规范之中,同时也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在内的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检察制度的认可。人们越来越普遍地认识到,检察官作为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代表,惟有秉持理性客观的职业操守,才能在追求治安维护的警察与中立裁判的法官之间起到特有的衡平、制约、监督作用。


随着研究探索不断深入,检察官客观义务不仅纷纷见诸各国的国内法,亦为联合国相关法律文件所确认,成为一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准则。1990年,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相对集中且系统地规定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内容与具体要求。其第13条明确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不偏不倚;检察官应立足于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到嫌疑犯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嫌疑犯有利或不利,等等。世界各国法律和国际准则之所以普遍赋予检察官以客观义务,主要是为了防止检察官对控诉职能的片面理解,是基于检察官作为“国家与公共利益代表”和“准司法官”的角色定位,缘于平衡控辩双方实力、用好起诉裁量权的需要。可见,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超越当事人角色而履行的一系列诉讼关照性义务,是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一项极为基础性的理念、原则要求,是防范检察官过于狂热追诉犯罪的“阻尼”。


(二)我国立法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具有时代发展必然性


修订后的检察官法在立法层面首次提出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这一全新命题,具有客观必然性。


一是党和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根本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凸显人民主体地位,先后纠正了“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等冤错案件。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全社会对“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愿望和呼声愈加强烈,逐步形成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的共识。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诉求,已经成为广大检察官自觉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深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不竭动力之源。


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定位。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多次作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并在致信祝贺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指出,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一系列的重要指示一以贯之,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出发,深刻阐明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展现了党中央坚定推进法治体系改革的政治定力,昭示了坚持我国政治发展道路与司法模式的强大自信,不仅为检察制度面向未来的长远发展擘画了宏伟蓝图,也为“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这一新坐标的确立预设了基本政治前提。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等的修订,无不进一步明确和坚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


三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求。进入新时代,检察工作迎来了调整、发展、提升的重大战略机遇期。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权从检察机关分离,三大诉讼法修改不断强化检察监督,相继确立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职能体系“关上一扇窗”的同时又“打开几道门”,转向努力推进“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然而,检察实践中,检察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支持配合轻监督制约等情形仍然存在。与此同时,司法责任制改革使检察官权力相对集中、自由裁量权加大,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在深化。针对检察队伍思想政治、业务能力建设中存在的与党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新期待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倾向性问题,张军检察长鲜明提出“双赢多赢共赢”“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等一系列检察新理念新思维,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制发《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制度规范,要求检察人员忠诚、为民、干净、担当,站稳人民立场,强化法律监督,恪守公正理念。


四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研究的积极推动。检察官客观义务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表述为“客观义务”,职权主义诉讼构造中控辩双方力量不对等,使得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诉讼关照成为必要与可能。在英美法系的对抗制诉讼构造中,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以及法官对被告方的诉讼关照,客观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体现为“追求正义”。《法学译从》1980年第2期刊发日本学者松本一郎的《检察官的客观义务》一文后,中国法学界开始接触检察官客观义务的概念和理论。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著作《检察官论》于1999年出版后,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引起了我国检察理论与实务界广泛关注。特别是2000年以来,随着检察理论研究的兴起,检察官客观义务逐渐成为国内学术研究的热点问题。一些学者先后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的力作,学界对此普遍持肯定态度。研究者普遍认为,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对平衡检察官权力,抑制片面追诉具有重要意义;检察官客观义务与中国检察制度有充分的契合性,确立这一概念并作出相应制度安排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由此,“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经历近40年的积淀、观念普及和学术思想“发酵”后,我国社会各界逐步形成了“客观义务是检察官超越当事人立场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义务”的共识。


在上述背景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听取和吸收了社会各界关于“检察官应当客观公正行使职权,特别是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全面客观收集各种证据”的意见。2019年4月通过的检察官法作出“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规定,就检察官的履职原则、立场站位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立场”的新诠释,及时呼应了新时代检察官履职的时代诉求。


二、“客观公正立场”论是对“客观义务”论的“扬弃”


