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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建议

前手关书 山僧独向山中老 2023-12-27

尊敬的立法机关:

日前,王思聪打人后通过行政调解免除行政拘留的事,既吸引了民众对行政法的关注,也再次暴露了民众对行政法的陌生。至于全国人大发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恐怕更不有收到什么意见。征求期限过了大半,连学界都一声不响,恰逢过年,民众更不会关注。


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对于修改内容,鄙人并不意外,此前已陆续有相关司法解释和试点,修改法律只是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并确认合法性;对于修改结果,当然也不会有意外。但鄙人还是希望立法者、司法者能听到底层的声音,看到症结所在,釜底抽薪而非扬汤止沸。故谨此提出以下意见,反对轻易修改。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也一些相同操作,但影响不可同日而语:民事诉讼被告在法律上与原告还算是对等的民事主体,民事审判庭法官众多;而行政诉讼被告代表的是强大的行政权,行政审判庭法官本就少,行政法专业出身的更少。同样是让高院对自己判过的案件再审,民事诉讼出现不公正的可能性更大,还是行政诉讼出现不公正的可能性更大?

本来,最高法院设置了诸多巡回法庭,就是专门处理再审监督。现在,最高法觉得自己忙不过来,就下放再审权。然而,许多地方法院比最高法更忙,待遇更低,财政更吃紧,怎能指望地方法院马上接过更多再审,愿意花更多地方财政、扩充编制,替最高法来纠正自己的裁判,给自己找麻烦?

(基本不买书,买法学书最多的还是行政法)

之前司法解释实施的时候,最高法院认定具备再审情形的案件,交给高院,高院照样不实质审查就驳回(参见(2021)桂行申1669号);甚至再审申请人写明了只主张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最高法院收了案,看来原判真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起码应该受理,可最高法也没自己审,又甩给高院,高院直接一句不符合再审条件就结了(参见(2022)桂行申1510号)。至于高院对下级法院再审监督,再审申请人给出很多最高法院纠正他们的相关案例,高院也是就一句不符合再审条件,连代理律师姓名都写错(参见(2022)桂行申17号)。再审权下放之前尚且如此,下放之后情况会更好吗?最高法院觉得当年步子迈得太大,就想往回退一下,地方法院不知会退到哪?

如果社会监督得到强化,下放再审权还有所保障,现在并非如此。请立法机关亲自调查,这两三年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行政案件裁判是否骤然下降?参见: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43892930/answer/2580026952

请立法机关亲自调查,庭审公开网这半年来是否只有民事案件数量正常,行政案件能看的寥寥无几?庭审公开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

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获奖名单出炉,广西获奖的刑事、民事案例不少,行政却一个都没有,是真的没人写得好,还是没有拿得出手的案例?

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获奖名单

具体看,如果不作为的案件就都推给基层法院,那么区县级政府碰到难办的事,与其作出决定,被告到中院一审,不如不作为,被告了,也是比自己行政级别还低的基层法院来管,民众会认为是儿子监督老子;基层法院就算敢管,区县级政府再发个文就行。原告去告一下,被告才动一下,更增加当事人、行政和司法机关各方的诉讼成本,增加更多空转的程序,降低解决纠纷的质量与效率。

自然资源权属争议往往需要实地调查,许多证据都在当时、当地,看似更适合地方法院审查;可这种案件也往往牵涉众多地方利益,基层法院更难承受这背后的压力。法官更敢维护原告,还是更不敢得罪被告?

总之,组织法不能填完历史的坑,诉讼法无法一堵了之。轻易下放再审权,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宗旨,弱化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最终难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鄙人万望立法者对修正案再行斟酌,万望司法者勿轻易自我否定多年艰难司法改革的成果!

此致
全国人大法工委
                                             
———
↓相关研究↓

全国人大回信了


实证主义再检讨——基于法学的评论


英美还是欧陆——不仅仅关于法学


王德峰教授也被安排上了。所以不谈哲学,要谈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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