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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张煜医生被开除的法律问题

纤手关淑 山僧独向山中老 2022-05-03
对昨天文章进一步展开研究,也可以了解螣训为何对我特别赵顾。


昨天文章源于知乎简答。先是有人嘲讽我连基本常识都不懂,他真以为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工——



而且,既然是事业单位,就仍然有一定的行政权因素,这种组织和普通人之间的地位实际上不会平等,后者在纠纷中处于弱势一方。这不,包括我回答在内所有回答,都被知乎屏蔽了,北医三院多大的权力?




如果不放宽普通人说话的条件,要达到数学、物理学那样的“真实”、“准确”才能批评,那就不存在社会监督了;两年前武汉一位生前被“训诫”,死后被追授荣誉的医生,就是前车之鉴。


即便不是事业单位的私立医院,普通人也难以自己证明医疗责任在医院。因此,2001年的司法解释要医院在纠纷中自证清白,即举证责任倒置;2020年,新的司法解释删除了原来的规定,想减轻医院负担。这并不能有效缓解医患矛盾,反而让患者更难获得权利救济。比如,南宁红十字会医院一眼就排除我是皮肤病,让我转院去检查是否是癌症,结果折腾几次最后还是瑞康医院按皮肤病治好;我多次投诉,各级部门互相推诿,不了了之——




还有不少人说,张医生诽谤别人,就符合可以随时开除的理由:违反职业道德或社会公德。真要按这标准,那么北大的孔庆东教授诽谤、侮辱我,法院判决了,还改编写进了教科书,北大应该开除孔教授几次?可他“风采依旧”,在微博回复别人:“没来由的你这个王八蛋凭什么教训你孔爷爷?难道你母亲明天要暴亡吗!”别人告他,法院居然认定孔教授回复只是“语言冲突”,表达方式“不当”,并且“提醒”孔教授注意形象。详见(2016)沪02民终4412号民事判决。

(初二政治课本下册,人民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04页)



何况,至今没有判决认定张医生诽谤了谁,开除他的理由也没有提到相关事情。即便他被认定侵犯个人名誉权,也不能从个别案件上纲上线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要评判一个人的职业道德,应该由行业协会认定,所以行业协会的这种认定一般属于行政处罚,比民事责任更重,作出认定也要更审慎、严格。而社会公德影响范围比职业道德更大,违反的后果也更严重,那就应该属于刑事责任。总之,这两种负面评价绝不是一个单位可以任性挥舞的道德大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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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研究请看↓


美国言论自由的判例综述


关于北医三院开除张煜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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