在新时代、新理念、新形势、新任务背景下,特别是随着“四大检察”新布局逐步确立,以往以大陆法系检察制度为土壤、以刑事公诉为视域、以检察行政属性为起点、以域外理念移植为重心的“检察官客观义务”论,已然无法适应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现实需求。这就需要正视理念本身所对应的制度背景、文化传统之异质性,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检察制度的客观要求,结合张军检察长提出的“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围绕“深化法律监督、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坚持破立结合、推陈出新,紧密联系我国社会制度背景与检察工作实际,对“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作出科学定位与系统阐释。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是指检察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遵循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群众路线的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民为中心,立足实体与程序并重、制裁与保护并重、效率与效果并重,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坚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政治站位与法律站位。“客观公正立场”论是对“客观义务”论的“扬弃”,具有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理论价值及实践意蕴。


一是客观公正立场是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框架的新思想、新思维。检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法治和人权的重要制度。检察官客观义务作为“舶来品”,是西方政治文明的产物,受西方国家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制度所限,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主义、形式主义、机械主义之特性。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作为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紧密联系的新思想、新思维,必然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践行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根本遵循,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基础,遵循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群众路线的思想方法与工作方法。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具有西方检察官客观义务所无可比拟的时代性、人民性、科学性与历史进步性。


二是客观公正立场在批判反思“客观义务”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再认识、再创造。我国检察官作为“立场”而秉持的客观公正与西方检察官作为“义务”来履行的客观义务,所依托的制度背景不同,因而内蕴的核心价值观也判然有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机结合传统检察权能,实现了法律监督职能同一般国家职能相分离,以及检察权与审判权共同列为司法权,这是对现代检察制度的重要贡献,是与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我国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不是西方国家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简单移植”,而是在继承本国法治文化传统、批判地借鉴西方法治文明积极成果基础上的本土化“再造”,继承和发扬“客观义务”积极、合理的因素,抛弃和否定“客观义务”消极的、丧失必然性的内容,紧密结合中国实际,与时俱进,创新发展,是对“客观义务”的“扬弃”。“客观公正立场”充分保留、吸收了当代检察制度的特质和共性特征,同时体现中国个性,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优势。


三是客观公正立场坚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政治站位、法律站位。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的基本属性。张军检察长指出,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旨在维护权益。检察机关办理的一切案件,旨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别无其他。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把握司法为民的根本立场,反对客观义务论的“专业理性至上”。以刑事检察为例,从刑事追诉这一“立场论”与“义务论”相重合的论域,也是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领域来看,“立场论”将立足点放在了“维护权益”上,不仅体现了诉讼的核心价值在于权利保障,而且彰显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和“人民检察为人民”的根本宗旨。


四是客观公正立场具有鲜明的实践性,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客观义务”是对检察官履职时强调的道德化义务,更多的是检察理念层面的要求。当前各界对“客观公正立场”与“客观义务”的研究往往偏重于概念、起源、理论基础等纯理论问题,忽略了主体、内容及其效力等实际操作层面的思考。实际上,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不仅是一种理念,更是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行动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最大的价值在于实践。“客观公正立场”帮助“客观义务”走下高贵的、道德化的“义务”神坛,立足检察新定位、新格局,吸收新时代检察工作新理念、新思维,进而指导检察实践。


五是客观公正立场内生要求检察官开展检察工作应自觉充分发挥能动性。“立场”是人们观察、认识和处理问题的立足点。“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相对性、消极性、受动性,“立场”则具有绝对性、主动性、自在性。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选择客观公正的立场站位,实质上就是坚定检察工作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以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长远利益、发展利益作为全部检察工作的出发点与归宿。同样作为法律的守护者,法官只要公正、客观、正确适用法律,即用消极、被动的方式实现目的即可,而检察官承担法律监督的使命,需要通过积极方式来履行职责。可见,客观公正立场是检察官依法履职的程序性规范,更是反映检察权本质的实质性要求,蕴含着检察能动性的内在要求。检察官应自觉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充分体现客观务实、尊崇法治的职业追求与工作作风,而不能局限于一味照章办事、顺水推舟、“按程序走”,勉为其难地履行“客观公正义务”。


六是客观公正立场的主体和职能定位完全超越单纯的“当事人”角色,更加凸显法律监督者身份。“客观公正立场”与“客观义务”论相比,更强调一种持正、公允的诉讼倾向和立场站位,要求检察官不能“简单地”站在被害人的单维立场上,克服“一味”“纯粹”地追诉犯罪所易导致的先入为主、侵犯人权。正因为如此,“客观公正立场不仅要求检察官履行职责时做到实事求是、不偏不倚,避免陷入当事方的立场,还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没有任何的个人私利,因为检察官是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如果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掺杂了个人利益等主观因素,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客观公正立场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高度契合,是协调、融洽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重要纽带。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有利于把控诉与诉讼监督等权力有机统一起来。


七是客观公正立场适用更为宽泛,涵盖“四大检察”全领域,体现在参与国家治理的全过程中。西方检察机关通常被定义为公诉机关,因而其检察官客观义务往往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义务为限定,较少涉及刑事诉讼以外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等其他领域。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覆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同时,检察机关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重要责任和使命。检察机关所具有的制约行政权、裁判权滥用的矫正曲直的职能作用,必然使检察机关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三、客观公正立场在检察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既是一个理念问题、原则问题、信仰问题,更是一个专业性、程序性、技术性问题。


(一)检察官实践客观公正立场的基本内容


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不能陷入传统西方学说“检察独立”“司法中立”的幻影中,也不能站到“程序至上”“宽大为怀”的沙堆上,而是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秉持司法公正、注重综合效果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感、司法获得感。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着眼于刑事追诉领域,亦应放眼法律监督总体布局,统筹兼顾、全面落实、综合推进。


一是客观理性运用证据。这是客观公正立场在诉讼证据上的基本要求。与法官相比,检察官在角色和功能上更偏重“事实官”而非“法律官”。客观公正立场体现在证据裁判环节,要求检察官立足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双重目标,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统一起来,排除主观臆断,严格依照程序法规定,全面客观获取、审查和使用证据。


二是平等充分维护权益。这是客观公正立场在诉权保障上的基本要求。检察官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刑事申诉、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时,应严格遵守程序法与相关司法解释、检察办案规则等制度规范要求,通过依法及时全面的程序维护、诉讼关照,努力实现、维护包括诉讼各方参与人在内的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权利诉求,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安全感和正义感。“平等维护”侧重于对不同诉讼主体合法诉权“一碗水端平”“非歧视对待”,“充分维护”则是对所有权利内容、正当法律程序、诉讼救济手段的依法及时全面保护。


三是公正主导刑事诉讼。这是客观公正立场在诉讼角色上的内在要求。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已逐步形成,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检察机关扮演着国家追诉的执行者、案件移转的过滤者、诉讼程序的分流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者、诉讼活动的监督者等五重角色。检察官要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规制,规范起诉裁量权的行使,在庭审中扮演好指控和监督角色,彰显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四是深化诉讼监督职能。这是客观公正立场在主责主业上的客观要求。诉讼监督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侧重点,又是检察司法办案与法律监督职能的交汇点,更是检察监督系统布局中亟待补齐短板、全面提升的工作增长点。围绕司法公正这一主题主线,检察官要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把监督与办案能动地结合起来;既要避免将客观公正立场简单理解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原则地妥协退让,又要克服以往工作中存在的“为绩效考核争取主动”“图一时痛快争个你高我低”的监督功利化偏向;要秉持理性、谦抑、善意,又要担当、智慧、果敢,实现法律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


五是统筹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这是客观公正立场在诉讼理念上的辩证体现。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就必须努力实现国家法律制度设定的公正、既有法律制度实施的一体化平等,严格司法,确保个案公正,同时,要注意与实质正义观相契合。检察机关作为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的法律监督机关,尤其应通过深化监督,将法律正义和人民群众的正义观有机结合起来,在强调法律程序的价值和形式标准的同时,注重实体正义和结果正义,使法律正义的实现被更多人认可和接受。


六是担当公益保护使命。这是客观公正立场在公益保护上的时代命题。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直接体现检察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有利于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七是拓展检务公开渠道。这是客观公正立场在为民宗旨上的集中体现。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公民对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意识日益提高。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必须顺势而为,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从群众现实需求出发,以方便群众的形式,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对内公开为对外公开,变部分公开为全面公开,让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的每个环节都经得起社会各方面的考验。


(二)检察官实践客观公正立场的基本准则


从长远看,应建立并完善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实践指引,使检察官明白应当从哪些方面践行客观公正立场。当前,检察官面临处断罪与非罪、控诉与监督、查明案件事实与法律真实、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等实践困境时,应当坚持几个基本判断标准。


一是基本权利保护优先原则。司法权不仅要保持理性克制的态度,避免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同时还应积极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害。基本权利通常有优先保护地位,人身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检察官在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履职过程中,要始终将公民人身自由保护置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坚持“少捕慎诉慎押”。


二是刑法适用靠后原则。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当尽己所能慎用刑法,特别是对于一些因行政监管不到位导致的案件,应当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论证行为的可罚性。检察官要敢于使用不起诉权,具有情节较轻、邻里纠纷已经调解、行政犯已经规范和处罚、初犯已经受到一定的处罚、深刻悔罪等情形,对行为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不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尽可能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行政机关作出相应处理,给行为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是不代位行使职权原则。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其作为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中的特殊重要一环,具有代表国家联系和有效介入行政权、其他司法权的纽带作用,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其他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检察权行使应当保持谦抑性,把持监督立场,守好检察权边界,不干涉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司法机关的正常履职和自由裁量权,更不可代为行使职权。


四是人民标准原则。当难以对各种原则进行权衡时,应遵循最后一项评判原则,就是人民标准原则。人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所特有的根本属性,“以人民为中心”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为民”是检察工作解决所有问题的标准答案,应当让人民来检验检察官履职办案客观公正与否。人民标准原则要求在具体的个案中,检察官作出的处断决定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期待,能为一般人所接受,在一般人看来是公正的;要求检察官在作出决定时应进行释法说理,以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理由和观点,在此基础上,再由社会公众进行评判,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形成反作用的推进力,促进检察官提高办案公正性和社会认同感,从而引领法律观念和法治进步。


(三)检察官实践客观公正立场的基本保障


一是校正检察官思想认识偏差,解决检察官不愿为的问题。客观公正立场应当成为检察官履职时秉持的基本理念,同时要与时俱进更新检察官的办案理念,建设检察官的职业伦理。检察官应当以职业伦理为标准检视并约束自身的职务内和职务外行为,而社会公众则可藉此评判检察官行为的适当性。


二是提升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职能力,解决检察官不能为的问题。从检察官任职学历要求、从事法律工作年限、检察长任职资格条件等方面完善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加强检察官政治素能养成,提升检察官办理案件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能力;采取案例指导、经验交流、专项培训、庭审观摩、专题调研、接待接访等多种方式,全面提升检察官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科技应用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风险防控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等司法办案能力,进而全面提升检察官客观公正履职能力。


三是进一步理顺检察体制关系,解决检察官不敢为的问题。正确认识与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外部关系,加强党对检察工作领导的同时,积极借助党委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正确认识与处理“检察一体化”的“上命下从”与检察官相对独立办案等内部关系,保障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为“上命下从”设定必要的边界,寻找平衡点;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从完善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等方面破解掣肘难题,摆脱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体制困境。


四是健全检察工作机制,解决检察官乱作为的问题。完善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起诉工作机制,落实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改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增强外部支持配合,确保法律监督效果;加强程序法供给,拓展权益保障措施,衡平追诉与防御、公权与私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在检察环节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建立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评价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检察官业绩评价机制,把检察官办理案件时是否秉持了客观公正立场作为重要考虑因素;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为检察官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提供正确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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